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楼房照上房产证房屋用途办公是办公,拆迁补偿怎么算,它与商服和住宅补偿比较是高还是低?

阜阳市2018年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 〔2018〕第 38 号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阜阳市2018年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位于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卜子社区、唐营社区、肖营村;颍西街道单桥社区境内。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卜子社区、唐营社区、肖营村;颍西街道单桥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52.4927公顷,其中农用地37.0367公顷(含耕地31.8868公顷)、建设用地13.2198公顷、未利用地2.2362公顷。1.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面积8.4749公顷,其中农用地5.8522公顷(含耕地5.2324公顷)、建设用地2.6227公顷。2.颍州区颍西街道单桥社区:面积1.0218公顷,其中农用地0.5076公顷(含耕地0.4914公顷)、建设用地0.5142公顷。3.颍州区清河街道卜子社区:面积2.5323公顷,其中农用地2.1997公顷(含耕地1.9240公顷)、建设用地0.3326公顷。4.颍州区清河街道唐营社区:面积39.0804公顷,其中农用地27.0939公顷(含耕地22.8824公顷)、建设用地9.7503公顷、未利用地2.2362公顷。5.颍州区清河街道肖营村:面积1.383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3566公顷。(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四、征收农转用、拆迁初步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该用地征收农转用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1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市政府阜政秘〔号、阜政办〔2014〕39号、阜政办〔2015〕30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分别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收农转用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电话:2173383)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日 阜阳市2017年第3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8〕第 32 号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阜阳市2017年第3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颍西街道七渔河社区、单桥社区境内。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颍西街道七渔河社区、单桥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5.1675公顷,其中农用地3.2733公顷(含耕地2.7344公顷),建设用地1.8942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三)支付方式和对象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一)安置对象的确定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2.在校大中专学生;3.服刑人员;4.计划内怀孕胎儿;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三)不予补偿的情形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3.突击抢建的房屋;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2.产权调换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拟在四里安置区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颍州区政府负责。六、其他事项(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实施单位由颍州区政府负责实施。十、听证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924)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日来源:阜阳国土编辑:阜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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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ider.nosdn.127.net/4c43da4961361fed147c.jpeg关于公开征求《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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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被征收人: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布《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任意一家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期间:日至日(30天)联系方式:一、征收机构名称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永嘉县建设大厦2416室&&& 联系电话:二、实施单位名称永嘉县工务局地址:上塘城区永建路267号&&&&&&&& 联系电话:&附件:1.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永嘉县人民政府&&&&&&&&&&&&&&&&&&&&&&&&&&&&&& &日&附件1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三条 本工程范围内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第四条 本工程征收补偿范围以县住建部门出具的征收规划红线范围为准。第五条 征收部门为永嘉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实施单位为桥头镇人民政府、桥下镇人民政府。&第二章& 合法房屋产权认定标准和价值评估第六条 原有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被征收人对相关证件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对确认。第七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号)有关规定执行;已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按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的建筑面积或基底面积为准。合法建筑的认定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凡在日前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有关批准建房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视为合法建筑。(二)凡在日至日期间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或人民政府有关建房审批、处罚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三)凡在日以后在城乡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四)未经审批修建、拆建的房屋,其合法面积以修建、拆建前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为准。(五)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合法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实际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对核实结果确有异议的,经实施单位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关部门复核认定。