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家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的权利,但是我不是实际出资人.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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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一家投资公司的普通员工,防于面子代人做了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出资人不是我,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如果这家公司出事了,我应该承担啥法律责任,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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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是这样的。AB两家公司都是同一集团公司出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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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是这样的。AB两家公司都是同一集团公司出资成立的,法人是一个人,注册地不同。2010年8月入职A公司并签订合同,(两份合同都扣在公司没有给回我,所有员工都是一样,多次要求返还一份合同都被公司拒绝)合同期:2.2,期间调到B公司工作,在合同期未到时又调回A公司,续约是2012.2,合同期到2018年,续约时却换了与B公司签,(这是后来才知道的,因为签的时候是空白的合同,而且合同也都是在公司。现在通过人事同事帮助复印了一份)。但我人却在A公司上班,工资及社保扣费都在A公司,故我一直以为社保也是在A公司办的,结果上网查过后是以B公司名义办的社保。现在A公司一直以调整岗位来逼我自己辞职,本人也觉得这样的劳动关系太混乱了,我想不干了,怎样才能离职并争取相应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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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怎么办?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打官司才能解决吗?需要如何调查取证?为了解决这个事我自己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还是一团糟,法务在线律师电话咨询指引帮我做出了正确决策,挽回了大部分损失。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法人,在公司占了一点点股,我作为法人代表应该怎么来做。_百度知道
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法人,在公司占了一点点股,我作为法人代表应该怎么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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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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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简介:"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对应于一个法律概念。的母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全资超过股份或可通过协议袱法递盒郛谷店贪锭楷来实现实际控制该公司的另一家公司的一定比例。附属公司是股份的一定比例由公司或由另一家公司的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同意全资拥有。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重要区别。
1,由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所谓的实际控制人是有自由裁量权,这是特别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实际上是子公司的所有显著事项父。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由它自己的母公司可以在董事会的任命行使权力。一些信托,虽然拥有大量股份的公司,但不参与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控制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占有或控制协议选项。根据股东的多数表决原则,与股票,越能获得决定对公司的事务。因此,由另一家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如果股份超过50%,它必须能够行使对公司的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股票的一定比例,将能获得大多数股东的投票权,采取的位置控制。除了控制的方式,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股份订立若干特殊离开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控制下,这种关系可以形成母公司,附属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在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下的位置,将受到母公司,母公司的一些分支机构甚至相似的,但法律仍然是具有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管理的许多方面人地位的公司,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他们的财产和母公司相互独立的,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物业,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责任也各拥有的所有财产来承担他们的责任是有限的财产,不联合。 公司持有超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行使控制权,又称控股公司等公司。这两个概念的母公司及控股公司可以通用,子公司也可以控制比该公司股票的一定比例等,并成为控股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成为太阳。通过控制母公司,孙公司的附属公司的数量,成为一个庞大的集团化公司。只要公司通过较少的资本父母,他们可以用它来购买其他公司资子公司,成立了集团公司从金字塔模型。 (3)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作为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家附属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区别具体是:(1)子公司是具有自己独特的名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声称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协会和组织的文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来支付其独立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该名称应在本公司,下设法律,公司,只是一个分公司的名称进行标注。 (2)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控制母公司的附属公司一般不采取直接控制,更多的是间接的控制方法,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生产经营决策的附属公司。该分支是不同的,其人员,业务,财产是直接控制的公司,该公司的商业会员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之下。不同(3)承担方式的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母公司,其唯一的债务,其附属公司的业务活动承担子公司的资本限额的附属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附属公司向其所有限制物业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在没有物业自己独立的分公司,并在经济上统一的会计事务所下,所以其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沉降,以致其全部资产将由承担经营活动联属公司的债务负责分公司的业务。 (四)税务措施附属公司及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是现代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为什么一个公司安排其部分下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下属单位和一个分支?这可能是最重要的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竞......
