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部是做什么的工作需要具备怎样的素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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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市场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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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市场部工作总结
2010年以来,总行公司金融部在我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我行2010年启动“二次改革、二次创业”、实现2010年我行战略转型的指导思想,以推动思想观念、人才队伍、信息科技、管理模式、业务模式、风险管控的全面转型为奋斗目标,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深化公司金融部改革,加快人才引进,紧紧以制度优化与改造并努力提升我行科技竞争力为核心,抓班子带队伍,克服困难,奋力拼搏,不断加大行业信息收集力度,锐意改革,强化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现将2010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对公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12月末,全行对公存款余额349亿元,比年初增加148亿元,增幅达到74%;对公存款日均为275亿元,比年初增加125亿元,增幅达到83%;对公贷款余额为186亿元,比年初增加36亿元,增幅为24%。
截止12月末我行活期存款占比12%,活期占比大幅下降,定期存款占比大幅上升,主要的变化原因来自于承兑汇票的开票量增加以及开票保证金存款的大幅上升。全行对公有效结算帐户总数为10157户;其中******管理中心结算账户总数占比达到全行的75%。
2010年全行新开结算账户中80%为一般账户,基本户开户主要集中在******管理中心;全行对公存款结算账户累计销户5302户,其中******管理中心需对结算账户的流失加以重视,做好基本户客户的维护与潜力挖掘。
、与国开行合作开展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得到实质性进展
我部针对我行信贷规模不足的问题,创新开发了以银团贷款方式合作开发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银监会认可的银团转让机制,巧妙地通过提前还款约定与银团转让约定,既不占用我行风险资本,又可对合作对象发挥较好的增信作用。
在我部的前期主导、引入及配合下,现各分行均已与当地国开行进行了人员与业务的对接,下发了指导文件,开展了专项培训,签署了合作协议。国开行各分行也把我行作为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方面的主要合作银行,不但规模优先,部分地区还实现了客户互荐。截止12月31日,与国开行已成功合作7个项目,银团金额2.65亿元,其中我行承贷0.78亿元,投放占比不足30%,但项目的整体结算以及财务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却相当可观,撬动效应良好;此外还有在办项目27个,银团金额7.16亿元,均在审批流程中,有望在1月份实现放款。整体而言,2010年与国开行的合作基本完成了机制建设工作并已为明年打好了坚实基础。
、网上银行业务拓展及功能优化取得阶段性成果
我行网上银行产品一直存在功能少、客户体验不够好的现象。2010年,针对我行网上银行投入少、发展滞后的现状,我部加大了网银投入,截至12月31日,全行发展网上银行客户数合共5533户,较09年增长141.5%,其中企业客户1421户,同比增加190.6%,个人客户4112户,同比增长128.2%;2010年全行总交易笔数为12.1万笔、交易总金额356.27亿元,其中企业客户交易笔数为6.6万笔、交易金额337.1亿元;个人客户交易笔数为5.6万笔、交易金额19.17亿元。
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完善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与服务申请表、新增集团客户服务协议,以防范法律风险等;二是优化网上银行业务规则,规范了业务流程,提高产品服务效率,加强了风险控制。
业务拓展情况:产品功能开发与优化方面,一是推出了集资金查询、资金划拨、自动归
集、主动归集、用款审批、内部融资利息测试、内部往来报表等监管功能的集团服务;二是上线了电子汇票业务模块;三是对产品进行了三十多项的功能优化;四是完成“超级网银”的需求提出与确定,该项目已进入技术测试阶段。
客户服务支持方面: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分支行解决电话咨询或现场服务,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与质量为客户解决疑难,提高客户的网银使用率,日均服务估计约10次。
二、010年主要工作
、重新定位,适应******商行全面改革、创业的发展要求
公金部与韬睿、人力、信息科技等部门充分沟通,围绕未来的组织架构设置,结合现有的管理需要,与韬睿一起设置了总、分行公司金融部,总、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的组织架构。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条件、汇报路线、组织地位等都结合实际进行规划。其中每一岗位均界定了其汇报路线,这即让公金部的每一位职员都清晰的职位定位,为加强公金部的内部管理、有效沟通做好基础性规划。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人才培养成本等,对社招人员,明确了最低要求是总、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经验。
公金部新架构的职能定位于资源配置、营销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用公金部部门负责人任海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银行的融资成本是所有融资渠道里面最低的了,关于小企业的款速通道, 目前只听说光大好像有200万以下的快速通道(2天内审批,但是必须要求你有抵押物,抵押物打折),广发“生意红”和平安的“贷贷卡”倒是不需要抵押的,但是额度不高,基本50万左右,解决不了什么问题。&br&
银行的宗旨:我们只做锦上添花,不做雪中送炭。大银行基本是不愿意做小微企业的,因为客户经理做一笔300万的贷款和一笔5000万的贷款走的流程都是一样的,但是创造的综合收益显然有很大差别。除非是有硬性的小企业贷款任务,一般客户经理都不愿意接小微企业,现在的小微企业通常都是轻资产的,拿不出来什么有价值的抵押物,要做贷款,银行要控制风险,但是企业能提供给银行的东西显然满足不了放款要求,那怎么办,通常银行都会要担保公司来兜底,引入担保公司必然还有费用产生,我们这边通常保证金10%+担保费3%(这基本是是国字头担保公司的收费,据我了解,市场上很大一部分担保公司保证金都高于10%,因为他们会拿这多出的一部分拿去放贷),然后还要求你提供充足的反担保品,否则担保公司也是不会接的,因为他也要考虑风险,一旦企业还不了,他那什么来收回自己的损失(通常第三方的房屋抵押;或者股权质押;再或者有贷款未结清或者为办理两证的房屋做剩余价值做资产处置公证,当然,这个也就是一个道德上的约束,一旦出现代偿,根本实现不了)。&br&
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基本上是一浮到顶的(2014年10月之前,上浮30-50%),再加上担保公司的费用,未降息之前,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通常在13%左右,银行放款,不一定全部给钱,还可能给开票,用不了票的时候,你要贴现,又是一笔费用。&br&
好了,我们现在来综合一下小企业在大银行的融资成本之和:&br&
利息(基准利息上浮到顶)+担保费(3%左右)+保证金(10%左右)+可能发生的承兑贴现费用,这样一算成本就很高了。&br&
小企业在银行基本没有发言权,给你做了贷款,要你开户代发工资,给你的员工办信用卡,每个季度末要你存款充业绩,你还得经常用贷款行的结算账户,不然就跟你说,你账户流量不大, 结算走的少,反映不出经营收入,续贷有问题。经常有客户跟我们抱怨说,银行的管户客户经理1,2个月不打电话,一打电话就是“你们账上没什么钱,流量不够大,这样,明年不好续贷、、、”是不是有种”一入银行深似海“的感觉。&br&
如果你去正规的P2P或者是一些知名的融资公司,用这些机构的自有资金,年息也不会超过15%(甚至有更低的),关键是他们流程简单,审批速度款,银行最快一笔贷款周期要一个月吧,他们最长也就15天搞定,贷款发放后除了常规的贷后检查,也没有要你贷储办信用卡充存款之类的。&br&
当然,银行相对来说,风险和安全指数还是比较高的,毕竟P2P和民间金融机构在公信力上还有待加强,如果有人问我,我该找谁融资,我肯定第一还是推荐去银行贷款,哪怕要加担保,关于创新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话题,是我最近一直在思考和深究中的课题,如果银行和一些非金融机构在这个方面能有所创新,那么对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难度肯定又降了一步。&br&
李总理都说了,要大力扶植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毕竟全民创业时代,中小企业的异军突起将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我们都在等待着政策的倾斜和变化。&br&
愿未来更多中小企业能够逐渐破解融资难问题。&br&
貌似写的有点文艺,不太专业,请不要吐槽,谢谢
银行的融资成本是所有融资渠道里面最低的了,关于小企业的款速通道, 目前只听说光大好像有200万以下的快速通道(2天内审批,但是必须要求你有抵押物,抵押物打折),广发“生意红”和平安的“贷贷卡”倒是不需要抵押的,但是额度不高,基本50万左右,解决…
谢邀。&br&&br&按照一般的理论,银行的资金成本=融资成本+运营成本+风险定价成本+其他成本&br&&br&就国内而言,平均融资成本一般来说接近于银行的平均存款成本/存贷比(只是接近,因为还要考虑头寸管理、期限错配、同业融资等等);运营成本要看各家管理能力;风险定价成本则要考虑贷款违约概率和处置违约所需付出的平均成本;其他成本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其他业务成本等等。&br&&br&至于比例,以工行2013年报的数据而言,平均存款付息率是1.98%,存贷比是66.6%,成本收入比是28.03%,利息收入占75%,计提贷款资产减值准备380.98亿,与利息收入(5486.4亿)的比值是6.94%。也就是说,如果总的资金成本是6%的话,融资成本是2.97%左右,运营成本要高于1.26%(利率定价*28.03%*75%,其中利率定价=6%+预期利润),资产减值准备成本高于0.42%,光这几块得出来的成本就已经高于4.65%了,至于风险定价成本和其他成本我没法估算。&br&&br&以上是单纯以利息收入计算。
谢邀。 按照一般的理论,银行的资金成本=融资成本+运营成本+风险定价成本+其他成本 就国内而言,平均融资成本一般来说接近于银行的平均存款成本/存贷比(只是接近,因为还要考虑头寸管理、期限错配、同业融资等等);运营成本要看各家管理能力;风险定价成…