第八条 征收公益事业房屋以及附属物征收人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当地规划要求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以及附属物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其残值给予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第十条 涉及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涉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或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4种方式。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中1种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如下:(一)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6〕31号)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后自行购买房屋进行安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二)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向市场采购房源进行安置,或者落实新增用地指标统一建新区安置,如当地有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可直接参与城中村改造安置,其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结构为一至二层的,按原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3倍计算应安置面积,如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结构为三层或者三层以上的,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三)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采用异地产权置换安置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集聚农房或其他存量安置房的,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委发〔号),予以优先异地置换安置房,其置换安置标准:在本乡镇内,申请跨行政村进行置换安置的,且被拆迁房屋建筑基底面积为25平方米(含)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1至3倍范围内,并结合不同行政村安置区块位置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经市场评估后确定置换安置房面积;或者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等值置换市场评估价安置房面积;申请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的,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系数(详见附件1)调整后确定置换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为25平方米以下,应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四)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先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应安置面积和增购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扣减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被征收人应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各项补偿和奖励)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结算的市场评估价从征收人处回购。具体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6〕3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面积增购,具体增购面积规定如下:(1)被腾空房屋为单间通天式,合法建筑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二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三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四层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15%的增购。(2)被腾空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增购后,再按户给予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一套多户的按一户计算)。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应根据不同区域系数(详见附件1)调整后确定增购面积。第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相等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扣减重置价结合区位、层次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计算差价;空翻面积(即安置房建筑面积减去原房屋建筑面积)价格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计算;其重置价和综合成本价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的批复》(永政发〔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有关规定执行;增购面积的价格应当高于综合成本价,低于市场评估价。具体根据不同区域以市场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安置房有关规费的交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第十七条 零星房屋的拆迁安置:原则上由当地乡镇统一采取集中安置,若某个村因情况特殊,且必须采取宅基地置换安置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具体参照《永嘉县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零星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6〕87号)第八条执行。第十八条 加油站、煤气站、学校、宗教祠堂、矿区、老人活动中心等其他特殊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由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理。&第四章& 商服用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用途或土地审批手续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县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第二十条 征收范围内的营业用房,按1:1比例在安置房区域范围内进行安置,被征收商服用房和安置商服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第二十一条 商服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地段商服用房的租赁单价确定,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发放至安置商服用房交付后6个月止。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的工业用房参照《永嘉三江核心片区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其他土地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占有的土地面积不再补偿。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道坦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道坦有合法土地手续,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偿;无相关手续但有围墙闭合的或四至清楚且已硬化的道坦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偿。