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上班十年没有签签了合同没去上班,象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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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的房子没有过户也没有签购房合同,只有写有原房东的房产证在手,还能拿回房子吗?哪位能给点建议?
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当然是不能过户的。所谓过户,就是办理房产证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没有房产证,当然也谈不上过户。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购买方在购买时,除了与出售方达成买卖合同以外,还需要将证明这个房屋产权的所有合法证明资料完整的保留,并一定要保管好卖家已经收到购房款的交付房款的证据。
其他回答(共2条)
首先,房产证上到时候写谁的名字,就是看购房合同,以此为准!你这个情况,建议你和协议,看你这房子购房合同是否拿去房管部门备案了,假如没有,你可以重新和开发商签署一份购房合同,去替换之前某某姓名的那一份购房合同。假如已经备案,那么~·更换合同是不可能了!只有等某某姓名的房产证办理下来以后,你俩再去办理赠与或是买卖,过户该房产给你,重新办理你姓名的房产证,需缴纳过户税费!
所指的是合同房,也就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只有购房合同,需要去开发商那里改合同,需要交一个该合同的费用。包改合同就是房主掏钱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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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云南省怒江州
廉政法制周刊 首席记者:豫东
  这是一个经济领域中的呼格吉勒图案。
  因未能及时结清350万的股权转让款,原股东傅卓江、傅杰等以张作新转让公司后没有及时将股权转让款交付他们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张作新。稍具法律常识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如果主张自己的权益应该找法院,但是傅氏父子却在怒江州公安局的帮助下,共计拿到了11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不但拿到了属于自己的350万,而且还把本应属于张作新的股权转让款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更让人吃惊的是,在怒江州公安局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将这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办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张作新不但分文没得,且被判进入狱服刑十年。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梦福、邬明安等十余位刑法以及民商法专家研讨此案时明确指出:此案定性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程序严重违法;张作新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案的争议明显属于民事争议而不是刑事犯罪。
  被怒江州公安局认为是刑事犯罪的张作新何许人也?据熟悉他的人介绍,张是一个从小吃过苦,从农村一步一步走出来的生意人。为人本分不张扬,特别能吃苦。
  张作新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那年代的中国农村,普遍家里孩子多,物质匮乏。张作新家里九个孩子,上面还有三个哥哥,两个不幸夭折,为了养活一大家子人,供孩子上学读书,张作新的父母除了干农活赚工,还经常在湖里捕鱼,挑着扁担走上四五十里地去县城卖鱼。正上小学的张作新从八岁开始便跟着母亲一边上学一边赶集卖菜,半夜三更起床赤脚步行几十里路到市场,卖完菜天也亮了,再走几十里路赶到学校去上课。
  因为从小过的苦日子,让他对经商有着浓厚的兴趣,想要改变土里刨食的命运。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货物运输,贩卖农用机械,到全国各地采购布匹丝绸在石首开布匹专营店,还开过榨油坊,期间还做过五年的鸡蛋贩卖生意。
  有了一些积蓄后,他开始自己买地建工厂,98年成立石首市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粉碎机、磨浆机,自己从河南、山西等地采购生铁 焦炭 ,部分自用,部分卖给各地钢厂。从山西晋城押运生铁到湖南岳阳,十多天的路程,张作新吃住都在敞篷的火车厢里,困了就直接睡在一块块的生铁上。最畅销的时候产值可以达到二三千万元。后来因为磨浆机的原材料—生铁,成本逐年暴涨,导致磨浆机的利润大大缩减,为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原材料,他起了开铁矿的念头。
