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撞了一个人,他继女在湖州老城区房子有房子,提出临时用工合同要求按城镇赔偿合理吗

急!盖房子承包给包工头,出了事故,自己需要付什么责任吗?_百度知道
急!盖房子承包给包工头,出了事故,自己需要付什么责任吗?
农村盖房,包工头也是农民,包给一个包工头,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只有一份由工头保存),一切问题由包工头负责(包工头可能没有资质证),现在出现工人摔伤事故,正在抢救比较严重(因为是头部着地)!请问我应该负有多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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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我国《建筑法》第65条对此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没有资质,且又是房屋的受益人,在选择承揽人上又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与包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首先看盖的是不是两屋以上的望到,如果是,则盖房人要选择有资质的承揽人,在此种情况下,盖房人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盖房人在选择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所以,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谢谢!家里是盖的2层楼,工人中午喝了点酒,现在可能抢救不了(或重伤),工人今年50几岁!如果赔偿,请问我大概需要赔偿多少?
  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其他合理费用;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不知道你在那个地方,也不知道最终法院判你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所以无法答复你的具体数额,见谅!你多少有些责任,建议适当花些解决了事。
现在还在抢救,谁都不希望出现这种状况。我现在就是了解一下,我的责任及赔偿,有个心理准备吧!
嗯,如果回答对你有帮助,请给些积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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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人摔伤这件事情上,由于你雇佣的包工头无相应资质,因此你与包工头因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赔偿完工人后你可以要求包工头就你所赔偿的部分依据你们双方间的合同进行追偿。
大概需要赔偿多少?(工人伤情很严重,可能抢救不过来!50几岁)
这个不好计算,具体结合工人的家庭情况,比如所需赡养的人的年龄,所需抚养的人(若无可不计算),还有工人的工资,当地的标准等等很多,建议详询当地的区法律援助中心,让他们帮你仔细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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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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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单位一临时工没签过用工合同,现在不干了,我单位要付养老保险吗_百度知道
我单位一临时工没签过用工合同,现在不干了,我单位要付养老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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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玩儿大了
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都是合同工。(就连退休返聘都有返聘协议的)您这个临时工干了多久不知道,但是既然问出这个问题,没有签过用工合同(入职30日内必须签订),怎么赔偿您一定清楚,既然是合同工,社保肯定是要有的,而且是入职当月就需要购买。建议:1、如果他主动提出离职,赶紧满足人家 ,让他走人;2、如果意识到没有签劳动合同,最好还是私了吧,能少赔点少赔点。3、跟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相比,社保这点钱还叫钱吗?法规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只要是发生劳务雇佣关系的,就应该依法为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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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
我爸爸是本市拘留所的临时工,今天凌晨突发心脏病意外死亡。请问如何赔偿?我爸爸月工资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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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应该根据劳动的事实情况分析该死亡人员与单位的关系是临时雇佣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2、确定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死亡还是劳动过程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
存在雇佣关系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受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减少雇主责任。
如果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照工伤赔偿程序维权,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工伤死亡赔偿。自身疾病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劳动法专家叶赫那拉闻多回答你的提问;一、是否适用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看守所隶属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属于国家机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没有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三、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你父亲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视为工伤。四、工伤的补偿;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加放社会保险的,依照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赔偿。综上所述,本案例视为工伤无疑。具体补偿内容及金额依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
所里说只是给我爸提供一个住宿场所,没要求我爸住在那里,是我爸自愿住的,休息时间不算工伤
本案例视为工伤无疑。具体补偿内容及金额依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告诉你属于工伤了,还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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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望采纳
我爸爸做饭的,厨师。半夜睡觉时去世的,属于哪个?怎么赔偿?
这种情况,可能会补偿吧。赔偿谈不上哈。找单位谈谈,闹一下,可能会赔偿20万左右。望采纳、
依照哪些法律条律你能告诉我么?
