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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总站到珠海的车都只到拱北,你要到了拱北後转车。 江门—珠海拱北头班车开07:00,车程约1.5小时,票价约40元。 拱北距香洲7公里,搭巴士2元,车程约大半个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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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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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区XX犯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区XX(自报身份),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区X1、李XX,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二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XX及其辩护人区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区XX先后虚构广东省XX市XX镇工业西区、江门市XX区XX村工业园南冲围、XX区XX混凝土公司旁高铁桥下等处有地块出售以及鹤山市公安局正在处理一块工业用地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罗XX与其合作共同购买以上地块,承诺所得利润均分。罗XX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签订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同意与其合作购买以上地块,先后支付被告人区XX购地押金计人民币32万元。直至案发,相关土地仍未交付。
2、201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区XX谎称能通过私人关系购买在江门市XX区XX二路两侧的宅基地。被害人罗XX、胡XX、陈XX、陈X1等人信以为真,均先后与被告人区XX达成口头协议,以每亩人民币15至17万元不等的价格从区XX手中购买该处的宅基地。由此,以上四被害人支付给被告人区XX购地押金共计人民币47万元。
3、201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区XX谎称在江门市XX区XX二路两侧有多块商住地出售,其可以通过关系代为购买。被害人朱XX、谭XX信以为真,先后支付款项向被告人区XX购买地块。其中,朱XX向被告人区XX购买该位置一块商住地,支付了购地款及报建费等合共人民币17.6万元;谭XX向区XX购买该位置的三块商住地,支付购地款及报建费等合共人民币104.2万元。其后,因谭XX成立养猪场需要资金周转,被告人区XX归还谭人民币13万元。直至案发,以上相关土地均未交付。
4、2011年7月,被告人区XX谎称其已取得江门市XX区XX村位于高速路入口侧有一块500亩的工业用地的出售权,诱骗罗XX与其合作找人购买转手图利,并承诺所得利润由二人平分。罗XX信以为真,便联系被害人许XX购买该地块。同月23日,经三人商定,由罗XX与许XX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许X1支付购地押金人民币650万元给被告人区XX。后因许XX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被告人区XX退还许人民币160万元。
5、2012年4月,被告人区XX谎称其在江门市XX区XX轻轨站旁有商住地出售,诱骗许XX购买。许XX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口头协议,购买其中三块商住地,并支付给区购地办证押金人民币5万元。直至案发,以上相关土地仍未交付。
6、2012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区XX谎称能办理工业用地、商住地的指标。被害人叶XX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以每亩工业用地指标办理费用为人民币75000元至80000元、商住指标办理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的口头协议,先后八次找区帮其朋友黄XX等人办理江门市蓬江区多处相关地块的工业用地或商住地指标。由此,叶XX、黄XX等二人支付给被告人区XX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263.5万元。期间,因叶XX追问被告人区XX办理土地指标的事宜,区退还叶人民币5万元。直至案发,以上土地指标均未办理。
7、2012年9月,被告人区XX谎称其手中有一块位于江门市XX区XX镇XX村XX工业园的地块可以出售。叶XX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口头协议,以每亩人民币22.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地块,并支付给区人民币18万元作为购地订金。直至案发,相关土地仍未交付。
8、2012年9月,被告人区XX谎称其有位于江门市XX区XX村的300亩工业用地可以出售。被害人陈X2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协议,以每亩人民币22.4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该地块中的30亩,并支付区人民币250万元作为购地押金。直至案发,相关土地仍未交付。
综上,被告人区XX共诈骗人民币1209.3万元,现已追回赃款人民币5320312元,余款均被区挥霍一空。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区XX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区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区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区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区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区XX主动交代赃款的情况,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追回赃款,尽可能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3.被告人区XX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区XX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区XX以买卖土地、办理土地用地指标等为名,通过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罗XX、许XX、陈X2、胡XX、叶XX、陈X1、陈XX、谭XX、朱XX等人共计人民币(下同)1290.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区XX先后虚构广东省XX市XX镇工业西区、江门市XX区XX村工业园南冲围、XX区XX混凝土公司旁高铁桥下等处有地块出售以及鹤山市公安局正在处理1块工业用地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罗XX与其合作共同购买以上地块,并承诺所得利润均分。罗XX信以为真,遂与被告人区XX签订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并先后支付被告人区XX购地押金计32万元。
2、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区XX谎称能通过私人关系购买在江门市XX区XX二路两侧的宅基地。被害人罗XX、胡XX、陈XX、陈X1等人信以为真,均先后与被告人区XX达成口头协议,以每亩15至17万元不等的价格从区XX手中购买宅基地,以上4被害人共支付给被告人区XX购地押金计47万元。
3、201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区XX谎称在江门市XX区XX二路两侧有多块商住地出售,并可以通过关系代为购买。被害人朱XX、谭XX信以为真,先后向被告人区XX购买上述地块。其中,朱XX购买1块商住地,支付购地款及报建费等计17.6万元。谭XX向区XX购买3块商住地,支付购地款及报建费计104.2万元。后因谭XX成立养猪场需要资金周转,被告人区XX归还谭XX 13万元。
4、2011年7月份,被告人区XX谎称已取得江门市XX区XX村位于高速路XX入口侧500亩工业用地的出售权,诱骗罗XX与其合作找人购买并转手图利,承诺所得利润平分。罗XX信以为真,遂联系被害人许XX购买该地块。同月23日,经3人商定,由罗XX与许XX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许XX陆续支付购地押金650万元给罗XX,再由罗XX转给被告人区XX。后因许XX所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被告人区XX退还给许XX 160万元。
5、2012年4月份,被告人区XX谎称在江门市XX区XX轻轨站旁有商住地出售,诱骗许XX购买。许XX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口头协议,购买其中3块商住地,并支付给区XX购地办证押金5万元。
6、2012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区XX谎称其能办理工业用地、商住地的指标。被害人叶XX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以每亩工业用地指标办理费用为75000元至80000元、商住指标办理费用为60万元价格的口头协议,先后8次找区XX帮其朋友黄XX等人办理江门市蓬江区多处相关地块的工业用地或商住地指标。期间,叶XX、黄XX等人支付给被告人区XX办证费用共计263.5万元。期间,因叶XX追问被告人区XX办理土地指标的事宜,区退还叶XX 5万元。
7、2012年9月份,被告人区XX谎称有位于江门市XX区XX镇XX村XX工业园的地块出售,叶XX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口头协议,以每亩22.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地块,并支付给区XX 18万元作为购地订金。
