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说,到底最终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了谁的利益,商家

职业打假人到底侵害了谁的利益?_百度知道
职业打假人到底侵害了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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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要说侵害了谁的利益,个人认为还是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当然不会很多,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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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问的是谁得益?平民?法律?还是他们背后的人物?中国的法律存在许多的灰色模糊地带,利用这些模糊地带,一种有组织团伙的出现并不为奇,更何况在一些实权人的支持下发展
谁的利益都不会侵害
某些报纸还说这种行为不好呢
人家打假人关谁什么事,难道要打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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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火打劫只能阻碍行业进步 趁火打劫只能阻碍行业进步 作者: 张会亭  7月29日,笔者在中国营销传播网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的拙作,文中针对当前一些“大牌零售商场”向厂家及供应商频繁征收入场费、专柜费、促销费、堆头费等诸多杂费的现象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评述和中肯的批评、建议,文章推出后引起了一些网友的讨论兴趣,于是便有网友发来帖子进行善意的争鸣,使笔者从中也受益匪浅,但有部分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归纳起来其典型说法如下:   现在许多大牌商场向厂家及供应商征收入场费、专柜费、促销费、堆头费等诸多杂费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不但是南昌,连上海、广州、深圳等其他大城市都广泛存在同样问题。而且还存在一个怪现象就是:城市越大,竞争越激烈,一些大牌商场就相应越牛,征收的费用种类和金额就会相应越多。虽然许多厂家和供应商对商场这种做法大为不满,也知道这样大大压缩了他们的利润空间,但是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许多人虽不情愿但最后还是不得不交了(南百现象只是一次明显的冲突),可见大家已经基本默认了这种收费。现在你一下子跳出来信口雌黄,大加批判,那你说现在不管是大小厂家还是供应商,又有哪家幸运地躲过此劫了呢?   针对上述争鸣,笔者作出如下分析和回答:   诚然,笔者也很清楚,不但是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就连全国的许多二级城市都广泛存在着这类问题。并且的确是城市越大,商场就越牛。但这样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你用“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来反驳我的话,那我最多只能说它更体现的是厂家面对激烈竞争时代的一种“无奈的容忍”。   事实上,就当前形势而言,商品供应的日趋富余与消费市场的日趋低靡之间的矛盾已经越来越明显,买方市场的现状已经使生产商人人自危,他们已经开始自觉地在生产商层面上发起了质量和服务竞赛(这一点在家电行业尤为直观:假冒伪劣的销声匿迹、产品质量比九十年代的明显过硬和各厂家对顾客服务的加强都是厂家自身加强重视的直接功劳),再加上WTO风头正盛,即使关门在家谁都能想象到“与狼共舞”的滋味,于是大家心里充满了“安身立命的忧患意识”,都知道该怎样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换句话说就是:厂家全方位进步的自觉性真的不需要任何外人去耳提面命,更不允许任何人去恶意地趁火打劫!这就是“市场”这个“无形指挥棒”的自然魔力。更何况这时候如果有人趁火打劫,直接向厂家“叫板”,客观上会迫使厂家抽出手来忙于应付,会让他们在生产研发追求创新的时候还要时时担心营销成本会不会无谓地增加。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无道理的:企业在精心研制推出新品的时候,自然会考虑在营销渠道上进行较大的推广宣传,并且也往往在推出新品的时候才扩大终端卖场规模。这时候发现入场费、专柜费、促销费、堆头费等各种名目的杂费项目接踵而来,给马上就要与消费者见面的新品来了当头一棒,这无疑是对厂家和供应商多加了一道门槛,多树了一道屏障,使他们的创新激情骤减,只得因循“行规”,缓缓而行。大大地挫伤了生产商的创新锐气和“科技刷新率”。对整个行业和社会的进步也会起到极大的阻碍作用。   还有一个公认的事实就是:由于此类现象长期的“见怪不怪”,使得许多商场“意外地发现”这是一条“极具保障性的创收捷径”,它的“保障性”就来自于它的“强制性”,据了解,深圳一家知名百货超市开业时将近两千多万元的装修和卖场专柜制作费几乎全部由厂家和供应商共同抬出。又有多少家商场动辄向厂家收取高额的入场费和导购员管理费!并且这种捷径的发现使一些商场具备了恶意杀价的资本,一旦遇到节假日促销等类似活动,便“盛情邀请”大家提供特价品,稍有不从这次促销便没你的份儿,就意味着你不配合他们的工作,你与商场原有的“感情和关系” 以后就会大打折扣。这种“舍别人的卒,保自己的帅”的行为着实让大家寒心。   随着WTO的号角催促,国外一些超级零售大户或在外面虎视眈眈或已经正在抢夺国内零售市场,但他们规范的管理和效率着实值得我们每个国内同行去学习,而不是舍本逐末地去巧立名目收杂费,更何况这费尽心机搞来的竞争优势竟是拿别人去做“垫背的”。   至于大牌商场征收杂费的做法对供应商层面的影响,笔者在上篇文章里面已经形象地做过比喻,他们没有白做的生意,他们往往会把来自终端商的压力“准确”地传达到生产商身上,最终还会来厂家这里寻求补偿(反正现在是买方市场),这对生产商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本文其实是想对某些特别离谱的大牌商场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敲响一记警钟,以引起整个行业的重视和自律。最后提醒他们一句:市场没有规则,也便没有赢家!   编者注:对“通路利润”的高度依赖,会使零售业脱离最根本的盈利模式,商家放弃市场研究,放弃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放弃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会导致全行业经营能力的全面退化,从而引出以下两个弊端:一是养肥了一帮素质低下,只会敲榨勒索伸手拿钱的采购员。 二是“通道利润”的存在使少数大供应商可以凭藉财力垄断通道,从而加剧零售业的“千店一面”,这种同质化危机又导致恶性价格战和利润危机,后反过来加深对通路费用的依赖,形成了一个死循环。   在零售为王的路上,通路利润正在变成一种新型的零售业的“鸦片”;多少英雄沉迷吸食而不能自拔,最终导致尚未成王,就走向死亡。无论是美国的凯马特、还是福建的华榕,在他们行至最艰难处,供货商无不给了他们最后致命的一击。
