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冒名信用卡是真的吗的都是骗子吗?有被骗的麻烦说一下微信号看看是同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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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精选一近日,厦门一市民接到来自境外的改号电话,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通过木马病毒窃取其账户资金430余万元。这并非个案。记者近期在福建多地调查发现,徐玉玉案件发生后,各地对电信诈骗犯罪持续严厉打击,发案数、群众被骗金额呈下降趋势,但此类犯罪目前仍然处于高发态势,仅福建日均发案数就在百起以上,单笔被骗百万元以上案件时有发生。诈骗团伙大量使用和中小银行转移赃款,逃避打击。被骗430余万1个多月未完全查清资金流向5月16日,厦门市民李某接到显示为上海号码的电话,对方自称上海某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起贪污案时发现有一笔300多万元的钱款转入了用李某身份证开设的,要对其资产进行清查。随后,李某又接到另一个显示为上海号码的电话,对方自称检察官,让他加微信便于沟通。微信聊天时,“检察官”让李某用电脑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并发来网址链接。李某登录后,输入了银行卡和密码。随后,李某的电脑黑屏,其银行账户资金被转走430余万元。“诈骗得手后,犯罪分子将涉案资金在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之间转移,涉案账户达350多个。1个多月过去了,公安机关还未完全查清资金流向。”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诈骗分子境外用网络改号电话作案调查发现,诈骗分子使用的手机号码虽然显示为上海号码,实际上是在境外使用网络改号电话模拟的,其使用的账户绝大多数是伪实名账户。办案民警介绍:“很多账户是在中小银行开户,有专门的开卡、贩卡团伙操作。”目前,这起案件还在侦办之中。记者在福建福州、泉州、厦门、漳州等地采访发现,去年年底以来,公安、银行、通信等部门加大协作力度,持续严厉打击电信诈骗,但此类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今年1月至5月,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立案1.8万余起,尽管同比下降26.1%,但每天发案数仍然在120起左右。群众被骗金额高达2.8亿元,单笔被骗上百万元案件时有发生。”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500元可在网上买一套“实名”银行卡多地公安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徐玉玉案件发生后,公安部、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强化打击、防范电信诈骗,取得一定效果。但今年以来,此类犯罪又出现新的特点,诈骗团伙大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中小银行转移赃款,逃避打击,大量存在的伪实名账户给公安机关侦查带来极大困扰。记者调查发现,银行卡仍然在网上公开售卖。记者在百度搜索“”,搜索结果头条就是出售、代的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QQ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了卖家。卖家表示,他们有专业开卡团队,购买身份证后雇人到银行开卡。一套包含身份证、、手机卡的银行卡1500元,“我们是货到付款,你核实全套资料后,把钱交给快递员就行。”“一些银行特别是地方性银行对于账户实名制仍然把关不严,给诈骗团伙可乘之机。”多地公安民警表示。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账户,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码、用该身份证开设的、开设银行卡时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就可以顺利注册,并使用该账户进行转账、、、支付等操作。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推荐阅读:国家一刀砍了下来,全面终结!7月1日,全民时代要终结了?别以为和你没关系天地汇:原因成迷戳原文,更有料!《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精选二点击上方蓝字“微”一起了解最新近日,福建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公安部督办特大买卖身份证、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分子黄某非法买卖银行卡2735套,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一套包含身份证、手机卡、U盾等资料齐全的银行卡,在网上售卖价格达1500元以上。有专门的团伙收购各种卡证后,雇人到银行开卡转卖。犯罪团伙使用这些“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网上公然收购出售各类银行卡记者在QQ查找群中搜索“卡”,弹出不少含有“开卡”“”等内容的QQ群。记者加入一个“开卡”群,发现里面有成员640多人。入群之后,不断有人发布广告,声称收购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招收开卡人员。有一个收购身份证的广告称:“高价回收身份证,1985年到1992年出生的,150元一张”。记者联系一名在群里招收开卡员的人,其称:“开卡员只需拿自己的身份证到任何一家银行开卡,不管一类、二类账户我们全收。但是,在银行开卡时必须用我们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提出,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卖给别人使用,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对方说,银行卡是用来注册淘宝账户刷信誉的,不会对开卡人有影响。不同的银行卡价格不同。普通银行卡售价70元,的银行卡可以卖到两三百元,如果提供了U盾、手机卡、身份证等资料的银行卡,则可以卖到1500元以上。记者在百度搜索“银行卡、QQ、代办、出售”等关键词,不时出现售卖银行卡的信息。记者点开一家名为“皇冠银行卡购买中心”的网站,网页上显示:“本处有大量真实办理的全国各地各大银行全新银行卡长期供应。卖卡讲诚信,淘宝担保交易。”此外,该网站还提供“按需求订购银行卡”服务。根据网站提供的QQ号码,记者联系上一名工作人员,其称:“银行卡、身份证、U盾、手机卡全套售价1500元,各个银行卡价格相同”,如果“不带身份证,只是银行卡和U盾,价格为1000元”。在网上,记者还看到网友发帖称,自己的钱包及身份证在2012年3月份被偷,被偷之后立即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这些年里使用都没有问题,但是近日去银行办事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有人用他的身份证开了多张银行卡,并且都在外地开户使用。“我长这么大都没去过开卡所在地!丢失身份证后申办补证不是就代表挂失吗?”令这位网友百思不解的是,为何有人会使用他被偷的身份证办理大量银行卡,这些银行卡又被哪些人使用?知情人士透露,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搜集后,将会被用于冒名办理银行卡、电话号码卡在网上出售。目前,网上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从收购到冒名代办,再到出售等环节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大多数情况,这些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会被用在一系列非法活动中,比如电信诈骗、行贿受贿、洗钱、偷税漏税等。在一些、贴吧、QQ群里,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挂出收购。在一个名为“北京急缺钱互助群”的QQ群里,有人以每张160元的价格收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但必须是本人现场开户同时还的“盾卡”。其他银行未开通网银的“普卡”收购价则是每张80元。知情人士透露,有一些急需用钱的人,认为银行卡里没有钱不会产生透支,不会存在自有资金的安全问题,所以会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来出售。银行卡被用来实施各种犯罪据了解,龙岩黄某非法买卖的2735套银行卡资料齐全,包括居民身份证、银行U盾、手机卡等。这些黑银行卡是如何办理出来的呢?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黑银行卡的源头在于身份证和手机卡。犯罪分子田某在深圳以每张50元的价格向拾荒者、农民工收购身份证2000多张,然后加价卖给专门收购身份证的团伙。案件中的另一个犯罪分子朱某,在深圳经营一家买卖手机卡的店铺。他通过QQ号码在网上发布信息,买到了上万张手机卡加价出售。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曾佳武说:“有了这些身份证和手机卡,犯罪团伙冒用他人身份开设银行卡、开通就很容易了。他们开卡后,再把这一整套资料‘打包’高价出售给从事诈骗、赌博、洗钱的犯罪分子。”记者从福建、山东、浙江等地政法机关采访了解到,买卖银行卡形成灰色产业链。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实人不实名”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大量使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公安民警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在多起单笔诈骗金额达上百万元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追查涉案银行账户发现,开卡人和使用人完全不一致。开卡人多为农民工、在校学生等,他们称曾丢失身份证,不知道被人冒用身份开了银行卡。今年5月,厦门发生一起被骗430余万元的案件,诈骗分子用以转移赃款的银行卡上百张。警方调查发现,这些银行卡的开卡人并不是使用人,绝大多数是诈骗团伙在网上购买的。有些银行开卡审核不严近年来,公安部、央行、银监会等部委多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专项行动,但为何此类行为屡禁不绝?记者调查发现,买卖银行卡已经形成了一条包括收购卡证、雇佣开卡员、贩卖银行卡等环节在内的灰色产业链,每个环节均能获利,且价格快速上涨。去年8月,记者暗访一家“银行卡销售网”客服人员,对方称一套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售价950元。今年8月,记者再次联系该客服人员,这套资料的价格已经上涨到1800元。多地公安民警告诉记者,一些在校学生、农民工、社会闲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各个银行开卡,再贩卖给收卡团伙,收卡团伙再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犯罪团伙使用。此外,一些银行特别是个别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开卡时审核不严,持他人身份证也能顺利办理银行卡。据悉,央行、公安部、银监会等部委在打击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的同时,也出台了多项措施从源头防范。包括明确规定对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从今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多地公安民警说,尽管监管部门对违规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交易限制、计入不良,但在实践中,震慑作用还不够明显。他们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对于利用自己身份在银行开设银行卡出售牟利,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妨害罪予以处罚。此外,银行方面也应加大实名制审核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核实开卡人身份,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大量非实名卡的银行,监管部门要予以追责。可增加指纹验证功能在开卡环节严格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对使用银行卡尤其是网银环节进行规范化创新。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记者致电招商银行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在柜台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都会对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对,确定是否为本人。