8、2012年9月份,被告人区XX谎称有位于江门市XX区XX村的300亩工业用地出售,被害人陈X2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区XX达成协议,以每亩22.4万元的价格向区XX购买其中的30亩,并支付区XX 250万元作为购地押金。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645312元,其中1895000元是被告人区XX配合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上述赃款均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剩余款项均被被告人区XX挥霍。归案后,被告人区XX主动供述车牌号为粤JVXXX8的本田小汽车是其用诈骗所得赃款购买,并主动将上述车辆交由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的价格为148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区XX及各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0月17日,许XX向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其被区XX以买卖土地为由诈骗。之后谭XX、叶XX、朱XX、陈X2等人陆续报案。同日该局立案侦查。
3、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27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民警在广东省XX县XX镇一出租屋将区XX抓获。
4、被害人罗XX提供的书证材料
⑴罗XX与区XX签订的购买XX市XX镇工业西区土地购买合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各1份证实,罗XX购买上述地块的情况,及该地块当时的使用权人为鹤山市XXXX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⑵罗X1、钟XX分别购买XX镇XX二路两侧建房专用宅基地的证明各1份证实,罗X1、钟XX购买上述宅基地的情况,证明上有区XX的签名。
⑶罗XX签订的购买XX镇XX管理区XX工业区新开发工业用地的合同证实,合同上出售方一栏盖有“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担保人一栏为陈X3签名;罗XX购买该地的10万元押金的《土地买卖交易收据》1份证实,收款单位一栏盖有“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一栏为陈X3签名;以及该两地块的规划平面图各1份和陈X3、区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收据1份证实,罗X交付龙购买南冲围工业用地办证押金10万元,收据上盖有“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财务专用章”,经手人为陈X3。
⑷罗XX与许XX签订的《国有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及许XX书写的欠罗XX 100万元的欠条证实,转让XX区XX高速XX入口右边工业用地333600平方米土地的情况。
5、被害人谭XX提供的书证材料
⑴谭X1购地证明1份、收据1张证实,谭XX以谭X1的名义购买土地的情况。
⑵梁XX购地证明1份及收据1份证实,谭X1以梁XX的名义购买土地的情况。
⑶李X1购地证明1份及收据2张证实,谭XX以李X1的名义购买土地的情况。
⑷区XX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于2011年3月24日转账存入10万元、同年4月11日转账存入30万元的银行回单2张证实,谭XX的陈述是真实的。
6、被害人朱XX提供的书证材料
⑴购地证明1份证实,朱XX购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二路两侧建房专用商住地的情况。
⑵收据1份证实,区XX于2011年3月30日收到朱XX购地款175000元整。
⑶区XX卡号为6210XXXXXX1818的账户的流水账资料证实,2011年3月8日,该账户存入2笔12.5万元,3月24日存入10万元,同年4月11日存入30万元,4月26日存入35万元,以上记录与谭XX、朱XX的陈述一致。
7、被害人胡XX提供的证明2份证实,谭X2、胡X1均购买了江海区XX镇XX二路两侧建房专用宅基地,总地价均为16万元整。该证明上盖有“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的公章。担保人为区XX、出售方盖有“XXXX管理区”的章。
8、被害人陈XX提供的证明1份证实,陈XX购买土地的情况,该证明上盖有“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的公章。
9、被害人陈X1提供的书证材料
⑴购地证明3份证实,余XX、陈X4、陈X1分别购买江海区XX镇XX路两侧建房专用宅基地,以上3份证明均盖有“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的章。
⑵区XX手写的银行账号证实,区XX让陈X1将钱汇入账号为6210XXXXXX1818的账户上。
⑶银行回单(账号为6210XXXXX1818)1张证实,该账户于2011年3月15日存入14万元。
⑷情况说明2份证实,陈X4、陈X5、余XX等从区XX手中购地并交购地款的事实。
10、区XX卡号为6210XXXXXX1818的账户的流水资料证实,2011年3月15日,该账户存入14万元,与陈X1的证言以及提供的银行回执单一致。
11、被害人许XX提供的相关书证
⑴许XX与罗XX于2011年7月23日签订的《国有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复印件证实,罗XX转让其位于江门市XX区XX高速XX入口右边的工业用地33.36万平方米(合计约500亩)给许XX,土地价款合计750万元整。
⑵许XX与吴XX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吴XX协助许XX购买XX区XX高速XX出口左边33.36万平米的工业用地的情况。
⑶罗XX与XX村委会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的《国有工业用地认购合同》证实,XX村委会将位于江门市XX区XX高速XX入口右边的工业用地33.36万平方米(合共500亩)的工业用地以每亩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XX。该合同盖有“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的公章。经区XX辨认系其伪造。
⑷收据复印件2份证实,罗XX收取许XX购地预付款的情况。
⑸盖有“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财务专用章”的付款证明以及收据1份证实,XX村委会收取了罗XX的487万元购地款,用于购买该村位于江门市XX高速公路右侧国有工业用地。经区XX辨认,该收据系其伪造。
⑹XX村委会村民签名表3份证实,XX村村民签名的情况。经区XX辨认,该签名表系其伪造。
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认购合同书》证实,江门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同意审批该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村XX高速出入口右侧国有工业用地面积为333600平方米地块的开发项目。
⑻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罗X2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200万元到罗XX账号为44-3XXXXXX3783的账户内。
12、罗X1的银行账号为6228XXXXXX3212账户资料证实,2011年8月5日至10月4日,罗X2以及许XX的账户汇给罗X1的该账户总共450万元,其中400万元转到了曾XX的账户中。
13、关XX的账号为6228XXXXXX4110的账户资料证实,该账户总共转账160万元给许XX及叶XX转账271.5万元到该账户的情况。
14、被害人陈X2提供的相关书证材料
⑴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凭证证实,户名为黄X1的账户的取款情况。
⑵新会农村商业银行的取款凭条1份证实,陈X2于2012年10月11日从该账户中支取49万元;
⑶中国建设银行的取款凭条2份证实,雷XX、雷X1从其账户中支取款项的情况。
15、陈X6卡号为6210XXXXXX6586的账户资料及陈X7账号为6224XXXXXX0523的账户资料证实,上述账户存取款的情况。
16、证人张XX提供的书证材料
⑴区XX、罗XX与江门市X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签订的转让江门市XXX工业区使用面积为27306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居间合同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江门市X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土地的情况。
⑵张XX与江门市X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张XX介绍XXX公司购地成功后,该公司将支付41万元中介劳务费。
⑶区XX与张XX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张XX借10万元给区XX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⑷张XX与区XX签订的购买江门市XXXX工业区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居间合同书、收款收据等证实,张XX代廖XX等人向区XX购买土地及支付款项的情况。
17、廖X1、瓮XX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实,瓮X1为XX镇XX村委会办理工业用地指标的情况。
18、相关说明及证明
⑴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局在抓获区XX时,从区XX的小车(粤JVXXX8)尾部发现了《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认购合同书》、《国有工业用地认购合同》手写件各1份,经区XX辨认该手写件是其伪造合同时的草稿件。
⑵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从2010年1月至今未委托任何人出售或者直接出售过土地,该村从2004年8月至今使用的公章名称为“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该村无财务公章等情况。