---------------------------------------------------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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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 供应商:你找我,我找谁?  巩俐在《漂亮妈妈》里有一句台词:“(孙丽英对着儿子)你不高兴了,可以找妈妈撒气;妈妈受了委屈,我找谁去呀?”将这句台词化用过来,就十分形象地说出了供应商们的心声:“你嫌市场恶意竞争利润薄了,就让我来‘赞助’;那我作为渠道的中间环节,利润也越来越少,我向谁要去?”   的确,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作为中间环节的供应商的日子也不太好过。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并伴随着中国顺利加入WTO后的逐步与国际接轨,中国的传统产业便像雨后春笋般地迅速滋生蔓延开来。可以不夸张地讲,现在大型百货商场中卖的商品基本上都或多或少地达到了一定的市场饱和度,尽管小食品、日用百货等不像家电业那样“舞枪弄棒路人皆知”,但其品种之繁多也足以用“过江之鲫”来形容(这一点从洗发水和儿童食品等大众行业可以明显看出)。因此,作为中间商,便会自然遇到下面四种典型的“难言之隐”:   1、如果是知名品牌的代理商,广告宣传和终端形象建设往往无须自己操心,并且对产品的销路也往往不用发愁,但每月惊人的回款和分销任务也足以令每位当事人头痛。这正像人们往往羡慕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威风,却往往体会不到他“上要看天子脸色,下要去协调众臣”的苦衷一样。所以,名牌产品供应商来自厂家和终端商的双向压力都是很大的。   2、如果是小品牌(这里我们不能随便叫人家“杂牌子”,因为任何“大品牌”也都是从“小品牌”成长起来的)的代理商,则在起初与零售商场谈的时候往往要“求爷爷告奶奶”地去“装孙子”(在这里笔者并不是有意要去骂谁,而是事实往往如此,尤其是在与一些“大牌”商场谈的时候最明显,他们动辄以“产品不知名,你就做个灯箱宣传一下吧”或“我们这里位置已经不多了,你又不是名牌,没法与别人比,就多交点入场费吧”等为名让你出这费那费),这时你手中唯一的优势恐怕就只有价格了,但是即便你凭低价进去了,以后要是再有个什么“这节那会”的,最先找的恐怕还是你的麻烦。   3、并且这里还有一个共同的苦衷就是:大凡某种产品的供应商,往往并不只给你一家商场供货,今天你“开业”,明天我“店庆”,后天他“过节”,虽然从商场人气和出货能力再加上双方私人关系等因素考虑可以作出适当“倾斜”,但毕竟“手心手背都是肉”,并且“大面上还要过得去”,于是出于“全面权衡”,要“赞助”大家都有份,最终“好汉架不住人多”,大家“瓜分”下来,开支也大得惊人,但往往又无法说出口,打掉牙还要往肚子里咽。   4、再就是往往会有一些信誉不高的商场拖欠供应商的账款或故意拉长结账期,一个资金实力略小一点的供应商若同时遇到三家以上这样的商场恐怕就会有点吃不消,即便是实力较雄厚的供应商遇到这种事恐怕也有点为难。   如此看来,有些商场的“苛捐杂费现象”显然是有悖于“公平合作原则”的。常言道:“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古人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奉劝一些“明显离谱”的商场多想想自己如果是供应商,又该会如何做? 厂家:这是在“敲竹杠”?  如果站在厂家的角度来看,对于“收费是为了抬高门槛保护实力派”的说法是显然站不住脚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它的“诡辩性”:   首先,以“频繁收费”来做“门槛”并不能阻拦小品牌的进驻。这主要是因为大品牌往往会有一定的“品牌拉力”,而这一点恰恰是许多小品牌的“共同弱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小品牌比大品牌更“急于”尽快把货分销出去(因为大品牌往往还可以因为自身地位而适当“摆谱”,反正不愁卖),而大牌商场往往是一个绝佳的“品牌传播场所”(比“寻常巷陌”要有更强的可信度和美誉度),所以,许多小品牌往往会以“比大品牌答应更多条件”为代价来寻求与大牌商场的“联姻”。   其次,许多大牌商场的“筛选刷新理论”只是“虚晃一枪”,并无真正“彻底把小品牌剔出场去”的本意。因为,众所周知,小品牌因其“品牌知名度不高”而成就了“价格透明度不高”,所以其单位商品的毛利率要比大品牌高很多,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挂“大品牌撑门面”之名而行“小品牌赚利润”之实。这点道理“地球人都懂”,而况“精明的大牌商场”乎?   再次,也是让我们越想越可怕的。那就是――我们不妨做个形象的比喻:   放眼宏观,在国家发展势头良好的今天,全民产业生产能力的过剩使“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要不然国家也不会想方设法号召全民“扩大内需”),于是各种生产厂家便去想方设法地讨好消费者,以使商品“从价值到使用价值”的整个流通环节达到畅通无阻,于是便“雇佣”一些代理商像“镖师”一样将产品“押送”给消费者。但是,在就要走到目的地的时候,“镖师”突然发现,在环节的“末端”,有一个“掌握着‘价值释放’ 大权的‘大汉’”(这是笔者临时做的形象比喻,因为只有在零售终端才能完整实现“从价值到使用价值”的“跳跃”,就好象一下子把价值“释放”出来了一样)拦在当道,身似铁塔,岿然不动,干什么?收买路钱!“镖师”一想马上就要到目的地了,就别动武伤和气了,于是就顺从地缴了10两银子。大汉伸手接过银子塞入口袋,“镖师”以为放行了,正想通过,却不料大汉又伸出手来,原来是嫌少,他还要!这时候“镖师”为难了:   a、如果继续给钱,就会把自己的佣金也贴进去,那自己岂不白跑一趟?   b、如果坚持不给钱,那就休想过去,但现在货在我手上,并且我已经向“老板”缴了押金(货款),在没送到之前,那是我的呀!   c、如果硬拼,双方肯定都有损失,不可取。   d、那还不如我干脆再多缴点钱,然后回去向“老板”说明实情,争取让“老板”给我补回来,至少也得我们双方分摊。   于是,“镖师”从“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出发,理所当然地选择了d。“老板”在家不知实情,听“镖师”一说,马上说:“不会吧,你这是在‘敲我的竹杠’!”待“镖师”彻底把实情讲清之后,“老板”最后采取了更可怕的一招:   “老板”立即召开“全体会议”,并在大会上作出重要指示:鉴于在渠道中途的事故,使我们的运行成本无谓地增加,因此,为了挽回损失,我们必须从生产环节中将它弥补回来。于是……(接下来恐怕很多人都会续写了) 总结语:在博弈中求平衡  笔者这个比喻绝非“妖言惑众、危言耸听”,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有良心的厂家不会由于渠道成本的增加而在生产环节上偷工减料,但是,终端零售商向供应商施压的最终结果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加到厂家头上。并且这种“竭泽而渔”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它会逼迫一些厂家“为顺应终端商的要求”而作出无奈的调整。   一个地区的经济要想迅速地发展,就应该首先提供一种规范而又宽松的经营环境,就像“广开言路才会有百家争鸣”一样。一旦让大家“逼得伤透了心”,就很难再出现“百花齐放”的壮观景象。