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甲方乙方丙方的区别和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有效吗

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风险代理合同效力判断
——河南开封中院判决龙文律师事务所诉刘玉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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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风险代理合同如果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属于有效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解除合同的,委托方仍应按照受托方完成的事务量和与委托人的约定支付报酬。&&&&案情&&&&日,刘玉萍之女李珂在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河大一附院)生产时死亡,刘玉萍与河大一附院发生医疗纠纷。为此,被告刘玉萍与原告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龙文所)签订律师服务协议并约定:龙文所指派赵新印律师,为刘玉萍提供一审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支付律师费2000元,另支付裁判文书标的额的20%。双方签订协议后,龙文所指派律师赵新印代理刘玉萍与河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赵新印接受委托后,为其撰写起诉书,并为其质证、鉴定等做出了法律服务。日,刘玉萍以赵新印代理存在过错为由提出解除委托合同的要求。日,法院判决河大一附院赔偿刘玉萍、李伟刚各项损失共计元,原告向被告追要代理服务费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方支付77225元律师服务费。&&&&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了开华法临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83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河大一附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珂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60%”。期间,刘玉萍并未申请重新鉴定。&&&&裁判&&&&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风险代理收费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而本案双方约定的法律服务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于风险代理。双方签订的适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服务协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龙文所请求支付律师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开封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律师服务协议,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情形,属于有效合同。委托方应按照受托方完成的事务量和与委托人的约定支付报酬。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刘玉萍应按照对方完成代理事务工作量60%计算支付给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33136.23元。&&&&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委托人是否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1.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属于司法部行政规章,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直接判断本案代理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不适用于风险代理,是指四级案由的民事案件,即诉讼请求仅为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而本案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如果此类案件一律不适用风险代理,不仅违反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与国际惯例相悖。因此,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适用风险代理,关键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判断效力,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律师服务协议,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属于有效合同。&&&&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刘玉萍虽以赵新印代理存在过错为由于日声明解除赵新印律师授权,且刘玉萍丈夫李伟刚随后又与龙文所签订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该所另一律师代理案件,但两份协议并非同一当事人,后签订协议并未就刘玉萍与龙文所之间协议进行变更,不产生解除后果。鉴于刘玉萍在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起距开庭三个月的时间内,并未申请重新鉴定,视同刘玉萍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此时,赵新印已完成为刘玉萍代理撰写起诉书、质证、鉴定等法律服务。退一步讲,即使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解除,委托方仍应按照受托方完成的事务量和与委托人的约定支付报酬。综上,根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进程和鉴定意见在其中的重要性,鉴于龙文所专业技能及沟通、注意义务,酌定龙文所完成的委托事务占全部一审代理事务的60%为宜,刘玉萍应按照约定的计费比例向龙文所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案号:(2014)龙民初字第563号,(2015)汴民终字第840号&&&&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靳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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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但是由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款,这怎么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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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合同不能规定丙的义务。如果需要丙付款,即三方协议,应当丙成为合同当事人,因为丙不是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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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购销合同,甲方打款给乙方,乙方打款给丙方,合同中注明有丙方向甲方供货,并有丙方开发票给甲方,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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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第三方同意即有效,但如果第三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追究乙方责任
请问我与甲方2013年4月签订拍摄合同有效期是2014年4月,拍摄费用与实际拍摄数量为准,至合同截止拍摄进行至2014年5月结束,后面结算费用时甲方要求变更支付方丙方(我与丙方并无合作关系及合同),由丙方来支付拍摄费用并开具发票给丙。而丙方2014年7月收到发票至今多次催款未打款给我方,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才能讨回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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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找合同相对方及甲方承担责任,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的话可以说一下详细情况,帮你仔细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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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爱平与赵希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李爱平,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鸿鹏,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爱军,律师。被告赵希良,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永姝,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律师。被告,住所地三亚市红沙镇荔枝山庄A11栋别墅。