⑶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从2010年1月1日至今未委托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出售过土地,自2004年8月至今使用的公章名称为“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
⑷江门市XX区XX街道XX、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自2010年1月至今未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直接出售过土地。
⑸江门市XX区XX街道XXX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位于XX混凝土有限公司旁轻轨桥底的地块是商住用地,属于江门市XX区XX房地产公司所有,该村并未收回以上土地进行出售。
⑹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及将赃款发放给相关被害人的情况。
⑺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出具的案件有关书证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区XX辨认相关书证的情况。
19、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区XX所持有的现金41000元,以及灰色本田奥德赛小汽车一辆的情况。
20、机动车行驶证及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车牌号为粤JVXXX8的奥德赛小汽车的车主是被告人区XX。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罗XX的陈述证实,从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月份,其被区XX诈骗了计42万元。2010年6月份,区XX来到其经营的自行车行,给其看了2份土地规划图和所有人证明文件,并说XX市XX镇工业西区有块面积为26970平方米的地要出卖,叫其合伙买这块地,转手出去后大家平分利润,还说买这块地要以其车行的名义购买。同年6月8日左右,其与区XX签订了一份《土地购买合同》,按照约定,其支付了10万元做押金,并提供车行的营业执照给区XX去办手续。大约过了半年,区XX说该地已经转出去了,他打算把赚的钱全部投入到XX镇另一块鹤山市公安局要拍卖的更大的地上,赚了钱再分,但还差3万元押金,其就又给了区XX 3万元。当时区XX提供了资料给其看,双方签了一份合同,但资料都被区XX拿走了。
2010年11月份左右,区XX说江门市XX区XX二路两侧有2块面积为150平米的宅基地,每平米1000元,并说地是内部转让出来的,价格便宜,且一再保证可以办到土地使用证,其就相信了区XX。过了几天,区XX拿来了2张证明,上面盖有公章字样是“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还写着每块地先交首期办证押金5万元,于是其就在证明上写上其老婆和儿子(钟XX、罗X1)的名字,让区XX办证时分别填他们的名字。之后,其追问区XX办证的情况,他一再推搪,还找了一个人介绍说是他的姑丈,这2块地就是他利用关系弄出来的,那人说现在XX村书记刚换届,而且江门市“三打两建”搞得厉害,不要着急。
2011年1月份,区XX向其出示了江门市江海区XX工业园南冲围平面规划图,并说该园内有1块面积为13320平米的工业用地要出售,每平米只要270元,叫其一起合伙购买。经过前几次的事情,其已经不太相信区XX了,区XX就找来了江门市江海区XX村的书记陈X3过来担保,其就相信了。之后,区XX又拿出1份已经盖好了XX村村委会公章的合同,陈X3已经在收款人一栏上签好名字,还有工业园的规划图、陈X3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就在该合同上签了名。过了几天,其将押金10万元交给了区XX。过了3个月,区XX说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已经办好,但因面积比之前扩大了40平米,要多交押金3万元,其就又给了3万元。后来,其经过询问才知道陈X3并不是什么书记。
2011年4月份的一天,区XX说在江门市XX区XX混凝土公司旁高铁桥下有1块面积4亩多的工业地可以购买,地价为48万元,并要求其先付7万元现金,其说只给6万元。在看完土地一个星期后其将6万元交给了区XX,没有与区XX签任何合同和收据之类的,区XX说该地已经是工业用地,只要过户就可以了,钱是直接给村书记的。
2011年6月,区XX说江门市XX村委会有块位于江门市XX区XX高速XX出口左边的工业用地要出卖,面积为500亩,每亩单价为28万元,其已经向XX村委会支付了该工业用地招商引资及买卖押金487万元,该地可以由他转让买卖。区XX还承诺,如果其找人买了这块地,他就给其每亩1万元的中介费。后来其通过刘XX联系到了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许XX,期间区XX对其说到时以每亩26万的价钱转让。之后,其就去找刘XX让他跟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说转让的价钱是每亩27万。刘XX和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谈好了价钱后,要求其等提供相关的文件,才签合同。2011年7月23日,其和区XX、刘XX以及许XX一起到江门市XXXX酒楼商谈合同细节,按合同要求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要先支付押金750万元。期间许XX说签合同的时候甲方的公司要是其的车行,公司对公司好汇款。因此,江门市XX投资公司先将钱汇到其的账户,再由其转给区XX。之后,在其与区XX、刘XX、许X2在场的情况下,区XX出示了《国有工业用地认购合同》、付款及收款证明、《国有工业用地认购合同》,上面盖好了“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的章,付款及收款证明显示区XX付了487万元给XX村委会。其以为区XX已经付了钱,就在合同上签了名,当时只是为了方便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其和许X2签订了《国有工业用地转让合同》。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先后转账给其650多万元,因许XX暂时钱不够,在实际只收到650万元的情况下,许XX说签收据的时候还是签750万元,不要讲还差100万元的事情,不要让其的搭档知道。许XX还写了1张100万元的欠条。区XX知道许XX只给了650万元的事情。至案发已有595万元转给区XX,还有55万元在罗X1的账户。当时其问区XX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何要将转让费打到个人账户,区XX说这些土地是偷偷拿出来转让的,不能过早将钱打到村里面的账户中,否则让其他人知道了这块地就买不了了。
在诈骗了许XX之后,区XX说之前介绍别人在江门市XX化工公司旁边购买的一块地赚了80万元,每人分40万元。过了10多天,区XX又以购买XXXX路的一块工业地为名,叫其将之前分得的40万元中的35万元转给他去办理购地,于是其让儿子将钱转给了区XX指定的账户。此外,其还介绍了陈X1、胡XX、陈XX等到区XX处买地。陈X1买了多少其不知道,胡XX在区XX处买了2块宅基地,每块16万元,先收6万元的办证押金。陈XX到区XX处买了1块宅基地,地价为16万元,先收了办证押金6万元,押金是其代替区XX收的,然后交给区XX。之后,区XX写好购地证明,通过其交给他们。2012年10月14日,其发现区XX的手机关机了,且找不到人,其就想被骗了,因其和区XX合伙买卖地皮,因害怕就主动到派出所来讲清楚。
2、被害人谭XX的陈述证实,其曾向被告人区XX购买了3块土地,分别是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二路两侧建房专用商用地,面积是150平方米,价值是17.5万元;第二块地是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二路两侧建房专用商用地,面积是250平方米,价值为40万;第三块地是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一路两侧建房专用商用地,面积是250平方米,价值是45万,其总共被诈骗地皮费和报建费104.2万元。其是通过陈X3认识区XX的,陈X3是担保人。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2月份,陈X3问其是否买地,其就和朱XX一起去找陈X3,陈X3就带其等去找区XX,其等4个人就一起去看地。看地之后很满意,就向区XX交了5万元的订金,是用其儿子谭X1的名字签的证明。之后,其按区XX的要求交了1000元的报建费和12.5万元的余款。同年3月份,陈X3主动联系并问其是否买地。其用其老婆梁XX的名字签的证明文件。2011年3月24日,其转账10万元到区XX的6210XXXXXX1818账户中。过了几日,区XX给其看了土地证,并向其要6000元的报建费,其于4月11日又转账30万元到区XX的上述账户。同年4月份,陈X3主动联系其买地的事,其用其儿媳李X1的名字签的证明文件。其汇了10万元给区XX的上述账户。之后,区XX给其看了土地证,其交了6000元的报建费,再将尾款35万元汇到了区XX的账户中。以上3次区XX都曾给其看过办好的《土地证》,但因区XX说还要办手续,都把证件收回去了。其还证实,区XX给其的收条上面有的名字写的是“区XX”、有的写的是“欧XX”,两个字不一样,其当时没有注意,所有收条都是区XX当其面写的。编号为3014612和9039293的2张收据上面客户名字分别为“陈X8”和“梁XX”,应该是“梁XX”是区XX写错了。2012年6月份,其告诉区XX在新会投资了猪场急需资金,区XX说他入股13万元,其就同意了。后来,其催问区XX土地的情况,他就说如果报建办不好,就将他投资的13万元先当还款,剩下的钱他会短时期内归还。
3、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实,其曾向区XX购买江门市XXXX村的1块商住地,给了区XX 5万元订金,后通过银行转帐给区XX的账户6210XXXXXX1818中125000元,区XX收款175000元后不知去向。2011年2月份的一天,谭XX找到其并说陈X3介绍了1块地皮,这块地皮属于区XX,在江门市XX区XXXX村,是商住性质的土地,每块153个平方,单价18万元,共有2块这样的地,如果2块一起买的话就是17.5万元每块。其觉得可以建房,所以就打算一起购买。过了几天,谭XX就联系了陈X3,让他联系区XX。中午其等就约在区XX养殖观赏鱼的地方见面,后来其等4人一起去看了土地。随后,其等就签订了合同并当场支付了押金5万元。大约20多天后,区XX给其和谭XX看了其等购买土地的合法证件,其将余款12.5万元通过江门融商银行打入了区XX的账户。此外,其和谭XX每人还交了1000元的报建费。
