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集团是做什么的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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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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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怎么样?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三生的中国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围绕健康生活产业核心,三生通过全球化的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打造,构建起一个健康生活产业集群,为顾客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务,为营销人员打造更宽广的事业平台,实现企业与社会、自然的和谐永续发展。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核心产品:三生御坊堂(Yofoto)促进骨骼健康修复关节损伤保健套装
  主要功效:
  糖果:促进骨骼发育,维持最佳的骨骼健康,保证肌肉正常收缩和舒张;
  蛋白质粉固体饮料:补充蛋白质,增强免疫力;
  维骨力:促进合成软骨细胞和关节液、阻断炎症发展,帮助修复损伤关节、延缓软骨损坏,缓解关节疼痛。
  使用方法:
  糖果:每天1次,每次1片,含化或咀嚼;
  蛋白质粉固体饮料:请用50℃以下温开水冲调,可根据个人口味添加到其他食物中;
  维骨力:每日4粒,随餐服用效果更佳。
  注意事项: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瓶盖下有安全密封,密封破损或消失请勿服用。怀孕和哺乳期者,正在服用其他药物者或有病理状况者请在服用前咨询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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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价: ¥311.00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康芝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爱峰。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委托代理人:曹寅。被告:康芝阳。委托代理人:陈石。原告(以下简称三生公司)诉被告康芝阳名誉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红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曹寅,被告康芝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生公司起诉称:被告系原告代理商,因其违反《营业守则与管理规范》,已被原告于日终止了代理商的资格。被告遂于日在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发表了《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的造谣文章,公然对原告进行诽谤,该文章已在互联网上被转载数千次,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被告恶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康芝阳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造成重大损害的文章;2.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媒体为新华网、法制网、腾讯网、聚财网络科技公众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康芝阳答辩称:被告从未在任何网络平台发布过侵权文章,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的历史文章中没有“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一文,原告提供证据显示的文章发布人是新华网而非被告。原告提交的“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一文记载内容与媒体之前公开报道、三生公司宣传资料内容高度一致,不存在捏造事实和诽谤的情况,被告认为该文章阐述的是事实,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被告没有发表侵权文章,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三生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三生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视听资料及文字整理稿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认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的文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证据2.(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1319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上发表《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退单申请》两篇文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证据3.香港御坊堂公司注册证书、团购承诺协议、举报材料、荣誉奖政策说明、2015年度有享云商平台政策说明、关于营销人员违规处分的通告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侵权文章中捏造事实、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证据4.订单撤销明细、撤销订单一组,拟证明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证据5.绍兴柯桥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证书附件2、附件3各一份,拟证明聚财网络科技公众号是由绍兴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是进行品牌宣传的公众号,被告是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的事实。证据6.“康智奇”百度百科资料、康华万生(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绍兴柯桥聚财网络科技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是康华万生(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绍兴柯桥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证据7.康华万生(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注册信息、聚财商城商标注册信息、聚财网络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各一份,拟证明“康华万生”、“聚财商城”均是由被告控制的康华万生(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注册商标“康华万生”、注册商标“聚财商城”均由被告康芝阳实际控制和使用的事实。被告康芝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8.荣誉证书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授权书二份,服务网点合同二份、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是原告授权的绍兴市越城区服务网点经营人,是三生公司第八届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是三生公司二钻石级别经销商以及三生公司存在超直销区域设立服务网点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9.三生公司宣传册页面一份,拟证明原告存在奖励车、游艇的政策,原告宣传海狗丸来历等事实。证据10.银联刷卡回单一组,拟证明原告在2011年“大单炒作”的事实。证据11.收据一份,拟证明原告未就售出商品依法开具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12.视听资料光盘及文字整理稿一组,拟证明原告涉嫌虚假宣传、构建多层次直销员网络、团队计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证明被告在2011年期间受到三生公司内部政策诱导,以产品团购形式集中购买大量三生公司五星框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买卖合意的事实。证据13.央视关于原告涉嫌传销、年入千万报道二份,拟证明媒体报道原告涉嫌传销、进行游艇奖励宣传、领导人身份造假、收取入会费、多层级发展下线、团队计酬、违规培训等问题的事实。证据14.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孙鹏博是三生公司市场运营中心总裁,罗修彪、崔建军是三生公司运营中心副总裁,谭长发、吴宏伟是三生公司行政销售总监,三钻石经销商的事实。同时证明日原告在其官网捏造被告在四川地区参与组织传销活动,并公然对外发布,浏览量近5000次,已经对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当事人质证,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该两篇文章均非被告康芝阳撰写、发布。证据3被告认为香港御坊堂公司注册证书与本案无关;对团购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团购承诺协议为原告预先制作,并非真实的买卖合意。对举报材料、原告公司政策、通告,被告认为均为原告单方制作,真实性难以核实。证据4被告认为真实性难以核实,即使属实,原告损失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为绍兴柯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据6被告无异议。证据7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8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荣誉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书,服务网点合同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清单不完整,原告不存在超直销区域设立服务网点的事实。证据9原告认为宣传册来源无法确认,不能证明该宣传册来源于原告。证据10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货物均是被告自愿购买,不存在被告所称的“大单炒作”的事实。证据11原告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核实。证据12原告认为系被告对原告奖励政策的曲解,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13原告认为该新闻报道不属实。证据14原告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为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公证书,本院予以确认。