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子企业内部资金划拨拨及其当事人?

美国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美国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研究
【摘要】:随着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其所带来的风险也日益引人关注。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是其中最具代表性与复杂性的一种风险,当发生这一风险时,人们最关心的就是损失承担问题。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理论,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本人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人,或者即使找到了也常常出现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人因将违法所得挥霍一空而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关于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的责任划分规则问题。然而,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美国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以期对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提供借鉴。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电子资金划拨和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介绍了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并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客户与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银行与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同时简述了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中的责任划分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美国未经授权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本部分主要对美国1974年《诚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和美联储《Z条例》中关于未经授权信用卡电子资金划拨客户承担责任的条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美国未经授权信用卡电子资金划拨的限额责任规则;同时,本部分还对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和美联储《E条例》中关于未经授权借记卡电子资金划拨客户承担责任的条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美国未经授权借记卡电子资金划拨的限额责任规则。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美国未经授权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本部分通过对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中关于银行免于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银行未使用安全程序而由客户承担责任的情形及非客户原因导致安全程序泄露的责任划分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研究了美国未经授权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美国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The Federal Financial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简称FFIEC)指导中的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加重银行责任规则。本部分主要对2005年FFIEC指导及其补充指导中关于银行应实施多因素安全程序和分层次的安全框架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事实上是在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规则的基础上加重了银行的责任。
第五部分——通过对中国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立法现状的考察,同时与美国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相比较,分析中国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的不足,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对中国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责任划分规则进行完善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D971.2;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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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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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指消费者通过电子终端、电话、电传设施、计算机、磁盘等电子方式,命令、指示或委托金融机构对其所维持的账户进行借记或贷记的资金划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又称小额电子资金划拨、零售电子资金划拨)是相对于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又称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或批发电子资金划拨)而言的,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只是由于支付领域范围的广泛性,才将主要服务于消费性个人交易领域和商业性商事交易领域的电子资金划拨区分开来,因此,将这两个划拨领域划分为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和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则更为恰当和贴切。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服务对象通常是国内的广大消费者个人,其特点是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但发生频繁,一般用银行卡发动划拨交易,但又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卡。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服务对象一般是商业性用户,其最大的特点是资金流量大,一般可占整个支付系统的90%以上。尽管如此,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仍以其独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功能多样、安全可靠等优势,在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获得了很大发展,社会覆盖面广阔。恰如有人所比喻的那样:如果说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是整个支付系统的主动脉,那么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则是遍布社会的血管网络。流转顺畅、功能良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
一个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行为的完成,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网络系统传递电子信息。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行为主要是通过划拨工具并以直接借记消费者账户的方式来完成,根据所依据的技术手段的不同,可以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划分为传统的划拨方式和新兴的划拨方式两大类。
(1)传统的划拨方式
①自助银行系统(ATM)
自助银行是一种为消费者提供自助服务的新型的智能化银行设备。它通过通信线路与银行的计算机主机相连,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存取款、划拨转账、小额贷款、查询、咨询等银行服务。消费者通过操作自助银行可以实现自我服务,如自我办理存取款、余额查询、密码修改等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个人理财业务,当然也可以进行电子资金划拨,主要以银行卡作为划拨工具,自助银行可以实现同城或异地间、甚至跨国的不同银行间的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极大地实现了资源的共享,降低了每笔交易单位的处理成本,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资金划拨网络。
②销售点终端系统(POS)
POS 是安装在商业场所或储蓄所内,为消费者提供存取现金、支付、结算服务的一种专用银行电子设备。它是将消费者购物的纸币转化为电子货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通过将现金收款机与计算机相连而构成一个计算机网络,对银行卡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自动鉴别,具有自动授权和自动资金划拨功能,通过与银行的计算机联网,使得支付交易在银行里即刻完成。主要用于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资金从消费者的银行账户里划拨到商家的银行账户里,以履行支付义务。POS 主要以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作为划拨工具,由于POS 系统功能多种多样且强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许多大型商场、零售商店、超市以及饭店中都安装有与计算机联网的POS 系统,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③居家银行系统(HBS)