4、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实,2010年11月,其听罗XX说在轻轨站旁边有宅基地卖,区XX可以办理,并且他买了2块。其也想买2块,就对罗XX说要区XX帮手买地。第二天早上,罗XX打电话给其说区XX还有地卖,每块地150平方,地价为每块16万元,但要先交办土地证押金6万元。当天中午,其将2块地的办证押金12万元给了罗XX,并告诉罗XX一块地写其丈夫谭X2的名字,另一块地写其弟弟胡X1的名字,并将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罗XX。当天晚上,罗XX说区XX已办好购地证明,让其去他车行拿,其拿到2张购地《证明》后,看到上面写有担保人区XX的名字,出售方有“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的公章。2012年11月,其才知道被骗了。其辨认出被告人区XX就是向其卖地的人。
5、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实,2010年11月,罗XX说在XXXX村轻轨站旁有地卖,其想买1块地建房,就和其老婆约了罗XX、区XX去看地,每块地150平方,当时开价每块地16万元。后按区XX的要求,其先给6万元办证押金,待土地证出来后将余款结清。2010年11月25日中午,其将6万元交给了罗XX,区XX已写好1张购地证明,证明上盖有“XX镇XX区”的章。2012年12月,其听说区XX被抓才知被骗。其辨认出区XX是诈骗其的人。
6、被害人陈X1的陈述证实,2010年10月,其听罗XX说区XX能将XXXX江门市轻轨站旁的地搞出来当商住地卖,每块地150平方,地价为15万元。后其就约了罗XX和被告人区XX看地,并挑了近路的1块,区XX说要先付订金5万元,等土地证办好后将余款结清。两天后,其将5万订金给了区XX,当时区XX亲手给了1张已写好并盖有“XX管理区”公章的购地证明。后来其大哥陈X5有意买地,同时其也想买第二块。在2011年3月份,其和陈X5又约了罗XX、区XX一起去看地,期间其和陈X5各挑了1块地,区XX说地价为17万元每块,并写了一个他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的账号给其,并叫其汇款就可以了,还说每块地要先付订金7万元,其和其大哥都同意了。第二天,其按区XX所提供的账号汇了买2块地的订金14万元,并告诉了区XX,还要求其买的商住地出土地证用其老婆陈X4的名字,陈X5买的地用他老婆余XX的名字,区XX拿了陈X4、余XX的身份证,并将名字、号码写在购地证明上,说土地出证后就要将钱付清,当时购地证明上盖有“XXXX管理区”的公章。直到其知道有人报案,才将有关的购地资料交给公安机关。
7、被害人许XX的陈述证实,其是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7月至11月间,经吴XX的介绍,其与被告人区XX及罗XX开始联系购买土地,其公司先后支付590万元预付款,区XX提供虚假的XX村委村民的签名表、《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认购合同书》,并让他的表哥假扮XX镇XX村委的前任书记,骗取其信任。其个人也因土地买卖被区XX骗走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7月份左右,一名叫吴XX的男子说罗XX有地出售,罗XX还拿出了1份他同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签的《国有工业用地认购合同》及那块工业用地的草图,以及罗XX向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购买工业用地的付款证明和收据,上面有公章、财务章及罗XX的签名。之后,其等谈好28万元1亩地,罗XX把1份《国有工业用地转让合同》给了其,同年7月23日,其把罗XX给的那份《国有工业用地转让合同》修改了一下,到罗XX家里时看到罗XX和被告人区XX在一起,罗XX给其介绍了区XX,并说同区XX一起做土地买卖,他们一起购买了那块工业用地,准备转让。然后,其就同罗XX、被告人区XX一起谈转让合同的事,双方谈妥后,签了那份《国有工业用地转让合同》,甲方签名是江门市XX区XX摩托车配件商店、罗XX,乙方签名是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许XX,落款日期是2011年7月23日,内容是:500亩总地价是壹亿肆仟万元人民币,先支付办证押金750万元,办完土地使用证后再支付余额。2011年7月25日,吴XX拿了1份关于江门市XXXX高速出口左手边工业用地协调费用的《协议书》,来同其签,因为其等之前是谈好价钱及支付方式的,其就签了《协议书》。2011年7月27日,其公司的合伙人罗X2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农业银行(中路支行)通过6228XXXXXX4317的账号(账户名罗X2)汇了200万元给罗XX(账号是44―37XXXXXX3783,账户名是罗XX)。同年7月29日,罗XX在他家中给其开具了收据。随后,直到2011年11月3日,其和罗X2陆续汇钱或者给现金给罗XX、区XX,总共给了550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3日,罗XX给其开具了收据。同年7月至11月期间,区XX找过其几次,第一次是2011年8月初,区XX打电话说以后如果有关江门市XXXX高速出口左手边那块工业用地的事,直接找他就可以了。过了几天,区XX打电话叫其拿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给他,说要到江海区发改委立项,其就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给了他。当时还有一名50岁的男子在那里,区XX介绍说那名男子是江门XX镇XX村委的前任陈书记,陈书记说是有买卖土地的事,有什么事找区XX就可以了。后来其想到XX村委卖地需通过村民同意,但没有见到村民的签名,于是就打电话给区XX要卖那块地的村民签名。过了1至2天,区XX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门口把村民签名给了其,共有3张纸,上面有很多人的签名捺印,并有XX村委的印章,区XX说这些都是村民的签名,其问怎么在罗XX同XX村委签的《国有工业用地认购合同》上面没有见到村民的签名,他说当时漏掉了,现在补上。又过了几天,区XX打电话说要多几个人的身份证,到时土地招标拍卖的时候使用,其就找了几个人的身份证给了区XX。2011年9月27日,区XX打电话让其签1份《认购合同》,当日18时许,其按约到达后,区XX就拿了1份《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认购合同书》让其签名,内容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规划局、XX政府、XX村委已经同意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以LED光电产品研发及工业园开发成立项目,上面盖有“江门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门市江海区XX镇人民政府”、“江门市规划局江海分局”、“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等印章,而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其盖的,其它印章应该是区XX找人盖的。其盖了章、签了名后,区XX没有把附件给其,其问区XX为什么不给其附件,他说太匆忙了没有拿,到时再补。于是其就是用相机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认购合同书》拍了下来,但至今区XX都没有给其附件。之后,其催区XX和罗XX关于江门市XXXX高速出口左手边一块500亩的工业用地转让办证,但区XX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罗XX的答复和区XX的答复基本一致。区XX多次说如果那块土地确实办不下来,他负责把钱退回。2012年10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区XX打电话说那块地的证办好了,让其于10月15日15时许和他一起到江门市江海区国土局签名、拿证。过了一会,罗XX也给其打来了内容相同的电话。同年10月l4日17时37分左右,其打电话向区XX确认了该事。次日11时许,其打电话给区XX,但他的2个电话都关机了。当天13时许,其就到江门XX镇XX园找罗XX,罗XX也说联系不上区XX。之后其就让罗XX的老婆带其去区XX的家里(江门市XXXX),但没有见到区XX,而另外还有2个人也在等区XX,说是区XX约他们去国土局拿证的,但直到现在一直联系不上区XX。2012年10月17日早上,其拿罗XX同XXXX村委签的《国有工业用地认购合同》、区XX要其签的《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认购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去相关部门咨询,才知道被骗了。其还证实,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有650万元是汇给罗XX及其儿子罗X1的,2011年10月至11月左右,其拿100万元现金在江门市XX轻轨站附近给了区XX,当时没开收据,区XX说到时让罗XX一起开收据就可以了。之后其找罗XX开收据,罗XX就给其出具了收据。2012年1月份至2012年9月份,区XX用户名为关XX的农业银行账户(6022XXXXXX4110)分4至5次将160万元汇入其的农行账户( 6228XXXXXX5310)。其当时以做生意要钱周转为由要求他转的,到现在还没有还给他,就算他还了这一部份钱。区XX实质上还骗了其590万元。江门市XX投资有限公司是其与罗X2合伙经营的,其是公司法人。
2012年3月或4月份的时候,区XX打电话说江门市XX轻轨站旁边有3块商住地要出售,并问其要不要,其让他带其去看一下。当天下午15时许,区XX就带其到江门市XX轻轨站旁边看了第3、4、5块地,其当时表示要,区XX就让其给30万元做定金,其就说最多给5万元,办好了一次性给完,区XX也同意了。然后,其就马上去江门市XX华园农业银行取了5万元给了区XX。第二天,区XX让其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给他,并说去办土地证,但土地证一直没办下来。
