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租房期间房屋遭第锵锵三人行2016遭停播恶意破坏,我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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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电器损坏谁修?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租房期间,有的租客或许会遇到电器损坏的问题,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引发租客和房东的纠纷。那么,租房期间电器的损坏应该谁负责修理呢?责任和赔偿问题如何认定呢? 6月,因为上班原因,小王委托同事在XX路XX银行附近租了一套单身公寓。“家具齐全,但不是特别新,一个月800元,押二付一。”小王说,1月底,她要离开这了,便找来房东验收房子,房东却告诉她,热水器坏了,要她赔偿。 小王找来维修工,被告知线路坏了,要维修得费四五百元。小王翻出当时签订的租房合同,上面写明“在租赁期间,非租客原因造成的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甲方负有修缮责任”。备注一栏只注明了设备清单,并未涉及使用和维修的具体情况。而房东黄小姐认为她将房子租给小王前,热水器是完好的,在租赁期间坏掉了,理应由小王来维修。 据调查,租客均认为租房期间非恶意损坏,可不负责维修电器,而80%房东认为该由租客买单。
“很多家电都不是刚买的全新款,已经有一定的使用年龄了,我们租的时候也无法确定用多久会坏掉,如果由租客来买单的话,不在理。”租客曾先生说。
“我暂时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形,但是通常来说,我把房子租给租客,他们都会先查看房子,检查所有的家私家电能否正常使用,若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电器损坏,应当由租客负责维修并支付其费用。”房东赵先生说。
那么,租房期间电器损坏到底谁修呢?专业律师们是怎么看的。
“要举证是租客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刘律师表示,很多家具或者家电在承租之前就已经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了,因此从判定是自然老化还是蓄意破坏有一定难度。“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基本上家电等出现了损坏,都是由房东来维修。”刘律师说。
其他律师也表示,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他建议,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
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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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夫妻一方擅自出租共有房屋租赁协议效力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小庚  日期: 字体:
 【案 情】& 陈某与妻子王某共有一栋门面楼房,面积680平方米,房产证上夫妻俩人共有登记明确。此房原已出租给刘某办公司使用3年,到日租赁时间期满。租赁还未到期,刘某的属下张某表示愿承租此楼房办酒家。陈某夫妇在与张某洽谈房屋租价和是否出租车库时,两人意见不一,陈某同意房屋年租金11万元,并愿意车库一起出租。而王某表示年租金11万元价格太低,并考虑到房屋办酒家不卫生因而不同意车库一同出租。但日,陈某未经得王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与张某签订协议,将楼房和车库以年租金11万元的价格租给张某。租期9年,并约定每年的7月14日交下年度房屋租金;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一方违约,处违约金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张某向陈某交押金人民币5000元。协议签订5天后,王某才知道房屋被租情况,随即向张某表明不同意房屋年租金11万元和车库一同出租,要求解除协议,张某不同意。后协议未能得到履行。2013年8月底,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分 歧】& 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焦点问题是房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租赁协议有效。理由是陈某的行为属家事代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夫妻双方具有家事代理权。张某为善意第三人,王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租赁协议有效。理由是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种意见:租赁协议无效。理由是陈某属无权代理,且未经王某追认同意,所签协议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陈某的行为非日常家事代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可以决定。第二类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不适用夫妻相互代理权。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第二项规定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1、本案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夫妻互为代理。夫妻间有权代理的仅是于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日常事务,其范围主要包括: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它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在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夫妻行使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可以决定。
 本案,陈某与王某共同财产系房屋,属不动产。对其出租长达9年时间,年租金11万元,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租赁协议订立后当事人还应当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接受房产部门监督,其行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行为,理所当然夫妻之间不适用相互代理,任何一方不可以独自决定。
 2、本案张某非善意第三人。本案房屋出租属于夫妻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即属重要家事处理。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对王某产生拘束力,关键在于张某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即张某是否有理由相信陈某的行为是陈某与王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⑴善意是指不知情。就本案来说即是指张某不知或不应知在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陈某没有擅自出租该房屋的权限。其中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张某对所租房屋为陈某与王某共有财产的事实不知情;第二种情形是张某知其为陈某与王某夫妻俩共有,但对王某就协议款项内容下不同意出租共有房屋不知情。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时,才可认定张某为善意。只要存在其中任一种情形,均不能认定张某是为善意。而对本案出租房屋,陈某与王某夫妻俩早就到房管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明确其为夫妻共有财产,依不动产公示原则,即使张某对此房屋为其夫妻俩共有财产的事实不知情,也应推定其知情,足以对抗第三人张某。
 ⑵在张某与陈某夫妇就房屋租赁先期洽谈时,王某就向张某明确表明过“年租金11万元价格太低,不同意车库一同出租”之意思,即此条件下王某不同意出租房屋张某并非不知情。同时,在张某与陈某擅自签订房租协议5天王某知其情况后,王某又立即向张某重申了自己的主张,并要求解除协议。这些事实说明在张某与陈某签订协议时,张某知道王某与陈某就房租价格及是否一同出租国库意见不一,王某一直坚持已见,陈某无权代理王某,此实情也证明张某非善意。  ⑶第三人张某明显存在过错。《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前半部分“夫或妻非因日常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规定,既是对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时,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要求,也是提醒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从事非日常生活范围内的重大财产交易时要注意夫妻双方是否取得一致意见,即赋予了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本案张某与陈某夫妇经常相见,彼此很熟悉,张某在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当征询王某意见,了解其夫妻是否取得了一致意见。特别是在知道王某与陈某在价格和车库是否一同出租等主要问题上夫妻俩意见不一,因而在协议签订时,更应求证王某夫妻俩是否统一了意见?但张某未尽到此义务,并避让王某参加协议签订,主观和客观上均明显存在过错。& 二、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依《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协议,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协议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构成表见代理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了协议。