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策失误案例2017不解决问题当误了我+多年的青春,每年该赔多少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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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男方该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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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这样的一说,因为你们已经自愿领取了结婚证了如果那样说话,男人是不是也应该有青春损失费呢才结婚几个月,劝你们还是慎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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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为什么法律不支持你的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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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不支持你的青春损失费?
在一段感情结束后,很多年轻女性都会向对方提出索要“青春损失费”。据了解,近几年多家法院都曾受理过因分手,女方向男方讨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但法官却明确表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所以,“青春的损失”范围很难界定。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可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早在若干年前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出现了,这大概也是和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当大家看到市场经济来临后,人们的经济观念也变得越来越强,似乎很多东西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了。青春本来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结果也被用金钱来衡量了一把。损失的青春怎么办?当然要补偿?怎么补偿?用钱呗!于是,精神损失费这个词也就应运而生。别的地方还不好提这个词,最常提到的时节就是男女恋爱失败分手的时候。特别是女性,青春对于女性来说更为宝贵。如果因为某个男人而耽误了自己的青春,女性就容易想到要一些补偿。所以,我们身边也尝尝听到女性提到这个词。只不过以前都是私下里提出,或者说属于“不成文的习惯”。如今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连青春损失费都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才有了那么多去法院诉讼,想借助法律武器来帮助自己索取青春损失费的人。只可惜,法官对此明确表示了三个字:不支持。为什么会这样?怎么正确看待青春的“损失”?这样的问题在质问着每一个人。
其实,法律对于精神损失是有规定的,也会支持一些针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是,青春损失费并不能于此等同。毕竟,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虽然是你的宝贵财富,但是你不用也会慢慢消逝的。而且,如何正确使用青春这比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所以“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法院当然也就难以支持恋人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了。仔细想想也是,对于那些想要青春损失费的女孩来说,你当初和那个男人谈恋爱的时候难道不是自愿的吗?就算有被骗的可能,那么也是你自己没有详细考察对方的结果。事实上,正常恋爱和分手之后,追索青春损失费的情况并不多,多数都是不大正常的恋情过后才出现这种问题。与其说是对方损害了你的青春,还不如说是你自己浪费掉的吧。 比如,新闻中也提到了这样一个具体案例:张莉与赵楠本是别人眼中美满的一对恋人。2011年10月,张莉却将男友诉至法院,原因是2006年两人恋爱时,赵楠本有妻子,在张莉面前,赵楠承诺与妻子离婚,再娶张莉,可5年过去后,两人的关系却走向了终点。张莉说,自己最美好的年华都浪费在了赵楠身上,于是多次向赵楠索要补偿,但对方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莉向法院起诉,向曾经的男友索要“青春损失费”。这样的事情,在当今社会也不少见了。法院能支持吗?当然不能。一方面,青春本来就无法衡量,另一方面,张莉当初也是自愿等待的,何况她爱上一个有妇之夫,这本来就有悖于道德要求。与其说当初是男方有所承诺,还不如说女方是拿自己的青春在做赌注吧。如今赌输了也只能“认赌服输”,没有什么可说的。你本身就在拿自己的青春挥霍在一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游戏上,之后又怎么能说是对方损害了你呢? 从社会大众的心理上看,如果一名女性在一名男性身上付出数年感情与美好青春时光,最后得到的却是伤害,是令人同情的。有人想依次提出一些索赔的要求,或者有人想依此给对方一些补偿,我想,也可以理解吧,法律上也不会禁止。但是,这毕竟是双方都自愿才可以。单方面是没有权力要什么青春损失费的。作为律师,我也遇到过一些失恋后想不开的人,尤以女性居多。她们认为自己付出了很多,甚至是自己的全部。眼看着恋爱失败,自然痛苦不已,或者由爱转恨,愤怒于对方对自己的伤害,所以要求对方用金钱来弥补。但是要我说,感情这东西,实际上是相互的。当初你在投入自己的感情时,肯定是有感情方面收获的,不然的话,谁会光投入不计较回报呢?当初两个人关系好,实际上就是你对我好我对你好,每一方的感情付出都在收获着对方的感情回报。如果这样看的话,青春也好,恋爱也好,本来就是平等的付出,谈不上谁多谁少。为什么会有女性认为自己付出了全部呢?我认为一方面是有一些时间上的投入,另一方面主要是性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社会,男性普遍还都有处女情结。女性如果和男性发生婚前性行为的话,势必导致自己将来遇到择偶困难。而且,婚前性行为对于女性的心理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通常会使女性对这个男性产生强烈的依恋感。一旦分手,那么这种依恋感也会成为痛苦和愤怒的直接来源。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也有很多是因为性方面的问题才提出的。在现实中,不光是婚前性行为的问题,甚至有不少女性在恋爱中就有过人流的经历,这当然会伤害女性的身心健康,由此女性提出“损失”的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 怎么正确看待青春的“损失”?如何避免这种损失?我认为关键问题还是婚恋观的问题以及性观念的问题。众所周知,谈恋爱应该是为了结婚的。如果是抱着这个目的的话,那么就可以明确一个目标。假如对方根本不满足结婚的条件,比如是已婚人士,那么这样的谈恋爱本身就是错误的,有了这个错误的想法,那么得到一个错误的结果也就毫不稀奇。而且,谈恋爱并不能代替婚姻本身。那么,如果谈恋爱到一定阶段,就应该考虑结婚。如果过长时间不考虑这个问题的话,势必就耽误了时间,就容易让自己的青春过度流逝。再者,谈恋爱本身既是对对方的一种考察,也是对彼此关系的一种适应,更应该是一种享受。爱一个人和被一个人爱都应该是美好的幸福的,如果这样想的话,那么谈恋爱就不是什么浪费青春的事情,只是用时间来获得一种幸福感。至于性方面的观念问题,我认为还是应该避免婚前性行为。这样不仅对情侣之间的关系有利,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如果能做到这一底线的话,我相信不少女性面临分手时也能好受得多。 青春的确不应该白白损失掉,但是这要靠自己把握,而不能靠金钱来弥补。每天学点法律知识选自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精彩文章回复”强奸罪”:查看法学生关于“强奸罪”的总结;回复”优衣库”:优衣库事件各方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回复”实习”:查阅律所实习申请、律师工作总结;回复”常识”: 查阅知道哪些法律常识可以保护自己;回复”城市”:查阅《2015中国城市划分新标准》;回复”恋爱”:查阅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回复”第一”:了解中国法学第一班;回复”毕业”:法学毕业后都去干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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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自愿签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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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术语,是十足的民间用语,所以诉至法院后,大多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一概不予支持。笔者以为,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法妥。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所谓青春损失费,是指男女双方在分手时,一方(通常是女方)以自己为维持双方两性关系付出了青春为由,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感情货币化”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青春损失费合法吗?请看以下案例:&&&&&案例一、1998年,小青和小化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做服装生意,期间多次发生纠纷。日,小化给小青出具欠条,写明“欠小青青春损失费12万元整,三年内还清。”之后,两人离婚。2004年2月,小青持欠条将小化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12万元。小化辩称,要求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化以支付青春损失费名义给小青出具欠条,小青收下欠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自愿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不违背法律禁止性归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保护。