8、被害人叶XX的陈述证实,2012年春节左右,其当时经营的江门市XX镇XX五金厂的运作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区XX,当时区XX借给了其50000元。2012年2月至3月,其将钱通过转账和给现金形式还给了区XX,当时其还多给了区XX 3000元利息。2012年3月份一天,其和张X1吃饭时,一个朋友带区XX与其等一起吃饭。期间区XX说他是搞土地买卖的,可以搞土地指标,还说他与市、区等领导相当熟,没有什么搞不掂的,其就相信了区XX。后被告人区XX常与其说与市领导有多熟及做土地买卖的事,并问其是否有朋友想买地之类的事,有时故意装作打电话给领导。其曾问过他可否办土地工业用地指标,他说应该可以,并叫其接地回来与他一起做,区XX让其收8万元每亩办指标费,而他只收75000元的费用,5000元差价是给其赚的,后其被骗了。第一次是2012年4月初,张X1说他有一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面积为36亩的地想办工业用地指标,叫其找区XX办理,并承诺办证一切事项由其办理,办好证后按每亩8万元费用结算。其见有丰厚利润,就问区XX能否办理,区XX说可以,但先收40万元才开始办理,其答应了他。2012年4月,其和张X1签订了《委托办证协议书》,并将该地块的购地合同等资料原件交给了区XX。区XX说不用和其签订任何协议书,只要其将相应的费用交给他,到时他会将办证的收据和发票给其。2012年4月25日,其从农行的账号6228XXXXXX8015内将第一笔钱9万元转到区XX指定的关XX农行账号6228XXXXXX4110内。过了几天,区XX就叫其去拿收据和发票,发票上有相应机关的盖章。2012年4月27日、4月29日,其分别带现金5万元、12万在区XX的渔场交给了区XX,区XX说等交齐40万后就叫关XX开一张收据给其,于是其没有叫他开收款收据。2012年5月16日,其从上述农行账号内转11万元到关XX的上述农行账号内。当时其告诉区XX现在还差3万元,区XX就说算了,反正他现在有好多闲钱。其被区XX骗了37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6月初,区XX又问其有否接到其他地要办证的事。当时与其有业务来往的客户林XX有1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委会水坑(土名)的地块,面积为15亩,想办工业用地指标。过了几天,其与林XX谈好土地办工业用地指标的事由其去办,办好后按每亩8万元的价格收费,林XX答应后就将有关购地资料给了其。后其打电话问给区XX并说此地块已有规划证、发改局已同意,就是没有指标,他说可以办,并要求其拿资料给他看再问上级领导,于是其将资料交给了区XX。过了3天,区XX说可以办理,4个月可以办妥,但要15万元起办费。2012年6月28日,其把15万现金给了区XX,他还说地手续较为齐全,较容易办到指标,以后多接这样的地。在闲谈中区XX还透露高新区一位老板娘很支持他,还拿出多份合同给其看,一共有693亩地正在办理买卖。其认为大家都这么熟了,就没有让他开收款收据。第三次是2012年7月3日,其邻居陈X9委托其办理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委会XX山底(土名)地块的工业用地指标,面积3亩,陈X9承诺事情办妥后一次性将钱付清。其将此地块的有关资料交给区XX,并问他可否办理,区XX讲由于土地太小,要收10万元的起办费,办妥后还要付20万,还是按5000元每亩给其提成,并且区XX叫其不要拿现金给他了,以后转账就可以了。由于陈X9承诺事情办妥后一次性付钱,2012年7月4日,其通过农行上述账户转帐10万元到关XX的上述农行账号内。其认为转账能证明给了区XX钱,就没有开收款收据。第四次是2012年8月底或9月初,区XX通过其认识了黄XX。并问黄XX有没有人办土地指标,黄XX说江门市XXXX公司有一块100亩的地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水库旁,要办商住指标,黄XX还说如果要做他就拿资料回来。区XX说他有能力百分百办商住指标,当时还假装打电话给市领导,说可以办,每亩办证费60万元,但要200万元的起办费,还叫其和黄XX一起合作办指标。由于其和黄XX没有那多钱,但在区XX的大力鼓吹下,区XX说其和黄XX每人出资50万元,其他的钱区XX自己负责,指标办好后每亩地按10000元给其和黄XX提成,其和黄XX见利润丰厚就答应一起搞这地块的指标。后黄XX就到XX公司拿了该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图纸、土地拍卖书、坐标图),由其转交给区XX。2012年9月4日,黄XX转了50万到其的上述农行账户内,其再转帐到区XX指定的关XX的上述农行账户内。2012年9月6日,其按区XX的指示又转了35万元到关XX的农行账户内,2012年9月7日,其又以同样的方式转了11.5万元给区XX。其的钱不够50万,区XX就说算了,其和黄XX一共被骗了96.5万元。第五次是2012年9月初的一天,区XX向其出示了一份已盖有“江门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公章”的征地文件和坐标图,并说地位于江门市XX区XX镇XX村XX工业园第二号地,他已将这块地搞到手,还叫其买了这块地,每亩地的价格是22.4万元。其当时说没有这么多钱,区XX就让其先出50万元的订金,等升值再出手,其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商机,就说只有十几万现金,区XX说就当订金好了,等土地办证后再给地价的尾数。2012年9月15日,其从上述农行账户内转了10万元给区XX。2012年9月16日,其又以同样的方式转了8万元给区XX。第六次是2012年9月6日,其朋友赵XX说在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委会有一块面积4亩的地,想办工业用地指标。于是其将该地块的有关土地资料(包括购地合同、图纸、规划证)给了区XX,区XX讲地的面积小,要10万元的起办费。2012年9月6日,其从农行账户内将10万元转到关XX账户内。第七次是2012年9月份,其朋友曹XX委托其办理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委会旁4亩地的工业用地指标。其将该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购地合同、图纸、规划证)给了区XX。区XX要20万元的起办费,由于其资金不够,2012年9月24日,其只转了17万元到关XX账户内。第八次是2012年9月份,区XX为黄XX办理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村委会XX桥边5.6亩地块的商住指标,由于其与黄XX关系较好就由其义务协助办理。区XX与黄XX谈好要50万元的起办费,每亩地办指标要36万元的费用,办好后交齐余下的钱。2012年9月28日,黄XX汇50万元到其上述农行账户内,其将钱转到了关XX账户内。第九次是2012年9月20日,其朋友黄X2在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委XX山有1块73亩地想要办工业用地指标,此地块已规划,发改局已通过,只是没有指标。其与黄X2谈好每亩办证费为8万元,并拿了有关的土地资料给了区XX,区XX说要50万元的起办费,办好证后将余款收齐。其就借了50万元,并于2012年9月28日汇给了区XX。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区XX说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其将钱打入了关XX的账户内,不用再开收据了,就这样全部交易都没有开收款收据。2012年10月1日,其曾多次追问被告人区XX关于办土地指标的事,其中有一次区XX就拿了盖有好多政府部门印章的文件给其看。
其还证实,2012年5月份,被告人区XX让其改行做食品生意,并帮其办营业执照,只收其5万元。后其在区XX的鱼场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区XX,区XX就说现在就出去交给工商的人办。2012年10月12日,其追问区XX办证的事,区XX就叫其拿回5万元,但区XX只给了其2.5万元。
综上,其转账到关XX账户内的钱有271.5万元,给区XX的现金有34.5万元,一共被诈骗了306万元。
其还证实了陈X2被骗的经过:2012年9月下旬,区XX对其说在江门市江海区XXXX有一块300亩的工业用地,他已经搞到手,叫其找人合作购买。后其对区XX说陈X2想买地,其和区XX约陈X2一起到江海区XXXX村大公边处,区XX对其等说就是路边种甘蔗这块地,还说这地他已搞了一年时间,路边他打算起铺位。过了几天,陈X2请其和区XX2人到XX镇XX山庄吃饭,当时区XX还带了一个自称是XX街道办陈书记的人一起吃饭。期间区XX还介绍了陈书记,还说全靠陈书记帮忙才能将XXXX这块地搞掂,区XX还说其已投入了200多万元。后陈X2说想买那30亩工业用地,用于自己建厂。陈X2与区XX谈好每亩地价为22.4万元,但区XX要求陈X2先付250万元,剩下的钱等土地证办好后再付清。区XX还游说陈X2合作购买这块地后出手图利,利润再分,但陈X2说考虑下。第二天,其与陈X2夫妇及区XX4人又一起去XXXX看地,陈X2夫妇看后都很满意,区XX要求尽快付250万元。此外,区XX还叫陈X2夫妇帮忙提120多万元现金用于投入XX工业地,发放给农民,他们答应了,于是区XX将钱转到陈X2老婆指定的账户内,后陈X2夫妇为区XX提了129万元现金。陈X2夫妇对其说想快点落实买地的事,于是其与区XX谈买地的事,2012年10月10日,陈X2夫妇叫其陪他们到北街工商银行提了80万元现金,交给了区XX。2012年10月11日,其让其弟弟陪陈X2夫妇将120万现金送到XXXX村交给了区XX。2012年10月12日,其陪陈X2夫妇到XXXX村口处将50万现金交给了区XX。
9、被害人陈X2的陈述证实,其被区XX以卖地为由诈骗了250万元。2012年10月份的某一天,叶XX介绍其认识了被告人区XX,区XX说在XXXX村有地卖,也带其去XXXX村看过地,还有1张规划图纸给其看。因其看到是耕地,就问区XX,区XX就说要拿现金给他,他悄悄派给村民征地,而且叫其等不要到处问,免得惹起麻烦。区XX和其说签买地合同是和XX村,但是其始终没有见到XX村的村干部。后区XX带一个自称是XX街道陈书记的人给其认识,其和陈书记谈好以22万元每亩的价格购买30亩地,区XX就让其先给250万元现金,要将现金派给村民,要不然村民不同意征地。其等有些疑虑,但是区XX说他在银行因为提钱太多,现在不方便提钱出来,所以转账给其129万元。2012年10月9日早上,区XX转账129万元到其岳母雷X1的账户上,后来因为一个银行账户不能两天取100多万,所以其老婆黄X1就又把钱转账到她表弟雷X2的账户上,并且上午取出80万元,下午其老婆又从她自己的账户取出497595元出来,这两笔钱全都给了区XX。当时区XX也去了建设银行,是在银行给他钱的,因为他转账这么多钱给其等,其等就相信他了。同年10月10日、11日、12日其分3次给了区XX共250万元现金。(公安卷1P46-57)
(三)辨认笔录
被害人谭XX、朱XX、陈X1、罗XX、胡XX、陈XX、许XX、陈X2的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被害人均辨认出区XX就是诈骗其等的人。
(四)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区XX的粤JVXXX8奥德赛小客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48800元。
(五)证人证言