居家银行划拨系统主要是借助于家庭安装的普通电话、电视机、个人计算机和手机等网络,使消费者可以在家中或其他地点借助这些网络直接与银行进行联系,接受金融服务或办理各种小额的银行业务活动。居家银行系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使用银行和其他服务机构服务的便捷途径,是银行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方式,其形式主要有电话银行、电视银行、个人计算机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目前,大多数银行和金融机构都为消费者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居家银行服务。在美国,约有40%的消费者使用居家银行系统中的电话银行业务。
④自动清算所系统(ACH)
自动清算所是处理大批量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交易的计算机设施,一般由银行来组织。交易信息可以通过携带划拨交易指令的磁带或磁盘通过银行传递到该设施,还可以通过有线网络传递到该设施。在传统上,自动清算所只用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但近年来也逐渐用于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自动清算所应用日益广泛,尤其在美国,地区性的清算所通过联邦储备系统已相互连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网络。
(2)新兴的划拨方式
①电子支票系统
电子支票主要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启动电子支票支付程序后在电子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电子图像,通过数字传递实现资金转移完成支付结算的电子付款形式。电子支票在首次开具和被收款人背书时,必须加入一个数字签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消费者通过网络将电子支票传递给商家,由商家背书后再传递给商家的开户银行,再由商家的开户行和消费者的开户行进行结算,结算完毕最后分别通知商家和消费者钱款已经付清。
②电子货币系统
电子货币是一个范畴比较广泛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被得到广泛认同的是电子货币可以分为以卡类为基础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两种类型。以卡类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就是将金钱价值存入集成电路芯片,将芯片嵌入塑料卡中,再利用芯片的存储、计算等功能来实现资金转移的一种新型划拨工具,目前主要包括储值卡、电子钱包、IC 卡等。而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数字现金、数字货币或电子现金,它通过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消费者在账户机构开立账户并存钱后,就可以利用这些加密序列数表示的货币市值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了。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主体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中存在多方当事人,主要有消费者、账户机构、商家、认证中心及其他主体。
(1)消费者
对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中的“消费者”这一概念,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中,“消费者”指的是自然人,不但包括直接消费该商品的消费者,而且包括该商品准备以供消费的第三人。澳大利亚的《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中使用的是“用户”这一概念,其定义为:“经账户机构授权,可以使用接入方法向账户机构发出划拨指令指示账户机构借记或贷记电子资金账户的人,包括账户持有人(若用户不是账户持有人,应该得到账户持有人的授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对“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是从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以及学界的通说来看,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或接受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从相关的规定和实践中来看,在我国消费者仅指自然人个人,不包括单位。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只是改变了人们购物、消费的支付和结算的手段和方式,并没有根本改变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及其法律保护,所以现行通说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完全适用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有所区别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是使用划拨工具发动划拨或是享受划拨服务的自然人。同时,为了将消费者和银行客户加以区分,我们应采纳“消费者”这一概念,综合以上分析,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主要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或接受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在账户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并且申领了相应的划拨工具,发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或是享受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自然人。
(2)账户机构
账户机构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美国就是指金融机构。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规定,金融机构是指州立或国民银行、州立或联邦信贷联盟、州立或联邦储蓄信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抑或是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消费者的账户之人。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它既包括银行,也包括其他任何发放划拨工具且向消费者提供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由此可见其含义之广泛。澳大利亚的《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中,账户机构就被称为“账户机构”,其专指符合《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的规定,为消费者开立电子资金划拨账户并提供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机构。其不仅包括一般的发卡银行,还将非银行机构发卡人等其他主体纳入规范之下,使主体范围明显扩大,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我国,金融机构专门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是在实践中,非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帐户和提供资金划拨服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公交机构发行的公交卡,电信系统发行的电话卡等,显然具备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各种特征。为了更广泛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些非金融机构也应当被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因此,在我国使用“金融机构”的概念并不恰当,应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使用“账户机构”一词,不仅可以避免概念的不周延,还可以将各种发卡机构都纳入监管的范畴。监管机构更能根据需要对不需监管的账户机构予以豁免监管,这样既增加了概念的宽泛性,又增强了立法的灵活性。
(3)其他主体
①商家。商家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愿意接受电子划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其与消费者基于商品的买卖或是服务的提供而产生电子资金划拨行为的基础关系。至于商家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和资质,各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一般都未作出规定,往往是由商家与收单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来规定。
②通讯服务商。通讯服务商一般是经营实体,主要提供通讯服务。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支付指令以及资金等信息的传递,都依赖于通讯服务商所提供的通讯服务。
