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单位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由各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持区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附后),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开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及正常汇交状态的限制,但须提供区县人事部门开具的转业证明。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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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市为例,按照该市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正、副科级,70㎡;副处级,80㎡;正处级,90㎡;副局级,105㎡;正局级,120㎡。”这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基本一致。
副处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正司(局)级,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中型企业厂级干部不超过90平方米,中层干部不超过75平方米;小型企业厂级干部不超过75平方米,不设中层人员标准。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
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致。
以北京市为例,按照该市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正、副科级,70㎡;副处级,80㎡;正处级,90㎡;副局级,105㎡;正局级,120㎡。”这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基本一致。
而山西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则不同:厅局级140㎡,处级100㎡,科级80㎡,科级以下60㎡,总体略高于北京。
吉林省则在“吉直房改字〔20
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副处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另外,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1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2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保障房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
廉租房、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经适房控制在60㎡左右,限价商品房控制在80-100㎡。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你好,宁波市区居民家庭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市区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bq/62803/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派出机构 / 通知 |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移交
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
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后勤部: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49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年底前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房租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2004年度的由军费开支。从2005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即1986年年底前接收的 由地方同级财政解决,1987年1月1日后接收的由中央财政下拨。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当年所需的经费由军费开支(武警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 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列支。
望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