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以公司的名字私自收款逃跑的构成最低租赁收款额的项目合同咋骗吗

> 问题详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议订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议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日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第 8 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照纠纷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第 8 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是(  )。A.《会计法》&B.《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C.《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第 9 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属于准予扣除的是(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B.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C.企业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D.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4第 9 题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的外国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A.3%&B.10%C.30%&D.33%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每天只需0.4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你被选中为
扫一扫-免费查看答案!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提示:请截图保存您的账号信息,以方便日后登录使用。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图书馆
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男,日出生,某煤气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谭某利用自己是某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的身份,先后以每吨低于公司当时定价300一1000元不等的价格,私下与某纸箱厂(以下简称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经停止使用的“某煤气公司发票专用章”、“某煤气公司气站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盖有“某煤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谭某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谭某在明知自己以市场价格购入石油气,转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出的行为终将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和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日至10月24日,谭某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 556 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l 077 790.7l元。将余款478 609.29元非法占为己有。日,谭某在煤气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与其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谭某冒用所在煤气公司名义私自与纸箱厂签订合同,出具盖有失效的公司印章或者盖有未经授权的公司印章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谭某冒用所在煤气公司名义私自与纸箱厂签订合同,非法占有货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本案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中曾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谭某冒用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预收货款的买卖合同,煤气公司得知此事也不予追认,其行为应当视为个人行为。谭某擅自使用失效公章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明知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仍以部分履行合同以及不断拉大煤气正常定价与合同买卖价之问距离的方法,诱骗交易相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的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谭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代表煤气公司在外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煤气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谭某收取的纸箱厂货款,应当属于煤气公司的货款,谭某收到客户货款后却隐瞒不交,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而纸箱厂通过签订合同不但没有经济损失,反而获得巨额利益,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故本案不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谭某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本案证明谭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只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不能认定谭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谭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客户交来的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非法占有的款项属于纸箱厂的货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界定被告人谭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款项的归属性质,如果谭某占有的该款项应属其所在单位即煤气公司所有,则谭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如果该款项的性质仍属于纸箱厂支付给谭某个人的货款,则谭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性质。&&& (1)谭某的行为不能成立表见代理,谭某收取的纸箱厂的预付款不属于煤气公司所有。&&&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或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其次,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存在依法应当属于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内容;再次,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最后,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首先,被告人谭某为了使纸箱厂与其签订合同,消除其关于定价过低的疑惑,故意欺骗纸箱厂,称其公司卖出的液化气来源系走私,故低于市场价格。而纸箱厂信服了谭某解释的理由,即与其签订了买卖协议。由于纸箱厂在签订此合同时,系在基于对方告知所卖产品系走私而故意购买,其主观上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其次,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由国家制定,批发价由企业自己制定,但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纸箱厂长期使用液化石油气,该厂应当了解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价格,而该厂购买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在后期已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显然不正常,对此纸箱厂没有对此原因进行认真核实而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就简单轻信,因此纸箱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 最后,谭某虽然是煤气公司的业务员,但是纸箱厂并未认真审核谭某是否具有代表煤气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权,纸箱厂负责人的证言也证实其与谭某签订的合同上没有加盖煤气公司的公章,在合同成立要件上谭某也缺乏表见代理的形式要求。&&& 综上,纸箱厂与谭某以煤气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具备成立表见代理的基本条件,因此,谭某冒用其所在公司名义与纸箱厂签订的液化气买卖协议不成立表见代理,且事后煤气公司也没有对该协议效力进行追认,故谭某与纸箱厂所签协议的效力不及于煤气公司,其收取的纸箱厂的合同货款不属于煤气公司所有。&&& (2)煤气公司从未实际掌控纸箱厂的全部货款。&&& 现有证据证实,纸箱厂以现金或者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货款,现金直接交付给谭某,转账支票的收款账户空白,由谭某自己填写收款账户,因此纸箱厂所付款项并未直接汇入煤气公司的账户,而是全部由谭某个人收取。谭某收取纸箱厂的货款后,再向煤气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液化石油气交付给纸箱厂。煤气公司收到的是谭某支付的货款,而并非纸箱厂直接支付的货款。纸箱厂购买液化石油气的货款,全部由谭某个人控制和掌握,煤气公司从未实际掌控过纸箱厂的货款。&&& 综上,被告人谭某行为占有的款项在案发时既非其所在单位所有,也未受其单位实际控制,该款项系其个人非法占有的纸箱厂所按合同交付的货款,因此,谭某侵占该款项的行为没有侵害到其所在单位煤气公司的利益,而侵害的是纸箱厂的财产利益,故其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二)被告人谭某具有非法占有纸箱厂货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中,有人认为本案证明谭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只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谭某具有非法占有纸箱厂货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谭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在于:谭某冒用公司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与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收据,而后将货款截留自用。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谭某才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以此方式谭某先后l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6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l元,将余款元非法占为已有。可见,谭某以市场价格购入石油气,转手以明显低了市场价格卖出的行为,不但不能获取交易收人反而自己要赔钱,其在明知自己这种行为难以为继终将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和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预付款,显然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 虽然被告人谭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犯罪动机是为了赌博和偿还做生意亏损的货款。但经公安机关向相关赌博同伙、生意伙伴调查,无人能够证明谭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赌博或者做其他生意亏损的情况。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谭某主观上有以后归还纸箱厂货款的意图,客观上有努力归还货款的表现或行为。另一方面,从谭某自己的收入及其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分析,谭某缺乏能够偿还其占有纸箱厂货款的能力或条件。尤其到了犯罪中后期,由于液化石油气价格不断大幅攀升,谭某所签合同的价格与送货时的市场价格之问的差价越来越大,其手中所掌握的预付款在用来与煤气公司实时结账后,剩余数量越来越少。此时,谭某已经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填补预收货款与履行合同成本之间的巨额差价,反而继续以更低的价格为诱饵,诱使纸箱厂多次签订合同,扩大预收货款金额。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谭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纸箱厂货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谭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万余元,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华伟&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凌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薛淑兰)&&&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9第5集(总第70集)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如何定性_百度知道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如何定性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本罪的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而且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一定非要是事前预谋的,该目的可以产生于事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满后拒不偿还的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一定非要在事前预谋,事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偿还贷款的可以认定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后不是将贷款转入公司帐户,而是全部挪做私用,并且贷款到期后拘不偿还。