③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是在电子商务(包括网上电子资金划拨)中接受用户注册、确认身份以及签发交易凭证,同时审核使用者的公共密钥合法性的独立第三人。15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交易指令以及有关个人账户的信息在互联网中的传输是非常危险的,容易被他人截获,所以需要对传递的信息进行加密,迄今为止的加密方法一般都是由“密钥系统”来完成。这一系统的缺陷是任何获知这一密钥的第三人都可以读取他们所截获的信息。而认证中心的作用就是保管在网上交易的消费者的公共密钥,并应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身份认证。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法律关系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国的法律和实践中大多界定为合同关系。如意大利等以“一般法律”来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国家,就是以合同法和侵权法来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即使是在以“专门立法”调整的美国,也并不是由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就形成了新型的法律关系,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仍然是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存在多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ATM、电话支付等系统,而不同的系统因其所涉及的合同关系的不同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依据不同的划拨系统中各方当事人及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将其法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存款型的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主要以银行卡类型的法律关系为代表;一是非存款型的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以电子货币类型的法律关系为代表。存款型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与非存款型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最大的不同是,在消费者和账户机构之间除了划拨、储蓄和结算关系外,还存在着用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大同小异。因此,此处仅以使用广泛的POS 系统为例,阐述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消费者与账户机构
消费者与账户机构间的关系是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项,主要是由双方订立的电子资金划拨合同来调整。通常先由消费者发出支付指令,再由账户机构依照消费者的支付指令进行及时准确的电子资金划拨,借记消费者账户,贷记他人(可以是商家,也可以是其他消费者进行转账的对象)的账户。但是实践中,消费者和账户机构的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划拨方面的关系,因为首先划拨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账户中有一定的数额的存款,这时就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而当消费者的账户出现透支的情况时,就存在一个借贷的法律关系;若账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时,就存在了代理结算关系。
(2)消费者与商家
消费者使用划拨工具向商家或其他接受电子资金划拨付款的对象进行购物或消费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二者之间所订立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来调整。消费者在购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义务向商家付款,相应的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后也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款项,只不过此处的付款方式是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完成而已。但是与传统的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划拨法律关系独立于消费者和商户之间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一般不得将与商家间商品、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作为拒绝发动划拨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抗辩理由。
(3)消费者、账户机构以及商家和认证中心
在这四者之间认证中心向消费者、账户机构和商家提供认证服务,由消费者、账户机构和商家向认证中心支付一定的费用。认证中心具有保证其认证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保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四者之间是存在有偿的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4)消费者、账户机构以及商家与通讯服务提供商
消费性电子资金的划拨离不开信息的传递,无论是划拨指令还是代表资金的信息,这些信息的传递一般是由通讯服务商建设维护的通讯网络来承担的。通讯服务商和前三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并且是一种有偿合同。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参考文献
刘卫静.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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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浅析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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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自考电子商务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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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是(&&&&&&)
A.图书的网上销售
B.服装的网上直销
C.家电的网上销售
D.网上手机充值
2.下列属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是(&&&&&&)
A.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B.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
C.数字签名法
D.电子签名法
3.下列属于狭义电子合同的是(&&&&&&)
A.采用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
B.以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
C.以电传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4.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网站与其用户的情形,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相关规定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B.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C.对格式合同有两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D.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5.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合同法不认可承诺可以撤回
B.英美法系规定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不能撤回
C.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不认可承诺可以撤回
D.我国合同法不认可要约可以撤回
6.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同的成立是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事实问题
B.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C.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构成要件不同
D.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法律效果不同
7.关于信息产品的电子合同履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可以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在网络上完成
B.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自动完成
C.就合同的履行地点,传统的履行地原则依然适用
D.关于检验,债务人交付的电子信息形式的商品或服务,债权人必须及时检验
8.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范关于界定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
B.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无权交易负责
C.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不限于资金传输、因不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
D.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9.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是: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中的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接下来(&&&&&&)
A.商家把委托书传送到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
B.商家把委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
C.商家把委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再转发给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
D.商家把委托书传送到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再转发给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
10.在网上银行业务活动中,从保护客户角度出发,银行对客户的义务不包含(&&&&&&)
A.预先申明的义务
B.保密的义务
C.执行的义务
D.安全的义务