1、证人罗X1的证言证实,其是罗XX之子。被告人区XX是XX区XX人,之前经营过车行,因其父亲罗XX一直做车行生意,所以与区XX很早就认识。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区XX让其父亲罗XX出10万元一起炒地,事成之后会分利润给其父亲。2O11年5月份左右,区XX和许XX一起和其父亲罗XX谈买地的事情。后来听其父亲罗XX说许XX想找区XX买地,是以公司的名义买地,不能直接和区XX个人签合同,因为其父亲名下有车行,所以买地合同是和其父亲的车行签的,买地的资金也是许XX将钱先划到其父亲的账户,再转汇给区XX,但是所有的手续和操作都是区XX去办理。2011年7月29日,其父亲给了其1张银行转账单,并说是许XX给区XX的买地款,许XX先汇到他的账户,他再转到区XX指定的银行账号。2011年8月8日,其父亲让其到银行将许XX的购地款95万元转到区XX的账户上,并当场给电话向区XX要银行账户,后其到农业银行新礼分理处将95万元转到了区XX指定的账户内。其父亲的银行存折账号为44-3XXXXXX3783,户名是罗XX;区XX指定的银行账号是6228XXXXXX9719,户名是曾XX,开户行均是中国农业银行。曾XX是XX人,是帮区XX打工的。因其父亲平时修车较忙,为了方便他转账,其将其农业银行的账号给了其父亲,银行账号是6228XXXXX3212,户名是其本人,开户行是中国农业银行。之前,其父亲的银行存折内还剩5万元,其便将该5万元转到其的银行卡内,方便以后操作。许XX总共汇给其450万元人民币,其分5次汇钱到区XX指定的账户内。分别是2011年8月8日汇了50万;2011年8月15日汇了100万元;2011年9月7日汇了100万元;2011年10月22日汇了100万元;2011年10月25日汇了50万元,其共汇了400万元到区XX指定的账户内。其中第一、二、三、五次是汇入曾XX的账户内,第四次是汇入农业银行的另外一个账号内(6228XXXXXX8116)。加上其父亲之前存折里的5万元,就还剩余55万元,因为区XX说买地的钱够了,其便用这55万买了理财产品。其父亲存折中的5万元是之前其父亲的存折收到许XX买地的定金200万元,其中195万元已经转给了区XX,剩下的这5万元,其转入了其的账户中。其还收到过关XX转来的40万元,区XX说是买地成功之后的利润,后来又转走了35万元,加上前面说的55万元,总共60万元被其购买了农行的理财产品。
2、证人陈X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0年下半年认识了被告人区XX,并一直跟他搞鱼场。其介绍朋友谭XX到区XX处买了3块商住地,后谭XX又介绍朱XX向区XX买了1块商住地。他们两人一共给了区XX120万元,区XX分多次给了其4万元。2011年初,被告人区XX说在XX区XX轻轨站旁有商住地卖,他可以弄出来出售,并问能否找到人买,于是其就介绍了谭XX。后其和被告人区XX及谭XX、朱XX一起去轻轨站旁看地,当时每块地为150平方,商住地,本身价值18万一块,由于朱XX也要1块所以可以便宜。区XX就讲2块地每块便宜5千元,每块地17.5万元,共35万元。当时被告人区XX要求每块地先付5万元办证押金,过了两天,谭XX、朱XX将订金10万元给了区XX。当时区XX就拿出2份证明来,谭XX那块地写他儿子谭X1的名字,内容是区XX事先打印好的,区XX叫其签字,其就在担保栏内签了名;朱XX那份要求写他自己的名字,其也在担保栏内签了名。第二天,区XX给了其几千元作为介绍费;事后区XX又给其6000元左右作为介绍买地的报酬。大约有十个月后,区XX说土地证已经办好,于是区XX约其、谭XX、朱XX到新会XXXX茶楼吃饭。期间,区XX拿出2个土地证给谭XX、朱XX看,要求他们将余下的买地款付清,他们答应了。区XX又说土地要办报建,需要拿土地证去办,于是又收回了2个土地证。区XX当场收了谭XX、朱XX的报建费。大约一个月后,谭XX又打电话问其还有没有地,其就问被告人区XX,区回答说有,于是其等3人又去看地。区XX说商住地剩下最后1块250平方的地,地价40万元,剩下的交易就是他们自己谈了,这次区XX给了其6000元左右。半个月后,区XX说还有1块250平方的商住地,其与谭XX、区XX又一起去看地,由于这块地位置较好,区XX要45万元,面积是250平方,后来的事是他们二人谈。过了半个月,被告人区XX说土地证出来了,谭XX去鱼场交易的,情况不清楚。这次区XX给过其6000元。其还证实,其不知道区XX是诈骗,其以为他真的在卖地。2011年年头,被告人区XX曾叫其冒充江海区XXXX村书记骗罗XX。当时区XX在鱼场里对其说罗XX会过来,要求其冒充村委会书记,不要理任何事,全部事情由他处理。晚饭后罗XX过来了,区XX介绍说其是XX村委会书记,其就点下头示意。之后他们是自己谈的。其辨认出罗XX、区XX。
3、证人曾XX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其和被告人区XX合伙开设了江门XXXX代理公司,由区XX提供开设公司的资金等费用,其是打工的,公司注册用的是其的名字,并由其做法定代表人。其快离开公司时,区XX又请了一个叫关XX的女子回来做文员。开设公司的时候,区XX用其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用(2011年7月29日开办,6228XXXXXX9719)。2011年8月9日,其根据区XX的要求将上述银行卡停掉了,又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XXXXXX8116),留的是区XX的电话,该卡由区XX保管和使用。区XX曾让其用银行卡转账120万元给一个叫张XX的人,之后还多次转账给一个叫谭X3的人,但数额不记得了。这些钱好像是区XX买卖土地的钱,区XX买卖土地的事其知道一点,有时区XX会让其复印一些资料,其曾见过土地规划图及土地买卖合同等。
4、证人关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区XX是其婆婆的表弟。2011年,区XX让其到他的代理行工作,开始只是负责看铺、搞卫生,有时打印一些文件,当时代理行还有游XX、陈X3、曾XX等人。大概一个星期后区XX让曾XX带其到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并让曾XX将他账户上的钱全转到新开的账户上,还让曾把他的账户注销。之后其和曾XX到XX市场的农业银行以其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卡,开户后曾XX将他账户里的大概100万元转到了其的账户内,并将他的户销掉了。其去开户时,区XX还交代开通短信服务时要写他的手机号码,其都照办了。其新开的户名是其本人,卡号为6228XXXXXX4110,该卡一般由其保管,但区XX经常拿去用,密码是区XX规定的,他的很多账户都是这个密码。其开了卡不久,区XX说房东不租房给他了,就暂时将铺头关闭,让其等他租到房再上班,卡也由其保管,工资也照发,一直到他出事也没重新开。此后,区XX经常通过电话或短信让其帮他转账,有时也让其取现金给他。其记得转去的账户户名有一个叫陈X6,一个叫李X2,陈X6的账户应该是农行的,因为转账不用扣手续费,其每次按区XX的指示转钱5000元至1万元左右。转给李X2的频率较高,基本每个月都有,每次都是1万。此外,其还经手转4万元给区XX的一个叫阿忠的老表,这笔钱后来阿忠还了现金给区XX。2012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区XX让其咨询银行何时开门,预约银行连续3天帮他各取60万元现金。由于银行8号才上班,8号上午其才去银行提钱,同时区XX到银行把这60万拿走了。等其从银行回到家后,区XX忽然打电话说不用再提现金了,并且给了其一个建行账户,要求其将银行卡内所有余额全部转过去,户名好像是个女子,后来听说这个人平时被人称呼“老板娘”。同年10月8日,其将卡内所有余额全部转去上述账户,当时有100多万元。之后,其将自己的账户就注销了。同年10月11日左右,区XX打电话让其汇钱给李X2,并说“湛哥”的手下查到其的卡有7至8万元的出入,这些钱都需要缴税,但是他并没有缴税,为此在查其的账户,所以让其马上把卡注销,并说曾XX之前的账户就是因此被冻结过100多万元。区XX让其存14万元到李X2的账户,并给了其100元手续费。其还证实,其农行卡里的钱应该是区买卖土地的钱,其帮他打印合同都是有关买卖地的,这些土地主要分布在XX、XXXX工业区、鹤山XX这几个地方,是商住地和工业用地,合同打印完后区XX叫其把电子版删除。
5、证人陈X6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区XX系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下半年或2010年上半年,其与被告人区XX相识并同居生活。2012年10月,区XX说准备和他老婆离婚,有3130000元不想和他老婆分,让其在江门市融和农商银行开了一张卡,卡号是6210XXXXXX6586,之后,区XX将313万元转入该卡。后其从该卡中取了2万多元存入了其融合银行的另一张信用卡中。同年10月,区XX让其用张X2的身份证在湖南XX县农村信用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21XXXXXX9810,并将3109313元转到了张X2的卡里。在湖南区XX给了其18万元,其又出资10万元在湖南买了一套房子。
6、证人张X2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5日,陈X6向其借身份证开一个银行账户,并称她的身份证曾开过很多卡,已不能开信用卡了。当天15时,陈X6和一名男子跟其一起到信用社,其复印了身份证交给陈X6,之后其就离开,开什么信用卡,其不清楚。
7、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其经罗XX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区XX,并得知区XX有工业用地出售。被告人区XX知道其是做房产中介的,就说在江门市XX区XX村有块100亩工业用地出售,并叫其合作炒卖,或者介绍人购买,其可以收中介费。2011年5月份,其介绍江门市X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老板莫XX到区XX处购买41亩工业用地,当时区XX说收20万元才办事,而莫XX只给了区XX10万元订金,其就以个人借款形式借了10万元给区XX办理该地的相关手续,办到土地证后每亩按30万元付清土地款,再将10万元借款归还。之后,区XX与莫XX签订了购地《居间合同书》,其与莫XX、区XX分别签订了协议书。同年5月份,其朋友郑XX想买20亩工业用地,由其与区XX签订了购地的《居间合同书》,并支付了5万元的订金给区XX。后其自己也买了1块10亩的工业用地,与区XX签订了《居间合同书》,并支付了5万元的购地订金。同年5月份,廖XX、袁XX、陈X10想购买10亩、40亩、40亩的工业用地,其与区XX分别签订了购地《居间合同书》,并分别支付了购地订金10万元、5万元、10万元。上述款项中有43万元是转账,另外2万元是现金。因为地没有买到,其说要投资商铺需要用钱,区XX就借给其120万元,并说如果盈利之后一人一半,其就同意了。后来商铺投资没有搞成,又因地没有搞成,钱也没有还给其等,其就从120万元中拿出45万元还给了袁XX等人。剩余的钱其投资房地产了,至今没有还给区XX。此外,其还介绍吴X1、郑X1到区XX处购买过土地,但因地没买成功,订金都退回去了。
8、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其经张XX介绍向区XX买地的经过。其与区XX签订了购地《居间合同书》,并分别支付了区XX、张XX各10万元。但约定的期限到后,区XX未能给其土地证,其就去找张XX、区XX要求退钱。2011年10月31日、11月4日,张XX、区XX分别退还了其10万元、20万元。
9、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区XX说在国土局有亲戚,可以拿到土地来卖。张XX向区XX买地,并说钱不够,让郑XX与她合伙买地。后因其亲戚廖XX想买地,其就把廖XX介绍给了张XX,之后他们就自己联系和谈买地的事情。后来地没有买成,廖XX拿回了10万元的订金。