第一个问题王大力和小强哥已经回答得很全面啦。&br&来解释下另外几个:&br&2、 为什么交易员有时候在同时融出和融入同一期限的资金?&br&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公司管理的不同产品有不同需求。基金/券商资管/保险的产品多,有的产品天天借钱有的出钱,一般资金交易员出钱借钱都做,自然就同时喊出/借7天什么的了。同一个产品又出又借同一个期限这种情况很少,有的基金公司风控不允许,属于同日反向,有的就算允许也必须出钱价格比借钱高。银行、券商自营基本是同一个账户,不太会出现这种情况。(借多了也是借完了才出,不太会同时喊)&br&&br&3、 “换隔夜7000W”,这里的换指的是什么呢?&br&跟上一个问题类似,也常见于基金/资管/保险的交易员在群里的喊话,通常发生于资金紧张,短期限资金纯借借不到,或者借不到便宜的,那么其他可以出资金的产品的钱就可以拿来跟别人换,通常是比市场价要低很多的。(一般都是为了给货基这种负债端价格不能过高的产品换便宜的钱)&br&&br&4、 在交易所做正回购操作时,由于中央对手方,即使在质押券使用较满的情况下,可以滚动续作正回购;但是银行间由于是一对一的回购交易,是不是就无法这么操作?那在银行间做正回购加杠杆的时候,要如何进行资金的安排呢?&br&先说结论:不能直接续作,只能新借钱来还;跟原来的融出方借的话,要当心融出方账户有没有别的钱可以先给你,因为后台是他先给你钱,你再还他的,或者你有其他到了的钱能先还他,他再给你;若是双方都没有别的钱可以给对方,那么你们就卡死了。(比如融出方只有一亿,全借给融入方了,融入方借的一亿买券了,但是到期的时候还是跟同一个融出方借,那么后台结算双方都没有钱可以先给对方,就会结算失败;如果跟第三方借就没有问题)&br&对于正回购加杠杆的操作:&br&例如有一亿的钱,滚杠杆买了3亿的券:先买一亿的券a,把这一亿质押出去借了一亿再买一亿的券b,再来一次这样的操作得到一亿券c,然后你就有两亿质押出去的券和一亿没质押的券。之后你每天滚隔夜就必须借2笔一亿的隔夜,一笔质押b一笔质押c,后台操作顺序是没质押的券c先交割给对手,拿到钱了去还之前借的钱,才能把之前质押出去的券b解出来,然后质押给当天交易的对手方,得到一亿,再解出来券a。&br&总之就是假如你杠杆只加了不到50%,那丝毫不用担心,不需要当天解券再押出去这种麻烦又有点风险的操作,但是如果几倍的杠杆,就必须得小心一点儿,要有没押出去的券,而且借的钱还得刚好够还上到期的某一笔或者几笔,循环操作,否则就会卡死。这跟交易所还是不大一样的。
第一个问题王大力和小强哥已经回答得很全面啦。 来解释下另外几个: 2、 为什么交易员有时候在同时融出和融入同一期限的资金? 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公司管理的不同产品有不同需求。基金/券商资管/保险的产品多,有的产品天天借钱有的出钱,一般资金交易员出钱…
谢邀。资金体外循环这个事情,一般来说分两种情形来讲。&br&&br&-------------------------------------------------------------------------------------------------------------------------------------&br&&br&一种是做得“足够干净”的体外循环。所谓干净,是指完全的帐外处理,与“公帐”不产生任何交集,这种情况常常是很难被追究出来的。&br&&br&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用私人账户支付某些拿不到发票的货物采购款,买入的货物也不进公司帐,这些货单独卖给某些不需要发票的客户、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每年的结余股东作为分红提走。再比如:供应商每年给的返点直接付到老板私人账户,这些钱一部分拿来付经销商返点,一部分拿来付帐外不报税的员工工资。上述整个体外循环构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与“公帐”业务没有任何交集。&br&&br&这种情况如果不是管理层主动披露、或者某些意外性的巧合,单纯从财务角度是很难发现的。严格来说这不仅是资金的体外循环,而且也是业务(或业务环节)的体外循环。需要对公司所在行业的经营模式比较熟悉、或者在业务尽职调查环节花一些功夫(比如去公司的车间和仓库蹲点,观察发货对象;在访谈经销商、参观厂区与员工接触时多套套话),才能抓到苗头。&br&&br&-------------------------------------------------------------------------------------------------------------------------------------&br&&br&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很多企业的所谓“私帐”则很难做到与“公帐”完全撇清关系,总是有这样那样的牵扯。此种情形下资金以某种名义从账面上流出,再以别的名目流回。一般从几个方向上入手去看:&br&&br&&ul&&li&非经营性应收、应付款,以及预付/预收账款的交易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变化&/li&&/ul&最简单粗暴的帐外资金周转方式就是通过拆借等形式,将帐内资金导出到体外并挂账在应收或预付科目(如果是从体外导入资金则相反,挂账在应付货预收科目);流出去的资金再用作各种用途(比如通过虚构销售合同重新流入公司虚增账面收入,流入关联企业被挪作他用,股东分红,以及上文说的支付无票采购和费用等)。由于资金流出和流回时使用的名目不同,因此流出时形成的账面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消除。两种账面迹象容易引发此类操作的怀疑:一是中长期间内挂账余额呈现持续的增长趋势;二是一次性或短时间内出现大额的流出(流入),此后长时间挂账无变动。&br&&br&另外还有一种方法是利用虚构的设备采购或工程建造合同,以预付设备款或工程款,或者预缴各类保证金的名义把钱转出去。由于这些款项的结算周期不固定,即使长期挂账也相对不容易(尤其是保证金)。如果此类款项的金额很大,需要结合业务情况考虑可能存在的猫腻(比如建造的场所已经完工启用,一部分工程款却总也拿不到票、也不结转;或者没有什么出口业务,账面却挂着大笔信用证保证金,等等)。&br&&br&&ul&&li&资金流与物流、业务信息不匹配&/li&&/ul&这也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手法。以虚购的销售或采购合同,将资金以业务款的名义套出或套入公司。对于存在实物流转的行业,比如传统制造业,要想把故事编圆,需要在存货进销存各环节都做好配套的处理(包括单据、各种计算表、乃至ERP数据),还会引申出额外的税赋成本。有些懒得弄、或者不知道怎么弄的企业容易在这些环节出状况。当然也有物流信息很容易配套作假、且成本很低的行业,典型电商刷单;或者不存在实物成本的行业,典型如轻资产服务型公司,从这条路就很难入手。&br&&br&&ul&&li&某些经营指标和经营行为与同行业或商业常识相比不正常&/li&&/ul&比如说,公司的业务在该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原本对所有客户都采用全额预收的政策。突然有一天开始改成预收40%,剩下60%给六个月账期。而参考整个行业的大环境,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在上下游中的强势地位并没有什么动摇,放宽账期也没有带来相应的利益(例如价格调整、更严格的退货条款等)。从商业逻辑来说,这种毫无对价的让利是没有道理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是否所谓的放松账期带来的应收账款,实际已经流入了体外缺口,或者借助这一方法虚构了部分收入。&br&&br&-------------------------------------------------------------------------------------------------------------------------------------&br&&br&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应当说称不上是“循环”,因为资金没有形成闭口,而是用各种方法从公司源源不绝地套钱出去。这种情况通常从现金流量和存量变化就能看出迹象,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br&&br&但除了账面数字外,有些账本之外的东西有时也能警示你这种可能性。这个没有一定之规说看到哪种信息就表示有问题,相对依赖审阅人员的经验。比如关于公司控制人的背景信息,如果你了解到公司老板除了这家公司外还有其他产业,并且那些产业的经营状况不太理想、或正处于大肆扩张的地步;老板喜欢在外面放点民间借贷,或者好面子喜欢给人做担保,过去还曾经因为收不回钱和人打官司;老板最近离了婚,要赔给前妻/前夫一大笔钱;老板半个月飞一次澳门或吉隆坡……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有比较强的动机玩”八个盖子盖十个窟窿“的游戏。
谢邀。资金体外循环这个事情,一般来说分两种情形来讲。 ------------------------------------------------------------------------------------------------------------------------------------- 一种是做得“足够干净”的体外循环。所谓干净,是指完…
&p&谢 &a href=&//www.zhihu.com/people/a5c9ed4ccc8abbd33db8a7f2d94d5e6d& data-hash=&a5c9ed4ccc8abbd33db8a7f2d94d5e6d&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hovercard=&p$b$a5c9ed4ccc8abbd33db8a7f2d94d5e6d&&@Joe De&/a& 邀请。&br&&br&外资银行业务种类和中资行其实差不多,我主要来讲差异部分。&br&&br&1. 双重监管&br&&br&(1)外资银行和中资行最大的区别,中国的法人外资银行不但受中国银监会CBRC监管,更收到母行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中国目前最常见的外资银行的母行几乎都在香港,这些银行的中国子银行也同样受到香港金管局HKMA的双重监管)在一切问题上都必须遵守&b&两者孰严&/b&。&br&&br&任何业务的开展都需要确保在境内外监管要求均要满足。所以外资银行在做任何新产品的时候,都是非常审慎的,新产品流程会特别长。&br&&br&举一个例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大陆特有的授信品种,而且这个产品是大陆中资银行通过信贷业务吸纳存款和开展票据最最重要的载体。要说服香港金管局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这个产品,就有很长的过程。&br&&br&(2)外资银行的子银行在中国大陆并不能真正享受“国民待遇”,即使在度过15年的WTO保护期后,理论上所有外资银行子银行都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但实际上外资银行在开展业务上收到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比如拟认高管资格的核准,新分支行的设立,甚至ATM机,都是各种有型无形的限制。再比如,大多数外资银行拿到人民币银行卡都是最近十年的事情,在起跑线上已经输了很多了。&br&&br&听起来似乎没什么,我们推演一下:&br&&br&1. 外资行规模小网点小,筹资成本就高,利差就小,为了扩大利差外资行不得不去做收益比较高的客户,比如SME,比如房地产。但因为网点跟不上,外资行会做很多异地客户甚至跨省客户,而这类客户的风险是很高。&br&2. 国内无法上市筹资,资本金都需要从境外母行汇入。资本金小,给予客户的授信金额受到约束,大型客户根本看不上外资行的这点。资本金小对抗风险的能力就弱,一旦市场有风吹草动就被打压的不能动弹。&br&&br&所有外资银行相加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才1%出头,一家子行还没有股份制银行一家省分行资产规模大。基本属于夹缝中求生存。&br&&br&&br&2. 内部管理&br&&br&&br&和监管上双重监管的问题类似,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必须同时遵守两套外部标准,相对应的就是必须遵守两套内部管理制度,同样是必须两者孰严。&br&&br&&br&还有所有的基础工作,币种折算,敞口统计,几乎全部需要用两套货币两套计算依据。&br&&br&&br&还有信贷报告,财务数据,评审意见基本都要求用英文来写。客户经理的素质层次不齐,用中文都不一定写额清楚额问题,你让他们用英文写,中间信息的转化成本导致交流成本又上升。&br&&br&3. 观念差异&br&&br&其实在中国大陆耕耘了那么多年,每家外资行都培养起了自己比较本土化的团队,但观念的差异是本质化的。比如当年银监喊停政府融资平台,外资行都是当做一件大事认真执行的,我们就很不理解,为什么现在风向一转,各地又说要放开平台融资了,当年提的那些风险现在都已经解决了吗。再比如,外资银行对客户材料作假这件事情是看的非常重的,非常无法理解中国大陆为什有那么那么多提交给银行的证明材料都是假的。&br&&br&4. 个人发展&br&&br&答主大学毕业后去了四大行,之后跳槽去了外资行。其实从工资待遇而言,在考虑加班之后,外资行和中资行是完全没优势的,总体来说是偏低的,外资行还是有大锅饭的传统,按照职级的金额差异不大。但外资行比较尊重个人的休假和加班工资,所以体验会更好。在晋升上,外资行相对机会比中资行多一点。&/p&