该行为足以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在贷款时不是用个人名义,而是借助自己的法人身份利用公司名义从银行借贷高额资金,该行为也表明了行为人在贷款时已经具有欺诈的故意。并且客观上也将贷款非法占有。根据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应该认定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  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向银行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属于非法物。根据民法及担保法所要求的诚信原则及标的物必须合法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所购买的本田车为走私车一旦被发现随时有被扣押的可能的情况下,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仍把该非法物作为质押,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其次,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确有权以公司名义作出各种法人行为。但是其所作出的法人行为必须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且必须基于公司利益。而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贷款决定完全是为了自己谋取利益,并且其把贷款全部挪用根本没有转入公司帐户或者用于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中法人人格之否认,对于法人代表利用公司名义违背公司利益所做出的行为,公司可以否认其为法人行为而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行为人本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在完全违背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其作出的行为完全是根据自己一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于公司意志,据此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为个人冒用公司名义,属于一种个人欺诈行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表见代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借用职务便利盗用公司名义签定借贷合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签定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因此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只要证明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私自冒用公司名义,就完全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仍是银行的贷款所有权。
采纳率:71%
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公司不是该罪的主体,主体是法定代表人。 纵横法律网-重庆明升律师事务所-郑美鹄律师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诈骗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贷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贷款怎么办?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需承担责任,承担之后可以找公司法人赔偿。
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公司,签贷款合同还款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根本区别所在。股东只要没有转让其股份,仍然是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采纳率:58%
首先用公司名义贷款肯定用公司的资产作为偿还,无法偿还的话肯定会查封和清算公司,建议召开股东大会对其否决为宜。武汉专业公司顾问律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公司法人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最高院判例: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由公司承担责任_法治陕西_法治_陕西网
最高院判例: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由公司承担责任
核心提示:
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概要】
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振邦集团发放1496.5万元的借款(借新还旧)。日,振邦股份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振邦股份公司以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因振邦集团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振邦股份公司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招行东港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振邦集团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振邦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振邦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判决担保无效。理由主要为:作为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及《股东会担保决议》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团公司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招行东港支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审查义务。另外,振邦集团公司是振邦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也加盖公司印章,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招行东港支行应是明知的。因此,《股东会担保决议》所盖五枚印章均无效,《股东会担保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该《股东会担保决议》因缺乏真实性,导致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招行东港支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振邦股份公司对振邦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招行东港支行不服辽宁高院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后,对二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担保有效。
【最高法院改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承担责任的界定。鉴于案涉借款合同已为一二审法院判定有效,申请再审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予以确认。案涉《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系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振邦集团公司之负债向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作出的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的制约。案涉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的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发展开评判。关于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前述法律中的&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公司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主体,其合同行为在接受合同法规制的同时,当受作为公司特别规范的公司法的制约。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故本案一、二审法院以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并未经过振邦股份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振邦股份公司也未就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为由,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案涉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无效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案事实和证据表明,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确实存在部分股东印章虚假、使用变更前的公司印章等瑕疵,以及被担保股东振邦集团公司出现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中等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振邦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超越权限订立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构成表见代表,招行东港支行是否善意,亦是本案担保主体责任认定的关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再审期间,招行东港支行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表明,振邦股份公司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及印章与其为担保行为当时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签字及印章样本一致。而振邦股份公司向招行东港支行提供担保时使用的公司印章真实,亦有其法定代表人真实签名。且案涉抵押担保在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后也已办理了登记。至此,招行东港支行在接受担保人担保行为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已经完成,其有理由相信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建良本人代表行为的真实性。《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的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才能知晓、必须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避免因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未免过于严苛,亦有违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担保债权人基于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法人印章真实性的信赖,基于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盖有担保人公司真实印章的事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实性,无需也不可能进一步鉴别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伪。因此,招行东港支行在接受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振邦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本案周建良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振邦股份公司对案涉保证合同应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案涉《抵押合同》的担保责任,鉴于该案一、二审期间招行东港支行仅提出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并未提出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故其再审中请求享有案涉抵押担保物权的主张已超出原审诉请范围,因此本院再审中不予审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完整全文
责任编辑:王洁冰
联系电话:029- 新闻热线:029-21980 举报电话:029- 爆料信箱: 客服QQ: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C) ishaanx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号-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构成最低租赁收款额的项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