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改为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有影响吗?

切记!这10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终止
文章来源:人力葵花 | kuihuahr
不要以为劳动合同期满就能马上终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一不留神可能就变成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但不能终止的情形有10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到期能否终止视伤残等级而定;
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4、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什么是“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一般情况下是指医疗期满,但并不绝对指医疗期满。如果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虽患病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参见: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需续延合同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6、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说明他已能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故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如北京高院、广东高院,浙江高院,江苏等地均有明确意见;上海司法实践中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如果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合同会怎么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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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及补偿政策zgaz
关注微信公众号3.&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并将债务偿还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4.&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将社会保险接续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二)国有企业破产之职工安置
笔者主要就以下三类企业的破产涉及的职工安置展开分析,其中三类企业是指:列入国家计划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时的职工安置主要涉及:
&&&&1.&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依《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统一负责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一次性补助;
&&&&2.&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并享受如下待遇:
其一,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推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号执行。
其二,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标准为:采暖补贴每人每年185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元,预留年限10年。
&&&&3.&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5元;。
4.&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5.&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职工的生活保障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按照(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
&&&&其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其二,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7至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三,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前述第二种范围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在册职工的安置
(1)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
对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需扣除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其二,计划外破产企业及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的安置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有接收单位的,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由托管中心管理与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
&&&&安置原则: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其中安置办法主要包括:
&&&&1.&有限期的放假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2.&内部退养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辞职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中,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其一,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
其二,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其三,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一项目非常重要的工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相关各方要加大力度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国有企业能否通过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重获生机和活力还存在很多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过程中,还有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我们一定要要注意规范操作、合法操作、有情操作,解决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使企业走出困境,获得可持续的发展,从而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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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可以在私营企业投资做自然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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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l5814***时间: 18:07:25地点: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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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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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企业投资的方式有:
1.企业在对项目进行投资前,需要了解企业投资的主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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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1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处理&&&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1、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当就改制费用、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2、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的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措渠道等。&&&  3、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或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手续时应以书面说明存入档案。&&&  4、改制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期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档案内无工资审批表、财务部门无工资单)。&&&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企业依据规定一次性结清剩余待遇。&&&  6、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可一次性支付本人剩余待遇至期满(与生育保险重复计发部分扣除)。&&&  (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办法&&&  1、企业改制后应当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对留用的原企业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2、企业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人员,均实行内部退养(不含特殊工种等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改制企业管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3、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  4、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国有企业的,应认定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  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5、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87号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6、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将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移交社区管理。&&&  7、企业应将离、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内统筹外费用按原企业标准一次性缴纳到同级财政,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涉及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原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是企业行为,改制后企业有能力的,可按如下标准计算到平均寿命并缴纳到同级财政。离休干部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算,并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报销,不足的按实际面积报销。退休人员住楼房的取暖费核算标准最高为1000元;取暖费报销最高为1000元,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额报销,居住平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取暖费120元。报销取暖费以男方为主,以企业缴纳取暖费人员名单为依据,个人先垫付,凭收据核销,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二、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  企业改制后,新企业须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须在年度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逾年度缴费的,须加收滞纳金或扣除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关系&&&  1、新企业须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并核定缴费。&&&  2、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具体时限规定是:&&&  (1)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无医疗等待期。&&&  (2)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足1年和原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或原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后,6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6个月。&&&  (3)原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3个月或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6个月,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2年。&&&  (4)解除劳动关系超过1年以上仍未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视为自动弃保。&&&  失业人员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必须补缴前期欠费并加收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失业人员的缴费按年核定,缴费时限为每年3月底前,超过缴费时限按日加收2‰滞纳金。&&&  失业人员参保及续保缴费后,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须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本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支付医疗费×退休人员距平均寿命年限(73岁-当年年龄)×医疗费年递增率(年递增率10%)。已经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改制企业另须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部分医疗费,具体标准是: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退休人员距平均寿命年限,以退休人员退休金为基数按年划入其个人账户至终生。对距平均寿命不足5年或已超过平均寿命的退休人员,须按退休人员缴费和账户划入标准缴足5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年限×改制当年缴费标准,对距平均寿命不足5年或已超过平均寿命的退休人员,须缴足5年。&&&  4、改制企业须为离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费,离休人员终身享受医疗待遇。具体缴费标准:以改制当年离休人员缴费标准为基数,按每年10%递增率计算,一次性缴足5年。&&&  (三)工伤保险关系&&&  改制企业1-4级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6级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愿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7-10级工伤人员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伤残补助金: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护理费:按本人现享受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每年按5%递增。&&&  2、5-6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 5-6级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的处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日前发生工伤的,按已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②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  ③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3、7-10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7-10级的工伤在职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7-10级工伤人员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  ②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工亡遗属人员处理:&&&  由企业将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子女计算到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但仍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寿命。遗属年龄超过平均寿命的,按5年标准计算。&&&  5、其他费用处理:&&&  凡涉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工伤人员,原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治疗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和住院陪护费等由改制企业按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总额的3%一次性缴足,由经办机构如实支付。&&&  (四)失业保险关系&&&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市级政府批准,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管理&&&  1、改制企业与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档案中的录用表上加盖解除劳动关系专用章。&&&  2、企业将原职工档案移交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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