抱歉,你这种情况没有法条依据。往往单位会多少考虑点死者损失会支付一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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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作时间内死亡的吗,拘留所工作那来的临时工,应该是合同制的员工,或者是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吧!如果是工作时间外死亡的,有12个月的补偿,如果是工作时间内死亡的,最低消费60W,外加抚恤金(这需要你妈妈达到退休年龄,还有你爷爷奶奶)
不是合同,我爸爸做饭的,但是24小时驻扎在单位。我妈妈下岗了
不是要求24小时驻扎拘留所,只是住宿在拘留所,这样的话只有12个月的赔偿,别的没了,不过你们还是可以争取以工亡赔偿,毕竟单位有钱!
单位要求住宿的啊
合同有吗?或者是岗位职责之类的东西,还有就是你爸爸具体的上班时间。这种情况不好认定为工亡,你们只可以去闹,闹闹他们会多赔点,原则上不属于工亡的!
最高也就赔偿20w是么?
广东这边是15个月的赔偿,你老爸这不属于工亡,除非你可以证明你老板是因为疲劳致死,向法院起诉单位,不然就只有15个月的赔偿了,你所说的20W没有根据,如果是工亡最低消费是59万多,费因公死亡的是12个月~15个月的工资赔偿。没有20W一说。
你爸才刚死,你就着急着赔偿,唉 哀悼逝者!
我不想提这些问题,可是这就是现实
请问你爸是在看守所里做什么工作,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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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和现在工作的企业发生纠纷,派遣合同中,你与实际用工单位是没有劳动关系的。如果是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你可以告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股份公司乃至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的时候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现在流行的“劳动派遣”模式。为何这种用工形式会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呢?劳动派遣表面看似乎是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害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取的规避方式。且看劳动法的表述“《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套上紧箍咒,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合理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用工单位热衷于劳务派遣用工呢?  我想大概有如下原因:  1、对劳动者的使用随意性增强。  在劳动派遣用工的使用上企业可以机动的用人,一旦出现企业资金短缺,季节性停产,违章停产,原料短缺等用人单位困难时,这些单位可以很容易的减少人力成本。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则没有了,辛辛苦的工作,不论你干得好干得坏,人家要赶你走你不走也得走,即使干好了,人家也用不着给你加官进爵。干好了是应该的,干不好看不顺眼就可以踢走。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对用人单位的约束相对较弱,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容易左右劳动者的命运,一些劳动者不得不牺牲些利益或自尊才可能保住自己的饭碗。  2、对于同工同酬的逃避  虽然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由于劳动法实施时间还不长,宣传普及的程度还很低,相当多数量的劳动者还没有同工同酬的想法和概念,他们仅仅知道自己和正式职员有区别,想当然的以为低人一等,很容易认可薪酬标准也会比正式员工低的条件。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些劳动者的质朴和无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  3、逃避或减轻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由双方转向三方,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诸如劳动者伤亡等的索赔变得复杂和困难,用人单位有了推卸或减轻责任的空间。这在劳动法规还亟待完善的中国,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不利的,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将提高。  4、避税  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避税省下来的钱若是能真的落入劳动者的口袋,那对劳动者来说是好事!  其实国家对劳动派遣用工是有限制的,目前各用人单位对各个职务岗位普遍使用(或转为使用)劳动派遣用工,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向劳动部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国务院法制办日公布的劳动法实施草案也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总的来说本人不倡导推广用工劳动派遣制,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工只是“外人”,在用人单位没有发展的空间,仅仅是“劳动工具”,即使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只是解雇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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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向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索取合法权益,通过劳务公司和企业沟通.如果劳务公司不管或没有达到效果,你可以直接和企业沟通,如果都不行的话,你可以依据劳动法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企业和劳务公司.
留好你在A企业工作的证据,比如A企业为你发工资的工资条或银行记录,将来可以作为证据。
小兄弟,你提早一年就考虑这个问题,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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