但如果是后期使用过程,只能靠密码和网银优KEY来核对身份。一位有多年经验的银行工作人员建议,针对银行卡非法买卖的现象,建议引入指纹核对机制,与身份证指纹信息进行比照,在使用网银时也可以增加指纹验证功能。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辉说,为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我国对银行卡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银行对客户身份有识别义务,应当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现实中,购买银行卡的买家,一般都是出于非法目的,有的用于洗钱,有的用于接受不法之财,有的为了避税等,收购、售卖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赵辉说,按照规定,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不法活动者或将涉嫌违法。买卡人之所以冒用别人名义使用银行卡,就是要用于非法目的,那么售卡人有可能被“拖下水”,严重者可能被法律追究连带责任,个人信用也将受损。如何遏制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用凭证的非法交易?广西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可达认为,公安机关要对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同时提升身份证的识别度,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仍可被使用的问题。赵辉建议,不要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闲置的银行卡,一旦被用作犯罪活动,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不用的银行卡最好去注销,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要出售,丢失的银行卡也要尽快挂失。银行方面需加强管理,完善的审核,严格执行实名制,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推荐阅读用最另类方式教你甄选P2P更多精彩请猛戳右边二维码服务号ID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官网《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精选三近日,福建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公安部督办特大买卖身份证、妨害管理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分子黄某非法买卖银行卡2735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一套包含身份证、手机卡、网银U盾等资料齐全的银行卡,在网上售卖价格达1500元以上。有专门的团伙收购各种卡证后,雇人到银行开卡转卖。犯罪团伙使用这些“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网上公然收购出售各类银行卡记者在QQ查找群中搜索“卡”,弹出不少含有“开卡”“信用卡提额”等内容的QQ群。记者加入一个“开卡”群,发现里面有成员640多人。入群之后,不断有人发布广告,声称收购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招收开卡人员。有一个收购身份证的广告称:“高价回收身份证,1985年到1992年出生的,150元一张”。记者联系一名在群里招收开卡员的人,其称:“开卡员只需拿自己的身份证到任何一家银行开卡,不管一类、二类账户我们全收。但是,在银行开卡时必须用我们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提出,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卖给别人使用,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对方说,银行卡是用来注册淘宝账户刷信誉的,不会对开卡人有影响。不同的银行卡价格不同。普通银行卡售价70元,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卡可以卖到两三百元,如果提供了U盾、手机卡、身份证等资料的银行卡,则可以卖到1500元以上。记者在百度搜索“银行卡、QQ、代办、出售”等关键词,不时出现售卖银行卡的信息。记者点开一家名为“皇冠银行卡购买中心”的网站,网页上显示:“本处有大量真实办理的全国各地各大银行全新银行卡长期供应。卖卡讲诚信,淘宝担保交易。”此外,该网站还提供“按需求订购银行卡”服务。根据网站提供的QQ号码,记者联系上一名工作人员,其称:“银行卡、身份证、U盾、手机卡全套售价1500元,各个银行卡价格相同”,如果“不带身份证,只是银行卡和U盾,价格为1000元”。在网上,记者还看到网友发帖称,自己的钱包及身份证在3月份被偷,被偷之后立即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这些年里使用都没有问题,但是近日去银行办事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有人用他的身份证开了多张银行卡,并且都在外地开户使用。“我长这么大都没去过开卡所在地!丢失身份证后申办补证不是就代表挂失吗?”令这位网友百思不解的是,为何有人会使用他被偷的身份证办理大量银行卡,这些银行卡又被哪些人使用?知情人士透露,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搜集后,将会被用于冒名办理银行卡、电话号码卡在网上出售。目前,网上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从收购到冒名代办,再到出售等环节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大多数情况,这些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会被用在一系列非法活动中,比如电信诈骗、行贿受贿、洗钱、偷税漏税等。在一些论坛、贴吧、QQ群里,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挂出收购银行卡信息。在一个名为“北京急缺钱互助群”的QQ群里,有人以每张160元的价格收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但必须是本人现场开户同时还开通网银的“盾卡”。其他银行未开通网银的“普卡”收购价则是每张80元。知情人士透露,有一些急需用钱的人,认为银行卡里没有钱不会产生透支,不会存在自有资金的安全问题,所以会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来出售。银行卡被用来实施各种犯罪据了解,龙岩黄某非法买卖的2735套银行卡资料齐全,包括居民身份证、银行U盾、手机卡等。这些黑银行卡是如何办理出来的呢?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黑银行卡的源头在于身份证和手机卡。犯罪分子田某在深圳以每张50元的价格向拾荒者、农民工收购身份证2000多张,然后加价卖给专门收购身份证的团伙。案件中的另一个犯罪分子朱某,在深圳经营一家买卖手机卡的店铺。他通过QQ号码在网上发布信息,买到了上万张手机卡加价出售。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曾佳武说:“有了这些身份证和手机卡,犯罪团伙冒用他人身份开设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就很容易了。他们开卡后,再把这一整套资料‘打包’高价出售给从事诈骗、赌博、洗钱的犯罪分子。”记者从福建、山东、浙江等地政法机关采访了解到,买卖银行卡形成灰色产业链。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实人不实名”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大量使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公安民警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在多起单笔诈骗金额达上百万元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追查涉案银行账户发现,开卡人和使用人完全不一致。开卡人多为农民工、在校学生等,他们称曾丢失身份证,不知道被人冒用身份开了银行卡。今年5月,厦门发生一起被骗430余万元的案件,诈骗分子用以转移赃款的银行卡上百张。警方调查发现,这些银行卡的开卡人并不是使用人,绝大多数是诈骗团伙在网上购买的。有些银行开卡审核不严近年来,公安部、央行、银监会等部委多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专项行动,但为何此类行为屡禁不绝?记者调查发现,买卖银行卡已经形成了一条包括收购卡证、雇佣开卡员、贩卖银行卡等环节在内的灰色产业链,每个环节均能获利,且价格快速上涨。去年8月,记者暗访一家“银行卡销售网”客服人员,对方称一套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售价950元。今年8月,记者再次联系该客服人员,这套资料的价格已经上涨到1800元。多地公安民警告诉记者,一些在校学生、农民工、社会闲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各个银行开卡,再贩卖给收卡团伙,收卡团伙再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犯罪团伙使用。此外,一些银行特别是个别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开卡时审核不严,持他人身份证也能顺利办理银行卡。据悉,央行、公安部、银监会等部委在打击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的同时,也出台了多项措施从源头防范。包括明确规定对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从今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老平台立即理财拿→(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36746.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精选四观点10月16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举行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涉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10月16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举行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王松苗称,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会同法院从快审判,确保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昆明泛亚”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及时收集梳理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王松苗在介绍下一步工作时强调,全国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网络治理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依法加大惩治计算机犯罪力度,努力维护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常态化。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针对性。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惩治各类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制毒贩毒、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严防互联网,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针对网络诈骗表示:预防网络诈骗,要注重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老人、孩子等往往是易受骗群体,广大网民要注意关注媒体和司法机关宣传的网络诈骗案例,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法和诈骗趋势,帮助家人增强防骗意识,“升级”防骗技能。网络诈骗多是因被骗者轻信或贪图便宜造成的,天上掉下的“馅饼”很可能就是“陷阱”,不要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需要先汇款的中奖均为陷阱,不要贪便宜盲目汇款。