祖国这么大,“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如果一些终端商“频频叫板”,那么不论是厂家还是代理商,到更为宽松的外地去开拓市场都是未尝不可的,所以,像江西那位教授所说的“双方相争,江西经济最终得利”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当大家都不愿在这里发展的时候,本地经济如何去寻求更大的突破?   其实无论是厂商之间还是供应商与终端商之间,都存在一个利益的“博弈”,通俗一点讲就是“跷跷板游戏”。大家都是在不断的博弈中追求一个“动态平衡”,如果暂时抛开消费者的话,大家都是为了赚钱,其他都是扯淡。任何一方想“贸然”地藐视另一方或想对它施压,都不是一个“生意人”的明智之举。   有人将一些“大牌商场”比作“围城”――没进场的总感觉里面红红火火很能卖货,进了场的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钱是在给商场挣的。但是这里笔者还想补充一句:当大家进了城之后都是苦不堪言的时候,要想想还会不会有人再想进来,因为我们谁都不能否认: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特别是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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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不当收取附加费 罚500万
家乐福不当收取附加费 罚500万 记者林燕翎/台北报导 公平会昨(6)日裁定,家福公司(家乐福量贩店)向供货厂商强制重复收取附加费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违反公平法第24条规定,公平会委员会议决议罚处新台币500万元。 公平会接获业者检举指出,家乐福在与供货厂商签订的定型化供货合约中,要求供货业者负担「附加费」、「共同商品服务费」、「固定优惠退佣」、「有条件退佣」、「节庆促消费」等11项附加费用。 公平会指出,以提出检举的供货商为例,99年度营业额为1,200万元,但家乐福收取的附加费用却高达471万元;2000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缴交的附加费用达393万元,严重压缩业者生存空间,导致业者不堪负荷,影响市场交易秩序。 这已经是家乐福第二次因为不当收取附加费用,被公平会处分,上次家乐福被公平会罚处新台币400万元。公平会过去曾经处分四件同类型的案例,包括惠康超市罚处200万元、莱尔富罚处100万元、福客多罚处60万元。 公平会副主委郑优表示,家乐福并未就全年度的促销活动与供货商协商,片面制订「新店开幕赠品承诺书」及「重新改装新开幕赠品承诺书」,并强制供货商重复负担「开幕特别条件」、「店面改装新开幕特别条件」等费用。 根据公平会调查,在台湾的超市流通市场具有相当的市场地位。郑优强调,流通业虽可向供货商收取附加费用,却不表示流通业可毫无限制的收取附加费用,必须遵循附加费用与商品销售的「直接关连性」与「比例性」两项原则。 【记者黄秀义/台北报导】家乐福量贩店指出,目前还没有收到公平会的处分书。不过,前次被罚处400万元的案子,已提起行政诉愿。 另外,量贩店业者指出,公平会接到小厂商的检举就调查并处罚业者的情况,将影响到流通业者与小型厂商合作的意愿,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业者不敢与小厂商往来,反而会压缩小型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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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曼谷讯)面对外资大型超市最近几年蓬勃发展,并主导泰国零售市场的现象,泰国政府将制订新条例加以纠正。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   报道指出,最近,来自荷兰的超商Makro和英国的Tesco-Lotus都被泰国当局要求针对他们向泰国供应商收取费用的行为作出解释。法国的加乐福和Big C也将在7月1日就此作出说明。   泰国政府目前正在草拟的条例,可能户限制超商的经营时间、地点、广告支出和对供应商收取的进入超市费用与基本日常用品如米和牛奶的售价。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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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叫停不合理进店费
北京叫停不合理进店费
经济日报   7月25日北京市商委、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通知》   由拖欠数百家供货商5000多万元货款的城市之光倒闭案引发的超市进店费之争有了下文。7月25日,北京市商委、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应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力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不要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商品流通。   《通知》特别强调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得滥收费。北京市商业将清理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合同,杜绝合同乱收费;纠正采购人员暗箱操作,如向供应商推销相关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向供应商摊派零售企业自身费用的行为。(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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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针对供货商提出的超市出现圈钱现象、收取费用名目繁多、推迟货款结算等几大问题,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目前出现了一些超市关门歇业的现象,但原因是多方面,绝不只是利用超市这种方式来圈钱,即使有也是极少数;超市向供货商收取各种费用听起来很不合理,但既然双方同意并签订了相关合同,应当视作不违法;至于超市推迟供货商的货款结算,把巨额资金投向其他项目升值的事情,也有但不很普遍,如果投资经营失败,超市宣布关门歇业,供货商肯定受连累,即使打官司也讨不回多少货款。他们强调指出,必须顺应现代化大流通的需要,重塑厂商之间的关系,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行为。  当记者联系采访一些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时,他们大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表示这个事情正在进行调查摸底之中,目前还不太好下评论。          沿用“国际惯例”  据一些商业专家介绍,20年前,当美国工业开始依靠计算机时就出现了进场费。实际上,当时的进场费是用于支付编程费用,大约350美元。10年前,这个费用涨到了每店每个单品1000美元。现在已发展到在美国西部地区100家连锁店收每项单品10000美元,东部某些连锁店可能收取40000美元或更多。