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标准用工单位注销我没有同意一次性解结,现在才提出终止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那年标准算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咋办,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有多少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咋办,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有多少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劳动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劳务派遣工发生咋办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的处理: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4、工伤的赔偿根据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二、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有多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按标准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延伸阅读: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怎么办王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根据与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农民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约定顾某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由B公司......
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时受伤张某初中毕业后,因家庭生活困难,从乡下来城里打工,应聘了某劳务派遣公司。被聘用后,该公司将张某派遣到一家安装公司做力工,在安装一设备时,没受过专业训练的张某不慎从三米多高的设备上摔了下来,造成椎骨骨折,骨盆断裂,住进了......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受工伤后治疗期间,劳动者并不被解雇,应当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其待遇按照原来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但是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特别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用工方无故不发放该项赔偿时,劳动者应积极主张。除此之外,交通食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都属于工伤赔偿范围。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工伤赔偿相关栏目
关于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咋办,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有多少 的推荐内容
工伤赔偿相关咨询
南京劳动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知名的劳动争议律师为您解决劳动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工伤赔偿相关咨询
工伤赔偿相关案例
工伤赔偿相关资讯
工伤赔偿相关法规
工伤赔偿相关合同
工伤赔偿相关专题
工伤赔偿热门专题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工伤赔偿协议书,工伤赔偿计算,工伤理赔,索赔程序,工伤鉴定赔偿范围等工伤赔偿专业内容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 。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5-15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最新范文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当前位置:
宋**诉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解除
作者:许波&&发布时间: 10:15:50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待遇 仲裁前置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此,工伤职工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但可以视为已经包含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一审: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3号(日)
二审: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809号(日)
基本案情 
原告宋**诉称:2012年5月,其应聘到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日,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日,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未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仲裁裁决,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未予支持,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
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并诉称:宋**于2012年5月在被告处接受培训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宋**在仲裁时未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超出了仲裁裁决的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宋**应聘到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未办理工伤保险。同年6月,宋**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属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宋**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宋**未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予支持。宋**不服仲裁裁决,在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凤台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宋**与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住院治疗的医疗费2571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3460.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86.95元,合计37711.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三、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3.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宋**、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淮民一终字第0080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宋**与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宋**在参加岗前培训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未按规定为宋**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当视为该请求中已经包含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故对于宋**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宋**的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抗辩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当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淮南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10个月,计49340元(59212元/年÷12×10),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20个月,计98680元(59212元/年÷12×20)。被告认为应当按安徽省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相关工伤待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该案例涉及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工伤职工只有劳动关系解除时方可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工伤职工依据该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未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但该请求中可以视为已经隐含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许波、郑虹、高举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李永、王元元、焦波
编写人:许波
编写人及审稿人联系方式
附裁判文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3号
原告:宋**,女,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立新村483-1号,公民身份号码254243。
委托代理人:王保琳,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康泰佳苑门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一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玲,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日受理原告宋**诉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并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王保琳,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宋**、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一平、委托代理人杨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诉称:2012年5月,原告到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700元至1500元。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日,经原告申请,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1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84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医疗费25714.10元、护理费98680元,合计元。
宋**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宋**的居民身份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宋**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拟证明该案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的事实;
4、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证明,拟证明宋**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714.10元的事实;
5、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拟证明宋**住院治疗的事实。
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并诉称:宋**于2012年5月在被告处接受培训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宋**的工资低于2011年度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安徽省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现请求按每月3386元计算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宋**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一个月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031元。宋**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了仲裁裁决的范围,应不予支持。
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仲裁裁决的范围。
经当庭质证,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宋**提交的证据4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不是原始发票,应不予认定。宋**对被告提交证据2的证明观点持有异议,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仲裁范围。本院分析认为,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属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宋**应聘到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已领取当月工资793元。日上午8时许,宋**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102线毛集消防队东侧路段,与前方行驶的平板四轮车相撞,致宋**受伤,平板四轮车驾驶员驾车逃逸。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宋**与平板四轮车驾驶员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宋**受伤后即被送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系:1、右股骨干、髁间粉碎性骨折;2、头颅外伤;3、右前交叉韧带、髌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共住院治疗25天,于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5714.10元。2013年7月,经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宋**与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日,宋**申请工伤认定,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2015年5月,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宋**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经宋**申请,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仲裁裁决,现宋**、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淮南市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913元,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212元。