邀请。 外资银行业务种类和中资行其实差不多,我主要来讲差异部分。 1. 双重监管 (1)外资银行和中资行最大的区别,中国的法人外资银行不但受中国银监会CBRC监管,更收到母行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中国目前最常见的外资银行的母行几…
看过了所有答案,实事求是的讲各位答主真正在这行干过的估计不多,概念性、理论性和印象性的答案居多。并无冒犯之意,下面我把供应链金融相关的问题汇总回答一下,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p&&br&1、 如果是业内人士,一定听说过诸如供应链金融、产业金融、产业链金融、贸易融资等一系列不明觉厉的专业术语。所谓供应链金融,简单来讲就是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贸易行为提供金融服务,不同的供应链特点决定了不同的适用产品。产业链金融可以认为基本与供应链金融同属一个概念;贸易金融则业务边界界定不清,简直可以无所不包;产业金融是行业金融概念,与上述三个产品层级的概念不属于一个维度。&br&&br&2、 在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以及产品设计里,往往要突出供应链条中“核心企业”的参与和作用,否则供应链金融就变成了像贸易金融一样含混不清的概念,无限扩大化。银行的对公产品服务于企业,请问企业什么行为和贸易真正没有任何关联呢?没有边界的业务不能称之为独立的业务,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贸易金融是伪概念。&br&&br&3、 在商业银行的业务实践中,通常认为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分为应收类(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预付类(预付款融资)和存货类(现货质押融资)三大类产品。现货融资没有核心企业参与,为何也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业务呢?实际上显然不应该是。之所以将其纳入供应链金融,只不过是因为该业务涉及对货权的控制和物流监管企业的管理,从管理上与供应链金融流行的预付款渠道融资相近,因此各家银行都把它纳入供应链金融统一管理罢了。但是,正因此类原因,导致各家银行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认定非常纠结,几乎没有统一的标准。&br&&br&4、 供应链金融是一种业务开展的模式,也是一个业务营销的理念,所以如果把它作为产品线进行定义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现在通行的做法是“业务模式+授信产品”的双层定义。授信产品指的是银行的基础产品,不论你做什么业务模式都可能使用,比如银票、国内证、流贷;而业务模式则是“银行从核心企业所属行业和供应链特点出发,在运用不同的授信产品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操作流程、授信支持资产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技术等的特定组合”,比如预付款类产品中的保兑仓业务模式。&br&&br&5、 上面已经提到,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可以分为三大类。追根溯源,供应链金融指向的实质是如何更好的帮助企业盘活资产负债部上半部分的资产,即企业的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最重要的无外乎现金及等价物、应收账款和存货三大类,应收类产品帮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换成现金或应付票据;预付类产品则帮助下游企业扩大了单次采购额,提高了采购能力,将本应即期支出的现金资产转换为短期借款或应付票据;现货质押更为直接,以企业的存货作为担保方式,换取流动性更强的现金资产。&br&&br&6、 应收类产品主要应用于核心企业的上游融资,如销售已经完成,但尚未收妥货款,则适用产品为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如融资目的是为了完成订单生产,则为订单融资,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装船前融资,担保方式为未来应收账款质押,实质是信用融资。应收类产品是国外供应链金融的主要融资模式,因为银行不需承担企业的销售风险,因而承担较小的市场风险。但是,应收类模式需要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并需承担一定的额外责任,因此核心企业配合的难度较大。但为什么核心企业不愿配合呢?请往下看。&br&&br&7、 预付类产品则主要用于核心企业的下游融资,即主要为核心企业的销售渠道融资,包含两种主要业务模式:银行给渠道商融资,预付采购款项给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发货给银行指定的物流监管企业,然后物流监管企业按照银行指令逐步放货给借款的渠道商,此即为所谓的未来货权融资或者先款后货融资;在第二种模式下,核心企业不再发货给银行指定的物流监管企业,而是本身承担了监管职能,按照银行指令逐步放货给借款的渠道商,此即所谓的保兑仓业务模式。预付类产品是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要模式,但银行需要承担企业的销售风险,因而承担的市场风险较大。简单解释就是,应收类产品我只需要承担核心企业不还钱的风险,但预付类产品我既要承担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又要承担商品售出后渠道商不还钱的风险。那为什么这种模式在国内如此盛行呢?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中国本质上是严重的产能过剩经济结构,核心企业对销售的关心和支持远甚于采购!采购商已经各种跪舔了,我何必承担风险去支持它?前边已经说过,没有核心企业的参与和支持,供应链金融无从开展。相反对于经销商,核心企业为了帮助其提高销售能力,愿意付出必要的成本。而且,所有的预付款都会变成核心企业的现金或应收票据,何乐而不为?二是中国幅员辽阔,产品的多级经销是企业销售模式的常态,这就为银行业务的拓展提供了空间。&br&&br&8、 当然,6和7提到的产品是最基础的,供应链金融产品的特点是因特定供应链特点而变,几乎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模式。这即限制了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可复制性,又为业务提供了必要的门槛。可以说,在商业银行中,供应链金融产品经理的专业性不是最高也是较高的之一。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6中提到应收类产品适用于核心企业上游融资,一定如此吗?当渠道商的议价能力高于产业链条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地位和其议价能力往往是匹配的,但不必然如此),核心企业只能接受赊销贸易模式时,那么我们就可以基于渠道对核心企业的应付款向核心企业提供应收融资。但我们产品的设计的基础是渠道商的付款能力吗?不,我们最终考察的还是核心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在这种竞争力下,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整个网络的健康度。除此之外,什么贸易信用险之类的第三方辅助手段也可以在产品设计中发挥重要作用。&br&&br&9、 回到存货类融资,那就比较简单了,主要分为现货融资和仓单融资两大类,仓单融资里又包含普通仓单和标准仓单,不再详细介绍。在涉及货押的融资模式里,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监管企业的职责边界、风险认定和收益权衡问题。上海钢贸事件中,所有的银行都交足了学费,但却一直未能找到好的解决办法。简单来说,就是在货物监管里,监管企业承担的到底是何种类型的责任?当监管企业获取的收益较低时,承担过大的风险是否是匹配的?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纯货押类业务将逐渐减少,直至消失。&br&&br&10、 基于对3和4的理解,未来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界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边界和内涵呢?个人认为,应坚持“有限边界”和“泛金融”两个原则,对业务进行大胆取舍。有限边界定义着重于“收缩”,供应链金融业务须符合“核心企业参与”、“反向营销”和“资金流封闭”三个原则,“核心企业参与”的标志不再局限于承担退款、回购、调剂等强属性责任,而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虑核心企业对整体授信风险可能提供的帮助,比如共同提高经销商提出渠道的成本、及时向银行反馈经销商经营信息等等;“反向营销”则注重业务的发起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给予核心企业正式管理性或网络性额度并签订网络性合作协议是判断的重要标志;资金流封闭则注重经销商结算资金尤其是融资项下结算资金的回流监控,是否与其销售情况匹配是重要标志,判断的标准不再基于保证金对风险的法理缓释,而是着重于实质性监控。“泛金融”定义则着重于“扩张”,即将供应链金融延展到非金融的服务层面。比如,现在几乎所有的核心企业都试图通过互联网实现上下游企业的线上协同,那银行是否可以与电子商务建设、实施企业合作提供企业供应链线上协同整体解决方案?比如现在中信与海尔日日顺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海尔经销商提供线上供应链融资服务,那未来日日顺这样的平台本身是不是银行也可以提出建设和实施方案?&br&&br&11、 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不是有前途?我认为不是有没有前途的问题,而是必然的发展方向,非人力可以逆转,未来银行所有的流动资金融资都应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在现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下,所有其他产品的设计都是苍白的,你的结构设计再好,如果其他银行什么也不管,就是放流贷,你还谈什么产品?国内商业银行粗放发展的阶段终会过去,此轮不良资产的集中暴露必然会带来一些改变。&br&&br&12、 让我们来看另外一个逻辑。利率市场化必然提高银行负债端成本,所以银行需要在资产端提高定价能力。根据基本金融理论,高定价意味着高风险,则商业银行的客户定位必然下移,转向中小企业,这是必然趋势。什么样的产品能让银行以相对可控的风险开发中小企业客户群体?什么“圈、链、集群”的概念就纷纷出来了。实践证明,互保是没有前途的,商圈是风险过于集中的,都是业务营销的低成本手段但不具备风控特征,只有“供应链”真正体现出了相对其他产品更高的风险控制能力。为什么呢?最终就是一句话,一个核心企业要想持续经营,它必然要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相对精细的管理,所以供应链本身就是具有风险控制能力的。核心企业的初步筛选降低了银行的潜在风险,更是基本杜绝了欺诈风险,只要核心企业本身不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则整个网络就基本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而个性风险是银行可以承受的。&br&&br&13、 供应链金融消灭风险了吗?当然没有,它只是转移了风险,信用风险的相对可控带来了操作风险的提升。怎么办呢?那就是用信息技术提高操作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操作成本。在另外一个答案里,已经对线上供应链金融做了较为详细的回答,&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zhihu.com/question/2727&/span&&span class=&invisible&&4238/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此处不再赘述,详见该答案。