10、证人吴X2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至5月份,其听说被告人区XX可以买到土地,于是前后给过区XX49万元订金,用于购买5块土地。由于其经营运输的需要,想买几辆泥头车,就向区XX要回了35万元的购地订金,但由于买车的钱不够,其又向区XX借了16万元,并写有借条。由于区XX一直未能办成买地的事,其又向区XX要回了10万元的购地订金。2011年6月27日,其还了区XX 1万元,还欠区XX 11万元。
11、证人张X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其委托叶XX让被告人区XX办理位于XX镇XX村1块土地的工业用地指标,与叶XX约定办证的一切费用先由叶XX支付,办好土地证后按每亩8万元的价格给叶XX。之后,其把该地块的购地合同、图纸等资料的复印件给了叶XX,但土地证迟迟未能办好。同年国庆节期间,其向叶XX和区XX催问办证的事,叶XX拿出5万元给其,并说是办证的保证金,保证在2012年10月15日办好土地证,其收下钱就离开了。后来叶XX说区XX是骗子,已经跑了。
12、证人谭X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区XX是朋友关系。因其做生意亏了,从2011年年中至2012年年中,前后共向被告人区XX借了600多万元,双方约定每月两分息。其一直有还本金,共还了560万,还欠40万元。其听区XX说那些钱是通过搞土地买卖赚回来的。
13、证人吴X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被告人区XX的表哥。2012年3月份,其因装修房屋向区XX借了10万元。同年6月份,区XX让其出钱一起合伙炒地,其以为区XX真的做土地生意,就给了他335000元。同年10月8日,区XX说生意做不成了,并将335000元全部退还了。
14、证人瓮X1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其朋友张XX介绍说区XX可以办理工业用地指标。因其与XX镇XX村比较熟,于是向村委会提出为该村办理工业用地指标,该村的主任廖X1同意由其办理1块位于村后朗围300亩农业用地的工业用地指标。其与被告人区XX谈好由他代办这块地的工业用地指标,区XX让其先出办证费,但其没有那么多钱,就先给了他1万元。两个月后,区XX办土地指标的事仍没有进展,其就责问他是不是诈骗,区XX就说快办好了,让其再等等。2011年7月份,其认为区XX没有能力办土地指标,就向区XX要钱,后区XX给了其5万元,并说多余的钱是给其的补偿。
15、证人陈X1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区XX是其表弟。2011年9月份,在被告人区XX办证公司的办公室内,区XX给了其2万元。后区XX说他在从事土地买卖中介生意,因为村主任、村委书记都出去旅游了,让其暂时冒充村主任和客户见个面,让其不用讲太多话,有什么他自然会接口的。2012年3月份,被告人区XX叫其到他的办公室,当时里面有一男一女,区XX向他们介绍说:“这是我们村委主任。”他还介绍说那一男一女是夫妻,那名女的就称呼其为“陈主任”,其也应声默认。后区XX就同他们商谈土地买卖的事情。2012年4月份,被告人区XX到家里接上其,并让其同客户说:“不用担心,所有的证件办好后会交给他们的!”后区XX带其到江海中环广场吃饭,见到了上次的那一男一女,那女的就称呼其“陈书记”,其就点头应承。后区XX同对方聊了几句,其就按照被告人区XX所教的话同对方说:“那个地的事,不用担心,土地证都还没批下来,人家争由人家去争了,说交给你做就会交给你的!”之后,都是区XX和对方在谈。2012年9月底,在XX区XX轻轨站上述女子的车里,其和被告人区XX及那名女子见面商谈,其按照区XX事先教其的话说:“那38亩农业用地不准卖。”之后就是区XX和那名女子商谈。2012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区XX打电话叫其吃饭,在车上区XX说等下去见客户谈论买卖土地的事,要求其冒充XX街道办事处的陈X陈书记,假使有客户问起土地的事情,就说那些青苗费一定要补给村民才行。当时其说叫陈书记出来不就可以了,区XX就说叫他出来认识了老板,以后的生意就不用做了。其想区XX借过钱给其,又是老表,就答应了。区XX要其记住他所教的每一句话,其他的事由他处理,并让其拿起有关的合同看下就放下,并说土地没有问题的,政府已做好了工作,只要有现金补偿好青苗费就可以办理土地证了,还强调若客户问起建厂会不会影响风水,导致村民有意见的事,就要求其讲只要村民有钱补偿就可以了,没有问题之类的话。在车上讲好后不久就到了XX镇XX山脚的XX山庄一间房吃饭。其等一坐下,区XX向房间内的人介绍其就是XX街道办事处的陈书记,其就看了在座的人一下。区XX就与他们讲土地的事,但具体讲那里的地其没注意听,区XX还说他识当官的人是从上至下的,并说只要补偿好征地就没有问题了。当时其对大家说补偿好农民就可以了,好快就可办证了。当时戴眼镜的人问其买地建厂后会否影响风水,村民是否有意见,其说村民只要有补偿就不会理这些的。区XX接着说土地已规划了,XX街道办事处陈书记他们已做了一年工作了,没问题了。其还证实,冒充XX街道办事处陈书记只是想让与区XX谈土地买卖的人相信他,让区XX做成生意。其没想过区XX是诈骗的,诈骗也不关其的事,其从没分过钱。
(六)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区XX的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10月份,其以可以购买工业用地、商住用地等的形式诈骗并收取相关人员的订金,但买地的事情根本不存在,都是其虚构的。其诈骗了罗XX、陈X1、胡XX、陈XX、谭XX、朱XX、许XX、叶XX、陈X2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1、诈骗罗XX的经过
第一次,其以前是修摩托车的,与在XX经营江门市XX区XX摩托车配件商店的罗XX相识了约10年的时间,双方比较熟。2010年6月份,由于经济比较困难,其想到罗XX开车行有相当长时间,生意也不错,就想以合作炒卖土地的形式诈骗罗XX的钱。当时其找到1份鹤山市XXXX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证,并拿这份土地证复印件骗罗XX有块这样的地可以买,价格便宜,每亩8.5万元,并提出2人合作购买此地,再转手可以赚大钱。其要求罗XX出10万元作为购地押金,用车行的执照购买这块地,其他的钱由其出,利益平分,罗XX就同意了。后其带罗XX去XX市XX镇工业西区看了这块地,并将其伪造的没填姓名的《购地合同》给罗XX看,其与罗XX在合同上签了名。之后,罗XX给了其购地办证押金10万元,还拿了车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给其,其说购地后遇到好价钱就卖出。第二次是2010年下半年,其骗罗XX说之前合作购买的土地已经卖出,赚了点钱。为了诈骗罗XX更多的钱,其就拿了1份200亩土地的图纸、1份土地拍卖证明给罗XX看,并谎称鹤山市公安局正在处理1块土地,其中有100亩地拿出来拍卖,每亩地价为10万元,之前赚的钱已全部投入购买这100亩地中去了,还差3万元购地押金,其叫罗XX再出3万元购买上述地块,并转手图利。之后,其带罗XX到XX市XX镇往新会XX方向的路边随便指了1块地给他看,后罗XX给了其3万元现金,其与罗XX签了1份《购地合同》。其将《购地合同》、车行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收走了,并说很快就能办好购地手续,将地转手就能赚更多的钱。第三次是2010年11月份,其谎称在XXXX二路两侧有宅基地买,是其通过私人关系从XXXX管理区搞出来的,每块地面积为150平方,地的价钱为15万元。其事先在江门市长堤找人伪造了“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的公章。罗XX想买宅基地,于是其带他去看地,罗XX觉得位置好就决定买2块。其说从管理区搞出来15万元1块,按原价15万给他,先收购地办证押金每块地5万元,办好土地证后再付清土地款。罗XX要求土地证写他儿子罗X1、老婆钟XX的名字。过了几天,其收了10万购地办证押金,就说到管理区去写购地证明,并拿了罗X1、钟XX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天,其伪造2张购地证明交给了罗XX,上面盖有“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公章及填上罗X1、钟XX的名字,其说约4个月后出土地证。之后,罗XX还带了陈X1夫妇问其有没有宅基地买,其也骗了他们。第四次是2011年1月份的一天,其谎称在XXXX村工业园南冲围有块60亩工业地,每亩地价18万元,可以购卖转手图利,并问罗XX有多少钱,他讲只有10万元,其就提议合作先买20亩。罗XX要看有关资料,其说可以,并带他去看了地,罗XX要求到村委会签合同,其说土地是通过村干部私人办的,直接去村委会不太方便,到时叫村书记一起谈,并让陈X3冒充村书记去骗罗XX。其让陈X3什么都不用讲,所有的事由其处理,陈X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答应了。后其通知罗XX到其经营的鱼场与村书记谈买地的事,其向罗XX介绍陈X3是村委会陈书记,陈X3坐了几分钟就出办公室了。其与罗XX继续谈关于地的事,并说有村书记担保,让罗XX放心,罗XX要求交订金之后由陈书记写张收据给他。第二天,其伪造了1份《土地买卖合同》,上面有其代陈X3签的名,并写有身份证号码,出售方盖有“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会”公章;还有1份其伪造的《土地买卖交易收据》,上面盖有收款单位“江门市XX区XX街道XX村财务专用章”的红印,收款姓名栏上其也签了“陈X3”的姓名与身份证号;1张《江门市江海区XX工业园南冲围平面规划图》;1张收款《收据》上面自己写有陈X3收取罗XX10万元购买土地情况。其到车行将有关资料给了罗XX,并说手续办好了。罗XX见手续齐全就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其,并在《土地买卖合同》上签名。大约过了几个月,其在蓬江长堤找造伪证的人做了一个土地证,并将土地证给罗XX看,后又以要拿土地证办报建为借口,将证件拿走了。同时,其要求罗XX再出3万元押金,将剩下40亩地买了到时再转让,罗XX同意后又给了其3万元,该3万元没有写收据。第五次是2011年4月份,其谎称在XXXXXX混凝土公司附近有块4亩多已有指标的工业用地,总地价为48万元,值得投资。后其带罗XX去看过地,并要求他先给7万元押金,剩下的钱由其出。过了几天,罗XX给了其6万元,其说很快可以出证,过户就可以了。买这块地没有签任何合同或写收款收据等凭证。
2、诈骗陈X1的经过
第一次,其欺骗罗XX说在XXXX轻轨站旁有商住地出售,若有人想买就可以代为购买。2010年10月份的一天,罗XX说他朋友陈X1想买地,于是其和罗XX、陈X1约好去轻轨站旁看了地。当时陈X1挑了1块近路边的地,面积150平方,每块地价15万元,要先交5万元购地押金用于办证,土地证办好后将剩款交齐。过了几天,陈X1给了其5万元,其给了陈X1 1张盖有“江门市江海区XX镇XX管理区”公章的《购地证明》,并在上面填上陈X1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担保方写的是其的名及身份证号码。第二次是几个月后,陈X1说他和他大哥陈X5想买地,于是其和罗XX、陈X1、陈X5到XXXX轻轨站旁看地,陈X1和陈X5都挑了1块地,每块地17万元,先付订金7万元。其要求他们汇款到其农村信用社账号内,并写了自己农村信用社账号给陈X1。第二天,陈X1向上述账户汇了办证押金14万元。收到钱后,其写了2张购地《证明》给陈X1,1张写购地人为陈X1的老婆陈X4的名,另1张写陈X5老婆余XX的名。
