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私有厂家5年都社保没有社会保险基数、合同也不签、他们这样可以吗?

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 单位就能免责吗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 单位就能免责吗小金说大事百家号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强制性要求,但有些员工觉得缴纳社保还要扣自己几百元的工资,这样自己太过吃亏了,就自愿不去缴纳设备。那么,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如果自己强烈要求不缴纳社保,根据劳动法不违背劳动者意愿的原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员工时被迫写自愿不缴纳社保的保证书,则无效。需要知道的是,社保是国家强制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且缴费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的。如果自己交的话,费用是比企业缴纳要多的,因此还是建议不要签署不交社保的证明书。按规定,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会承担一部分社保费用的,但是员工自己还需要承担一点。而有些员工因为不想承担那部分费用,就会跟公司说不要社保。可公司给员工买社保是法定义务的,因此,公司为了尽最大限度免除责任,就要求员工个人自愿签个不交社保保证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是他的义务来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就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为公司交社保是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的,因此,职工在入职时一定要跟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那个合同就可以作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员工办理社保。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那么职工可以将历年的工资条、盖了章的证明、工作服装等各种可以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一一保存下来。所以,按照这个规定,对于这种不交社保的保证书是无效的。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均需遵守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通过签保证书的方式来放弃法定义务。如果签订不交保证书的,就是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中,要是你们公司本来就不愿意承担你们的社保,并且强制你们签不交社保保证书的,那么,你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按规定,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需要走下面的流程:1、首先需要你准备下面几种材料:(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费用60元;(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上,公司不想承担员工社保的,就会要求你们都签不交社保保证书的,要是因此没有交上社保,而后又在工作中受伤而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也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当然,要是社保权利被侵害的人较多的,建议就是可以委托一两个专业律师参加仲裁,或是在最后委托他们去参加诉讼都可以。员工可以自愿不交社保吗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 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个人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有效吗?就算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也不要允许,不然日后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小编提醒您,如果单位不交社保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小金说大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致力打造高质量的互联网内容分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打死都不买保险的十大理由!终于找齐了,看看你是不是这样想的?!
1我没那么倒霉,不幸的事不会被我碰到
有人总会说:“我才不会那么倒霉呢!”,“我的运气一向都很好”之类的话。但意外并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它通常在最意想不到的地方发生,且永远让人措手不及。
没有危机意识的人,等于把自己完全暴露在危险之下,一旦意外发生,受伤最大的是家人而非自己。
关于天灾人祸的新闻我们每天都能在报纸上看到不少,还记得吗?2002年“4.15 ”空难中,在北京购买机票的21名国内乘客中,无一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同年的“5.7 ”空难中只有43%的人购买的航意险。这与发达国家人均5-7张保单、航意险购买率95%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百姓的保险意识亟待提高!
请仔细用心的想一想,如果风险来临,你认为谁最痛苦?当然是最爱你的人,那时他们要承受精神上的和生活上的双重痛苦和压力。如果有了保险,至少不会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随着年龄的增大,我们老了以后,有谁敢说自己不会生病?到那时,高额的药费从哪里出?
2我不相信保险
能听到别人说保险骗人,因此自己也不相信保险。确实,以前在我国保险刚刚开始发展起来的时候,有很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令消费者不满意,但这是任何新生事物都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从不规范到规范。
自从国家对外资保险放开市场以来,很多著名的国际大型保险公司纷纷着陆中国市场,带来了很多国际操作规则,以诚信的服务和高效的代理人培训制度为中国保险界引入了新风尚。保险行业正在在逐步走上正轨,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深入,我相信有关保险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3我有足够的钱,不需要买保险
华人中,谁的资产能比得过李嘉诚?连他都说:我最大的财富就是为我和我的家人买了充足的保险。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不能用来抵债,在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不能算做遗产。这一点对于做生意的人最有用,谁也不能保证一辈子稳赚不赔,300年历史的安然公司都破产了,但它的老板却凭借高额的保险在已经个人破产的情况下,每年仍有100万美圆的收入,照样安枕无忧。所以,有钱更应该买保险!
4我有社保,不需要保险
有一个比喻:在寒冷的冬季,屋外是冰天雪地,屋里面有火炉子。在屋里面我们只需要穿一件羊毛衫就够了,但如果要你出门到外面去走一走,我们肯定会加穿一件大衣来抵御风寒。其实社保就相当于那件羊毛衫,可以用来维持正常状态下的最低水平。而商业保险就相当于那件遮风挡雨的大衣。社保的范围和金额都是有限的,只能保证最低限度。如果是患病,只有社保,个人承担的比例还是很高的,而且用药都有限制。而商业保险完全可以成为社保最好的补充,把两者相结合,更完善的保护自己吧!