“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是否为被告发布,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证据3香港御坊堂公司注册证书是在我国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原告未履行相关公证手续,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团购承诺协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举报材料、荣誉奖政策说明、2015年度有享云商平台政策说明、关于营销人员违规处分的通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虽为原告单方制作,但有原告提供的客户退货申请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被告康芝阳之间的关系尚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5、6、7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8荣誉证书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授权书二份,服务网点合同二份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三生公司是否属于超直销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清单不予确认。证据9为原告宣传册,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0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11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核实,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2、13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1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上的“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是否为被告康芝阳发布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康芝阳之间的通话记录应结合具体的语境,根据当事人的措辞,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该通话记录中,原告工作人员多次请求被告撤销其发布的原告认为对其不利的两篇负面信息,被告在原告工作人员提出该请求后,并未否认其曾发布负面信息的事实,而是反复向原告工作人员强调其发布相关负面信息的原因与删除负面信息原告应满足被告的相关条件。该段通话记录反映了通话双方的真实意思,根据该通话记录的内容能够认定被告康芝阳发布了原告认为对其不利的负面信息。被告康芝阳发布的原告认为对其不利的负面信息是否为“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基于以下事实,本院认为“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为被告康芝阳发布。1.在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上另有一篇“退单申请”的文章,该文章内容为被告向原告提交的退单申请及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退单申请为被告向原告递交的文件,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为消费者支付款项的重要凭证,一般案外人均无从获得,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上的“退单申请”文章为被告康芝阳发布。在“退单申请”文章后所附的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与在“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的文章中所附的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具有同一性。2.在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的通话记录中,被告提到其之所以向原告“进大单”是因为原告曾向被告有过相应承诺,但原告之后并未能践行该承诺,致使被告利益受损,同时在通话记录中被告提到原告商品价格虚高。上述内容与“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的部分内容高度吻合。3.从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本身来看,在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功能介绍一栏填写的为“聚财网络科技是由绍兴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进行品牌宣传的服务账号”。经查询,绍兴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但公司名称中含有“绍兴聚财网络科技”字样的公司只有被告康芝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绍兴柯桥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综上,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康芝阳的通话、到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本身与被告康芝阳之间的关系、到“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的主要内容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为被告康芝阳发布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为被告康芝阳发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康芝阳原为原告三生公司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二钻石级别经销商。日,原告三生公司以被告康芝阳违反《营业守则和管理规范》为由,终止了被告康芝阳的经销商资格。后被告康芝阳在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发表名为“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的文章,文章中被告康芝阳以原三生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二钻石销售总监的身份声称要“揭开三生种种黑幕”,历数原告三生公司“虚假宣传”、“大肆炒作”、“疯狂炒作”、“疯狂圈钱”的行为,并呼吁“能退单的赶紧找三生公司退单,减少损失,再也不要帮着三生公司继续忽悠、炒作了”。该文章发布后,原告三生公司的部分客户予以退货。本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法人名誉的侵犯将妨害、影响其社会竞争力,因此,法律保护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侵犯。行为人以口头、书面形式诋毁法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康芝阳在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发表的名为“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文章中,使用带有明显贬损色彩的词语诸如“虚假宣传”、“大肆炒作”、“疯狂炒作”、“疯狂圈钱”对原告进行评价,但被告又未能就文章的真实性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传播,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导致对原告三生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被告康芝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院予以支持。但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内容已被屏蔽,所有功能无法显示,“揭开三生庐山正面目”的文章也无法再行传播,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上赔礼道歉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原告的该篇文章并未在全国性媒体上发表,也未在全国范围内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原告主张被告在新华网、法制网、腾讯网等全国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与被告侵权文章造成的实际影响并不相符。本院确定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为在原告住所地公告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书30天,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0元问题,虽然在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三生公司的部分客户予以退货,但该退货除被告的侵权行为外,其他诸如市场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故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芝阳向原告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将书面道歉书在原告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告栏内张贴30天(书面道歉书具体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核),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康芝阳赔偿原告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康芝阳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功素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人民陪审员  郑克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璐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好不好做?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好不好做?加入了能不能为我带来效益?
15-10-09 &
三生采用的经营模式是三网合一。三生销售的产品包括保健品、日用品、化妆品、有机食品。如果朋友想进一步了解,可以问问做三生的专业教练凌薇倩,网上随便找&&凌薇倩&&就可以找到他并和他交流,他很专业很耐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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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要不要三生健康有限公司要加盟费是骗钱的吗_百度知道
三生健康有限公司要加盟费是骗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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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直销牌照做传销
这是一种营销模式,他是在你同意认可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让你购买一定数额的产品成为他们加盟商这个不是骗人的
我不这么认为这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叫做消费支付模式现在很流行的
做保险,年入百万
三生中国是拿着国家直销牌照,做的却是传销的事,通过洗脑骗你进入来骗取你的钱,而他(她)们才得了利,我们这有几个都遭到三生中国上的,家庭破裂了,儿女没人管了,家里老人气的急的不久就过世了,太惨了。这都是进入三生中国后被害的活生生的例子,你仔细想一想,有什么行业可以让你在几个月或一年赚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有,那所有人都去做了,是不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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