法定代表人赵希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姝,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律师。原告李爱平与被告赵希良、被告(以下简称良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祎独任审判,分别于日、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平的委托代理人李鸿鹏到庭参加了第一次诉讼,原告李爱平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被告赵希良、被告良友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姝到庭参加了两次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平诉称,日,赵希良因运营资金紧缺为由向李爱平借款400万元,约定月息3.75%,赵希良应于接到李爱平用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李爱平按照赵希良的指示,委托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良友公司账户向李爱平提供了借款400万元。其后,李爱平多次要求赵希良还款,赵希良拒不支付。日,李爱平与赵希良、良友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书》,明确了赵希良的欠款事实,由良友公司为债务本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此后,赵希良仍未还款,良友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李爱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希良、良友公司偿还欠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赵希良、被告良友公司共同辩称,认可李爱平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同意归还欠款本金4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偿还利息。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日,赵希良(借款人)与李爱平(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赵希良向李爱平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3.75%,根据出借人个人需要,借款人接到出借人用款通知后10日内借款及利息一次付清。《借款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李爱平委托北京兴盛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赵希良指定的良友公司账户汇款人民币400万元。日,李爱平(甲方)与赵希良(乙方)、良友公司(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借款协议》签署当日,甲方已指令北京兴盛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甲方将协议约定的借款全额付至乙方指定的丙方账户,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确认截止至日至,乙方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为726万元,乙方承诺于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借款本息,否则乙方同意以未还款数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乙方最迟应于2013年底向甲方还清全部欠款,到期仍未还清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损失。丙方自愿为乙方对甲方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乙方主债务还清为止。《还款协议书》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后赵希良未向李爱平偿还借款本息,良友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李爱平提交的《借款协议》、电汇凭证、《证明》、《还款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李爱平与赵希良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李爱平、赵希良、良友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李爱平已依约向李铁城出借了款项,赵希良亦应依约偿还借款,现赵希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李爱平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其应立即偿还李爱平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良友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对赵希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爱平要求赵希良及良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以4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赵希良及良友公司关于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希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平借款本金四百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四百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三亚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希良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三亚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希良追偿。如果被告赵希良、被告三亚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七百三十六元(原告李爱平已预交),由被告赵希良、被告三亚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武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末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今日律师风向标:
请问下合同需要三方签字,甲方签字按手印了,乙方有公司全名如***有限公司字样,这样合同有效吗?
律师您好,请问下合同需要三方签字,甲方签字按手印了,乙方有公司全名如***有限公司字样,然后盖章了,丙方没有签字。这样合同有效吗?
wl6283derb
合同需要当事人都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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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需要依据协议内容来确定。
看合同具体内容、丙方权利义务,一般是合同尚未成立。
需要看合同内容
要看合同具体内容的。看合同生效条款,此合同如丙方未签字或用章不对其有约束力的。
[VIP+版主]
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具体内容,如果约定三方签字,有一方没有签字,应该是无效的,也可以委托律师审阅。
需要依据协议内容来确定。
这样的合同当然无效啦
你好,需要看合同的内容。
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
[VIP+版主]
需要依据协议内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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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我朋友欠他人25000元,在原定的还款日期过了两个月了也没有钱还,对方提出另签还款协议,我朋友现和对方签定了如下的协议,我想问下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由于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拖欠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无法按原协商日期归还,经日重新协商,共同制定还款协议如下:
1、从2009年9月开始至2010年元月止(共五个月),甲方每月尽已所能偿还乙方部份欠款,但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元整,剩余所有欠款于日(农历除夕)前一次性还清。每月还款截止日期为该月28日24点。还款帐户为原双方协定帐户。
2、在2009年9月至2010年元月期间,若甲方有壹个月28日以前未履行还款责任,将相应金额转入乙方指定帐户,则甲方自愿将原还款金额增加人民币壹仟元整,若有两月未能如期履行还款责任,则增加人民币贰仟元整,依此类推。若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日以前还清乙方所有款项,则甲方自愿将还款金额按每延期壹佰捌拾天增加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计算方式累加,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为止。
提问者:dadade***时间: 20:29:52地点:7个回答
你好,如属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则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在违约金方面可能约定过分高了。
协议如属真实意思表示签字就有效。
要看了协议才好帮你分析
协议是有效的,建议明确为违约金,不要以还款利息的形式.
协议有效。问题在违约金这块。
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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