进行网络交易前,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尽可能全面了解,网上流行的低价竟拍中暗藏着更多的欺诈可能性,要保持警惕,如果确定自己在网络交易中被骗,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保存的证据。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已经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e租宝”“泛亚”等重大案件依法处置进度,积极回应关切。就在上个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下是发布会实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各位记者朋友久违了,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惩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这个主题可以说与大家息息相关。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是信息化的追随者,因而也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即便你不关心信息,但信息都随时随地关心你,另一方面,通过我们的媒体传播提醒社会公众强化防范意识,自觉有效保护人们财产安全,也是媒体铁肩担道义的职业责任。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情况;二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万春主任、侦查监督厅韩晓峰副厅长、公诉厅张相军副厅长。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下面,我先向大家通报一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在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问题。其中,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危害信息安全,侵犯公众权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每年全国期间,都有不少全国****、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顺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计算机网络犯罪。一、检察机关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措施和成效(一)突出惩治重点,依法办理案件一是突出惩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势,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派业务骨干加强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手机恶意程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典型计算机网络犯罪重点案件。特别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北京“4·13”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等涉案人员多、作案地域广、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派员赴当地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完善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理。二是针对新型犯罪,开展专项行动。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共同开展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重点打击利用黑客技术入侵**、军事、科研院所等重要领域网络,窃取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的犯罪。对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境内网络设施开展攻击破坏、入侵活动,买卖木马病毒网络程序等黑客犯罪工具,实施网络控制、盗窃、诈骗的犯罪严惩不贷。三是针对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会同法院从快审判,确保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e租宝”“昆明泛亚”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及时收集梳理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二)建立健全专业化办案部门和办案组织,提高惩防计算机网络犯罪专业化水平为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专门成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网络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等案件。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有的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机构,有的单独设置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成立5个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科技犯罪检察部,专司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三)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密切关注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适用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下指导,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难题。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关联犯罪的定罪量刑、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涉案财物的处理、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等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为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提供指导。(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惩防合力在内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强化捕诉衔接,形成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合力。在外部,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落实案情通报、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准确掌握本地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和态势,开展类案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避免因沟通不畅、意见分歧影响打击力度和成效。各地检察机关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还针对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和定性等普遍性问题,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统一认识。探索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试行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组建由网络技术人员、司法会计、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辅助人团队,辅助检察机关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例如,加强与电信服务商联系,通过办案督促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落实电信网络金融服务实名制。加强与网络服务商的协作,督促电信网络金融等数据掌握者积极履行责任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意识。从几类典型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法第285至287条7个涉及计算机犯罪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月提起公诉334件710人,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人,其中月提起公诉人,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案形势和典型特征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以下发案特点和趋势:(一)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相比传统犯罪,作为智能型犯罪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钻社会监管空子的能力较强。(二)犯罪形式日趋隐蔽。网络空间具有高度的虚拟性,这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提供了便捷;此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行为与后果的可分离性也决定了该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三)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多变。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多样复杂,既有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有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前者包括利用网络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信息、修改密码、黑客攻击银行账户等;后者如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不断变化,犯罪手段迅速翻新。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制假贩假等高发多发;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网络敲诈勒索、网络恐怖主义、网络制毒贩毒持续上升。(四)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传播更加快捷,也使犯罪的组织策划更为便利。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式出现组织化、集团化现象,特别是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方法和手段,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的犯罪群体。(五)犯罪后果日趋严重。由于网络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各行各业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网络传播信息覆盖面广、速度快,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性质日益恶劣,损失日益严重,影响范围日益广泛,影响后果日益显著。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今后相当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跨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增多。