3、诈骗胡XX的经过
2010年11月份,罗XX说他的朋友胡XX想在XXXX轻轨站旁买2块商住地,其就说每块地150平方,地价为16万元,每买1块地要先交6万元购地办证押金,并叫罗XX代其收钱,再转给其。过了1至2天,罗XX收到了12万元的押金,其到罗XX的车行收钱并拿了胡XX所提供的谭X2、胡X1的身份证复印件。收钱后,其伪造了2份购地《证明》,并按胡XX的要求,1张《证明》写的购地人为胡XX老公谭X2的名,另1张《证明》写的购地人为胡XX弟弟胡X1的名,其将《证明》交给罗XX,再由罗XX转交给胡XX。
4、诈骗陈XX的经过
2010年11月份,罗XX说陈XX想买XXXX轻轨站旁的商住地。于是其和罗XX、陈XX夫妇约好去看地,陈XX夫妇挑了1块,每块地价为16万元,先交购地办证押金6万元,其让罗XX代收后转交给其。其收到6万元订金后,让罗XX将1张伪造的购地《证明》转交给了陈XX。
5、诈骗谭XX、朱XX的经过
2011年2月份,其想骗一笔钱投资渔场,于是骗陈X3在XXXX轻轨站旁有商住地买,其通过关系可以从村委会处搞出来卖,并问是否有人想买地。过了几天,陈X3说他朋友谭XX想买,并约好一起去看地。当时其和陈X3、谭XX及朱XX一起去到XX区XX二路两侧看地,其将规划情况向他们讲了一下,谭XX、朱XX比较满意。他们两个都想买,其说每块地按150平方计,地价为18万元,但2块一起买地价为17.5万元,但每块地要先交购地办证押金5万元,等办好《土地证》后再将余下的土地款付清。过了两天,谭XX、朱XX给了其押金10万元,其就给了他们已伪造好的购地《证明》,其叫陈X3在担保人处签了名。收办证押金后,其到江门长堤边找造假证的人伪造了2本假《土地证》。之后,其联系谭XX、朱XX并说《土地证》已办好了,叫他们准备付余下土地款。当天中午,其约谭XX、朱XX及陈X3一起到新会XXXX一间饭店吃饭,期间将《土地证》给他们看,后以要办报建为由收回了《土地证》,并让他们每人交1000元的报建费,谭XX、朱XX就每人又给了其1000元。过了两天,谭XX、朱XX分别将余款12.5万元汇到了其指定的农村信用社账号6210XXXXXX1818内。第二次是2011年3月份,其让陈X3看谭XX是否还想买地,并说有块250平方的商住地在XXXX轻轨站旁,地价为40万元。过了几天,陈X3说谭XX还想买,于是约谭XX到上述地点看了地,谭XX比较满意。其要求谭XX先付10万元的购地办证押金,等《土地证》办好后将余下土地款付清。过了1至2天,谭XX汇款到其农村信用社账号内,其则伪造了1份购地《证明》给谭XX,购地人写谭XX老婆梁XX的名。后其在江门长堤伪造了1张假《土地证》,并打电话联系谭XX说《土地证》已办好了,让谭XX看了假证,并以办报建为由将《土地证》收回,还要求谭XX交6000元的报建费,还说想快点就要多交点钱沟通下,于是谭XX就给了其10000元去办报建的事。后谭XX将余下的土地款30万元汇到了其在农村信用社的同一账号内,其给谭XX开了31万元的收款收据。第三次是2011年3月份,其又让陈X3问谭XX是否还想买地,面积为250平方,由于位置比较好,要价为45万元。过了几天,陈X3约了谭XX与其一起去看地,谭XX看后还是觉得比较满意,与其谈好地价为45万元。其要求谭XX先付10万元的购地办证押金,出《土地证》后付清余款。过了几天,谭XX汇了10万元到其信用社同一账号内,其又伪造了1张假购地《证明》给谭XX,购地人写的是李X1的名字。后其在江门长堤边叫人伪造了1张假《土地证》给谭XX看,又是以办报建为由收回了证件,要求谭XX再多交6000元办报建,谭XX就多给了其6000元。过了几天,谭XX将余下的土地款35万元汇到其账号内,其给谭XX开了35万元的收款收据。其还供述,陈X3在介绍谭XX购买土地后,其给了陈X3约4万元的介绍费,他一点都不知道其是骗人的,也不知道所有的土地证等证明文件是其伪造的。诈骗谭XX、朱XX的钱其全部投资到渔场里面去了,剩余的钱用于购买彩票,生活挥霍,还买了一部二手的士头。其做买卖亏了20多万,现在只剩下XXXX渔场;伪造的证件由于事情败露,其烧掉了。另在诈骗谭XX之后,其和谭XX合伙投资了一个猪场,其投资了10多万元。
6、诈骗许XX的经过
第一次是2011年6月份一天晚上,其伪造了1份《国有工业用地合同书》给罗XX看,谎称其已取得了位于XX区XX高速XX入口右侧的500亩工业用地的出售权,并与XX街道办事处办好了有关的委托手续,并叫罗XX找需要买地的人,赚到的钱平分。过了有十多天,罗XX说一名叫许XX的人想买地,并想见下卖地的人,而且是要以公司对公司购买。于是其就伪造了1份已向XXXX村委会付款487万元的《收据》、1份《付款及收款证明》给罗XX看,上面已盖好了“XX村委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其骗罗XX说钱已由其交到村委会了,只要在上面签个名就可以了,当时罗XX没想那么多,就在上面签名了。后其将1份《土地规划图纸》、已签好的《付款及收款证明》、《收据》给了罗XX,其则拿了1份《国有土地认购合同书》。其和罗XX、许XX约好在XXXX酒楼二楼一房间见面,当时还有另外一个人在场,其和罗XX将所有资料给许XX看,双方谈好每亩地价为27万元,并叫其等草拟1份合同。其则要求先给750万元的购地办证押金,办好《土地证》后将购地余款付清。2011年7月份,其搞了1份《国有工业用地转让合同》交给罗XX,罗XX将合同书交给了许XX,许XX拿了合同书回去修改。过了几天,罗XX叫其到他家签合同,到了罗XX家后许XX拿出修改的合同书给其等看,大家都没有意见,于是罗XX与许XX在合同上签了名,许XX说会按合同尽快将订金750万元转到罗XX的账户内。之后,许XX分多次转账给罗XX及他儿子罗X1的银行账户,罗XX父子就按其的要求转了595万元到其银行账户内。2012年1月份至9月份,许XX以做生意资金不够周转为由要求退回部份购地款,当时其已诈骗了叶XX一定的钱,其就分多次将160万元汇回给了许XX。许XX见其有钱,就没有追那么紧了,直至其逃跑为止。这次其诈骗了许XX 435万元,再加上在罗XX父子银行账户内的钱就是其诈骗许XX的总数了。第二次是2012年4月份左右一天,其打电话骗许XX在XX轻轨站旁有3块商住地出售,是从村委会搞出来的,每块面积150平方,地价为17万元,很有投资价值,并游说许XX购买。第二天中午,其和许XX约好到XX轻轨站旁边看了第3、4、5号地块,许XX觉得很好。其就要求先给30万元的购地办证押金,但许XX说只能先给5万元,办好证后一次性交齐地款。其见诈骗不了她这么多钱也就算了,就跟着许XX去XX银行收了5万元。第二天,其就拿了许XX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并说去办土地证。其还供述,其给许XX的2张村民签名并盖有XX村委会章的签名表中,村民签名和章都是其伪造的。2012年10月23日在湖南XX县被公安机关查扣的310多万元中,有180万元是诈骗陈X2剩下的钱、130多万元是骗取许XX的钱。其用骗许XX的钱买了3辆车,包括1辆皮卡(已经变卖了),1辆31万元的奥德赛、1辆3万元的二手羚羊,此外其给了女朋友陈X6共18万元在湖南买了1套房子,被一个叫张XX的中介要走了120万元。其没有告诉罗XX、罗X1父子其诈骗的事情。
7、诈骗叶XX的经过
其骗叶XX说是搞土地指标的,要与他一起合作,其实就是希望他为其拉客,其一共诈骗了叶XX大约250万元。除了在办理林XX的土地指标过程中,叶XX给了其5万元的现金外,其他都是转账到关XX的账户中。其中有100万元是黄XX转到叶XX的账户中,然后再转账给其的。具体情况为:第一次是2012年4月份,叶XX说张X1有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的36亩土地想办工业用地指标,其看过土地资料后,就说按每亩8万元收费,办好证后按每亩5000元提成给叶XX,但要求给20万元的起办费。过了几天,叶XX分2次将约20万元转到了关XX账号内。后由于张X1催办指标的事情,当时其又正在办诈骗陈X2的事,为了争取时间骗陈X2,其就从骗叶XX的钱中拿了5万元给张X1,并说如果办不了证就当赏给张X1了。第二次是2012年5至6月份,叶XX说林XX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的15亩土地想办工业用地指标。其叫叶XX将购地的有关资料给其看过后,说这块地已有规划,发改局已同意作为工业用地,比较容易办到指标,要5万元的起办费,按每亩8万元收费,土地证办好后将余款付清,按5000元每亩提成给叶XX。过了几天后,叶XX给了其5万元。第三次是2012年7月份,叶XX说陈X12有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的3亩地想办工业指标。其叫叶XX将有关土地资料拿给其看过后,说按5000元每亩提成给叶XX,并以地块太小为由要先收10万元的起办费,办好证后再收20万元。过了几天,叶XX通过银行汇10万元到关XX的银行账户内。第四次是2012年8月份,叶XX说黄XX可找到地办指标。其问黄XX有没有需办土地指标的土地,黄XX说XX镇XX公司在XX水库旁有100亩土地想办商住用地指标,问其是否有能力办,当时其假装打电话给市领导,并问这土地是否能办商住指标,打完后其对黄XX讲可以办,但每亩要60万元的办证费,要给200万元的起办费。当时其还想骗叶XX与黄XX一大笔,于是叫他们一起合作。叶XX说没有这么多钱,其又要求黄XX、叶XX每人出50万元,其他的钱由其出,办好证后,按每亩1万元的提成给叶XX和黄XX,他们同意了。过了几天,叶XX拿有关土地的图纸、土地拍卖书等给其,其说别人是有钱才开始办事的。过了几天后,叶XX将黄XX转给他的50万元按其要求转到了关XX的农行账户内。后叶XX又先后转35万元和11.5万元到关XX的账户内。第五次是2012年9月份,其仿造了1份已盖有“江门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公章”的征地文件和坐标图,对叶XX说这块地位于江门市XX区XX镇XX村XX工业园第二号地,已搞到手了,以每亩22.4万元转给叶XX。叶XX说没有那么多钱,其就要求叶XX先出50万元订金,等地价升值后再出手,当时叶XX说只有十几万现金,其就说当订金算了,不够的由其付,等土地办证后再给地价的尾数。过了几天,叶XX分别转了10万元、8万元到关XX农行账户内。第六次是2012年9月份,叶XX说有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面积为4亩的土地想办工业地指标,该地是属于赵XX的。其叫叶XX将有关土地资料给其看过后,以地面积太小为由,要10万元的起办费,每亩按8万元收办证费,办好后将余款付清,仍按每亩5000元提成给叶XX。过了几天,叶XX告诉其有10万元,其叫他转到关XX的农行账户内。第七次是2012年9月份,叶XX说曹XX有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委会旁面积为4亩的土地想办工业用地指标。其叫叶XX将有关资料给其看过后,又是以地太小为由,每亩收8万元办证费,并要20万起办费,办好后将余款付清,也是按每亩5000元提成给叶XX。过了几天,叶XX告诉其只有17万元,不够20万元,其即叫叶XX将17万元转到关XX农行账户。第八次是2012年9月份,叶XX说黄XX想将他工厂前的5.6亩地办商住用地指标,并由他代理。其说要50万元起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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