看过了所有答案,实事求是的讲各位答主真正在这行干过的估计不多,概念性、理论性和印象性的答案居多。并无冒犯之意,下面我把供应链金融相关的问题汇总回答一下,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1、 如果是业内人士,一定听说过诸如供应链金融、产业金融、产业链金…
竟然不止一个人邀请我&br&我可是做一级市场的&br&不过,没关系&br&这种问题&br&债市老司机还是可以飙的&br&&br&&br&&blockquote&1、 在银行间回购询价的时候,经常看到“限直连”,这里的直连指的是什么呢?&br&&/blockquote&&br&“限直连”中的“直连”指的是:银行账户和DVP账户是直接连接到一起的。&br&&br&给业外人士解释一下名词:&br&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即“券款对付”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br&此前,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等,均不能实现资金和债券的同步交割,使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且容易造成汇划速度慢、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br&2013年的“债市监管风暴”中,一些机构利用非DVP的结算方式,实现了非常可观的收益,“空手套白狼”。&br&因此,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债券账户状态正常,但未开立DVP账户的结算成员,在2014年8月底前提交开户资料,开立DVP账户。&br&目前,银行间债市已经全部进行DVP结算。&br&&br&在银行间市场,基本上只有银行才是“直连”,券商、基金和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为“非直连”,即银行账户和DVP账户是分开的。&br&&br&如果是“非直连”,比如借了一笔回购,回购到期你要还钱,必须先把钱从银行账户打到自己的DVP账户;&br&是“直连”的话,只要钱在银行账户上,不要额外的操作,开市就可以直接还钱,也就是市场上常喊的“开门还钱”。&br&&br&&blockquote&2、 为什么交易员有时候在同时融出和融入资金?&br&&/blockquote&&br&这个分多种情况,我说几个比较常见的。&br&&br&第一种情况:交易员同时融出和融入了两笔期限不一样的资金。&br&这种情况,主要是交易员处于自身对不同期限资金价格的预判,比如一般在季末和年末,隔夜、7天会很紧俏,而相对长期的资金,比如1个月会宽松些,但是成本更高。&br&因此,有的交易员会选择融入短钱,融出长钱,从而赚取一个差价。&br&&br&第二种情况:交易员在帮同一个机构的不同产品进行融入和融出资金。&br&这种情况对于有多个产品户的基金、券商来说比较常见。&br&&br&第三种情况:交易员借钱借多了。&br&比如在市场钱比较紧的时候,为了保证头寸能平,一个机构可能多个资金交易员都在市场上借钱。而市场紧的时候,由于沟通的时滞以及其他原因,有时会出现多借的情况。&br&那么多余的钱,可以很容易在当天再借出去,不会让它趴在账上。甚至,有时还会有溢价,相当于无意之间撮合了一笔资金。&br&&br&&blockquote&3、 “换隔夜7000W”,这里的换指的是什么呢?&br&&/blockquote&&br&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隔夜需求很旺盛的时候,否则并不需要换,直接融入就可以了。&br&“换”指用不同期限的钱进行交换,用融出另一个期限的资金,以交换融入这笔7000万的隔夜资金。&br&&br&&blockquote&4、 在交易所做正回购操作时,由于中央对手方,即使在质押券使用较满的情况下,可以滚动续作正回购;但是银行间由于是一对一的回购交易,所以应该无法这样操作。那在银行间进行质押式正回购的时候,应该如何解决这个续作问题?或者说,是如何进行资金的安排呢?&br&&/blockquote&&br&这个在银行间,续作只能一笔笔谈。&br&至于如何资金安排?&br&需要考虑资金的计划,并判断未来各种期限资金的走势,做好规划。&br&主要目标是要在不爆仓的条件下,做到资金成本最低。
竟然不止一个人邀请我 我可是做一级市场的 不过,没关系 这种问题 债市老司机还是可以飙的 1、 在银行间回购询价的时候,经常看到“限直连”,这里的直连指的是什么呢? “限直连”中的“直连”指的是:银行账户和DVP账户是直接连接到一起的。 给业外人士解…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r&土地使用权同上,不同的是有限的处分权利,因为要区别土地所有,保证所有制不发生变化。完全一样就成土地私有的了,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br&在我国土地制度里,土地使用权一开始只是一个经济名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土地制度的变革,土地使用权成了一个法律名词,但其外延是比较大的概念。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比如住房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与前面的不一样),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叫使用权,但内涵不一致。&br&07年《物权法》出来后,把这些都作了定义,首先都是物权,其次不同性质的土地有权利差别。分四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如果抠字眼的话,叫使用权的就只有中间两个了。&br&给你贴上法律条文,大致可看看:&br&&br&&p&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p&&p&&strong&第一百二十四条&/strong&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br&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br&&strong&第一百二十五条&/strong&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br&&strong&第一百二十六条&/strong&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br&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br&&strong&第一百二十七条&/strong&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br&&strong&第一百二十八条&/strong&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br&&strong&第一百二十九条&/strong&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r&&strong&第一百三十条&/strong&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br&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br&&strong&第一百三十一条&/strong&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r&&strong&第一百三十二条&/strong&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br&&strong&第一百三十三条&/strong&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br&&strong&第一百三十四条&/strong&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p&&p&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p&&p&&strong&第一百三十五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br&&strong&第一百三十六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br&&strong&第一百三十七条&/strong&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br&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br&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br&&strong&第一百三十八条&/strong&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r&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br&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br&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br&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br&  (四)土地用途;&br&  (五)使用期限;&br&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br&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br&&strong&第一百三十九条&/strong&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br&&strong&第一百四十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r&&strong&第一百四十一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br&&strong&第一百四十二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br&&strong&第一百四十三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strong&第一百四十四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br&&strong&第一百四十五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br&&strong&第一百四十六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br&&strong&第一百四十七条&/strong&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br&&strong&第一百四十八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br&&strong&第一百四十九条&/strong&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br&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br&&strong&第一百五十条&/strong&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br&&strong&第一百五十一条&/strong&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p&&p&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p&&p&&strong&第一百五十二条&/strong&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br&&strong&第一百五十三条&/strong&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br&&strong&第一百五十四条&/strong&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br&&strong&第一百五十五条&/strong&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p&&p&第十四章 地役权&/p&&p&&strong&第一百五十六条&/strong&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br&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br&&strong&第一百五十七条&/strong&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br&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br&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br&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br&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br&  (四)利用期限;&br&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br&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br&&strong&第一百五十八条&/strong&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r&&strong&第一百五十九条&/strong&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br&&strong&第一百六十条&/strong&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br&&strong&第一百六十一条&/strong&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br&&strong&第一百六十二条&/strong&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br&&strong&第一百六十三条&/strong&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br&&strong&第一百六十四条&/strong&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r&&strong&第一百六十五条&/strong&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br&&strong&第一百六十六条&/strong&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br&&strong&第一百六十七条&/strong&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br&&strong&第一百六十八条&/strong&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br&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br&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br&&strong&第一百六十九条&/strong&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p&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同上,不同的是有限的处分权利,因为要区别土地所有,保证所有制不发生变化。完全一样就成土地私有的了,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 在我国土地制度里,土地使用权一开始只…
——日更新重要信息——&br&&br&日,银监会发布了更新版本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11年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这次银监会格外重视,除了&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E1C6D1C6F6A346B5B3AA359F207E00F5.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a&,还另行发布&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6AB5CA94DC76BACAC8C228.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a&,该公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说明。里面对于存贷比这个指标的作用、存废也进行了官方解读,重点抄录如下:&br&&blockquote&&p&六、关于完善存贷比监管&/p&&p&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p&&p&为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趋势,银监会不断对存贷比监管加以完善,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在抑制银行突击吸存、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p&&p&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同时,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密切关注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将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p&&/blockquote&——————————————————&br&&br&以下是原答案,可以搭配来看:&br&&br&一、反对“存贷比是一个主要用于考核的标准”,只能说是存贷比是一个用于考核的主要标准,因为存贷比的产生不是为了考核,而是为了控制风险,主要是流动性风险。&br&&br&存贷比可以和存款准备金率搭配起来看,相当于从两端约束了存款资金的流向,存款的一部分用于发放贷款,一部分缴存央行,剩余的部分留着清算。准备金率主要是为了控制货币乘数,由于不涉及本题,有需要的可自行查阅相关资料或留言。存贷比主要是为了控制流动性,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当客户需要把存款取出来的时候保障银行留有足够的资金,如果没有存贷比限制,银行可以把所有的存款都用于放贷,但是当客户需要取款的时候银行只能让贷款人先把贷款还了才有钱让存款人取款。由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就是简单的存款和贷款业务,所以存贷比这个限制就两字:简单干脆。&br&&br&至于我国这个75%的由来,而不是74%或者76%,我表示我所理解的和我所知道的还无法解释,可能是那些专家研究出来的吧。因为不是每个国家都有存贷比限制,也不是每个有存贷比限制的国家都定在了75%。反正,这个75%的比例被定出来了,还写进&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gov.cn/ziliao/flfg//content_31152.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a&,这部可以说是我国银行业的最高等级法律。人行和银监围绕其中的“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这一项展开了具体的细则制定,比如存款、贷款余额的统计口径,时点和日均的要求,甚至还允许个别情况下突破红线。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银行也充分开展金融创新避免存贷比超标,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做大分母,即增大存款规模,但恶果就是出现违规揽储的现象,尤其是季末冲时点,二是做小分子,即减小贷款规模,不良后果就是大量信贷业务被转移到表外、同业等形式,脱离规模总量的控制。&br&&br&因此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争议:一、什么样性质的存款和贷款应计入存贷比考核指标,比如同业存款是否该计入。二、 存贷比多少适宜,比如有种观点认为75%的比例被认为偏低,以致存贷比对货币政策的影响甚至大过准备金率的影响。