第二十五条 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上附着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砖混结构建筑物为300元/平方米;(二)木结构建筑物为200元/平方米;(三)猪栏、牛栏、粪坑等附属物均为50元/平方米;(四)化粪池5000元/个;(五)粪坑为500元/口;(六)砖石、块石、乱石结构围墙均为40元/平方米(仅计地上部分);(七)其附着物的建筑基底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偿;(八)其他未涉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 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它国有土地,按规定收回。第二十七条 本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规定执行。在本方案公布之日后,对抢种、补种现象一律不予补偿。&第六章 房地产评估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由实施单位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代表等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七章& 住宅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原则上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原合法建筑或未经权属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地段的租赁单价计算,具体由当地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选择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的,计算时间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后,按6个月一次性计算;选择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和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的,计算时间为被安置人腾空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改造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6个月,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超过改造工程建设周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各地临时安置费标准翻倍支付。(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实施单位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先支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每年度结算一次,交付安置用房后的6个月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在交付安置用房时支付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原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面积按以下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费:(一)搬迁费标准:房屋用途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搬迁费住宅用房100平方米以下(含)800元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含)900元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元500平方米以上1200元(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回迁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与搬迁时等额的搬迁费。&第八章& 协议签订和腾空奖励标准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协议中应明确征收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实施单位,并委托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并交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第三十三条 按照征收房屋与补偿“早腾空多奖励”的原则,征收房屋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可获得腾空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超过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再享受本区块制定的相关优惠补助与奖励政策。&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安置用房付款结算方式和认购程序由各地乡镇自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房屋腾空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凭有关证件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一)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二)水表:凭水务公司报装证明予以一次性补偿780元/户;(三)电表、水表统一由电业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拆除、注销,原电费、水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四)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户;(五)电信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企业208元/台、个人308元/台;移动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58元/台。(六)其他未涉及事项,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拆迁经费由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建设办公室,具体支付方式由所涉的各乡镇与项目建设办公室自行协商确定。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确定当地乡镇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沿线各镇、村务必要建立征收安置政策处理办公室,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确保专人负责。抽调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干部组建精干的征收班子,在规定时间内,搞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处理、安置好征收单位和个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施工。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涉及到的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由主管部门限期组织力量及时迁移,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新闻舆论的宣传工作。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户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村、镇申报登记,由镇政府统一汇总。对不申报又不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作无业主处理,依法进行拆除。&第十章& 征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永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发生争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征收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存安置财产。&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涉及房地产评估价的基准日为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房屋腾空时间,均以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确定公布的时间为准。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被拆迁房屋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面积折减系数表2.