不能,依据《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护鼎篙刮蕻钙戈水恭惊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类型。 其中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认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损害其合股东法权益而提起的的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即涉及到公司法,也涉及民法。所有以股东身份直接提起的诉讼,均可归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该类股东诉讼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是公司组织成员以外的第三方。在有些诉讼中,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成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常见的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身份确认之诉、股权比例确认之诉、请求支付已决定的股利之诉、公司帐簿、股东会纪录、董事会决议查阅之诉、公司强制解散之诉、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对表决受托人之诉、股东协议之诉等。 如果说股东直接诉讼是对所有股东平等的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则主要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司法上权利的配置以出资或持股的比例为基础,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滥用权利而欺压小股东的情况,而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那么很可能整个的公司制度最终将陷于瘫痪。我国公司法为顺应现实需要,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以此做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讼因上有所有不同。直接诉讼是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派生诉讼是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利,从而间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机关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情况紧急,公司股东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 为防止恶意股东滥诉妨碍公司业务,扰乱生产经营,公司法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做了一些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而股份公司的股东则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不仅可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认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不为追究时,也可遵循派生诉讼的程序单旦厕秆丿飞搽时敞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直接为了自己而是试图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而间接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目的,所以虽然派生诉讼是以股东的名义进行的,诉讼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仍归于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东直接享有,与此相对应,由于派生诉讼具有公益性质,诉讼所获之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支付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
主要是在主板上市 分为上海交易所上市和深圳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又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新三板 你要说哪一个板块上市条件呢?上证上市条件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护袱篙惶蕻耗戈同恭括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贰禒蹿溉讷防寸狮丹饯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是较成熟的经济体和股票市场的话呢,有那么几个关联:1、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意思就是,股市的走势,能提前反应未来宏观经济的走势。2、宏观经济的政策虽然是直接作用于经济本身,但股市的反应也会有预期,同时反应也很明显。譬如说,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未来半年可能要加息,那么,股市就会提前下跌来反映这个预期。另一方面,等真加息的当天,股市有可能来一个猛烈的下跌,释放这个加息带给整个经济实体的影响。3、中国股市虽然是炒作,但总体说来,股价还是围绕上市公司的价值上下波动的。只是,股价一般不会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股价的上涨和下跌,一般情况下,对上市公司日常的经营运作,没什么影响。4、中国股市和外国股市的区别,这个问题太笼统,要回答的话,写个几万字的论文都足够。但简单一句讲,外国成熟的股市如欧美日韩香港新加坡等地区的股市,比较成熟,市场化程度高;中国股市还不成熟,政策影响干扰大,俗称“政策市”。5、上市公司融资、增发配股的条件,可以参考《证券法》和《公司法》。简单梳理如下: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股票融资有三种方式,即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配股)、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增发)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债券融资包括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也属于公开发行,需要满足《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条件,即:(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证监会在制定有关监管办法时,要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对企业良好运营有重要影响的方面提出一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指向少量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发行。从境外市场的经验来看,向特定对象发行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要求发行对象有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不需要获得和普通公众投资者同等的保护,因此对发行人资格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之公开发行都要低;二是发行的证券通常需锁定一定的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责任而埂担囤杆塬访剁诗筏涧锁定期更长;三是只要市场欢迎,公司就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制度融资或引入新战略股东,监管部门介入的程度比公开招股相对要低,这可以为发行人提供低成本、更灵活的融资渠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在制定有关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监管办法时,参考境外市场的经验,对可参与定向发行的投资者的数量、投资者的资格、持有股份的禁售期、认购股份的价格等方面提出一定的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期满后终将公开上市交易,等于由定向发行转为向不特定对象转让。因此,对发行公司的治理结构、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等方面仍然要进行严格的规范。为什么好多公司的老板自己不做法人代表,都是找其它人。_百度知道
该问题可能描述不清,建议你
为什么好多公司的老板自己不做法人代表,都是找其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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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公司倒闭正常注销的话是没事,从实际操作上来分析,如果没有经过正常程序注销的,严重点来说该法人代表要承担法律责任,轻点说会影响到到该法人代表的信用,该名字进入黑名单,以后不能此名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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