三、存贷比是否有必要,如果存贷比起不到控制流动性风险,那是否应该以更好的指标代替。&br&&br&随着银行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混业的逐步显现,银行已不再单纯地只从事存款和贷款业务了,中间业务的大力发展,融资方式和手段的扩充,特别是与同业、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机构开展合作,变相地吸引客户的资金投入到信贷业务中,并以银行的身份背书。今年6月中旬出现的个别银行同业违约、银行业普遍缺乏流动性的现象,就是给存贷比这个指标打了一个重重的耳光。可以说,原来那个简单干脆的存贷比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商业银行的需要了,也无法起到控制流动性的原有作用了。 &br&&br&原文中“目前看来,存贷比的指标已经不是一个控制流动性的指标,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同业资金解决。”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从6月份的事件来看,同业资金也存在流动性的问题;“在存款处于增长规模缓慢的背景下,存贷比对控制贷款增长还是很有意义的。”这句话不完全对,控制贷款增长主要还是依靠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和窗口指导,前两个是国际通用,后一个是我国特有,但这句话可以解释实际意义,正是刚才所说的存贷比大过了准备金制度对于货币政策的影响力。 &br&&br&&br&二、也反对“资本充足率替代存贷比”,各种指标虽互相关联,此消彼长,但每一种监管指标有其侧重的地方,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资本充足率控制的主要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准备金率控制的主要是货币乘数,存贷比控制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率无法替代存贷比在流动性风险上的重要性。&br&&br&提到资本充足率可以代替存贷比的人中,认知有一个误区,因为存贷比过高的银行往往资本充足率也较低,那是银行存贷比的分子——贷款余额,有很大一部分也体现在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加权风险资产中,所以这两个指标有很大程度上的相关性,使得有人认为两者取一即可。但存贷比在控制流动性风险上的作用一直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指标出现来代替,直到巴塞尔协议三的问世。&br&&br&巴三与巴二最大的区别是将流动性监管提到了和资本监管相同的高度上来,英文好的有兴趣的可以去巴塞尔协议三的英文官方网站看看&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bis.org/bcbs/basel3.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banks (Basel III)&/a&,抬头赫然就能看到,巴三就两大块:资本和流动性。巴三的资本部分,可能熟悉的人比较多,跟此题关系也不大,略过了。而流动性部分,主要在&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bis.org/publ/bcbs238.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Basel III: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a&,提出了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流动性覆盖率这个指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和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例,简单来说就是要求银行对资金的进出的管理要更加精细化,并配以高效优质的流动资金储备抵御风险。但是刚提出来时,各个国家都抱怨要求太严格,需要更长的宽限期,因此在2013年1月,巴三重新修订了流动性的要求和宽限期。&br&&br&至于我国的银监会,在2010年的《&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brc.gov.cn/govView_A54D02C277C74F968BEFDF554FAE199D.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通知&/a&》(银监办发〔2010〕52号)上提出“银监会在借鉴国际良好经验和总结国内银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方法、技术和监管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设置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比例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彼时存贷比还是流动性监管指标第一位。但转眼到了2011年,在《&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14F8D9DBF4F4FFEABE00.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a&》(银监发〔2011〕44号)中提出“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这个时候,存贷比已经排在了几个流动性指标的中间位置。特别是银监会紧跟潮流,制定的新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E4EAE0225733FFEEB00.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关于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a&。其中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写进商业银行法的存贷比只能排老三的位置了,哎哟,真憋屈死了呢。而巴三大力倡导的流动性覆盖率俨然后来者居上,成了最重要的一个比例,洋人的东西果然好用。可惜的是,本来这个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在征求稿里提出要在2012年1月开始实施,但最终却没有正式实施,也没有正式文件发出,就这么一直到现在还停留在了征求意见阶段,至于是不是各家银行抱怨并阻挠这个办法还是另有内情那我就不得而知了。流动性管理办法无法落地,资本管理办法也就难以配套,巴三的两条腿到了中国,只能说是一只脚走路。因此很多人只拿新资本管理办法说事,而不知道还有一个尚在腹中的新流动性管理办法。而且,会去看国际监管政策的英文原版的人不多吧。&br&&br&至于存贷比能不能废,最终的大方向会是废除,因为我国整体上的监管还处于相对偏严,监管指标过多,一段时期还出现过各别指标互相矛盾的情况。但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到来,银行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监管指标会更加统一规范并且适度减少。但这是一个长期过程,目前国际上的监管政策也是在次贷危机后逐步讨论并实施的,其合理性还需要时间的检验。如果最终完全废除存贷比指标,应该考虑流动性管理政策的正式出台以及实施的效果。而且修改商业银行法是个很高层面的事,光部级联席会议就得开好多轮了,还要上交到全国人大讨论。
——日更新重要信息—— 日,银监会发布了更新版本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11年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这次银监会格外重视,除了
&p&注意这是转载的,内容还没有仔细甄别,有时间再对这些指标逐一解剖:&/p&&p&总结的很全面 &br&&/p&&p&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p&&p&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p&&p&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p&&p&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p&&p&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p&&p&&br&&/p&&p&&b&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b&&/p&&p&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p&&p&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p&&p&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剂,或初始资金。但需要注意超额准备金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质是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关系,也称基础货币,但不属于一般我们熟悉的“货币”(m1,m2)统计范畴。&/p&&p&&br&&/p&&p&&b&2、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b&&/p&&p&&b&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b&&/p&&p&&b&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b&&/p&&p&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银行为其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按比例配备股权性质或类似股权性质的自有资金,能够在危机时刻吸收损失。所谓吸收损失,是指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可以不用承担偿还或付息责任(如普通股,优先股,减记型次级债等),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p&&p&国内主要法规依据是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当年12月份补充的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p&&p&《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反映了巴塞尔三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但还得加上缓冲资本2.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为10.5%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中工农建交+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还得再加1%额外资本要求,即实际要求为11.5%;缓冲资本和系统性重要性资本充足率额外要求都必须为核心一级资本(即股东权益)。&/p&&p&但后来因为各家银行实际资本压力和支持实体经济宏观环境下,银监会放松了执行口径,制定了6年过渡期计划。 &br&&/p&&p&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说是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指标,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即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面临的是较为严重的监管措施,如果持续恶化,核心一级资本低于5.125%,则会触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旦触发如优先股会被强制转为普通股),直至银监会启动认定其生存问题启动二级资本工具转股,或重组,以致强制资产出售等。