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3.永嘉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分类表&附件1被拆迁房屋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面积折减系数表被拆迁房屋类别安置区块类别置换安置面积系数一类一类1.0二类一类0.95三类一类0.9四类一类0.85五类一类0.8六类一类0.75二类二类1.0三类二类0.95四类二类0.9五类二类0.85六类二类0.80三类三类1.0四类三类0.95五类三类0.9六类三类0.85四类四类1.0五类四类0.95六类四类0.90五类五类1.0六类五类0.95六类六类1.0&备注:1.各功能区、乡镇(街道)类别划分:(1)一类地区:瓯北街道、三江街道;(2)二类地区:上塘中心城区(三个街道);(3)三类地区:桥头镇、桥下镇、乌牛街道、黄田街道;(4)四类地区:金溪镇、沙头镇、岩头镇、枫林镇、大若岩镇、碧连镇;(5)五类地区:岩坦镇、巽宅镇、鹤盛镇;(6)六类地区:茗岙乡、界坑乡、溪下乡、云岭乡。2.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按照跨区域安置地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原合法住房建筑基底面积×各地折减系数加上增购面积。附件2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类 别规 格补偿标准备 注农作物旱地  1000元/亩补偿水田  1500元/亩补偿蔬菜地、鱼塘  蔬菜基地  2000元/亩蔬菜成片栽种茶树  成片种植盛产期茶树  10000元/亩其他生产期茶树酌情递减。零星按8元/丛补偿。树木松树、杂木  胸径5厘米以下  3元/株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300株计算,苗圃按实际价值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胸径5-10厘米  10元/株  胸径11-20厘米  20元/株  胸径21厘米以上  30元/株杉树、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5元/株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200株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胸径5-10厘米以下  20元/株  胸径10-20厘米  30元/株  胸径20厘米以上  50元/株竹林毛竹  50千克  40元按重量补偿水竹  50千克  25元按重量补偿果树柑、桔、枇杷、梨、桃等  幼龄果  20元/株按面积理赔均按每亩按80株计算补偿。  始果期  100元/株  盛果期  150元/株  衰老期  100元/株杨梅、板栗  幼龄果  30元/株按面积理赔:杨梅、板栗每亩按40株补偿。  始果期  280元/株  盛果期  300元/株  衰老期  200元/株其他建筑坟墓  800元/穴粪坑  500元/口化粪池  5000元/个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层高4米以下  10-20元/平方米结合成新  钢结构,层高4米以下  25-40元/平方米注:1.在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包括林木)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包括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林木)的所有者所有。3.其他果树、树木,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上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理赔。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附件3永嘉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分类表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分&&布&&范&&围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8万(1)上塘城区:中塘溪以北、中塘西路以东、下堡山至三元堂桥以南,下塘片:引水工程以东、下塘溪以北、望江路以西、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南;黄屿片,中塘溪以南,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北,中塘片中塘中心路以西,下塘片引水工程渠道以西,仁堂以东,三元堂桥以北,下湾垟和三元堂老村;(2)瓯北城区:楠溪江大桥至礁头片所有村的地块,包括江北岭村坐落在马岙村附近的地块。黄田片(埭下村以南,楠溪江大桥以北,除三岙片),三江江头片、三江联中片;(3)桥头镇:桥头、桥一、新浦、桥西、黄堡、底新、前下、井大、外新、殿前、街头、窑底、坦头、店埠、谷联、朱涂、外垟头、石马岙、壬田等村;(4)桥下镇:京岸、桥下、浦石、六岙、梅岙、上村、东山等村;(5)乌牛街道:王宅、祥池、码道、西湾、西垟、岭下、吴岙、鸭鹅、孙宅、古塘、茅楼、新庄、横岚岙、荣庄、金合、大联、泰庄等村的平原地块。林地、未利用地4万Ⅱ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6.8万(1)东城街道:渭石村、绿嶂片(包括敬仁、樟岙村)、峙口片的平原村、南城街道:李浦村、东岸片、李家村、栗一村、北城街道:云碓、横溪至原路口片的平原村;(2)三江街道:罗东片平原村;黄田街道三岙片的平原村;(3)桥头镇:前庄、前堡、东行、连岙、念头、梨村、龙根、黄坦、溪西、石埠头、大沸下、金村、溪心、下近、金窑、白沙、林福、林下、白垟、胜丰、洛溪、四角石、白下、桃湾、闹水坑等村;(4)桥下镇:八里、泰山、垟塆、方岙、小京岙、韩埠、陈山、京垟、桃山、埠头、下斜、西岙、桥上、连村、外塆、西江等村;(5)乌牛街道:河口埭、河口岙、横屿、上三房、马岙、仁家垟、洪山、水对头、西岙、项岙、岳田、上叶等村的平原地块;(6)岩头镇:岩头、河一、河二、河三、小港、张大屋、芙蓉、芙蓉下等村;(7)沙头镇:高浦、石埠、阳岙、响山、下浦、潮际、渔田等村;(8)枫林镇:枫一、枫二、枫三、枫四、枫五、后山、大门台等村。林地、未利用地3.4万Ⅲ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5.8万(1)上塘城区、瓯北城区坐落山区的村(包括行禅、陈家坑、后山、丰岭、木桥、龙川、龙头、龙下等村);(2)桥头镇:宋坑、荷塘、沈降、凤山、夏园、董岙、外岙、将山、龙头、詹岙、新华、潘罗、降头等村;(3)桥下镇:西溪下、光华、小旦岙、肖山、中央山、麻坑、徐山、霞岙、尤山、塘坑、延寿寺、叶岙、上降、金兰、山联等村、山根、墩头、龙口、下徐、六龙、富阳、龙头、坦头垟、潘宅、吴宅等村、徐岙、桐园、樟岙、殿后等村;(4)乌牛街道:东坦头、大嶂、杨家山、乌岩、东嶂、青塘、十八垄、西叶等村;(5)沙头镇:庙活、稠树、上浮林、下浮林、陈住起、西垟、北山、南川、中堡、罗坑、古一、古二、东章、乌龙川、上光、新星、龙潭下、古庙口等村;花一、花二、花三、东川、胡头、朱垟、降下等村、霞川、九丈、坦下、上方、中方、下方、珠岸、岭下、石柱等村;  (6)岩头镇:上美、中美、下美、溪南、里户;方岙、屿根、下园、苍坡、渡头、港头、周宅、郑岙、里岙、下烘头、上烘头、西岸、下日川、塆里、协岙等村;(7)枫林镇:狮溪、垟山头、兆潭、新坊、湖西、徐家塆、镬炉、东升、西优、新强、金山头、金南、陈垟、孤山、福田、汤岙、内档、田东、外档、朱山头、龚埠、外垟、包岙、凤岙等村;(8)岩坦镇:庙下、岩坦、坦一、东岙、屿北、闪坑、岩门、源头、龙园等村;(9)大箬岩镇:除双岙村外的平原35个行政村;(10)碧莲镇:上村、碧莲、石湖、邵园、黄岗、缸窑、东边、东坑里、澄田、新岙、鱼仓、地湊等村;(11)巽宅镇:巽宅、巽一、麻埠、进书、沙埠等村;(12)鹤盛镇:鹤盛、下家岙、上日川、东皋、蓬一、蓬二、蓬三、填垟、西源、西一、鹤垟。林地、未利用地2.9万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5万 除上述三个区片等级之外的所有村。&附件2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三条 本工程范围内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第四条 本工程征收补偿范围以县住建部门出具的征收规划红线范围为准。第五条 征收部门为永嘉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实施单位为桥下镇人民政府、巽宅镇人民政府、金溪镇人民政府。&第二章& 合法房屋产权认定标准和价值评估第六条 原有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被征收人对相关证件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对确认。第七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号)有关规定执行;已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按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的建筑面积或基底面积为准。合法建筑的认定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凡在日前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有关批准建房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视为合法建筑。