遂判决,被告小化应支付给原告小青款1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甲男和乙女均有配偶,二人自1999年开始婚外同居。2004年,在女方纠缠下,甲男给乙女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女方青春损失费3万元。之后两人因矛盾分手。2005年女方起诉要求青春损失费后,法院认为,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乙女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同样是要求青春损失费,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呢?笔者认为,两份判决都是正确的。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来审理案件。笔者现结合实践,对“青春损失费”的性质和效力,谈一些看法。& & 一、合法婚姻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该行为应予认可。&&&在离婚时,双方均无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愧疚等情感而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根本特征为单务无偿性。& & &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诸如如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的&青春损失费&等类似约定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上协议中约定的&青春补偿费&性质,笔者认为确定为一方向另一方所承诺的损害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 & &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之间达成了类似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 &青春损失费& 的协议,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弃财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给予保护。& & & 三、非法同居关系中,“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效力不应认可。& & &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异性婚外同居,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非法同居关系中,“青春损失费”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赠与合同”都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1、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效力&&&这种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协议”,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也就是说,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当属无效合同,权利人以该协议请求&青春损失费&当然得不到支持。&&&2、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其实就是一种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 & &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如果这样,势必使“二奶”之类第三者轻易得到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但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更使第三者从中受益,助长丑恶现象,败坏社会风气,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同样不应支持。& & & &综上,对以“青春损失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在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判。
自愿签署,不违法。将来男方自觉履行,也不违法。 但如果将来男方不履行,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法律不会支持女方的主张。
我国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不受法律保护
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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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青春损失费该不该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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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董小军  刚买的新车受碰撞,虽然可以修复,但其内在价值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车辆的这种“青春损失”贬值应否获得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和争议已多次发生。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所谓的贬值损失性质的认识也不一致,并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相同案件不同结果
顾某在驾驶中碰撞了一辆新轿车,需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勘查后,核定了2.16万元的修理费用。车子虽然修复,对方却很不满意,因为经专业机构评估,这辆新车实际贬值1.6万元,新车主人认为顾某应作赔偿,并提起了诉讼。鄞州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车辆确实产生了贬值损失,就判决顾某作全额赔偿。据了解,这也是我市法院首次作出对车辆“青春损失费”进行赔偿的判决。
相同的案例发生在慈溪,判决的结果却完全相反。慈溪的张小姐有一辆宝马车,购置不到一个月,被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为此,陈某承担了6万元的修理费。但根据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宝马车的实际贬值损失有4万元,张小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但慈溪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请。
法院判决各有理由
看起来完全相同的案例,为何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鄞州法院认为,受损车辆购置不到半月,虽然得到修理,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到原厂的质量标准,客观上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其贬值损失无法避免。而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如果进行转让,其价格显然比没有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要低,这可以认同为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应该获得补偿。
关于新车贬值损失的性质,慈溪法院的看法与鄞州法院正好相反:车辆的贬值损失,是指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但这种损失是间接的,如果车辆并非待售或运输途中,其转让价格的损失就不会产生。张小姐虽然称其有将该车转让的意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其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不能获得支持。
有待法律的完善和明确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徐衍修向记者表示,新车被撞的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两个法院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作出不同的判决可以理解,很难说谁对谁错。根据现有法律,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支持对间接损失的赔偿。但车辆受损贬值,客观上造成了该车原价值的降低,而这种贬值是可以通过评估明确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他本人表示,“更倾向于支持对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但毕竟,贬值损失或者说间接损失的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会趋向保守,对此,我们必须予以理解。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时代的进步,相信社会会更注重对各种权益的保护。
本文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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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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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调解员这么说,小燕沉默不语,但是小燕的父母还是有点不甘心,但是又不好说什么。这时,为了能妥善解决问题,小杨的父母主动提出,愿意支付小燕2000元让她去买个东西留念,算是给孩子留一个安慰。
编辑:夏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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