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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邦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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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委托贷款投资方式为金安公司提供的为期1年、总额为5000万元的投资”,综合考虑《投资协议书》与《委托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二者之间关系,则该“为期1年、总额为5000万元的投资”应为本案所涉委托贷款。故本院确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金安公司向汇商全邦中心的欠款,属于《承诺函》所确定的王希志的担保范围,王希志应按照《承诺函》之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希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安公司追偿。综上,汇商全邦中心要求金安公司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要求王希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希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汇商全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四千二百七十万元、利息五百三十九万四千四百一十七元八角一分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三十三点七五计算);二、就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被告王希志向原告北京汇商全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希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一千零二十四元,由被告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希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汝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温晓汾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淄博全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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