所谓“以被代理人名义”,不仅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易时,要向其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行为人在订立协议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因为只有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使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行为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订立协议,则不成立代理,而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二是协议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交易则不是善意,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所谓无过错,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合理的注意后,仍不能发现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而如果相对人不经审查或未尽合理注意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交易,此时相对人就属于有过错,表见代理不成立,相对人则无权要求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本案,首先是陈某在非属日常家事代理的情形下,没有以王某的名义签名订立协议。租赁房屋为陈某与王某夫妻俩共有,在租赁协议上,陈某在出租方只签了自己的姓名,因而不构成以王某的名义签名订立房屋出租协议。其次,张某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因为在协议签订前,张某应当对所租房屋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在明知王某“年租金11万元价格太低,并不同意车库一同出租”意思,夫妻俩意见不一情况下,还与陈某签订租赁时间长达9年之久的租赁协议,其行为显然不当。再次,所租房屋经过房管部门确权登记,王某为房屋共有人已经公示,当推定相对人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所租房屋为陈某与王某夫妻俩共有。故,对此房屋租赁协议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张某无权向王某主张协议效力。& 三、陈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 综上,本案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共有人王某未授权陈某代理,以上又排除了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日常家事代理和表见代理,盖然性结论只能是陈某属无权代理。依《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租赁协议未经王某追认,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基于张某非善意第三人,陈某未经王某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张某,侵犯了王某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陈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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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而对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承租权时,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可以相应地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权利,而不得主张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不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
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而对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承租权时,承租人基于人的地位,可以相应地请求排除妨碍、。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权利,而不得主张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不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但不能重复主张这部分权利。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如人针对承租人的营业而实施侵权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所有权人则不能主张。同理,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不影响承租人权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张。比如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顶部堆放物品,但不影响楼下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使用的,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A使用权人是可以的。。
A法院起诉贴吧和侵权人,肖像权和名誉权
A1不属于2属于3没有申请也受到法律保护
A可以调取口卡,搜集案件证据依法维权
A您好,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一个人他以盗窃或者是其他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是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上是要求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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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遭遇黑中介 怎样解决
本人有套房子2年前出租,当时在某中介介绍下,与租客签订了2年的租房协议。期间中介未经本人允许,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并收取了高于原房租的价格,赚取差价。本人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有什么机构可以投诉?请法律界人士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转租的是中介,不是原来的租客。现在我怀疑原租客是该中介找的托儿,该中介私自与新租客签订了合同,将我的房子续租到明年,而事实上今年我与原租客签订的房租就到期了。该中介以他自己的名义和新租客签约,其实他既没有产权也没有得到我的允许,现在新租客还住在我的房子里未搬离。但我认为这不是新租客的责任,是中介的责任,而该中介躲着我不露面,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可以报警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们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或者租赁协议吗?如果有,看上面是否有约定不得转租的事宜,如果有,那就是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建议以后再租房时将相关的要求条款都在租房协议里面明确约定,以便于更好维权。
采纳率:47%
既然与租客签订了两年租房协议,那么在此期间谁在里面住就是租客的问题了.只要房屋里面的相应设备没有损坏,那么就没有造成你的损失,那么就是合理的转让,你是不是看人家租金租的多眼红了?两年前的价格和现在怎么可以比! 一切还是要看合同说话.法律是要讲证据的!
如果租赁协议中没有可以转租的约定,对方转租的,你有权收回房屋。你可以协商让对方以提高租金的方式变更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你可以立即收回你的房屋,你是合法有效的行使你的合法权益 2 你可以联系你原来的房客,向他追究责任。3 你可以向工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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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违约,且将房屋转租第三人,房主要收回房屋。现第三人不肯腾房,我们该怎么办呢
您好 我家出租一套楼房,可是到缴租日期了还没有收到房租,而且到房子那一看,原来租房人又把房子转租给别人了。按理说租房人已经违约,我们可以收回房屋,但是现在住在里面的人不肯搬,怎么办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报警,警察也只能给你协商,解决不了就只能到法院去起诉。这些属于是民事纠纷,警察只能协调,没有强制措施的。中国法律漏洞太多了,法律好像没有强占民宅的规定。还有就是我看你说的到时间了没收到租金,如果现在住房的人把租金付给二房东了(就是找你租房的人),他没有给你,是什么原因,如果是想占有那笔房租,他就涉嫌诈骗了,你可以给他打电话联系,电话录音,先收集证据。不管是到公安部门还是法院都有用的。
采纳率:10%
这个问题很简单 你这边是可以收回房子的 前提是看看和你签合同原来的租户有没有在合同上签明可以转租,如果没有可以收回的,一般那家人是不会搬的 可以采取法律途径。
很简单:协商,不成电话报警…………不肯搬,再硬的人有法律硬么
找110吧,里面的人不出来你也不能撬门进去啊,况且是自家的房子,要不就和住里面的人谈租金,谈妥了租给他也是一样的,就怕前面的租客骗了后面的钱走,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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