  于是他抛妻舍子,离开老家开始寻找开矿的最佳场地。
  艰难之旅之创业
  新疆的戈壁荒山、云南的原始深林到处都留下了他的足迹。2002年时云南到怒江的交通不便,爬山公路九曲十八弯,稍不注意就是滚下悬崖车毁人亡。怒江到缅甸更是几乎完全没有路,而天气的善变更是加剧了危险。生意场上的朋友很多车还没到地头就掉头回去了,直言路太险,劝其回家。有一次他和一个朋友驾驶的越野车不幸翻下悬崖,幸运的被粗壮的大树卡住,挂了一夜,第二天才得救,他们躺在波涛汹涌的怒江水边战战兢兢待了一夜。
  从此以后,他的亲属们都纷纷回了湖北,说即使这里有金山银山,他们也不想要了,先得有命才行。浩浩荡荡的开矿队伍,最后只剩下张作新、杨朝保,刘运喜,邓金汉四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花了将近三年的时间,张作新他们最终找到缅甸境内的拿莫皮排矿山。张作新第一次到矿山考察时,满眼皆是深不见底的原始丛林,根本没有路,只能靠双脚代步。他用了六天时间才走到矿山,取样后再徒步回去,那一次取样回来后张作新整整五天没能下床。张作新先后请了四批地质矿产专家进山考察储量,其中有三批人是张作新花钱请缅甸兵抬出来的。专家考察后的结论是:矿的质量好,易开采不用选矿且储量大,评估为难得一见的好矿。
  当时中国边境通往缅甸,缅甸通往矿山根本没有路,张作新几个人充分发扬了中国农民的艰苦奋斗精神。他带领施工队用石头水泥修路,热带雨林气候的缅甸,经常下雨,修好了路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前功尽弃,毁于一旦,只能又开始重修。就连后来入伙的傅卓江都说:我这辈子都没见过张作新这么能吃苦的人。
  由于一直在投入,很快张作新的积蓄就消耗一空。这时候通过朋友,他结识了傅卓江父子,很快双方达成投资合作协议。
  日,富宝公司成立,注册资金是60万元。张作新、傅卓江、傅杰、曾卓华四人为股东。傅卓江与傅杰为父子关系,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曾卓华任财务总管,三人占有90%股权。张作新任监事,有10%股权。公司经营业务是在缅甸境内的拿莫皮排矿山开采铁矿石,并运回国内销售。
  艰难之旅变故
  日,缅甸内部发生战乱。富宝公司无法获得新政策规定的批文,因此富宝公司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民工、承包商等债主多次到公司要债。任总经理的傅卓江要求张作新筹款还债,张作新从亲朋好友处筹集三百万,交给傅卓江,而傅卓江认为长期以往不但矿开不成,人都可能回不了国,就动了歪心思拿到款后将300万元转移到,随后自己也回到广东,不再参与公司经营。
  如此一来,人见不到人,钱见不到钱,债权人纷纷到富宝公司闹事,张作新请求当地政府派人监管公司未被批准。而张当时是唯一在公司的股东,为了平息事态,遂向亲戚借款还债。
  2007年5月,公司的矿山被缅甸丁司令大儿子派兵抢占。同年9月,由于公司债务太多,濒临倒闭。傅杰、傅卓江自2006年1月返回广东始一直未再参与公司管理,而张作新四处借钱,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一直独自苦苦支撑维持公司的经营管理。
  日,万般无奈的张作新到广东找到其它三个股东,商量善后事宜。富宝公司决定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张作新将经他手经营的账单交给股东审查,全体股东审查后认定公司欠账大约有1600万元。会议上四股东经协商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书》。
  合同作了如下约定:(1)傅卓江、傅杰、曾卓华将拥有的富宝公司90%股权转让给张作新。(2)张作新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人民币350万元支付给转让方,作为受让条件。(3)转让方收到350万元转让款后,应及时将该公司的相关手续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则退出泸水县片马口岸富宝矿业有限公司,不再享有股东会的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4)转让方在经营期间与文世海、同惠公司、周兴文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在整个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也由受让方承担。(5)本协议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的350万元转让款后,按本意向书的内容重新签订合同,即时生效。
  同日,傅杰、傅卓江、富宝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人张作新“全权代表委托人及本公司,主持本公司工作,并处理各种债权债务及股份转让事宜。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依法实施的行为,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委托方均予以承认。”
  至此,傅氏父子应该说已经放弃了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只需假以时日收回自己的350万元股权转让款就行了。