同时,利用移动智能终端实施的犯罪、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发的犯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的犯罪将持续高发,一些传统犯罪也会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可以说,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安全威胁很大程度上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传统安全,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网络治理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依法加大惩治计算机犯罪力度,努力维护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常态化。一是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针对性。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惩治各类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制毒贩毒、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二是研究制定证据指引,提高办案指导和法律适用的实效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特别是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层次研究。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制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并积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办案能手,全面提升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提高防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意识,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与金融、电信以及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产业链打击力度。结合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各类网络案件,分析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促进提高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水平。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建立健全情报共享和交流培训机制,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际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努力与各国检察机关一起协商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在抓捕、引渡、遣返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和调取、移交证据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健全情报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各国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交流访问、联合举办国际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合力。同时,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及时追回赃款赃物并做好返还工作,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我通报的情况就这些。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6个指导性案例具体材料,我们已经印发给大家了。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把握,现在请万春主任为我们作一下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为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着手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制发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开展相关工作。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第七十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今天向社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一是规范和指导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计算机网络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犯罪手法比较新颖。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提炼司法实践中可行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指导检察人员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准确打击此类新型犯罪。二是推进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得到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网约车、网约餐饮服务等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规则漏洞进行犯罪的现象明显增多,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带来较大危害。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加大对侵害互联网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三是对广大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已有7.31亿网民,其中青少年网民接近3亿。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凸显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网民树立网络法治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实现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重要方式。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六件案件。它们具体是:(一)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导致某知名网站不能正常运行,访问量锐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域名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骏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三)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通过修改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明确了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同时,也明确了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四)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卫梦龙伙同被告人龚旭、薛东东,合谋利用龚旭掌握的登录某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平台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等,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并出售牟利。此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卫梦龙、龚旭、薛东东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案明确了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五)张四毛盗窃案。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5万元,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六)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预存较少打车费,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以此骗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和订单补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董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谈申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高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宋瑞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蓬勃发展,该案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王松苗:谢谢万主任。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法制日报记者:请结合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谈谈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哪些类型?万春:计算机网络犯罪按照侵犯客体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侵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即破坏信息安全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新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指未经用户授权或超越合法使用权限,利用计算机终端,突破或者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屏障,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卫梦龙等实施的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某大型网络公司数据信息,就是这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后者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同一条款,属于选择性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程序和服务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损失的行为。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就是典型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此外,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还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共七个罪名。另一类是以传统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为侵害客体的计算机犯罪,即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实施的传统犯罪。这些犯罪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出现以前就已存在,刑法中也有相应的罪名,但当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出现后,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便利,实施了更加隐蔽、快速,危险性和危害后果更大的犯罪活动。例如,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实施盗窃犯罪。