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费调增应纳税个人所得税纳税额10万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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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要纳税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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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进财务费用的金额要做纳税调整吗?有没有明确的文件。
回复 楼主 zhongzhao433 的帖子
有明确的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shownvip:你说的这个文件我也看过,不过这说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的(我的一个同事也引用了这个法规),但是福建国税有个解析说这样的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你看看这个是否更合适点?如果福建国税解析是对的,那么和财税[2007]80号文比较一下,同样是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为什么一个要调增,一个不用呢?
07年80号文不是针对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言的
07年80号文不是针对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言的
回复 藤椅 zhongzhao433 的帖子
那要看你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是按什么入账的。
实际上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等同于年金终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等同于年金现值,而每年定额支付的租金等同于年金(财务管理概念,不是补充保险的年金)。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终值做为计税基础并计入会计账务,会计上按准则核算的未实现融资费用就已经包含在按税法的计税原值所计提的折旧中(实际上按终值计入账务,应不存在未实现融资费用),当然应按福建国税的意见调增。
如果按准则规定,以现值计入账务并计提折旧,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费用,亦即会计所计提折旧未包含终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个人认为从扣除的角度,应按2007年80号文中规定执行。
你说的福建国税的说明没怎么仔细看,但有一点可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指导企业的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前扣除折旧与按所得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一致(即会计和税法中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计税基础一致),会计上如仍有未实现融资费用,当然应当调增;但如计提可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一致,那就要看你倒插出的实际利率是否与所得税中规定的可扣除利率是否一致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 板凳 中国财务官王骏 的帖子
那么“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说的是什么呢?
税总总爱搞些和会计当中不一致的新名词出来(其实基本是一回事)
ths shownvip:在做账的时候当然是按照会计准则做,不可能是按照税法的指导做--假设现在融资租赁一项固定资产,租金每年15万,现值为100万,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万,那么我做账的时候应该是: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0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 && &&&70
贷:长期应付款& && && && && && &150
之后每年会按照实际利率法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且计入财务费用,按照福建国税的解析;
1、一开始产生70万未确认融资费用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后转回(这里有点糊涂)。
2、每年会按照实际利率法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且计入财务费用,但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
3、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50万(这点是肯定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但是企业的会计基础是80万,折旧年限相同,每年由于计税基础和会计基础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但这部分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
回复 7楼 zhongzhao433 的帖子
其实很容易解决:
1、按你的分录,会计折旧为8万/年(假定10年,会计税法无差异),税法折旧为15万/年,填报附表九时,第一列80万,第二列150万;第5列8万,第六列15万;会过到附表三调减7万;
2、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70万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每年计入财务费用7万,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中调增。
当然,如果每年计入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和会计税法计提的折旧有差额的话,税前的扣除也会不一样的。
不过,一家之见,还是多请教几个老师吧。最主要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可。
回复 7楼 zhongzhao433 的帖子
另外,福建国税能管你的税前扣除合不合法,管不了你的会计核算。
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财政部门都不管了,只订个准则,何况是税务局。
回复 楼主 zhongzhao433 的帖子
还是做个会计税收差异台帐吧,安全点
回复 7楼 zhongzhao433 的帖子
还是做个会计税收差异台帐吧,安全点
财务费用调增,折旧调减,不过好像这种融资租赁约定的付款额并不是固定,每年可能都会变化,如果是这样的话,有的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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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我有更好的答案
融资租赁相对经营租赁而言,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会计处理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业务中都按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在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折旧计提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税收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融资租赁方式确认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税法上未对融资租赁概念进行专门规定,对租赁方式划分和对融资租赁方式确认,应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会计准则中,考虑融资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体现会计核算准确性,更符合融资租赁资产实际价值;而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历史成本原则,体现税法规范性。在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方式选择上,会计上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而在企业所得税中,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选择,更注重相关数据可靠性。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税务上,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计算现值,即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已包含在税法计税基础之内,并在其使用期间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面差异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方式的不同,以及折旧年限上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文章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从本文第二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可看出:会计上处理中,将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税法处理中,不考虑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确认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一般大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融资租赁折旧资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其折旧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如果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情形,也可以加速折旧。如某运输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轮船一辆,租赁期为9年,合同中未对租赁期满该轮船的归属进行规定,轮船使用寿命估计在15年以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会计上该轮船折旧年限应为9年。而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轮船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五、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实质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投资创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上都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会计上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税法上规定将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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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融资租赁相对经营租赁而言,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会计处理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业务中都按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在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折旧计提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税收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融资租赁方式确认   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税法上未对融资租赁概念进行专门规定,对租赁方式划分和对融资租赁方式确认,应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中,考虑融资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体现会计核算准确性,更符合融资租赁资产实际价值;而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历史成本原则,体现税法规范性。   在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方式选择上,会计上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而在企业所得税中,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选择,更注重相关数据可靠性。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   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计算现值,即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已包含在税法计税基础之内,并在其使用期间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面差异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方式的不同,以及折旧年限上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从本文第二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可看出:会计上处理中,将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税法处理中,不考虑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确认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一般大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   融资租赁折旧资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其折旧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如果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情形,也可以加速折旧。   如某运输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轮船一辆,租赁期为9年,合同中未对租赁期满该轮船的归属进行规定,轮船使用寿命估计在15年以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会计上该轮船折旧年限应为9年。而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轮船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实质是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上都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会计上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税法上规定将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六、有关融资租赁实务处理   案例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专用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日至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该设备日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承租期满时,该设备归甲公司所有,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案例解析   (一)融资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核算上,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0×PVA6%,5=20×4.(万元),大于公允价值90万元,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84.248万元。   税法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支付的相关税费=20×5=100(万元)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   会计核算上,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00-84.248=15.752(万元)   2011年度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100-15.752) ×6%=84.248 ×6%=5.055(万元)   税法上,2011年度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5.05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5万元。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假设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均为5年,净残值为0,都采用直线法折旧,则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84.248÷5=16.850(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100÷5=20(万元),形成财税差异为3.15万元。   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5.05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5万元;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形成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5万元。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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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还是一次性”计入收入的争议:
  最近,北京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反馈,税务局调查组认为租赁公司的租赁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应该在收到时一次性全额列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被调查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准则,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分次计入利润总额,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能的后果:
  如果税务局的观点对,意味着上述融资租赁公司“前期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后期又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必须“前期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而后期申请退税”。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是相当严峻的问题。
  谁说的对:
  融资租赁的手续费经济实质是什么?融资租赁公司在租期内要承担管理租赁物、催收租赁债权等责任,手续费是与这些活动有关系的。基于此,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租赁手续费应分期确认收入,以客观地反映企业收入情况。在这一点上,企业所得税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一致的,也要求租赁手续费分期确认收入。
  解决办法:
  笔者已就上述问题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人员做好功课,以便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作者:王尤贵
11月1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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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直接从企业收入总额中一次扣除?对吗?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直接从企业收入总额中一次扣除?
你好 你已经做出选择了 选择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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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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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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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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