股东们退股时的结算单,每个人的股权款和欠款明确。
  艰难之旅之转让
  外患:缅甸军方丁司令的儿子派兵抢占矿山,实枪荷弹逼张作新退出矿山经营,是张作新冒死谈判赎回的矿山。
  内忧:拿莫皮排矿石品位极高,储量大,怒江各种势力勾结,集结几十辆卡车偷抢拿莫皮排矿石入境销售,其中不乏官员家属,张作新不断举报查封了该走私通道,才制止了后续抢矿行为。
  日,张作新代表公司与云南怒江林华商号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富宝公司将原经营的缅甸克钦帮第一特区拿皮山铁矿山全部转交于林华商号经营,转交的实物有铁矿山的全部机械设备、中缅方的房屋、公路。具体看明细表。(2)甲方支付乙方的资金属一次性付清,共计人民币1990万元整,富宝公司按双方协订交接完后林华商号将资金打入富宝公司账号。并且交接时泸水县片马口岸管理委员人员参加。(3)华林商号接收富宝公司整个公司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富宝公司承担,林华商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作新以1990万元的价格将富宝公司转让给林华商号,此后林华商号先后支付了1100万元用以处理债务和支付工人工资,尽管还有650万元的尾款没有支付。但最终将一个几乎死去的铁矿从战火纷飞的缅甸军方盘活最终实现了企业的价值。几年来,四处借款筹资的日子结束了,家人一直不离不弃支持他终于有了回报。
  张作新一下子轻松了,几年的心血终于有了回报,他又开始谋划他的商业版图。在这战乱纷飞的缅甸做企业,终究太危险。对于矿业熟悉的他,把眼光又放到了新疆这块还未完全开发的矿业大省。
  当时傅杰等向张作新索要350万元股权转让款。张作新表示,林华商号还欠890万元未付,希望由林华商号直接支付350万元给傅。熟悉张作新的人介绍,张对当初傅卷走300万跑路的事一直耿耿于怀,傅的债务放在最后处理可能也有这重因素。
  艰难之旅横祸
  日,张作新突然被玉溪市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罪名是合同诈骗罪。拘留十天后,张作新又被玉溪市公安局释放,公安局还发放了[2009]05号释放通知书。
  但不知什么力量在推动,当天张作新就被玉溪公安局移交给了怒江公安局,罪名是伪造公司印章。公安局当时指控张作新与转让富宝公司使用的印章系伪造,直到这时张作新终于明白,这些人是奔着他转让的那些款项来的,不然不会以这个印章说事。
  但当张作新指出当时傅杰、傅作江委托他处理公司事务的委托书上与转让合同为同一枚印章,这才无奈作罢。当张作新以为这一下可以出去了,但他想的确实是太天真了,怒江公安局又指控张作新涉嫌挪用资金罪,在张作新看来还是针对转让的钱款。
  “为了得到转让的巨额钱款,他们根本不考虑我为了这个公司付出的一切。”张作新说。
  后来,公安局觉得挪用资金罪不妥,于是给张作新改成了第四个罪名:职务侵占罪。数额如此巨大,可以将张作新投入监狱十年,张作新应该没有反扑的余地了。
  依据日泸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作新有期徒刑10年,追缴人民币1092万元。一审判决不久,泸水县法院又自行纠错下发了两份刑事裁定书,但依照记载,遗漏主要是在刑期的计算上。
  尔后,张作新上诉至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日该院驳回上诉。张作新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2011年7月,怒江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同年9月,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泸水县法院和该院之前作出的判决,本案发回泸水县法院重审。
  2011年12月,泸水县法院一审重审后,维持了第一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随后,张作新又提出了上诉。2012年5月,怒江州中院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了一审重审判决书,再次发回重审。
  2012年7月,泸水县法院仍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作新10年有期徒刑,追缴1092万元侵占款。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继续申诉。随后,怒江州中院驳回了张作新的申诉。
  3年内7次审判,一个案子拿到了17份法律文书。最后一次判决书生效后,张作新开始走上了服刑的道路。后来张作新因病被允许监外服刑。保外就医期间张作新一直不服判决,一家人一直坚持申诉。但在拖延三年之久,张作新等来的却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驳回了他的申诉。
  日,张作新更是被泸水县人民法院以申诉期间脱管为由强行收监于保山监狱,追加两年刑期。张作新目前身患高血压三期极高危组,合并多种并发症,身心蜕化速度之快超乎想象,监狱方面每天安排2个人24小时照看左右。张作新的家属日日活在意外死亡可能出现的恐惧中。
  艰难之旅声音
  按照法律,如果真的张作新犯了职务侵占罪,追回的款项应该悉数归还富宝公司,可是怒江市公安局和法院的作法却让人大跌眼镜。他们将追缴回来的款项以及林华商号后面付给富宝公司的钱,全部转给了傅氏父子。