(二)凡在日至日期间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或人民政府有关建房审批、处罚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三)凡在日以后在城乡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四)未经审批修建、拆建的房屋,其合法面积以修建、拆建前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为准。(五)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合法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实际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对核实结果确有异议的,经实施单位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复核认定。第八条 征收公益事业房屋以及附属物征收人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当地规划要求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以及附属物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其残值给予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第十条 涉及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涉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或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4种方式。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中1种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如下:(一)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6〕31号)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后自行购买房屋进行安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二)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向市场采购房源进行安置,或者落实新增用地指标统一建新区安置,如当地有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可直接参与城中村改造安置,其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结构为一至二层的,按原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3倍计算应安置面积,如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结构为三层或者三层以上的,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三)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采用异地产权置换安置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集聚农房或其他存量安置房的,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委发〔号),予以优先异地置换安置房,其置换安置标准:在本乡镇内,申请跨行政村进行置换安置的,且被拆迁房屋建筑基底面积为25平方米(含)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1至3倍范围内,并结合不同行政村安置区块位置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经市场评估后确定置换安置房面积;或者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等值置换市场评估价安置房面积;申请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的,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系数(详见附件1)调整后确定置换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为25平方米以下,应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四)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先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应安置面积和增购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扣减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被征收人应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各项补偿和奖励)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结算的市场评估价从征收人处回购。具体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6〕3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面积增购,具体增购面积规定如下:(1)被腾空房屋为单间通天式,合法建筑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二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三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四层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15%的增购。(2)被腾空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增购后,再按户给予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一套多户的按一户计算)。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应根据不同区域系数(详见附件1)调整后确定增购面积。第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相等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扣减重置价结合区位、层次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计算差价;空翻面积(即安置房建筑面积减去原房屋建筑面积)价格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计算;其重置价和综合成本价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的批复》(永政发〔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有关规定执行;增购面积的价格应当高于综合成本价,低于市场评估价。具体根据不同区域以市场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安置房有关规费的交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第十七条 零星房屋的拆迁安置:原则上由当地乡镇统一采取集中安置,若某个村因情况特殊,且必须采取宅基地置换安置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具体参照《永嘉县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零星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6〕87号)第八条执行。第十八条 加油站、煤气站、学校、宗教祠堂、矿区、老人活动中心等其他特殊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由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理。&第四章& 商服用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用途或土地审批手续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县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第二十条 征收范围内的营业用房,按1:1比例在安置房区域范围内进行安置,被征收商服用房和安置商服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第二十一条 商服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地段商服用房的租赁单价确定,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发放至安置商服用房交付后6个月止。