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如果投资星石资本是真是假外汇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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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石资本外汇靠不靠谱?健康金融和谐共赢
星石资本外汇靠不靠谱?其实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这是永远不变的道理。如果有平台说我这里百分之百安全,不会有任何风险,那么这样的平台反而要小心,比如e租宝。
可惜现在国内大部分的投资者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其后果就是不能正确管理自己的投资风险。要么一味求收益,忽视风险,要么一味求安全,放大风险,最后忽视风险的中雷了跳楼了,放大风险的钱还在,但已经贬值了。
其实这也难怪,直到90年代我们是无财可理,从2000年开始是有财无处理,理财途径少得可怜,绝大部分人能接触到的也就股票、基金、黄金这些,天晓得投资这些能不能称之为&理财&。
所以回到开始的问题上来,陆金所投资有风险吗?当然有,那么这个风险有多大呢?搞清楚了了这个问题,我们就能正确配置自己的投资比例。
陆金所是个网贷平台,按照收益率,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产品的风险梯度:富盈人生=安盈票据&稳盈安业&稳盈安e&专享理财,富盈人生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当,稳盈安业、稳盈安e、专享理财属于网贷产品,说白了就是债权,在排除了陆金所自融、错配的可能性之后,这类债权的风险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坏账发生后平台的代偿能力。
借款人的评价和筛选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风险控制,这是平安干了几十年的活,比较严格规范,也是市场都认同的,这方面陆金所还比较可靠。而代偿能力基本上也没多大问题,无论投资者购买的产品有无担保,在当前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坏账,平安都会照赔不误,这是必然的。只要有一笔不赔,陆金所马上就会趴下,平安组建这套全明星阵容的目的可不是想让陆金所成为拍拍贷第二。
因此陆金所的综合风险程度也就比银行理财产品高一点,中低风险程度,低于证券类产品,更低于贵金属交易。明白了这些之后,在自己的投资组合里陆金所该占多少比例心里应该有数了,不管你是4321法则,还是80法则,知道了风险大小,接下来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其实真正想说的就是两点:第一,对一个平台你心里要有判断,第二,你要有自己的投资原则以便控制风险,能做到这两点才是真正的&理财&。湖南星石资本外汇推广活动_【星石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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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以及
  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相区别的关键
  就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有没有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干货?
  相关干货已备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法观点
  准确把握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难点。为此,《解释》(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规定了七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形。适用本条(本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以诈骗方法的认定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又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同时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不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于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解释》规定情形之一,致使数额较大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逃避返还,即使行为人不予供认的,也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第二,“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理解。鉴于实践中反映《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易掌握,《解释》第一项将之修改规定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具体化。对于本项规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指出该表述不够明确,操作上仍有困难,建议修改为“仅将少量资金(或者小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修改建议的表述较为具体,更为便于实践操作,但过于绝对;现在的表述稍显原则,但将集资规模与生产规模联系起来,通过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更具科学性和包容性。此外,另有意见提出,将后期所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的情形,可以直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研究,“以新还旧”、“以后还前”确实可以初步断定最终不具有归还能力,但其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支付本息,而是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此,完全可以适用本项规定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支付本息是非法集资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一定意义上,按期支付本金和高额回报反而有可能说明行为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误解,故未采纳。
  第三,“肆意挥霍”的理解。首先,这里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解释》强调“肆意”二字的本意所在。其次,“挥霍”通常指的是消费性支出。实践中存在一些“挥霍性投资”的情形,对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行为人仅将投资行为作为对外宣传等行骗手段,投资行为纯属消耗性的,行为人也不指望从该投资行为获取收益的,可以视为“挥霍”。
  第四,“携带集资款逃匿”的理解。首先,逃匿包含逃跑和藏匿的双重蕴义。以往司法文件中均表述为“逃跑”,《解释》现修改为“逃匿”,意在突出行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一面,避免不加区分地将各种逃跑的情形一概作集资诈骗处理。其次,逃匿必须与携款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逃匿可能出于躲债、筹资等多种原因,只有携款潜逃的,才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拒绝返还集资款的主观目的。
  第五,“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理解。《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指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与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必然联系,建议删去。经研究,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情形,主要是基于政策考虑所作出的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以体现从严打击的需要,故未采纳。此外,有意见建议增加从事高风险行业的情形,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一并规定。我们认为,风险高低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不易泛泛而谈,故未采纳。
  第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理解。鉴于实践中行为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情形较为突出,此种情形已经明显反映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为了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分子,尽可能地挽回集资群众的经济损失,故《解释》增加规定了这一情形。
  此外,考虑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时间较长,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参与实施人员众多,部分共犯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意联络,为避免客观归罪,《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明确:“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此,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非法集资过程当中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以集资诈骗罪处理,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应以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共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人以集资诈骗罪处理;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意联络的犯罪人,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全部事实以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处理。
  (摘自《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07辑》2014年第5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
  裁判规则
  1.公司向社会无限量发行不实股票并随意处置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款的,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公司申请股票在境外上市,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还要经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在公司不具备境外上市的条件且未报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为名,欺骗社会公众,无限量地销售该公司的股权,收取并随意支配、使用投资者交纳的股权转让款,导致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无法保障和实现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的性质属于集资诈骗。
  案号:(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0辑
  2.募集资金极少部分用于实体经营而将大部分挥霍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56期)》 2009年第10期
  3.成立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顺陆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2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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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石资本收益怎么样?星石资本外汇投资可靠吗?
星石资本为澳大利亚衍生品交易服务商,主要提供全球主流股票指数主力合约交易服务,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特点,交易前必须要知晓市场风险,以及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资金,确保交易资金不影响未来家庭财政生活。
衍生品交易到底还靠不靠谱?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处在快速发展状态,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人民币入SDR,部分股票纳入MSIC中国指数等一系列举措表明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在继续深化。我们知道,中国任何行业的开放都是以点带面施行的,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中国业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中产阶级群体。基于这一点,国际知名衍生品经纪商纷纷来到中国开拓市场。诸如嘉盛、福汇、高朋,星石资本,捷凯,盈透等知名经纪商相继亮相,吸引了众多目光。
稍微具备常识的人应该知道,衍生品交易具备高风险,同时存在高收益,而散户投资者因时间有限,且专业知识等技术不娴熟,往往会产生亏损,甚至大幅亏损。而无论何种平台,都不可能实现持续稳定盈利。决定盈利与亏损的不是平台本身,而是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储备及过硬的心理素质,否则无法打破资本市场中的二八定律。怎么分散投资?
星石资本不建议大家把所有资金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资金放在银行和货币基金我觉得收益太低。目前的行情放在A股市场需要漫长的煎熬与等待。在灵活性高的衍生品交易中,我只配置闲置资金的10%,之前我经过多方考量我选择了星石的股票指数合约和嘉盛的外汇合约,目前交易两个月下来因近期贸易战升温,导致外汇略有亏损,借着做空股指合约实现了小幅盈利,总体还需要积累更多经验以实现盈利的目的。
很多人可能觉得需要在别人的指导下才能实现盈利,我反倒认为,市场中没有神。如果任何决策都需要别人指导,那么亏损后只会养成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的习惯,永远不会认错,永远不会敬畏市场。既然选择了听别人的建议,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星石资本建议:市场是复杂多变的,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在交易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切记,只可动用闲置资金,不可在高额收益面前丧失理性,否则,将成为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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