进场费已从正常操作费用变成了利润的一部分,而且经济越是发达,连锁店的规模越大,进场费也就越高。一些洋超市表示他们最初到中国时不收进场费,只想通过谈判得到更低的价格,但没能就此得到供应商足够的让步,最终还是采用了收取进场费的方法。  上海农工商超市总经济师周勇对超市收费提出了他的几点看法。他认为,首先,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收取进场费是超市与供货商经过谈判达成意向而形成的共识,具有合理性、现实性、互利性,是按市场规律办事,目的是厂商共同努力把销售量做大。其次,这是市场行为,不是垄断行为,目前没有哪一家商家能够垄断市场,而且目前生产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是高于零售商的平均毛利率的。对有的供货商是不收进场费的,有的供货商在成本中列支了进场费,那就争取征收进场费;如果供货商在成本列支中没有进场费,那么就要通过谈判来解决。         做大市场的代价  一些超市老总接受采访时感慨道,在20世纪80年代,那时商品市场供小于求,是零售商求着供货商,比如进一台万宝冰箱要搭5个电饭锅。国内的连锁公司在10年前开发连锁超市时,不仅收不到进场费,而且是低着头拿着现钱去向代理商“求货”。经过10年拼搏,中国商业不仅建立了连锁网络,而且也推动了中国的商品生产从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现在,供应商已经愿意接受连锁公司收取进场费的交易条件了,因为网络是有商业价值的,可以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所以获得网络的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当的交易费用。实际上,对供应商来说,这个网络的市场价值就在于降低交易费用,“跑百家,不如跑一家”,产品大批量进入大型连锁公司的“直通车”上市,不仅能使销售量大幅度上升,从而在短期内打响一个品牌、做大市场。  北京物美集团副总裁吴坚忠认为,当一种不知名的商品进入超市销售时,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美誉度的超市实际上是在以自己的无形资产为这些商品促销,假如这种商品不好或出现什么问题,超市的无形资产是要付出损失和代价的,何况超市的市场空间也是有限的。          谁的意见最大  业内人士认为,超市收取进场费是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现在的供货商太多,超市有选择的余地。具体说,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供选择的商品多了,可供选择的商场、超市多了;而对于超市来说,可供选择的产品也多了,可供选择的供货商也多了。这是当前商品供过于求的大背景所决定的。在超市与供货商的关系中,在交不交进场费以及交多少等方面,起决定作用的还在于企业的实力尤其是产品的竞争力。如实力强大的宝洁公司就不存在许多中小供货商反映强烈的进场费和账期的问题,相反它还会对零售商提出自己的要求。  由此看来,在进场费问题上,超市与供货商出于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形成利益争夺点,出现一些矛盾甚至纠纷是很正常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对进场费意见大的,更多的是小供货商和某些有背景的供货商,一旦他们从超市出局,意见也就随之而来了。供货商对进场费意见比较大的原因还有,一个是超市企业对供货商采取高压政策,以我为主,说收多少就收多少,收取的进场费超出了供货商的承受能力;二是供货商交了进场费是否能收到其预期的效果。  正如一位商业负责人所指出的,就现实而言,进场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互利性,是厂、商之间共同约定的一种市场行为,但需要进一步明晰标准,实现公开、公平、对等,依靠双方力量的交锋和利益的共享,走出进场费所带来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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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我是某超市的采购部主管,像“榨取”供应商种种费用是我“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坦白说,这工作不好干,因为我一出声,必定是招来供应商一致的“叫苦”,当然像可乐、宝洁等公司是不大理睬我的。向供应商收取种种费用,起码在现在来说已经成为各超市的惯例,供应商也已经习惯面对这种情况,自然会将这些费用打入其营销成本内,所以―“不收白不收”(有点难听,却是事实),当然收多少、怎样收也是个学问,像当前的保健品、洗涤类的特别是洗发水等等,其打市场策略就是采取高定价、高促销投入的方式,像这类商品,你大可收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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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要进门一路用钱铺 ,揭开商场超市收费内幕   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到底有多少?3日,一位与商场打了十几年交道的供货商向记者出示了一沓厚厚的商场收费通知单。   ■进商场要一路用钱铺   首先是正常的收费。目前商场和超市的绝大部分商品都是采取倒扣的形式结算,倒扣的比例一般为20%到30%。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品牌卖出100元钱,商场和超市结算时就扣除20到30元,作为商品在此销售的应收费用。   但是,除了这20%到30%的扣额外,从商品进入商场开始,就要一路用钱铺下去。首先是人所皆知的进场费,通常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3万到5万元是最常见的。   进了场自然要摆放货品,商场和超市就要收取上架费,从几百到上千元不等。有了货,当然还要有售货员来卖。商场要向每一位售货员收取每月200元管理费。每个服务员还要缴纳1000元押金,作为“服务员在服务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施以其他有害行为的赔偿金”,如果工作不足3个月,服务员的押金不退。不管服务员是否在商场饭堂吃饭,商场都要向他们每位每月收取20元的食堂管理费。   商品开始出售了,商场每月要向供货商固定收取实际结款额的1%到2%的数额作为促销费。如果一个服装品牌每月卖出80万元的话,就要被扣除元的促销费。   ■一面条幅要收400元   但是这个促销费绝不能代替商场、超市在五一、十一、春节、三八节、情人节、店庆等各种节日的促销费。以店庆为例,商场要向供货商收取下列费用:店庆赞助费,少则3000元,多则2万元;店庆广告促销费,也是3000元到2万元不等;店堂布置费,从悬挂的POP旗帜到条幅,都要花钱,一张纸做的POP旗最低的30元,最贵的80元,条幅一面200到400元;店庆厂家的服务员都要穿商场统一制作的文化衫,一件也要几十元,比市场价贵两到三倍;连店庆时专卖店门口摆的小花篮商场也要向供货商收取几十元。另外店庆时商场所有的折扣损失都要厂家自己负担,如全场6折,或卖100送40。这位供货商说,这么大的折扣损失供货商根本受不了,所以众多供货商都是先将价格恢复到原价,甚至直接抬高原价,来减少损失,到头来伤害的还是消费者。五一、十一等节日的收费与店庆完全一样,只不过少收店庆赞助费而已。   ■收钱直接发通知单   到此为止,商场、超市的收费还没完。现在诸如网络费(网上结算),每月要收厂家50到150元不等,质检费,每月50到150元;更衣柜,每月几十元,供货商的小票乃至价签都是供货商向商场买的。另外还有服务员证章费,商品包装袋费用,店堂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保险及相关行政管理费等等,名目之多,让人咋舌。   这位供货商表示,没有哪个供货商会站出来去告商场、超市,因为那样意味着自己彻底不能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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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门槛实在太难迈