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张四毛盗窃案,盗窃网络域名本质上也是一种盗窃犯罪,只是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网络诈骗也是实践中高发的犯罪,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本质上还是一种诈骗行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董亮等四人诈骗案,就是利用网络手段实施骗取网络公司垫付车费和补贴的行为,是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对这类犯罪,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应当以相应的传统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特点?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主题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几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彰显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的鲜明态度,推动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力度不断增强。该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鲜明特征。一是聚焦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常见多发亟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逐渐成为常见多发犯罪形态。一些犯罪如何定性亟需统一认识。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制发过程中,我们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后,选取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常见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几类犯罪,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如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有关删改网络购物评价的行为有多发态势。这种行为直接破坏网上公平交易,妨害购物网站数据管理,极易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对这种犯罪,我们选取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指导性案例,明确此类行为在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二是着眼服务保障互联网+经济发展。近年来,针对互联网+经济发展新业态的犯罪不断滋生,成为制约影响新兴企业发展的重大隐患。为体现检察机关对经济发展新业态的保障,我们选取了董亮等四人诈骗案等案例,明确表明检察机关斩断伸向新兴互联网企业黑手的坚决态度。三是注重明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计算机犯罪手法、形态变化极快。为明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选取了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明确法律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智能手机操作系统。选取了卫梦龙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明确了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包括超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四是坚持凝聚共识审慎稳妥的原则。计算机网络犯罪中,新问题很多,其中一些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制发过程中,我们坚持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研究备选案例时,注意收集其他类似案例,对起诉判决情况反复研究,寻求共识。对一些能够获得广泛认可的问题,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争议较大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暂不涉及。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张四毛盗窃一案,明确了域名具有财产属性,盗窃域名可构成盗窃罪。但对于游戏币,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目前争议还较大,指导性案例暂时未涉及这一问题。新京报记者:当前检察机关打击查办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传播的广域性等突出特点。与这些特点紧密相连,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遇到的难点主要有:一是取证和证明难。网络空间看不见,摸不着,网络犯罪证据多以电子数据为主要形态,侦查取证主要依赖技术手段完成;网络犯罪往往带有跨地域、跨领域整息和资源以用于犯罪的特点,非法网站多将物理地址设在国外,完全查清网络犯罪的全部链条存在困难,相应地这也给指控证实犯罪带来很多难题。二是法律适用难。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也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和方法,这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多困难,其中既有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难题,也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定性方面的难题,因此也容易产生认识分歧。三是专业人才匮乏。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大量专业人才。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网络技术人才十分缺乏,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更是匮乏,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打击此类犯罪的形势需要。为解决这些难难题,我们已经采取和正在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针对网络犯罪取证难的问题,近年来高检院根据计算机网络犯罪特点,总结办理典型案件的成功经验,出台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证据指引,为一线办案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提供参考;又比如,针对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专门人才,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同时注重利用外脑,办理专业性较强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时,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邀请他们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公诉人出庭提供技术辅助,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检察日报记者: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怎样的犯罪特点?电信诈骗有哪些危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从审查逮捕情况看,近年来的电信诈骗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隐蔽性强。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手机、电话、电视“四网融合”背景下,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改号软件伪装电话号码,或通过计算机程序批量发送诈骗短信、语音包和木马程序,借助电子统快速转移赃款,实施远程、点对面、撒网式诈骗,犯罪手段隐蔽,过程不留痕,侦破难度大。二是非接触式犯罪特点明显,跨国跨境作案突出。犯罪分子借助现代通讯工具、网上银行、等科技手段,人在境外,专门针对中国人实施诈骗,跨区域犯罪,甚至境内外勾结作案。如“9?28”专案,拨打诈骗电话的窝点建到了印尼、菲律宾、越南、泰国及大陆、台湾6地;提供任意改号、群呼群拨服务的诈骗平台(服务器)设在美国;地下钱庄头目在台湾指挥,犯罪同伙则在大陆福建、广东、江西、湖南、安徽等地取款。三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运用,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逐渐从撒网式、地毯式向量体式、订单式诈骗发展。除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传统静态信息外,手机定位记录、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车辆运行轨迹等动态信息越来越多被用于犯罪。犯罪分子通过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形成衔接紧密、针对性强的一条龙犯罪模式。如广东佛山戴某某等36人团伙网络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假冒研究院专家教授的身份,向多地患有肝病、糖尿病等疾病患者推销非具治疗性的器械和药物,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诈骗钱财。四是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犯罪分子结成团伙,精心设计骗局,利用话术针对不特定群众,跨区域乃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动辄在数十万乃至上千万元。如“12.29”特大电信诈骗案,台湾诈骗犯罪集团冒充公检法诈骗数额达1.17亿元。有的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被害人的学费、、治病救命的钱,一旦被骗往往造成致命后果。如山东徐玉玉被骗致死案。从更深层次看,电信网络诈骗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蔓延,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银行账户、个人信息、生活隐私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长远来看,这类犯罪削弱社会信任基础,抬高市场交易成本,挑战国家治理能力。人民日报记者:检察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当前还存在哪些困难?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韩晓峰: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重拳出击,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做到“三个一律”:一律依法快捕快诉;一律组成专班集中办理;对重点整治地区,一律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具体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坚持依法从快批捕,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高检院领导高度重视,先后20多次作出批示指示。2016年5月,高检院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打击实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报告、准确研判、迅速反应、专人办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批捕,确保了检察环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召开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剖析调研会,通过剖析典型案件,研究明确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部联合召开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突出地区重点整治督导会,推动了对突出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重点打击工作的深入开展;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62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从境外缉捕遣返数百名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了犯罪。