&/p&&p&&br&&/p&&p&&b&3、信用风险比例&/b&&/p&&p&&b&主要有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b&&/p&&p&&b&1)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贷款总额&/b&&/p&&p&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应高于5%,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际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也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p&&p&&br&&/p&&p&&b&2)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b&&/p&&p&《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正式引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要求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放宽至2018年底达标即可。&/p&&p&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p&&p&一般来讲,拨备是为了覆盖预期损失,资本金用来应付非预期损失,或者说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较大的情形,称肥尾。所以拨备应该对应着一定的风险较高的贷款。&/p&&p&贷款拨备率有别于其他几项贷款损失监管指标,因为分母为各项贷款余额(包括正常类贷款),所以实质上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贷款分类没有充分信息,或者说为应付对贷款分类的周期性,用2.5%的硬性指标来弥补150%拨备覆盖率的不足。&/p&&p&但2.5%指标对银行而言在经济景气上升周期比较难以达到,因为不良率较低,所以银行被迫额外提取。&/p&&p&&b&3)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b&&/p&&p&对于超过150%的拨备可以计入二级资本,从而有助于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p&&p&拨备覆盖率最早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制之后,为进一步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真实体现其资产状况而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中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内达到100%。每家银行上市的先后顺序基本上也是其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达标的先后顺序。拨备覆盖率分子贷款损失的三项构成其实差异非常大。&/p&&p&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根据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指按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需指出的是,央行定义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有别于财政部(财金[2012]20号文《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定义的一般准备,后者要求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p&&p&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p&&p&&br&&/p&&p&此外,需要区分财政部为税收目的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银监会这里为计算拨备覆盖率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财政部关于税前扣除的最新法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并没有区分贷款质量,只是按照1%比例允许银行税前计提。&/p&&p&&br&&/p&&p&&b&4、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b&&/p&&p&&b&1)存贷比= 各项贷款/各项存款 &=75%&/b&&/p&&p&存贷比,源于《商业银行法》,是流动性管理中最为古老的一个指标,其局限性在于只考量银行资产和负债当中的一种来衡量,排除了负债中其他项,比如拆借、债券,也排除了银行其他资产,同时也不考虑期限因素。后来经过一些小的演化,主要是2011年对小微专项债券对应的小微贷款可以从分子中扣除,此后是2014年6月的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简称3号文)有较大调整。&/p&&p&目前,存款一般仅包括企业和个人存款,以及极少数的同业存款(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外资行母行存放),贷款也只包括对个人和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例外,实质上贴入行面临同业风险,但被纳入了贴入行的贷款统计)。银监会从2010年后陆续将分子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扣除,去年34号文进一步将银行1年以上未偿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银行发行的未偿债券实质一种负债,但从从分子资产“贷款”中扣除,是一种抵消的概念。)同时将外币存贷比只作为检测指标,并没有监管要求。所以目前只有人民币存贷比需要符合75%,而且其构成已经经过多个调整项目。&/p&&p&在谈及存贷比的时候,必须要提及央行在2015年1月中旬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包括2014年12月份的387号文),央行的存贷口径调整在弄清楚上述金融机构分类后就非常简单,一句话概括: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各项贷款口径只排除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即只排除银行和央行直接资金往来,银行和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投资各类资管、基金子公司产品;银行拆放各类证券期货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银行拆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情形都被纳入各项贷款口径。&/p&&p&&br&&/p&&p&但需要注意央行的存贷比口径和银监会存贷比指标是相对独立的2套体系。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以及符合监管指标,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p&&p&&b&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b&&/p&&p&该指标统计30天内到期的资产和30天内到期的负债比例,又可以认为是短期资产负债比。该指标好处是简单明了易于统计管理;缺陷在于只统计合约中到期的资产负债,并不考虑如存款提前支取而流失,也不考虑类似活期存款的沉淀率,抵质押融资等因素,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后来引入了新的流动性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p&&p&&b&3)关于存款偏离度的236号文&/b&&/p&&p&《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号)具体要求如下:&/p&&p&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p&&p&主要诱因是去年6月份末的存款大幅波动,银行为符合存贷比指标,通过各种高息,月末会计编造,理财产品设置等提高存款数。月末最后1-2个工作日存款波动明显,不利于存款统计和市场持续。&/p&&p&去年8月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监管层压力凸显,此次只引入月末和季末存款偏离度,虽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尤其是中小银行存款偶然波动性本来就较大,这种一刀切式的监管徒增银行管理难度。小银行月末不敢随意“收”大额存款成为古今中外银行业奇葩显现!&/p&&p&此外,央行后来出台的银发[2015]14号文以及银发[号文对存贷比口径调整之后,存款偏离度3%仍然按照银监会口径执行,因为从出发点看该指标约束的是银监会存贷比意义上的存款偏离,而不是央行统计意义上的存款。&/p&&p&&b&4)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资金净流出 &100%&/b&&/p&&p&该指标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正式引入,在国际上巴塞尔委员最终出台相关规则也几经修改,最终通过放松优质资产定义,设置达标过渡期等妥协方式达成一致。&/p&&p&该指标衡量30天内银行优质资产和预期未来30银行资金净流出,优质资产不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以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优质资产分为一级资产(风险权重为0,或评级为AA-以上)和二级资产(评级为2B以上,或风险权重为20%);负债根据未来资金流失率的假设对稳定性不同性质的存款进行折扣。总体该比例衡量银行在压力情景下30天内通过变现优质资产应付挤兑/融资链断裂等资金流失。&/p&&p&目前只有资产在2000亿以上银行需要逐步达标,即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如果资产低于2000亿,则只需要监测并报送相关数据。&/p&&p&&b&5)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100%&/b&&/p&&p&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首次引入“净稳定融资比例”。该比例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p&&p&但后来2014年初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没有正式引入,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因此,《办法》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银监会将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p&&p&&b&6)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b&&/p&&p&从监管指标而言,杠杆率实质上是一种监管指标精确性的倒退,巴塞尔委员会过去26年一直致力于设计风险敏感的监管指标,并鼓励银行自行开发内部模型以更加精确地识别计量风险,从而降低资本要求。