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但未上班是否存在顾问合同 劳动关系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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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上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无锡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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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后,单位未及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事情并不罕见,可是签了劳动合同未上班的并不多见,不多见不代表没有,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个这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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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上班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上班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上海-金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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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小王没有上过班,与小店没有实际发生过任何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来,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企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实际的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要从多方面去确认,不能只从表面形式上分析。一般来讲,确认劳动关系应该从“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来确立:第一、主体上,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与劳动关系并不能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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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地区: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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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十年办案经验,此类案件纠纷比较复杂,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复杂,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还没上班,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地区: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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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去上班之日起算。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电话或当面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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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上海一网红未与公司签合同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_新浪上海_新浪网
  原标题:女主播快递哥原来都是个体户?
  法律界人士:是否该给互联网时代用工“松绑”?
  “互联网+传统行业”不仅带来了经济形态的变革,为传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也给传统用工关系增添了新的概念内涵,在新型用工形态下,“打卡”、“坐班”已不再是唯一的上班模式,“网约”、“派单”等正成为当下潮流。如何准确认定这种新型用工关系,并对此类新案件作出迅速反应,成为司法面临的新挑战。
  青年报记者 卢燕
  [案例一]
  网络女主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一案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
  阿娇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的机会涉足网络直播这一行业,并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间(网络虚拟空间)做起主播,每天固定时段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在线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目前订阅粉丝数近60万,拥有很高的人气。
  入行之初,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间主播。
  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阿娇从事的主播事业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或表演之一切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之一切相关演艺活动;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宣传,阿娇在网络上逐渐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第一、确认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于是,阿娇以相同诉请诉至法院,亦被一审法院驳回。阿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阿娇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这属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经纪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有权要求其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
  经纪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性为基础,阿娇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经纪公司认为阿娇借助经纪公司炒作出名后,双方合约未满即单方面违约并退出公司为其指定的直播间,阿娇此次诉请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目的是通过否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效力,以逃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该案合议庭审判长王剑平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案件虽了结,由此引发的思考值得探讨。日前,上海一中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举办以“‘互联网+’行动下的新用工形态”为主题的研讨会。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很多法官表示,办案压力很大,既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下,做好利益平衡,还要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经济的发展留有空间。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发展。新型用工关系中,有些是标准劳动关系,有些则是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用工关系。在后一类案件中,对用工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甄别是审理的要点和关键。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案例二]
  快递哥“工伤”后方知并没有“后台”
  虽然当前“网红”起诉直播平台公司的案子还屈指可数,但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起诉平台公司的案子并不少。
  在研讨会上,与会的上海法院系统法官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教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等主管部门专家,以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悦管家”等网络服务平台,首先观看了上述案件的视频,随后围绕“新用工形态的法律关系分析”、“基于共享经济的新用工形态案件事实认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障”等议题,探讨互联网新形势下的用工形态法律问题。
  这类案件的原告即劳动者提起诉讼,大多会首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原告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我们现在所遇到的这类案件,当事人第一个请求,就是要确定劳动关系。”浦东法院一位法官在会上说。
  比如,快递员小李就是其中一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顾颖近期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用工形态进行了调研。她发现,有些快递平台使用了“兼职快递员”,这些人在工作中遇到受伤等情况,维权不易。
  快递员小李在某平台快递公司旗下的快递站工作。他的“直接”老板是快递站的负责人老王,每月从自己的银行卡里给小李打工资,没有固定月薪,所有收入全部按件计费;如果快递派送途中出现遗失,要从小李工资里扣除。工作半年后,小李因派送快件过程中受伤,产生了“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补偿”的想法,诉至法院。
  一审中,小李被认定与快递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二审法院做出了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
  针对这类问题,与会嘉宾纷纷建言献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代表说:“我们要落实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对提供服务者的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则认为,如果我们限制太多,会让新生平台负担过重。法律虽是最后一道防线,但判决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价值取向值得探讨。
  “互联网+传统行业”不仅带来了经济形态的变革,为传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也给传统用工关系增添了新的概念内涵。如何准确认定这种新型用工关系,并对此类新型案件作出迅速反应,成为司法面临的新挑战。
  [业内呼吁]
  给新用工形态“松绑”
  有法官建议说,立法要跟上,不然法官办案很痛苦,对法院也带来一定的挑战,比如法律关系供给不足、要回应多方利益需求等。
  也有法官表示,立法不要操之过急,毕竟“互联网+”行业或O2O行业还不太成熟,应该尊重这个行业的发展规律;如果网红直播未遭受损失,建议还是倾向于不认定劳动关系,等他们的行业稳定了,再确定判定标准。律新社注意到,无论是法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等,大家都建议要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现在的法律规定较为‘机械’,不是劳动关系就是非劳动关系,我们要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松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建明处长在会上提出建议。他介绍,目前上海市人社局已经开始着手对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进行调研、分析。“现有的劳动者关系保障如何解决,尽可能在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中间界定;而非标准劳动关系如何界定,目前也在讨论中。我们也在苦思冥想,能不能有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可以用参考系数、打分等方式来定好标准,并给予适当的劳动者保护规定,比如工伤、养老方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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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社保不在上班公司缴 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阿威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但主张与工作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作公司赔付其工资与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这样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工作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为阿威与工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付15万余元
北风公司是厦门的一家快递公司,老江是其法定代表人。阿威曾向北风公司承包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担任片区经理,但未与北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风公司也没有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2月,阿威向北风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北风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支付阿威工资,未为阿威办理社保等原因,现阿威正式书面通知北风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阿威与北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月,阿威以北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阿威与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北风公司应支付阿威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2015年2月,仲裁委驳回阿威的仲裁请求,阿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查明社保未由上班公司缴纳
阿威认为,2013年10月,其进入北风公司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为7000元。北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其口头通知北风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12月,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间,北风公司一直未能支付阿威工资。
北风公司认为,阿威与北风公司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但阿威不是北风公司的员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厦门某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阿威于2012年6月与厦门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因阿威在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该公司决定继续为阿威代缴社会保险。阿威亦提供一份加盖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我司员工阿威月工资水平为人民币7000元整。”关于阿威提供的《证明》,北风公司认为该《证明》的公章是阿威私自偷盖的。阿威则说明,该《证明》是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其拿着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找老江盖章,老江告诉他找公司财务盖章,后来财务盖完章给阿威的。
原告诉求未获法院支持,被判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威虽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盖有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但阿威亦说明该证明系其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而事先打印好内容后再找北风公司盖章,北风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同时,自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阿威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厦门某科技公司缴纳,在此情形下阿威却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阿威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北风公司认可,不足以证明其与北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威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且北风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阿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阿威的各项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缴纳社保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的承办法官韩德坤在采访中解释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法律特征。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本案中,阿威虽然持有北风公司盖章的证明,但也承认该证明是其事先打印好用来办理信用卡的,更为关键的是,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在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阿威主张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阿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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