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的工业用房参照《永嘉三江核心片区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其他土地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占有的土地面积不再补偿。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道坦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道坦有合法土地手续,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偿;无相关手续但有围墙闭合的或四至清楚且已硬化的道坦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偿。第二十五条 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上附着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砖混结构建筑物为300元/平方米;(二)木结构建筑物为200元/平方米;(三)猪栏、牛栏、粪坑等附属物均为50元/平方米;(四)化粪池5000元/个;(五)粪坑为500元/口;(六)砖石、块石、乱石结构围墙均为40元/平方米(仅计地上部分);(七)其附着物的建筑基底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偿;(八)其他未涉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 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它国有土地,按规定收回。第二十七条 本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规定执行。在本方案公布之日后,对抢种、补种现象一律不予补偿。&第六章 房地产评估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由实施单位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代表等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七章& 住宅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原则上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原合法建筑或未经权属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地段的租赁单价计算,具体由当地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选择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的,计算时间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后,按6个月一次性计算;选择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和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的,计算时间为被安置人腾空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改造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6个月,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超过改造工程建设周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各地临时安置费标准翻倍支付。(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实施单位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先支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每年度结算一次,交付安置用房后的6个月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在交付安置用房时支付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原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面积按以下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费:(一)搬迁费标准:房屋用途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搬迁费住宅用房100平方米以下(含)800元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含)900元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元500平方米以上1200元(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回迁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与搬迁时等额的搬迁费。&第八章& 协议签订和腾空奖励标准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协议中应明确征收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实施单位,并委托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并交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第三十三条 按照征收房屋与补偿“早腾空多奖励”的原则,征收房屋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可获得腾空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超过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再享受本区块制定的相关优惠补助与奖励政策。&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安置用房付款结算方式和认购程序由各地乡镇自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房屋腾空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凭有关证件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一)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二)水表:凭水务公司报装证明予以一次性补偿780元/户;(三)电表、水表统一由电业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拆除、注销,原电费、水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四)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户;(五)电信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企业208元/台、个人308元/台;移动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58元/台。(六)其他未涉及事项,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拆迁经费由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支付方式由所涉的各乡镇与项目建设办公室自行协商确定。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确定当地乡镇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沿线各镇、村务必要建立征收安置政策处理办公室,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确保专人负责。抽调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干部组建精干的征收班子,在规定时间内,搞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处理、安置好征收单位和个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施工。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涉及到的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由主管部门限期组织力量及时迁移,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新闻舆论的宣传工作。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户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村、镇申报登记,由镇政府统一汇总。