三是针对办案中出现的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加强调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形式确保案件质量。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子证据审查难、认定难、适用法律难等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检院与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加强调研,先后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实体认定、关联犯罪打击、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的难题,为专项打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四是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注重综合治理。积极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突出)地区整治工作,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专项行动确定的12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突出)地区工作进行督导、部署、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打击电信诈骗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难。犯罪分子运用科技手段的水平在提高,反侦查能力在增强,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二是案件定性处理困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公检法办案人员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认识分歧。三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不动摇。特别是在通过努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的形势下更不能掉以轻心,要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弹。二是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确保侦查取证及时到位,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协作配合,促进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实现“快侦查、快提捕、快起诉、快审理”,形成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的司法合力。同时,加强与银行、电信、互联网企业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从治理上游犯罪入手,阻断公民信息泄露渠道,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四是注重大数据收集研判,促进专门人才培养。注重运用大数据收集研判犯罪态势,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应用,着力解决司法办案中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难题。五是完善跨国跨境司法协作。特别是在跨国跨境协助调查取证、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涉案赃款赃物移交、证据转换、司法文书送达、通信与网络证据的转换及证据采信问题等方面细化协作内容,力争形成完善的司法协作模式。经济日报记者: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很多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请问最高检针对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重点开展哪些工作指导司法办案,应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万春: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工作。除了此次制发指导性案例外,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加大办案力度,震慑网络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办理侵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案件,2011年,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及其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2004年、2010年,最高检先后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2010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底,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播淫秽信息、开设赌场、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规定。此外,最高检会同最高法于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法、公安部于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制定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5月会同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煽动分裂国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程序方面,“两高”、公安部于2014年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认定难问题,“两高”、公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和认证规则作出系统规定。通过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基本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体系,为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下一步,最高检还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下指导,进一步做好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相关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共同研究起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正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出台。上海卫视法制天地频道记者:针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问题,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深化技术手段的办案中的运用,来提升办案效果?张相军:网络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针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的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盯前沿科技,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推进新兴技术在司法办案特别是在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应用,以“高科技对抗高科技”,努力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良好效果。前不久,高检院在江苏苏州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对智慧检务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化智慧检务作出了重大部署。智慧检务,是依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实现检察工作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再到科技引领的战略转型。我们在深化技术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设电子证据实验室、电子数据云平台,以电子证据为突破口破解打击犯罪难题。电子证据是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关键证据。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和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电子证据检验实验室,配置电子数据采集分析、分布式取证、数据恢复、鉴定分析、密码破解以及网络取证等设备;最高检还构建检察专线网电子数据云平台,实现全国检察机关31家电子数据实验室互联互通,实现远程协同办案,数据资源积累,平台资源共享,有效破解电子证据取证难、审查鉴定难等问题。二是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托大数据等技术,通过分析海量检察数据,对常见多发和新型疑难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辅助量刑、办案决策等提供数据支撑。建立符合计算机网络犯罪特征的数据化证据指引,服务审查判断证据和举证质证,统一证据标准适用和证据审查规范。推动智能辅助办案应用,将法律文书、量刑建议等转化为数据模型或智能平台,实现智能抓取、智能研判、智能生成等,提升办案效率。三是运用出庭一体化平台,增强出庭指控犯罪效果。计算机网络犯罪流程复杂、证据量庞大。为更加直观形象地在法庭上展示证据,研发和应用新型多媒体示证系统,探索电子卷宗、证据数据化资源整合共享运用,应用视频图像技术、证据智能梳理、证据归集、网络犯罪链示等技术,还原网络犯罪流程,增强指控犯罪效果。四是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和挖掘,为预防犯罪提供对策建议。积极推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的信息数据对接,深入挖掘司法办案数据,分析计算机网络犯罪发案态势和犯罪规律,有针对性地向党委**和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策建议,服务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决策。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对于公众来说,检察机关有哪些防范此类犯罪的建议?张相军:治理计算机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防范。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公众有必要做好防范措施。我分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一是谈谈如何养成良好的上网和计算机使用习惯,防范网络犯罪;二是谈谈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防范对策。(一)养成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使用习惯首先,每一个计算机网络使用人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当今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人们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科技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不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必须妥善保管,在网络上使用的各类账户、密码也不能随意泄露,以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在办理各类卡片、扫描二维码、加入陌生WIFI网络、处理快递信息、纸质机票车票以及其他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时,也要多留心,尽量通过加密、涂抹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变装”来保护个人信息。