11.商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
A.关税、所得税、财产税
B.所得税、财产税
C.关税、所得税
12.下列不属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的是(&&&&&&)
A.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
B.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
C.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
D.人员的跨国流动性
13.主张征收比特税的理由不包含(&&&&&&)
A.信息时代经济模式的改变要求税收基础的转换,对“字节”征税是最直接和最符合逻辑的
B.字节税是对信息传输征税,较之传统的对价值征税的模式,意味着征税环节的根本改变,符合信息流的本质
C.字节税可以促进信息产品向容量小型化、功能个性化转变
D.字节税能够切实减少网络信息污染和拥挤
14.SPAM的含义是(&&&&&&)
A.垃圾邮件
B.隐性广告
C.搜索广告
D.强制插播广告
15.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的(&&&&&&)
A.强制保护
B.交流与共享
C.广泛收集
D.合理利用
16.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规定在网上搜集多少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视为违法,可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
17.P3P保护模式属于(&&&&&&)
A.建议性的行业指引
B.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C.技术保护
18.目前我国对软件的保护实际上是采取(&&&&&&)
A.以专利法保护为主,并辅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
B.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为主,并辅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
C.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
D.以物权法保护为主,并辅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
19.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国家(地区)是(&&&&&&)
20.衡量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主要指标是(&&&&&&)
A.保密性、及时性、真实性
B.保密性、完整性、及时性
C.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D.保密性、真实性、可用性
21.下列不能被视为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是(&&&&&&)
A.利用计算机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反动宣传的钱某
B.利用黑客软件盗取他人银行账号和密码获得赃款15万元的刘某
C.利用黑夜入室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和首饰并转售他人,从中获得赃款8000元的赵某
D.编写并传播计算机病毒获利达30万元的李某
22.以计算机及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传统型犯罪是(&&&&&&)
A.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B.故意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罪
C.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D.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23.在我国关于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在电子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境内任何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B.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时,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时,网址可以构成管辖权的基础
24.某法律规定:如果数据被存储在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则任何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文件或其他可读的输出形式,均构成原件,该法律是(&&&&&&)
A.欧洲理事会的《电子处理资金划拨》
B.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
C.英国1968年的《民事诉讼法》
D.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25.欧盟委员会指出,各国在发展法庭外解决纠纷机制时应当遵循的6条原则不包含(&&&&&&)
A.独立原则
B.对抗性原则
C.自由原则
D.平等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6.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的内容有(&&&&&&&&&)
A.电子签名的效力
B.电子合同
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D.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E.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27.对一方是电子代理人的自动交易需要适用特殊的“错误规则”,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度的照顾,对方如果符合下列哪项条件,可以不受其本人错误的影响?(&&&&&&&&&)
A.对方获得利益但确实无法返还
B.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及时将错误告知了电子代理人一方,说明了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
C.对方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
D.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
E.电子代理人在交易成立之前,将交易信息提示对方再次确认,对方疏忽造成错误
28.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的明显优势有(&&&&&&&&&)
A.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
B.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
C.吸引了更多的优质客户
D.打破了地域和时间限制
E.有效地降低成本
29.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征税机关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对此学者们的提议主要包括(&&&&&&&&&)
A.建立网络税收系统
B.建立一套完善综合的电子账簿系统
C.加强对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
D.推行银行扣缴义务
E.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系统
30.关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IPP的监控义务包括事先审查义务和事后控制义务
B.IAP的监控义务包括事先审查义务和事后控制义务
C.协助调查义务
D.IAP的监控义务只包含事后控制义务
E.ISP的监控义务包括事先审查义务和事后控制义务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功能等同原则
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达到与纸面签名同样的功能的效果,并从法律上确认其效力,这就是功能等同的原则
32.网上银行
33.电子数据交换
34.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35.域名混淆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以EFTPOS系统为例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37.简述网络广告法的立法原则。
38.简述TRIPs对商业秘密范围作出的规定。
39.简述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论述电子签名法立法的三种模式的优缺点。
41.论述认证机构的业务风险和免责事由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2.据报道:某公司使用chinaswarovski.cn等4个域名在网上销售仿制的“施华洛世奇”水晶饰品,被施华洛世奇公司认为是“搭便车”售假,遂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无偿转让涉案域名并索赔40万元。
施华洛世奇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SWAROVSKI及天鹅图形系列4个商标,该品牌的水晶饰品在全球享有美誉度。该公司调查发现,月间,被告未经许可注册了4个带SWAROVSKI的域名,且指向的网站也冠以“施华洛世奇水晶专卖”、“施华洛世奇网”等名号进行水晶饰品销售。施华洛世奇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域名无偿转移给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辩称,4个涉案域名均为合法注册并支付相关费用,属于善意、合理使用。被告在网上销售的施华洛世奇水晶饰品来自淘宝网上一名皇冠级卖家,提供的是奥地利发来的裸水晶,而且承诺“假一罚十”,不存在销假情况。在接到施华洛世奇起诉后,被告已停止使用涉案域名并停止销售相关商品,总共卖掉的货品也只有区区3200元,赔偿40万元显然没有依据。
请结合域名注册相关规范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回答:
(1)被告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有哪些?
(3)被告在其网站销售施华洛世奇水晶,违反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哪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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