对不申报又不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作无业主处理,依法进行拆除。&第十章& 征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永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发生争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征收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存安置财产。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涉及房地产评估价的基准日为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房屋腾空时间,均以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确定公布的时间为准。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被拆迁房屋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面积折减系数表2.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3.永嘉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分类表&附件1被拆迁房屋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面积折减系数表被拆迁房屋类别安置区块类别置换安置面积系数一类一类1.0二类一类0.95三类一类0.9四类一类0.85五类一类0.8六类一类0.75二类二类1.0三类二类0.95四类二类0.9五类二类0.85六类二类0.80三类三类1.0四类三类0.95五类三类0.9六类三类0.85四类四类1.0五类四类0.95六类四类0.90五类五类1.0六类五类0.95六类六类1.0备注:1.各功能区、乡镇(街道)类别划分:(1)一类地区:瓯北街道、三江街道;(2)二类地区:上塘中心城区(三个街道);(3)三类地区:桥头镇、桥下镇、乌牛街道、黄田街道;(4)四类地区:金溪镇、沙头镇、岩头镇、枫林镇、大若岩镇、碧连镇;(5)五类地区:岩坦镇、巽宅镇、鹤盛镇;(6)六类地区:茗岙乡、界坑乡、溪下乡、云岭乡。2.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按照跨区域安置地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原合法住房建筑基底面积×各地折减系数加上增购面积。&附件2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类 别规 格补偿标准备 注农作物旱地  1000元/亩补偿水田  1500元/亩补偿蔬菜地、鱼塘  蔬菜基地  2000元/亩蔬菜成片栽种茶树  成片种植盛产期茶树  10000元/亩其他生产期茶树酌情递减。零星按8元/丛补偿。树木松树、杂木  胸径5厘米以下  3元/株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300株计算,苗圃按实际价值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胸径5-10厘米  10元/株  胸径11-20厘米  20元/株  胸径21厘米以上  30元/株杉树、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5元/株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200株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胸径5-10厘米以下  20元/株  胸径10-20厘米  30元/株  胸径20厘米以上  50元/株竹林毛竹  50千克  40元按重量补偿水竹  50千克  25元按重量补偿果树柑、桔、枇杷、梨、桃等  幼龄果  20元/株按面积理赔均按每亩按80株计算补偿。  始果期  100元/株  盛果期  150元/株  衰老期  100元/株杨梅、板栗  幼龄果  30元/株按面积理赔:杨梅、板栗每亩按40株补偿。  始果期  280元/株  盛果期  300元/株  衰老期  200元/株其他建筑坟墓  800元/穴粪坑  500元/口化粪池  5000元/个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层高4米以下  10-20元/平方米结合成新  钢结构,层高4米以下  25-40元/平方米注:1.在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包括林木)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包括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林木)的所有者所有。3.其他果树、树木,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上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理赔。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附件3永嘉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分类表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分&&布&&范&&围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8万(1)上塘城区:中塘溪以北、中塘西路以东、下堡山至三元堂桥以南,下塘片:引水工程以东、下塘溪以北、望江路以西、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南;黄屿片,中塘溪以南,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北,中塘片中塘中心路以西,下塘片引水工程渠道以西,仁堂以东,三元堂桥以北,下湾垟和三元堂老村;(2)瓯北城区:楠溪江大桥至礁头片所有村的地块,包括江北岭村坐落在马岙村附近的地块。黄田片(埭下村以南,楠溪江大桥以北,除三岙片),三江江头片、三江联中片;(3)桥头镇:桥头、桥一、新浦、桥西、黄堡、底新、前下、井大、外新、殿前、街头、窑底、坦头、店埠、谷联、朱涂、外垟头、石马岙、壬田等村;(4)桥下镇:京岸、桥下、浦石、六岙、梅岙、上村、东山等村;(5)乌牛街道:王宅、祥池、码道、西湾、西垟、岭下、吴岙、鸭鹅、孙宅、古塘、茅楼、新庄、横岚岙、荣庄、金合、大联、泰庄等村的平原地块。林地、未利用地4万Ⅱ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6.8万(1)东城街道:渭石村、绿嶂片(包括敬仁、樟岙村)、峙口片的平原村、南城街道:李浦村、东岸片、李家村、栗一村、北城街道:云碓、横溪至原路口片的平原村;(2)三江街道:罗东片平原村;黄田街道三岙片的平原村;(3)桥头镇:前庄、前堡、东行、连岙、念头、梨村、龙根、黄坦、溪西、石埠头、大沸下、金村、溪心、下近、金窑、白沙、林福、林下、白垟、胜丰、洛溪、四角石、白下、桃湾、闹水坑等村;(4)桥下镇:八里、泰山、垟塆、方岙、小京岙、韩埠、陈山、京垟、桃山、埠头、下斜、西岙、桥上、连村、外塆、西江等村;(5)乌牛街道:河口埭、河口岙、横屿、上三房、马岙、仁家垟、洪山、水对头、西岙、项岙、岳田、上叶等村的平原地块;(6)岩头镇:岩头、河一、河二、河三、小港、张大屋、芙蓉、芙蓉下等村;(7)沙头镇:高浦、石埠、阳岙、响山、下浦、潮际、渔田等村;(8)枫林镇:枫一、枫二、枫三、枫四、枫五、后山、大门台等村。林地、未利用地3.4万Ⅲ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5.8万(1)上塘城区、瓯北城区坐落山区的村(包括行禅、陈家坑、后山、丰岭、木桥、龙川、龙头、龙下等村);(2)桥头镇:宋坑、荷塘、沈降、凤山、夏园、董岙、外岙、将山、龙头、詹岙、新华、潘罗、降头等村;(3)桥下镇:西溪下、光华、小旦岙、肖山、中央山、麻坑、徐山、霞岙、尤山、塘坑、延寿寺、叶岙、上降、金兰、山联等村、山根、墩头、龙口、下徐、六龙、富阳、龙头、坦头垟、潘宅、吴宅等村、徐岙、桐园、樟岙、殿后等村;(4)乌牛街道:东坦头、大嶂、杨家山、乌岩、东嶂、青塘、十八垄、西叶等村;(5)沙头镇:庙活、稠树、上浮林、下浮林、陈住起、西垟、北山、南川、中堡、罗坑、古一、古二、东章、乌龙川、上光、新星、龙潭下、古庙口等村;花一、花二、花三、东川、胡头、朱垟、降下等村、霞川、九丈、坦下、上方、中方、下方、珠岸、岭下、石柱等村;  (6)岩头镇:上美、中美、下美、溪南、里户;方岙、屿根、下园、苍坡、渡头、港头、周宅、郑岙、里岙、下烘头、上烘头、西岸、下日川、塆里、协岙等村;(7)枫林镇:狮溪、垟山头、兆潭、新坊、湖西、徐家塆、镬炉、东升、西优、新强、金山头、金南、陈垟、孤山、福田、汤岙、内档、田东、外档、朱山头、龚埠、外垟、包岙、凤岙等村;(8)岩坦镇:庙下、岩坦、坦一、东岙、屿北、闪坑、岩门、源头、龙园等村;(9)大箬岩镇:除双岙村外的平原35个行政村;(10)碧莲镇:上村、碧莲、石湖、邵园、黄岗、缸窑、东边、东坑里、澄田、新岙、鱼仓、地湊等村;(11)巽宅镇:巽宅、巽一、麻埠、进书、沙埠等村;(12)鹤盛镇:鹤盛、下家岙、上日川、东皋、蓬一、蓬二、蓬三、填垟、西源、西一、鹤垟。林地、未利用地2.9万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5万 除上述三个区片等级之外的所有村。林地、未利用地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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