其次,养成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使用习惯。如定期扫描和检测系统,及时发现系统漏洞,进行升级和修正。严格设置密码,定期更换各类上网账户和密码,提高犯罪分子破解难度;不浏览包含有害信息的网页,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不下载未经检验的程序和软件,对重要信息和数据要进行加密保护,等等。正确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更新病毒库,实时监视系统状况,减少和避免木马程序、逻辑炸弹、蠕虫病毒及网络病毒的侵害。再次,要增强网络风险意识。接到陌生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要仔细甄别,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二)对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网络诈骗:预防网络诈骗,要注重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老人、孩子等往往是易受骗群体,广大网民要注意关注媒体和司法机关宣传的网络诈骗案例,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法和诈骗趋势,帮助家人增强防骗意识,“升级”防骗技能。网络诈骗多是因被骗者轻信或贪图便宜造成的,天上掉下的“馅饼”很可能就是“陷阱”,不要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需要先汇款的中奖均为陷阱,不要贪便宜盲目汇款。进行网络交易前,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尽可能全面了解,网上流行的低价竟拍中暗藏着更多的欺诈可能性,要保持警惕,如果确定自己在网络交易中被骗,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保存的证据。对计算机病毒感染。网民要随时关注、留意新近出现的病毒的主要特征,提高病毒防范意识,降低病毒感染几率。不要随便浏览陌生网站,高度警惕网页上五花八门的弹出窗口。安装最新的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及时更新漏洞补丁。不要轻易打开陌生的电子邮件附件。从网上下载任何文件后,一定要先扫描杀毒再运行。记得对重要的文件及时备份,以免遭到病毒侵害时不能立即恢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虚拟财产被盗。广大网络游戏爱好者在网络游戏中要慎重对待各种各样的游戏论坛或个人游戏网站上的外挂;建立良好的安全习惯,不打开可疑邮件和可疑网站;一定要及时给系统打补丁,安装专业的防毒软件进行实时监控,平时上网的时候一定要打开防病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功能;购买游戏ID与装备一定要慎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王松苗: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参加!文章综合自蓝鲸财经,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精选五近日,上海警方接群众报警,称有人以招工为名骗取当事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实施诈骗。10月31日,经连日调查走访,上海警方成功捣毁这一以招工为名利用网贷套现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李某、王某、刘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7万余元。目前,李某等人已因涉嫌诈骗罪被松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网上应聘兼职代购 还没开工就拿到奖励金90后的颜小姐大学本科毕业不久,在苏州某医疗器材公司担任产品测试员。10月2日,休息在家的颜小姐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代购”的信息,便主动致电联系,电话中男子让她次日到苏州一小区门口参加面试。10月3日上午,颜小姐如约抵达后,有两名男子出现,煞有其事地向她介绍:兼职代购手机,其实就是当“黄牛”,代购的钱都是“大老板”出,颜小姐不会有任何风险,代购者只需要拿着钱去上海的某品牌手机直营店排队买下新近上市的手机即可。公司垄断货源后再加价卖出,老板赚取差价便会给颜小姐每天150元到200元不等的报酬。但是,为了保障代购资金的安全,需要颜小姐配合到上海进行信用认证和信息注册。见颜小姐面露疑色,其中一名男子主动掏出150元预支给颜小姐,说认证成功就会有150元的奖励金,而像颜小姐这样有固定工作的兼职者,信用可靠,一定能够通过验证。还没开工就拿到奖励金的颜小姐喜出望外,遂答应了对方要求,一起动身前往上海。谎称认证个人信用 实则办理网贷套现当天傍晚,两名男子带领颜小姐登记入住了松江区人民南路上的一家旅馆,没多久就有另两名自称协助注册的操作人员到来。拿到预支奖励金的颜小姐对他们深信不疑、言听计从,在对方要求下,甚至交出了她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以及支付宝密码。期间,操作人员两次用颜小姐的手机帮她拍照,说是注册需要在。当颜小姐对注册流程产生好奇时,陪同来沪的男子则把她叫到一旁,关照她一些代购方面的注意事项,让她务必牢记,而实则是在分散她的注意力。两个多小时候后,操作人员把手机、证件、银行卡统统还给了颜小姐。最后,对方表示,公司已经给她安排好了第一笔业务,国庆节结束后就会联系她,让她先回去等消息,并且再次预支了所谓200元业务提成让其安心,便离开了旅馆。10月19日,长假过去一个多星期后,颜小姐始终没有等到代购公司的任何电话,回拨男子的手机也始终是关机状态。疑窦丛生的颜小姐这才前往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并从客服人员处得知,对方用她的手机绑定身份证、银行卡,从多个不同的款APP平台办理了4笔合计4万余元人民币的贷款。于是,颜小姐立即从苏州赶回事发地松江报案。多行不义必自毙 连日侦查一锅端接到颜小姐的报案后,松江公安分局岳阳派出所民警立即介入调查。10月25日晚,经连日侦查排摸,警方在松江区谷阳北路上的一家旅馆内,将诈骗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通过对案件的缜密侦查和细致梳理,至10月31日,警方相继将王某、刘某等其他4名团伙成员抓捕归案。到案后,李某等人均对自己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团伙预先在网上发布兼职招聘信息,通过预支酬劳、奖励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信用认证、信息注册等为名使用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络,从而套现转账实施诈骗。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我当时也留过心眼,但我的银行卡和支付宝里都没有存款和资金,完全没有想到他们可以通过手机在网上进行套现”。在后来的采访中,当被问及为何把银行卡甚至支付宝密码交予对方时,颜小姐这样向记者解释道。恰巧的是,民警在审讯中得知,就在10月25日李某被抓获的当天上午,犯罪团伙刚对另一名男子作案得手。被害人王先生从昆山被骗来沪,几乎与颜小姐的遭遇如出一辙,也是把身份证、手机和一张没有存款的银行卡轻易交给了对方,最终被骗取了2万余元。当民警找到王先生时,他还一头雾水,浑然不知已经被骗。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手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讯工具,更是一部集、理财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智能终端,许多新颖的侵财犯罪手法也随之层出不穷。警方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除了捂牢钱袋子、银行卡等财物,更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身份证等与个人信息高度相关的物品,以免遭到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造成经济损失。来源:人民网 作者:龚莎 于筱晴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P2P立场,亦不构成建议。如有侵权请后台联系小编删除。-END-《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精选六韶关贷款裸贷敲诈案,受害人家属与嫌疑人聊天记录。警方供图韶关贷款裸贷敲诈案,嫌疑人把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裸照发到网上公开。 警方供图→深圳伪造虚假贷款证明收取手续费案涉案嫌疑人。 警方供图更多案例详情 请扫描二维码南方网红南方名记洪奕宜工作室出品免抵押、低利息,大学生就能轻松享受便捷贷款?这些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各类“校园贷”,很有可能暗藏陷阱!国内有些地方出现学生因此辍学的现象,甚至酿成自杀悲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近日,在公安部的协调指挥下,河北、吉林、上海、福建、陕西等地警方密切配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广州、深圳、佛山、韶关、东莞等市公安机关开展“飓风19号”专案统一收网行动,集中对涉“校园贷”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重拳打击,共摧毁犯罪窝点20余个,抓获嫌疑人180余名,破获案件190余宗,受害学生350余人。●南方日报记者 洪奕宜 吴珂 通讯员 曾祥龙 张华伟 黄康灵行动??成功摧毁多个犯罪团伙今年3月,广州警方接到大学生张某报案,称其被推送广告诱骗至一个叫“某易贷”贷款平台进行贷款,先后4次以“资料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转账给该平台3000元。期间广州、佛山等地相继发现在校大学生被以培训、低息贷款及冒用身份证进行网络等为名进行诈骗线索。该类案件引起省委、省**高度重视,多位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严厉打击此类针对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包括学生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广东省公安厅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对全省网络兼职诈骗犯罪线索进行集中梳理,将涉“校园贷”违法犯罪列为“飓风19号”专案,部署全省开展侦查。在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的配合下,专案组以与“校园贷”有关的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针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先后梳理出三批涉“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掌握犯罪窝点20余个,涉及广东、河北、吉林、上海、福建、湖北、云南和陕西等多个省市。经过两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锁定了相关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方式等犯罪证据。5月下旬,在公安部协调指挥下,专案组部署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东莞、茂名等地警方,统一开展涉“校园贷”违法犯罪收网行动,成功摧毁多个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80余名,破获案件190余宗,受害学生350余人,查扣电脑、手机、银行卡、账簿、诈骗剧本等涉案证据一批。现象??“校园贷”良莠不齐问题突出据了解,目前活跃在校园之间的较为复杂(、和),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和行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良莠不齐、杂乱无章等现象比较突出。不法分子和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将、金融诈骗等“黑手”伸向大学生群体。从广东警方所办理案件的情况看,目前“校园贷”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纵深??