 当您在超市选购称心如意的商品时,可曾想过供货商为把这些商品摆上货架,费了多少周折?一些厂商坦言,超市设置的诸多“门槛”,使他们进退两难,更让消费者平添负担。近日,一企业驻某省城市场部业务主管小张,向记者透露了他们作为供货商,在商品进入超市、商场过程中付出的种种艰辛,请看他的自述DD
超市的门槛实在太难迈   进店合同:就像是签“卖身契”小张说,现在产品签进店合同就像是签“卖身契”,因为超市有很多让供货商难以接受的附加条件。超市向供货商收取商品进店费、新品上架费、新店赞助费、节庆赞助费已经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就连商家举办店庆活动也要供货商“出血”、“随份子”。在小张提供的一份他们公司同某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签定的《商品采购合同书》中,明确地列着:供货方进店费300元/店;新品上架费150元/项;新店赞助费100元/店;节庆赞助费更是整齐划一:元旦、五一、十一、春节、中秋,供货方必须向超市所属的各连锁店交50元。赶上超市搞打折酬宾活动,厂家都要不计成本跟上步伐,否则就要面临退场的境地。   更荒唐的是,超市丢失了货品,也要由供应商负责赔偿,如果不承担,就要在结款时根据销售额按一定的比例扣款。实际上,供货商迫不得已交纳的费用最终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结果是一些商品在超市的销售价格,大大高出了商品的真实价格。   结款要账:既要懂“规矩”还要讲“方法”   目前,供货商在超市销售商品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购销式,即厂家付货商家结款;另一种是代销式,厂家先将商品送到超市销售,待商品售出后,再向商家结款。实际上,很多超市都不按照合同规定结款,他们随意延长结款期,迫使厂家不得不“各显神通”,千方百计拿回货款。有些超市把货都卖光了,厂家却连一分钱都看不到。   “有位同行对我说,你的款结不回来怪谁?怪你自己太笨。经过一些老业务员的指点,我才恍然大悟。”小张说,所谓“联络感情”就是需要经常在一起吃吃饭,或者送些礼品。渐渐地,他熟悉了这个行当。有的超市有那种存包的密码箱,小张就把礼品放在密码箱里,把打印有密码的纸片交给人家,这礼就送出去了。   超市倒闭:供货商成为“替死鬼”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和营业额,供货商们也只能对超市的种种不合理要求“忍气吞声”。一旦遇到经营不善、陷入倒闭的超市,供货商一般都只能自认倒霉。令小张最为气愤的要数今年,一家超市过了春节旺季突然盘点,通知供货商:“我们已经关门了。”由于还有货款尚未结清,小张马上赶到。只见卖场里一片混乱,很多供货商都在“抢货”。方便面、牙膏都没了,结果只抢到一些果冻、饼干和火腿肠。有的供货商来晚了,什么都没拿到。   记者就超市的上述问题采访时,有关专家认为,企业(供货商)与超市之间应是良性的互相依赖的共生关系,一些超市违背市场规则,不讲诚信,给供货商设置诸多障碍,最终侵害的不仅是供货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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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商场的“进店费”?
面对商场,许多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慨叹:想说爱你不容易!为什么t花样繁多的“进店费”简直让企业不堪重负!  在郑州市万客来食品城,记者见到了山东烟台白洋河葡萄酒郑州总经销,郑州百峰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俊峰,张总说起商场,又摇头、又叹气:简直让你没办法干!  他说,郑州几个大的百货商场如丹尼斯,正道花园、金博大、思达超市等,都要对生产厂家收取进店费,进店费是按产品品种收,不是按企业收,譬如速冻食品,速冻汤圆要交进店费,速冻饺子也要交进店费,你如果还有速冻小笼包子等品种,同样要交进店费。收费标准依产品不同而交的多少也不同,最少的1000多元,最多的交10000多元。  除此之外,还要交“新品费”,每个品种200元。商场每年要搞店庆,每个产品要收“店庆费”2000元以上不等,商场要开连锁店,又要收取开业赞助费2000元以上。每个产品还要收“堆头费”400元以上。商场不定期印制DM广告向社会发放,还要收“DM费”400元以上。厂家要派促销小姐进商场,就必须交“促销小姐管理费”,按人头收,每位小姐交150元以上。促销小姐要佩戴胸卡,也要交费,标准10元以下。促销人员统一着装,还要收取着装费,郑州思达连锁超市要求促销人员进店更衣,所以还要收取更衣柜费。超市里经常发生商品丢失,那么厂家还要交“丢失物品费”,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不等。技术监督局,卫生防疫站等部门要到商场不定期抽检商品质量,提取样品,所以企业还要交“抽检费”……不一而足。  张总说,光这些费用不说,商场的结算也很成问题,总是拖欠货款,如思达超市,3个月才结一次帐。有一个经销商,如今已被“思达”拖欠40多万元。有些是月结,还好一些,如丹尼斯百货,正道花园商厦等,结款还比较及时。商场的这些问题,不仅仅局限在食品生产企业,其他行业也是如此。譬如河南的知名企业双风皮鞋厂,各商场拖欠款达200多万元!有的拖几年结不了,甚至打起了官司,无可奈何,只好自己开专卖店,郑州市已达30多家。其实开   专卖店实属无奈之举,即使开了专卖店,企业仍然不愿丢掉商场这个窗口,因为那里毕竟是展示企业形象的最佳场所。许多企业建议商场采取“双赢”方针,如果过于对立了,双方只有一齐玩完。  那么,除了商场、专卖店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渠道呢t有!如农村县、乡、区,但是这些地区的购买力还不强,只能作为城市的一个补充。有些食品可以,如方便面,火腿肠、中低档白酒等,农村市场潜力较大。但是那些档次较高的商品,除了依靠商场、超市,目前的办法还真的不多。附: 郑州商场收取用清单进店费              元/次 新品费              200元/个 物损费              按丢失物品计堆头费              400元促销管理费            150元/人胸卡费              10元/个DM费               400元/次 店庆费              元开业赞助费            元 为营销之车加一个轮   进店费,可以说是商品经济繁荣的衍生物。80年代初,非但没有进店费之说,反而是商场的采购人员到处求神拜佛,求厂家把产品送到商场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激烈的竞争开始出现了。先是一些厂家为了将新产品推向市场,主动打点商场的相关工作人员,或返点、或给好处费,这一来吊起了商场的胃口,一开始是进店费,进而衍生出促销费、堆头费、管理费、展示费、节庆费、店庆费、开店费等,而且价码越来越高。