本院认为: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宋**与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宋**在参加岗前培训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未按规定为宋**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宋**主张停工留薪期3个月并无不当,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由于宋**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淮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计51913元/年÷12×60%×3=7786.95元。宋**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计51913元/年÷12×60%×13=33743.45元。宋**历经多次仲裁、诉讼的时间较长,致使原始发票遗失,但其实际支付住院治疗费用25714.10元的事实存在,故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宋**主张的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符合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安排护理人员进行了护理,并且在被告始终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安排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可能性不大,故对于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护理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宋**在住院治疗期间确实需要护理,但宋**主张的护理时间过长,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仅对其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予以支持,对其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月支付一个月的护理费,其护理费为51913元/年÷12×80%×1=3460.86元。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享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当视为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现宋**在诉讼中也明确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宋**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宋**的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当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淮南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10个月,计59212元/年÷12×10=49340元,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20个月,计59212元/年÷12×20=98680元。被告认为应当按安徽省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相关工伤待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宋**与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住院治疗的医疗费2571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3460.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86.95元,合计37711.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三、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3.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宋**、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波
代理审判员   郑  虹
人民陪审员   高  举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欣
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淮民一终字第00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康泰佳苑门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一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立新村483-1号,身份证号码254243。
委托代理人:王保琳,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南文商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王保琳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淮南文商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原审诉称:2012年5月,宋**到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工作,月工资700元至1500元。日,宋**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日,经宋**申请,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淮南文商房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淮南文商房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1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84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医疗费25714.10元、护理费98680元,合计元。
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原审答辩并诉称:宋**于2012年5月在公司接受培训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宋**的工资低于2011年度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安徽省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现请求按每月3386元计算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宋**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一个月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031元。宋**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了仲裁裁决的范围,应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宋**应聘到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工作,已领取当月工资793元。日上午8时许,宋**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102线毛集消防队东侧路段,与前方行驶的平板四轮车相撞,致宋**受伤,平板四轮车驾驶员驾车逃逸。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宋**与平板四轮车驾驶员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宋**受伤后即被送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系:1、右股骨干、髁间粉碎性骨折;2、头颅外伤;3、右前交叉韧带、髌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共住院治疗25天,于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5714.10元。2013年7月,经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宋**与淮南文商房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淮南文商房开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日,宋**申请工伤认定,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工伤认定。淮南文商房开公司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2015年5月,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宋**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经宋**申请,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仲裁裁决,现宋**、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淮南市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913元,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212元。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宋**与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宋**在参加岗前培训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淮南文商房开公司未按规定为宋**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淮南文商房开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宋**主张停工留薪期3个月并无不当,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由于宋**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淮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计51913元/年÷12×60%×3=7786.95元。宋**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计51913元/年÷12×60%×13=33743.45元。宋**历经多次仲裁、诉讼时间较长,致使原始发票遗失,但其实际支付住院治疗费用25714.10元的事实存在,故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宋**主张的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符合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安排护理人员进行了护理,并且在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始终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安排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可能性不大,故对于淮南文商房开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护理费的抗辩,不予采纳。宋**在住院治疗期间确实需要护理,但宋**主张的护理时间过长,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仅对其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予以支持,对其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支持,淮南文商房开公司应当按月支付一个月的护理费,其护理费为51913元/年÷12×80%×1=3460.86元。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享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了要求淮南文商房开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当视为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现宋**在诉讼中也明确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宋**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以支持,淮南文商房开公司认为宋**的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当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淮南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10个月,计59212元/年÷12×10=49340元,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淮南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20个月,计59212元/年÷12×20=98680元。淮南文商房开公司认为应当按安徽省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相关工伤待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宋**与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宋**住院治疗的医疗费2571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3460.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86.95元,合计37711.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3、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3.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4、驳回宋**、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淮南文商房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一审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伤赔付问题,虽然在仲裁诉请中有所表述,但仲裁裁决并未对该部分裁决,故该部分应先行仲裁;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安徽省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针对淮南文商房开公司的上诉,宋**当庭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宋**在仲裁时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原判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妥当。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142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4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80元”,该仲裁请求虽然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故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诉请上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就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请合并审理程序并不违法,淮南文商房开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宋**在淮南工作,原审法院以淮南市作为统筹地区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淮南文商房开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淮南文商房开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永
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
代理审判员  焦 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凤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五级伤残可以解雇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