整顿“校园贷”乱象是系统工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校园的实际需求,许多金融平台(P2P等)、民间小贷公司等机构趁势而入,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贷款业务,于是各种“校园贷”应运而生,在全国各大校园风靡一时。“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金融平台,在给学生提供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滋生诸如“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较差、心理承受能力弱、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校园贷”违法犯罪给学生的心理、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一些学生因此辍学,个别甚至自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整顿“校园贷”乱象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行业和部门。我省公安机关正积极与金融监管、工商、工信、教育部门及高校、行业协会联合,针对“校园贷”行业中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存在“裸贷”“高利贷”“”等严重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治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网贷平台坚决移交主管部门取缔、整治。■典型案例1 骗取贷款保证金后玩失踪今年4月上旬,广东佛山某学院学生张某接到一外地女子电话,电话中该女子向张某推销一个贷款平台,要求张某录入个人信息,随后以其相关资料不够详细为由,要求张某支付400元资料费,后又要求张某交600元服务费和2000元保证金,当嫌疑人要求张某再支付1600元的费时,张某发现上当被骗而到派出所报案,总共被骗3000元。接报后,佛山市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发现该案系由一网络贷款诈骗犯罪团伙所为,并同时排查出一批涉及学生的网络贷款类案件。相关犯罪团伙由专职洗钱人员、取款人员、话务人员等组成,各组间分工明确,窝点分布在湖北武汉及省内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地。在公安部的协调和省公安厅的指挥下,5月中旬,佛山市公安局部署警力同时在湖北武汉等地开展收网行动。行动中,共抓获该类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30余名,缴获手机50余台、赃款近20万元及银行卡、POS机、平板电脑、打印机等一大批。2 以培训为由诱骗分期贷款今年3月30日,广东某学院学生谢某被广州指路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为由,骗其签订9920元的两年期(本息合计近13000元)。经查,指路人公司通过联系高校社团组织负责人到学校内部举办免费职业指导讲座、招聘人员在校园周边派发调查问卷、各种微信圈沙龙等方式,获取各大在校学生的电话、QQ号码等联系方式。随后,该公司安排员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学生做免费的“北森胜任力”测评,再以讲解测评结果、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由,邀约学生到珠江新城某大厦15楼指路人公司。该公司指定指导老师对事主开展“一对一”辅导,称测试结果显示学生招聘胜任力、综合素质能力非常差,打击事主就业信心。同时向学生表示,参加该公司“蓝海计划”的MBTI职业性格测评、Italent综合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商业实战导师项目指导等课程,可以提高就业能力。在明知学生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培训教育费用的情况下,该公司以“蓝海计划”是官方支持项目(前6个月免费,后期每月只需700元)、公司介绍工作就业岗位(利用假期兼职可赚取还贷费用)、不满意培训可申请退费等口头承诺,诱骗事主在公司内签订“蓝海计划”意向申请书、蓝海计划项目协议书、双方协议、教育分期还款计划等系列合同。通过签订《指示交付确认书》的形式,由指路人公司直接收取贷款公司放款。该公司向学生承诺,培训不满意可在两年后申请退费。而与此同时,却又有意安排培训时间较长,且占用上课时间。当学生发现培训达不到效果申请退费时,该公司便以已提供培训、学生没有按上课计划上课等理由,拒不退款或只愿意退还少部分费用。3 韶关女学生贷款被裸照敲诈今年3月,广东省某高级职工学校女学生陈某因欠朋友钱急需贷款还钱,在QQ兴趣部落模块关注社区放款人施某,向施某申请贷款3000元,月息270元。施某要求陈某提供全身裸体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陈某按施某要求提供后,施某以照片和视频不像同一人为由拒绝放款,并于4月5日通过微信将裸照发给陈某,勒索1000元,并将陈某裸照发给她母亲,威胁其母亲汇钱给他,否则将陈某裸照发至网上。后陈某母亲便带陈某至派出所报警。此事对陈某心理造成极大压力,被迫休学。韶关警方接到警情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经过多个部门联动合作,专案组最终锁定了施某为重大作案嫌疑人。5月下旬,专案组赶赴安徽省合肥市将犯罪嫌疑人施某抓获归案。4 骗取同学个人信息进行网贷今年3月,广州市某工程技术学院女生黄某报案称被一同学向其以借用身份证注册软件为名,利用其身份证信息在网络平台非法贷款1万多元,经贷款公司催讨后才发现被骗。专案组民警通过缜密侦查,于5月下旬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抓获嫌疑人林某。经查,林某交代其于2016年11月用身份证在“”贷款1万元用于消费,后无法偿还,遂以借用身份证注册为名及提供50元报酬的方式,骗取全校40多名学生的身份信息,先后通过“名校贷”“”“爱又米”“分期呗”和“零零期”等五个网络贷款平台非法贷款40多万元用于本人消费和挥霍,直至案发。5 伪造虚假贷款证明收取手续费今年3月,深圳某学院学生韦某报称,其用手机在网上找到一贷款公司并加对方为好友进行贷款,后按照对方要求,将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借条拍照给对方。对方还要求其在本人的支付宝开通亲密付,将额度提高后进行还款,后其发现被骗。经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贷款信息伪造借款证明收取手续费的诈骗案件,该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支付宝亲密付功能,诱骗事主将其支付宝账户设定为亲密付对象,当事主提高额度后犯罪分子即将钱消费转走。5月下旬,深圳市公安机关在广西玉林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梁某鸣抓获,该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提醒一、理性消费:广大学生要培养勤俭意识,摒弃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合理安排生活支出,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二、擦亮眼睛:广大学生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使用个人信息,不随意填写和泄露个人信息,对于推销的网贷产品,切勿盲目信任,提高自身对网贷业务的甄别、抵制能力。三、及时求助:广大学生上学遇到经济困难时,请及时找学校资助部门,寻求相关部门提供适当的帮助。《惊!加个微信好友被骗430万 局中局不得不防》 精选七网贷经典(http://www.p2pjd.com) 编者按:据了解,目前活跃在校园之间的网络贷款平台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和行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良莠不齐、杂乱无章等现象比较突出。免抵押、低利息,大学生就能轻松享受便捷贷款?这些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各类“校园贷”,很有可能暗藏陷阱!国内有些地方出现学生因此辍学的现象,甚至酿成自杀悲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近日,在公安部的协调指挥下,河北、吉林、上海、福建、陕西等地警方密切配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广州、深圳、佛山、韶关、东莞等市公安机关开展“飓风19号”专案统一收网行动,集中对涉“校园贷”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重拳打击,共摧毁犯罪窝点20余个,抓获嫌疑人180余名,破获案件190余宗,受害学生350余人。行动成功摧毁多个犯罪团伙今年3月,广州警方接到大学生张某报案,称其被推送广告诱骗至一个叫“某易贷”贷款平台进行贷款,先后4次以“资料费”“服务费”“保证金”“保险费”等名义转账给该平台3000元。期间广州、佛山等地相继发现在校大学生被以培训、低息贷款及冒用身份证进行网络借贷等为名进行诈骗线索。该类案件引起省委、省**高度重视,多位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严厉打击此类针对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包括学生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广东省公安厅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对全省网络兼职诈骗犯罪线索进行集中梳理,将涉“校园贷”违法犯罪列为“飓风19号”专案,部署全省开展侦查。在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的配合下,专案组以与“校园贷”有关的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针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先后梳理出三批涉“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掌握犯罪窝点20余个,涉及广东、河北、吉林、上海、福建、湖北、云南和陕西等多个省市。经过两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锁定了相关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方式等犯罪证据。5月下旬,在公安部协调指挥下,专案组部署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东莞、茂名等地警方,统一开展涉“校园贷”违法犯罪收网行动,成功摧毁多个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80余名,破获案件190余宗,受害学生350余人,查扣电脑、手机、银行卡、账簿、诈骗剧本等涉案证据一批。现象“校园贷”良莠不齐问题突出据了解,目前活跃在校园之间的网络贷款平台较为复杂(P2P平台、小额贷款平台和民间),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和行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良莠不齐、杂乱无章等现象比较突出。不法分子和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将高利贷、金融诈骗等“黑手”伸向大学生群体。从广东警方所办理案件的情况看,目前“校园贷”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纵深整顿“校园贷”乱象是系统工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校园消费金融的实际需求,许多金融平台(P2P等)、民间小贷公司等机构趁势而入,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贷款业务,于是各种“校园贷”应运而生,在全国各大校园风靡一时。“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金融平台,在给学生提供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滋生诸如“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较差、心理承受能力弱、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校园贷”违法犯罪给学生的心理、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一些学生因此辍学,个别甚至自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整顿“校园贷”乱象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行业和部门。我省公安机关正积极与金融监管、工商、工信、教育部门及高校、行业协会联合,针对“校园贷”行业中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存在“裸贷”“高利贷”“虚假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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