由于销售费用的增高,利润越来越薄,厂家已不堪重负,他们对商场简直到了“恨之入骨”的地步。   离开商场(包括超市、连锁店等),厂家是否还有其他的营销渠道呢?笔者结合双汇的营销模式谈一点个人看法。一、寻找新的营销通路   我们通常所见的运输工具,有独轮车、双轮车、三轮车、以甚四轮的汽车、几百轮的火车,车轮越多装载的东西越多。厂家在营销战术上不妨学一学这种车轮模式,把营销的渠道拓宽一些,摆脱那种依赖商场(包括超市、连锁店等),除了甘受宰割别无选择的被动局面。厂家可寻求代理商,进入小卖店,设立批发点,建立营销网,直到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分销公司、商业公司、商业连锁店或专卖店等。如果这样做,就等于给自己的营销之车增加了一个到几个车轮。二、 双汇经验可资借鉴  过去,双汇的产品主要还是通过商场、超市流向终端消费者,也曾被高额的进店费、促销费、堆头费、管理费、展示费、宣传费、店庆费等弄得苦不堪言。老实说,虽然这些费用如同套在厂家脖子上的绞索,但还是要把“头”伸进去,不然产品还是产品,就难以进入市场变成商品。  在收取进店费方面,比较典型的要数家乐福。厂家产品进入他们的卖场,必须提前预交进店费,还要厂家自己把产品运到卖场。产品进场后,卖完一个月才能结帐(大量占有厂家的流动资金),如果产品滞销,即采取末位淘汰减价法。商场的这种做,逼迫厂家另谋出路。2000年初,双汇试探性在自家厂门口建立了第一家专卖店(后改为连锁店),用自己近500种产品占满了整个店堂。开业之初,即收到良好效益,接下来又连建两个新店,结果个个生意火爆。这一火爆,预示着成功的希望,双汇领导人迅速抓住机会,很快在河南省内建立了上百家双汇专卖店。双汇计划在2001年在全国建立300家专卖店,到2005年建立2000家专卖店,营业额突破200亿元。有人说建专卖店得不偿失,因为投入很大。但是建店投入是一次性的,如果一个专卖店按10年使用年限计,双汇集团每年可以节省30%的销售成本。  双汇的经验无疑是成功的,这也给商场老板提了个醒:厂商之间是一种荣辱与共关系,如果一味抬高进场门槛,只会将厂家拒之门外,最后自己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厂家另建一套营销系统,无疑是商场给自己树造一个竞争对手,对商场并无任何好处。(宋玉刚) 进店费能提高厂家竞争力  为了了解商场、超市对进店费这个问题的看法,记者走访了成都的几家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某超市负责人认为,厂家对“进店费”的过激反应,不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他说国人整天口头上喊与国际接轨,一旦真的接上轨了,却又喊负担太重,是一种典型的叶公好龙心态。事实上,“进店费”是国际上通行的商品准入原则,并不是中国人的创造发明。再说,单就站在“厂商双赢”的角度,进店费也不可不收。搞一个大型超市需要数百、上千万元资金,不向厂家收取费用,商场、超市就无法生存下去。如果商场、超市都垮掉了,厂家的产品如何推向终端消费者呢?有的厂家提出自建专卖店、连锁店,其实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针对厂家反映的收取费用过高的问题,他一一进行了反驳。  他说进店费其实是为厂家设置一道自查的门槛,将那些质次价高的产品自动拒之门外。如果没有这道门槛,也许各种各样的东西都会涌进商场、超市,那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甚至可以说是犯罪。  至于促销费,能够使商品更快到终端消费者手里,加速商品和资金流动,对厂、商、消三方都有利,厂家不应有异议。  堆头费,既然商品占用了卖场的空间,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天经地议的事。再说这笔费用也不高,厂家完全有能力承担。   谈到厂家意见最大的节庆费、店庆费等,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从来未作过硬性规定,属于厂商之间一种礼尚往来。  最后,这位负责人也谈到,所谓进店费,80年代中期以前是不存在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竞争非常激烈,商家的利润越来越薄,如果不向厂家收取一定的费用,必然无利可图。赔本的买卖谁也不会做,现在这样做,实乃不得已而为之。  这位负责人还说,向厂家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他们增强竞争力有好处。商场采取的种种措施,例如滞销产品减价甩卖,如果仍卖不动,就强行撤柜,这使厂家有种压力和危机感,迫使他们生产出更多物美价廉的产品,消费者能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好的商品。采取末位淘汰法,还能为新的商品腾出位置,也能促进厂家之间的相互竞争。  总之,进店费不是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的拦路虎,而是促进竞争的催化剂。 进店费:周瑜打黄盖的现代版   “进店费”源于何时何地由何方商场老板创意发明本人无从考证。反正我在八十年代中期做营销时还没有“进店费”一说。但我离开营销公司到广告公司转了一圈后再回到营销行业时,“进店费”已经成为众多厂家在产品入市(进入流通渠道)时必须要“输血”的一道常规手续,而且已经很普及。差异上只是在“输血”的“量”多少。当然也有不“输血”的,但仅此个别而已。  厂家自酿的一杯苦酒   “进店费”表面上看有点象“买路钱”的味道,但实质却是市场产品丰富,供大于求的表现,也是市场竞争白热化到一定程度的事实。那么“进店费”到底合理不合理?我认为这是一个“周瑜打黄盖”的问题。而且对厂家来说,这个“打手”又是厂家自己培养的。有些厂家为了把竞争对手从现有的通路上挤走,抢占货架,甚至独家经销,明里暗里以钱买路。如酒店行业,原来酒水厂家(或经销商)在向酒店提供产品销售时,只需给予相应的利润点数即可。但后来者为求得一定的酒店支持,除给予丰厚的利润外,还额外地提供酒杯、开瓶器、甚至开瓶费。再后来者又得付出更多,常规的酒杯之类已经无法满足了,于是便有茶具、餐具,到后来酒家胃口更大了,除以上小玩意外,还得有冰箱、冷藏柜,甚至还要灯箱招牌、促销费、推广费以及各种各样名目的费用,终使厂家叫苦连天。有些厂家产品行销各地,每年仅在这方面的开支就达上千万元,如果再加上其它方面的费用,甚至有数千万之多,超过了媒体的广告发布费。而今,当厂家终于发现这杯自酿的苦酒实在难以咽下去时,一切已经为时晚矣。其“进店费”的门槛越来越高。  至于那些大城市里的连锁超市、大卖场,其“进店费”的门槛更是高不可攀,令许多厂家望而生畏,叹为观止。有些厂家即便是付了“进店费”,也往往会因产品销售不佳而遭遇驱逐。而结帐日期之长,拖拉之风甚烈,又使厂家苦不堪言,所以才有今日“不平等“之说。可追根寻源这种“不平等条约”又恰恰是厂家主动签订的,说到底都是因为想对手“置于死地”而惹的祸。如果当初……可惜已经没有当初了。  商场仍是无奈的选择  至于“进店费”合不合法?现在还无从说起,因为法律上还根本找不到类似的条文,而且你厂家一旦口出“狂言”,也就意味着你将永远别想在通路上站稳脚跟。而没有流通渠道为你的产品作桥梁,那么你的产品也只能是产品而变不成商品。有人出豪言:网上营销。但这“网”绝非市场营销那网。新兴的极富时代特征的上网活动,目前还只能停留在“活动”之说,除极个别大城市还有个别网站还在坚持最后五分钟外,绝大部分网站因无力烧钱而纷纷重组或者关网息业,当初期望一网打尽的想法仅留下一堆泡沫。看来这些通路现在还行不通,根本无法与传统的通路相抗衡。如果企业想自己建立流通渠道的话,搞几个专卖店,搞几个点是可以的,但若想搞大规模的,那首先你得把厂家变成“百货公司”或者变成房地产开发商,否则你办不到,因为你根本没有这个实力。目前全国连锁店超市排名老大的上海联华超市,其超市网点合计才500多家,你有联华超市一半的实力的话,你也不会叫怨喊屈了。所以你不行,也就是说,至少到目前厂家自建通路只能是说说而已,搞搞试点而已。真正要做大生意,还必须依靠商家。从这一点来说,“进店费”就如“心”字头上一把刀,你就只能“忍”,除你能有通天的本事。  有些起厂家还期望大家联合起来,共同抵制“进店费”,这又是一出笑料。纵观中国各个行业的市场行为(恐怕国际上也难有)根本没有哪个行业可以保持一致行动的,除非国家一道发令颁布下来。可市场经济行为,国家不可能这么做,否则就是倒退。如果哲学家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存在便是合理”,至少现在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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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超市“强卖月饼”激起千层浪
