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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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是多少?
&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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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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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跨地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考虑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总、分支机构异地施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异地施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3、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异地施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日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异地施工(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几种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2、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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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北京的建筑企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徐州施工,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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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工程收入 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工程收入 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案说法#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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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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