但是08年金融危机暴露这种过渡追求所谓精确风险计量的缺陷,部分银行杠杆率大约只有2%(资产是一级资本50倍以上),但核心资本充足率依然10%,然而危机时刻的压力情景同样可能导致这些低风险权重资产发生亏损。所以引入杠杆率概念进行兜底,即不论银行如何折腾设法降低其资产的风险资本要求,也不能将资产负债表扩张得太厉害。国内对该指标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文《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p&&p&&b&7)其他流动性监测指标,也称集中度风险&/b&&/p&&p&监管法规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列举其中规定如下:&/p&&p&①&b&最大十户存款比例:&/b&最大十户存款总额/各项存款×100%;&/p&&p&②&b&流动性缺口率: &/b&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p&&p&③&b&核心负债依存度: &/b&核心负债/总负债×100%。&/p&&p&④&b&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b&&/p&&p&⑤&b&利率风险敏感度:&/b&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净额×100%&/p&&p&⑥&b&市场风险价值VaR:&/b&最早只用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工具,但随着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引入市场风险资本概念,VaR值被事实内部模型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用来进行“精确”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工具,但所谓“精确”在理论上99%置信区间单尾,每年也就2-3个工作日突破阀值较为合理,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表现却非常惨不忍睹,事后检验UBS溢出天数为50天,德意志银行35天。&/p&&p&&b&针对外资银行以下三种类型的监测指标一旦超出规定比例,需要向监管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b&&/p&&p&①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的;&/p&&p&②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的;&/p&&p&③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p&&p&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银行多维度检测流动性风险,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且每月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上数据。&/p&&p&&b&5、盈利性指标&/b&&/p&&p&盈利性指标本身属于商业性质,并没有强制的监管要求,但出于风险控制目的,监管机构仍然将部分业务资格的申请和这些盈利性指标挂钩。比如在申请成为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发行CD, 参与Shibor和LPR场外报价等)需要首先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同样申请央行的一些流动性便利也需要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要求。而这里的合格审慎评估涉及到的盈利指标有:&/p&&p&资产利润率 = 净利润/平均总资产&/p&&p&净息差 = 净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净利息收入需要扣除贷款损失拨备成本)&/p&&p&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 &=5%&/p&&p&成本收入比 = 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50%&/p&&p&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 =(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资本收益)/经济资本,是相对于传统的股权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率(ROA)而言的,是资本管理植入银行内部考核管理最为典型的案例,考虑为非预期损失做出资本储备,进而衡量资本的使用效率,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挂钩。不过现实中真正用这项指标约束业务部门的非常少。&/p&&p&&b&6、 额度管理&/b&&/p&&p&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的监管指标,主要有短期外债、中长期外债、综合结售汇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合意贷款)。&/p&&p&&b&1)短期外债额度管理:&/b&每年度外管局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核定一个总额度,比如2014年度,中资银行短期外债额度139亿美元;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总额度为165.4亿美元;然后再根据总额度对每家银行进行细分(5000万到10亿美金不等)。具体银行外债定义,参考《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总体的外债管理可参见《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p&&p&&b&2)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b&不同于短期外债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即银行每年新签的从境外借款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发生额,即便明年未到期也不会继续占用明年的额度。该额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银行处根据银行每上一年使用情况和新一年的潜在业务发展情况核定,银行借用这些中长期外债必须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也就意味着用途必须是发放1年期以上的贷款。&/p&&p&具体申请事宜由国家发改委外资司贷款二处负责。&/p&&p&&b&3)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管理&/b&:和前面提及 “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p&&p&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shortFX long CNY 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负1000万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相对而言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盛行的过去几年里,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更加珍贵。每家银行管理过程中,需要每天早上给出上一工作日综合结售汇头寸余额,得出当日还有多少空间,进行实时管理。&/p&&p&具体参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该文已经允许综合结售汇头寸按周进行考核,不必每天的日末都要保持在综合结售汇头寸的区间内。&/p&&p&&b&4)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b&&/p&&p&①政策性银行的均不超过其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p&&p&②中资商业银行不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8%;&/p&&p&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2倍;&/p&&p&④外国银行分行不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p&&p&参照上述限额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对比较容易通过,每次因为实收资本或营运资本增加,申请提高限额但仍然需要几个月审批流程。&/p&&p&&br&&/p&&p&&b&5)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b&&/p&&p&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p&&p&具体事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资本市场处负责。&/p&&p&&br&&/p&&p&&b&7、集中度风险管理&/b&&/p&&p&&b&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比例:&/b&&/p&&p&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后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15%&/p&&p&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10%&/p&&p&单一客户关联度: 最大一家关联方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10%&/p&&p&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50%&/p&&p&所以民营银行以实业公司发起成立,其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并不能依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贷款需求。一家银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在20-50亿,其中最多只能有一半可以用于关联方的贷款。&/p&&p&在关注比例的同时需要注意关联方定义,因为银监会和证监会定义的差异较大:银监会扩大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所有关联法人的高管和主要股东都是关联自然人;而证监会的关联方重在企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高管的法人被定义为关联方。具体如下关系图:&/p&&p&&br&&/p&&p&&b&2)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b&&/p&&p&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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