   中国浙江网8月22日消息  杭州日报有关部分超市强行向供应商推销月饼的消息见报后,引起了强烈反响。昨天,副市长项勤就此事专门批示,要求市贸易局尽快调处。   短短一天内,杭州日报“大众热线”共接到30余位供应商的来电,纷纷揭露超市强卖的内幕。在提供的发票和相关证据中,记者见到,去年涉嫌强卖月饼的商家和超市有“万家福”、“知味观”、“联华”、“大华饭店”等。据透露,每年到中秋时节,这些酒店和超市均以“允许商品上柜”为借口,强行向各供应商推销月饼。推销数量根据商品销售额而定,一般在3000元-10000元左右。   调味品供货商徐某说:“这篇报道真是太及时了,过不了10天,超市强卖月饼的通知单就会分发到各供应商,希望今年能杜绝此类不正当交易。”徐某说,自己是小本经营,一年就赚个几万元钱,可每年超市摊派的月饼金额却占了利润的三分之一。早就想投诉,又怕得罪对方,所以一直忍到现在。   许多外地供货商对强卖现象也深感担忧。据广东某品牌家电供应商说,每年中秋前自己的企业都“难逃一劫”。据了解,该品牌的家电在杭州市场销路很好,市场占有率也不错。可令人吃不消的是,某些超市一年一度都会向他“发放”月饼,数额高达20000余元。他迫切希望杭州的超市能多替外地的厂家考虑,真诚合作,友好竞争。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去年中秋节前夕,杭州某知名超市为了获取暴利,强行向供应商推销“颐香斋”月饼。几百家入店企业分别从该超市的商品部领取了相同“任务”:购买超市中一定数额的月饼。如果被供应商拒绝,超市将限制该商品的进货数量。   有位不知名的供应商怕得罪超市,勉强购买了5000元钱的“颐香斋”月饼,可销售无门,只好作为礼品如数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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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同一包装商品专卖店与超市差价、品质也相差大 揭密同一包装商品专卖店与超市差价大    信息时报8月22日讯 近日,一名在月饼行业干了近30年的行家张女士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现在的商场、以及专卖店,同一品牌、统一包装的月饼(是同一厂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假冒商品),其配料、重量、含量成分等标注一模一样,然而其价格相差甚远,有的甚至相差一倍以上,而这实际隐藏着很大的产品品质之别,即就是“同一包装不同品质”。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产品腊肠、雪糕、纸巾、花生油等日常用品。为此,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指出,如果消费者发现这种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索赔!   记者近日走访了各大超市和专卖店,从月饼、腊肠、雪糕、到纸巾、花生油……发现果真如其所言。为此,有关人士称,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如果厂家出于种种原因而被迫以低价屈从于商家的要求,久而久之便会葬送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品牌。同时,有关专家也提醒消费者,目前在超市里买东西,不要单纯只看品牌,更要看其品质!   暗访-直击价格与质量差异   近日记者在老行尊张女士的指点之下,走访了广州市多家超市以及一些品牌专卖店。张女士一路上告诉记者,在专卖店里卖的是厂家制定的质量标准产品,而在超市商场里却是另一番品质。例如腊肠,按传统的制法,一般分为二八式或三七式两种,即二份肥肉,八份瘦肉或三份肥肉,七份瘦肉的组合,这一般是专卖店里经营的产品;然而在超市商场里,却是四六式,即四份肥肉,六份瘦肉,有的甚至颠倒过来。   在海珠区一腊肠专卖店以及一家大型超市里,记者分别花了22.3元和15.8元买了两包一级腊肠,两包是同一品牌的产品,其配料、数量、含量等标注一致,然而打开包装一比较,却明显发现,两包的肥肉有明显不同,在专卖店里买的那包腊肠,瘦肉相对比较多,吃起来的味道鲜香而不油腻;而在超市里的那种,则明显看出肥肉多过瘦肉,而且吃起来比较油腻。   记者又随同张女士走访一些月饼专卖店及超市,结果发现在超市里的月饼比专卖店的月饼个头要小一些,而一些五仁月饼,其5种产品的比例也不尽相同。   无独有偶,在当天下午,本报又接到一位李太太的投诉电话,最近她在超市里卖了10个卫生卷纸,发现这些卫生纸全部“短斤缺两”。李太太说,她以前一直都买同一牌子同一包装的卷纸,有一天她无意中捡起以前用的卷纸芯,发现比以前卖的那些直径大三分之一,她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后来买的卫生卷纸不耐用,但她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同一品牌同一包装,产品含量却有这么大区别。   张女士称,其实除了月饼、腊肠有这种情况外,其他的产品如雪糕、花生油也是。   根源-都是压价惹的祸   在超市林立的广州市,价格低廉是超市的经营策略之一,但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其根源都是相互之间压价的结果。   一名在一家老字号食府里经营月饼多年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该食府里的月饼主要在专卖店销售,后来也陆续走入一些高档的超市等,正当该老字号月饼欲向大众型超市进军时,却被采购商的低价进货所挡住。而当时一些“有经验”的采购商纷纷向她“暗示”,什么脚穿什么鞋,花多少钱卖多少货?既然商家给这个价,那可以照此账单重新制作另一“样版”月饼;再者只是牌子响亮,有多少消费者能从中吃出专卖店与超市月饼的质量不同呢?那些采购商还向她如数家珍似的透露多家知名品牌商品便是通过“统一包装两种版本”的低价方式打入超市的。不过,该老字号经过多方衡量,不愿冒这个险而失去多年追求的“品质是第一保证”的信誉,最终放弃了该商场。   供货商-行内算是公开的秘密   在天河棠下一家超市一名从业5年的采购商直言不讳告诉记者,其实关于“同一包装不同版本品质”,对于大部分的供货商以及采购员来说,已经不算什么秘密了。   该供货商告诉记者,由于超市之间竞争相当激烈,而生产同一品种的厂家也多如牛毛。商家为了以低价位吸引消费者,因此也在众厂家当中寻找最佳的供货商。而厂家为了不失去这个市场,也只好无奈与“供货商”私底下定协商。   超市-是冒险的一种行为?   广州市一家大型超市李经理对此表示,如果在超市里出现这种与专卖店“同一包装不同内容(品质)”的情况,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同时,从另一角度而言,也是厂家对商家的一种欺诈。