  在张作新和他聘请的律师看来:“怒江公安局、怒江人民法院把张作新将公司转让款占有的行为判定为侵犯了富宝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职务侵占罪,那傅杰、傅卓江的行为呢?怒江公安局、人民法院的行为呢?动用公权力的目的就是将钱从一个股东的口袋中转移到另一个股东的口袋中吗?利用职务侵占的名义。”
  他们这样认为还源自于2006年的一个案件:傅杰、傅作江典型的职务侵占却不予追究。
  2006年1月,因富宝公司经营困难,张作新向湖北同惠公司筹集了300万元资金用于公司运作,该款到账后,傅杰和傅卓江多次声明该款已全部用于支付文世海和其他人的工程款。而事实是傅杰和傅卓江将此款项中的大部分非法占为己有,从日至10日在短短5天内将300万元资金尽数转移并先后离开公司,并一去不归。致使原本就负债累累公司更是雪上加霜,造成民工和债权人到处控告并到公司多次闹事,严重侵犯了公司权益。
控告傅杰父子的事情始终没有下文
  在张作新亲属提供的富宝公司账务往来上可以看到:日和10日湖北同惠公司分别汇款198万元和102万元到云南省农业银行怒江分行营业部泸水县片马口岸富宝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同月5日,傅卓江将70万元转入傅卓江和傅杰两父子个人所有郁南县甘露实业有限公司。同日,又将20万元转入傅杰个人账户。同月9日,傅卓江又转帐19.7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杨朝宝股份转让款(原富宝公司原股东,2005年将股份出售给傅杰),用公司资金为傅卓江个人支付债务。
林华商号的证明信清清楚楚说明了,所有的债务由张作新偿还
  傅杰和傅卓江父子既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又有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侵占数额巨大。但张作新报案后,公安局却以账目不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张作新,账目不清,可以判处十年徒刑,而对于傅杰、傅卓江,账目不清,就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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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一企业高管十年前受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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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高管十年前受贿20万元
隐姓埋名终难逃法网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文/万怡佳 陈旻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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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受贿20万元& 隐姓埋名终难逃法网
企业高管于某志十年前来江西发展,良好的工作平台并没激励他大展宏图,反而成为滋生贪念的&温床&。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于某志收取了一笔20万元的贿款,接着就隐姓埋名&人间蒸发&。十年之后于某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志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处置公司闲置资产收受贿赂
2006年,新加坡奥某集团为了在江西进行地产开发,设立江西星某农机有限公司,由于某志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某志经手的项目动辄百万元,大笔资金往来让于某志有些蠢蠢欲动。而恰好公司处理闲置农机资产(评估价897万余元)的项目,就由他和新加坡派来的总监訾某某负责。此时商人王某森接近他们,表示想直接以评估价收购该资产,并暗中承诺回扣,对于这种行业&潜规则&,于某志觉得理所当然。
2006年7月,经事先商议,訾某某收受王某森40万元贿款,后与于某志各分得20万元。当年9月30日,江西星某农机有限公司与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评估价将897.56万元的闲置资产转让给了王某森。
此后,奥某集团在南昌的地产开发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而江西星某公司账目混乱、工作人员随意处置资产之事也随之败露。2008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訾某某配合公安调查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但因其在江西的公司未有职务任命且工资由新加坡公司直接发放无法调取任命材料,因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存疑,最终作了不起诉决定。
但于某志却人间蒸发了&&
&&&&&&& 办理假身份证隐姓埋名生活
