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破产清算如何实现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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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动产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D、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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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土地所有权2A、主债权消灭B、担保物权实现C、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D、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3A、主债权及其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4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B、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C、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D、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B、抵押权已登记且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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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优先受偿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一是质权的实行;二是质物的预先变价。由于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本身所存在的各种差异,所以两者的实行方法和实行程序都不同。对于动产质权的实行方法,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且与抵押权不同,实行质权不必经由公共机构扣押质物,而可就质物直接变卖和拍卖。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规定,在实行质权时,质权人可直接变动和拍卖质物,而不必如《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那样,质权人原则上必须事先向出质人发出出卖警告,在警告的一个月后方可出卖质物。笔者以为,《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出质人和质物所有权人的利益,特别是物上保证人是出质人的情形下,向出质人发出拍卖或变卖警告,有利于督促出质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径直拍卖或变卖质物,不仅剥夺了出质人替代清偿的机会,进而还可能使出质人丧失对其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质物所有权,同时还会产生实行质权的费用而不经济。尚有疑问的是,在第三人占有质物时,如果当事人采取折价方式变价后,质权人即转变为质物之所有权人,当然得基于其所有权而请求第三人返还质物,但如果质权人采取变卖或拍卖方式变价,则质权人在请求第三人转移质物占有不成功时,是否可以自行扣押位于第三人处的质物呢?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基于稳定和规范社会秩序的考虑,不应当允许质权人自行扣押质物,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扣押,之后才能进行拍卖和变卖质物。&&预先变价也是质权优先受偿效力的实现途径之一。所谓质权的预先变价,指债权届期之前,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显著减少之虞,足以损害质权人之权利时,质权人得变价质物而提前受偿或者提存价金。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即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并没有明确“相应担保”是否包括保证在内。笔者认为,只要质权人同意也可提供保证担保,质权人不同意则只能提供其他物权式担保。对于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金之处理,物权法规定,提存价金以当事人协议为前提,在质权人不愿意提存价金而出质人却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时,如何处理价金即成疑问。笔者认为,由于质权所担保债权尚未届期,质权人并无提前清偿债务的义务,因而无论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是否同意,质权人都有权将价金提存,若出质人同意,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允许质权人使用该价金,自无不可,未经同意使用价金而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赔偿。&&变价质物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乃质权人之权利,并非质权人之义务,因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可不实行质权而仅仅留置质物,这可能会导致质物价值发生波动。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此时虽然发生质物价值低落之情事,质权人也不复负任何责任。但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却规定,虽然质权人并无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但出质人却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之权利,经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还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一方面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另一方面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赔偿其怠于行使质权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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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权人许可,出质人转让财产权所得的转让费,出质人可以自由处置吗?
经质权人许可,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出质人可以自由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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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后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如同动产质押后质物转移占有一样,原权利人丧失了对权利继续占有使用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财产权利的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出质人,但出质人不得任意处分。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可能损害质权人的质权。因此,担保法禁止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但经质权人同意的,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的效力及于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即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先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的,提存的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归还出质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直接以提存的转让费或者许可费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转让出质的知识产权,以转让所得的价金优先清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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