如果商家任由这种行为发生,将是其经营策略的一种冒险行为。为此,李经理表示该超市是绝对不充许有这种情况的,但如果统一品牌在包装上略有不同,而内容有所不同的情况,是可以允许的。   记者提到“同一种产品”为何在专卖店与超市的价格相差如此大时,李经理指出,在超市里的价位均比专卖店便宜,这是正常现象,因为超市面对的是大众化消费,在价位方面相对比个性化的专卖店便宜一些。   厂家-保证产品质量绝无问题   带着疑问记者又采访了广州市某一著名品牌腊肠厂家。该厂家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至今未有接到消费者对此情况的投诉,并慎重声明,对于同一品牌、同一级别、同一包装的产品是绝对不可能出现品质差异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一定是有些小厂家假冒其品牌。而对于商场价格低于专卖店价格,厂家显得很无奈。   该负责人反映,他们想抢得超市市场,但对方却压价。所以通常超市会获得出厂价,而专卖店也只能获得批发价;另外,超市的经营手法和厂家不一样,这样也可能导致价格差异。对消费者在食用食品时会出现口感上的差异,厂家是如此解释的:食品的保存会因条件不同而影响食品的质量,产品出厂后,可能会由于流通过程中出现问题而使消费者感受到有品质差异。口感还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不能凭感觉就说品质有问题,要通过质检部门鉴定。他们还承诺,消费者如果真买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他们一定会换货或是做其他合理处理。   市民-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情   昨日记者在天河一大型超市看到,许多消费者正在挑选腊肠。记者问一名正在挑选某一知名腊肠的王女士,有没有到过该品牌专卖店买过腊肠时。王女士表示在这里卖跟专卖店没什么不同呀,再说,在超市里买价格便宜又方便,何乐而不为?当记者将有关情况告之时,王女士惊讶地叫了一声:有这一回事吗?而另一名正站在旁边的消费者插话说,如果出现“统一包装两种版本或多种版本情况”,那厂家岂不是搬石头砸自己的品牌?而在海珠区一超市里,一位消费者张小姐告诉记者,有一次,她逛街的时候,路过一个雪糕专卖店,看着诱人的雪糕,她便花了18元买了一盒家庭型牛奶雪糕,味道美极了。于是,她便经常跑到附近的超市里购买,而且该超市还比专卖店便宜了5元,但她吃了几次后,总是觉得跟上次在专卖店里吃的那种感觉不同。尔后她又几次分别从专卖店以及超市里卖过好多回,而每次总是觉得口感有点不一样。   消委会-此举纯属消费欺诈   广州市消委会办公室主任陈云兴指出,如果出现这种“同一包装不同品质”的问题,属于欺诈消费者一种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分投诉进行索赔。   律师-受损可起诉厂家销售商   对于像这种同一品牌不同价位背后的品质问题,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朱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厂家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此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应该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如果该品牌被评为名优产品,即其包装上印上“优质产品”等字样,如果在不同的销售点,出现品质差异的情况,那么质量差的产品便是对品牌的冒用。因为该产品在被评为“优质产品”时,必须符合的一定的要求,比一般的商品要求更高。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消委会投诉,受到了严重损害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厂家或是销售者。   如果普通产品,品质出现不同,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律师提醒消费者,在买品牌商品时,不要被它先前的“知名度”迷住,应该留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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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我认为有个规律,那就是――客大欺店,店大欺客。客即供应商也!具体嘛,你有没有发现可口可了、宝洁公司在那些中型超市是多么的牛!你有没有发现沃尔玛、家乐福对那些中小型供应商是多么的牛!就可以理解了!当然不是绝对的,是相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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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如何面对商场的“进店费”? 不错,楼主对中原商业了解比较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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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这就是竞争原则,肉弱强食。谁拥有更大的势力,谁就拥有更大的主动权。虽然理想状态下的商家的考虑应该是要兼顾供应商的利益的,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我们考虑更多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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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为何可以乱收费,而超市不能向供应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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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现在的超市和卖场真是被供应商宠坏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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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本人精于《易经》预测,常年为企业的经营提供预测服务,很希望和大家交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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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谁愿意谈谈超市和供应商的关系 本人精于《易经》预测,常年为企业的经营提供预测服务,很希望和大家交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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