日19时许,一个名为&于红志&的人在广州市白云机场刚下飞机就被公安人员控制住了,经过公安的技术甄别,&于红志&就是藏匿了近十年之久的于某志。
原来于某志当年发觉要出事后,就回了湖南老家,利用老家当时更换二代身份证的程序漏洞,办理了一张照片是本人、但名字与身份证号码是&于红志&的身份证件。凭着这个假身份,于某志在广州工作、生活。事实上,已被列为网逃的于某志被机场摄像头拍到人脸后经识别并自动报警,案件告破。由于于某志系公安立案后逃避抓捕未被抓获,故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于某志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而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生活,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而訾某某由于于某志的落网,二人因共同犯罪只要其中一人具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构罪。但因訾某某没有逃避侦查,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已过追诉时效故不负刑责。
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志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文/万怡佳 陈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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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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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签订的、没有见证人签字的分家析产房产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十年后还有效吗?
用户:lanj*** &
| 四川-成都 | 发布: 23:23:00
十年前,妈妈去世后,爸爸把他的私有房产四层楼分给两个哥哥,爸爸和哥哥在房产分配决定书上签了字,但没有见证人签字,也没有办过户手续。(两个哥哥和三个妹妹都是各立门户 )十年后,爸爸于2012年立下遗嘱,又将四层楼分给五个子女共同享受。遗嘱是代书遗嘱,有6个见证人签了字,按了手印。2014年,爸爸去世后,我们继承了爸爸的房产。2016年10月,两个哥哥把我们3个妹妹告上了法庭。说十年前爸爸分家析产,就把房产分给两个哥哥了,哪里还有房产继承,是我们侵占了他们的房产,要求法院责令我们限期搬出来。下个月就要开庭了,我们很担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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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ut type="hidden" id="_mtitle" value='买了一套二手房发现有租约,租约是原业主通过中介和租客签订的,还有半年才到期。但租客表示自己是和原业主签订了合同,不肯交房租给现在新业主。而房子办完过户后,原业主就一直在外地,称没有时间到处理租赁合同的转移问题,***该租赁的中介公司也表示,租客一直没有交租金给公司。为此十分苦恼,不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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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套二手房发现有租约,租约是原业主通过中介和租客签订的,还有半年才到期。但租客表示自己是和原业主签订了合同,不肯交房租给现在新业主。而房子办完过户后,原业主就一直在外地,称没有时间到处理租赁合同的转移问题,***该租赁的中介公司也表示,租客一直没有交租金给公司。为此十分苦恼,不知怎么办?
热心网友&&&&
提出让租客缴纳租金,让原业主和租客协商将后6个月的租金交纳给新业主,否则起诉维权。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要向置业顾问或卖方了解清楚该房屋的情况,如果带有租约,最好要求卖方在出售房屋时让承租人签署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再购买该房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新业主不能以其已经成为房子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不能要求承租人交回房子。但租客应将房租交予新业主,房子所有权转移,交付对象也应相应转移。如果租客拒绝交纳租金,新业主可以发通知,让其在规定时间内交齐租金,否则将终止租赁合同。如果租客仍旧拒绝搬走,新业主可以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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