5我已经给孩子买了,自己就不需要了
家庭的重担一般落在大人的身上,如果一个家庭的两个顶梁拄没有买保险,就等于没有了保障,万一顶梁柱有一个闪失,那么整个的家庭必然陷入一片混乱的危机,家庭经济必然垮掉,进而危及到子女的安全和生活。试问:两个大人倒下了,孩子谁来照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重庆有一对经营电器的夫妇在出去进货途中,被一场车祸双双夺去了生命,他们刚满10个月大的婴儿突然之间成为了孤儿。但不幸中的大幸,婴儿的父母在去世的前一年为自己和孩子购买了高额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105万元。夫妇俩虽然倒下了,但他们的爱凭借保险公司的保单得以在人间继续呵护他们的宝贝,小宝宝的未来也凭借着这份保单有了充足的保障。
6买保险不吉利,“不买没事,一保就有险”
请问:世界上是先有医院还是先有病人?再回答一个问题:世界上是先有风险还是先有保险?请迷信的朋友先去医院看看,很多患癌症的病人都没有买保险,他们为什么会出险呢?如果真的是“不保不险,一保就险”,那么我恨谁,我给他买保险就行了?
7有钱就存银行,或者投资
很对,钱不存银行还能放在哪里呢?搞投资虽然有风险,可收益还高呢!不过,不知道您是否想过钱存银行,按照通货膨胀的规律,不但不能钱生钱,反而还会贬值。再说投资。投资哪方面呢?股票?您有把握斗得过大户的操盘手吗?房地产?国家今年多次出台政策打压房地产市场,您还是那么信心十足?做生意?谁能保证肯定成功?搞其它投资?有稳赚不赔的生意吗?更何况“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唯一真理!
8我还年轻,没必要现在买保险,以后再说
现在不需要,等需要时再说。不错,对于一般商品确实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再考虑买,甚至可以用临时替代品,但保险产品却不能这样做!生病住院、意外伤害时才想起保险,还来得及吗?买保险的先决条件是身体健康,如果身体有了毛病,就失去了买保险的资格。保险公司在保单的设计上,考虑了随着年龄的增加生理上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的基本原理,在保费的设计上也是逐渐提高的。所以越年轻,保费的负担就会越轻。而且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风险不会等你做好准备!回避是没有用的。
9我得先买房子、车子
不错,房子、车子都是要买的,还有很多家庭用品我们都要买,只要有钱,谁不愿意过好日子?但是知道吗?商品分两种:一种是趋利商品,就是我们要买的洗衣机、空调、房子、汽车等,这种商品是买不完的,总还想要更好的;另一种商品就是避害商品,比如防盗门、摩托头盔、保险箱、保险等,这样的商品是人人都需要的。您是在买齐了全套家用电器后才考虑买防盗门的吗?
10真得了绝症,就不看了,还要保险干嘛?
这话说起来轻松,但是让说话者本人舒服,您的亲人呢?您考虑他们了吗?万一真得了大病,家属能眼睁睁看着亲人走吗?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哪怕砸锅卖铁也要为亲人治病。如果患者事先买了医疗保险,境况就会不一样了,有了大笔的医疗金做后盾,病人能够安心的与病魔做斗争,家属也不会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而穷困潦倒。
参加广元分公司二季度峰会,获“火凤总监区”称号
参加昆明第十二届“世界华人保险大会”,获“国际IDA铜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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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让保险回归它的本质
客户买了保险之后最关心的问题是理赔能否及时、顺利。 &&&首先,申请理赔的时间:大部分重疾是确诊后就可以申请理赔的。有些关系到身体机能恢复的重疾需要确诊后再经过90、180天的持续治疗才可以申请理赔。相关文章:得了重疾立刻就能理赔吗?其次,理赔需要的资料:尽量一次性准备好需要的资料,这样能够大大缩短理赔时间。否则,保险公司收到资料后再通知该补齐哪些东西,我们再去准备,无形中会耽误很多时间。理赔是在收到完整的资料后才真正开始的的。这些资料中最重要的理赔依据是:病历,病历是无法更改的。最近,在微信好友圈看到一篇关于如何写病历才能顺利理赔的文章,文章的目的是为了使客户的理赔能够更加顺利一些,但是其中的某几点,个人认为不易实施,且有一定的风险。文章摘抄如下:有商业保险的小伙伴注意啦!一旦去医院,商业保险就会派上用场,所以务必告诉医生以下几点,这样病历写得清楚,理赔就很容易啦!一、我有商业保险。二、由意外造成的,一定要医生将意外事由写进病历本。三、请医生注意措辞,尽量不要写上下列词语:先天的,原生的,N年前的,旧病复发……四、千万不要写被别人致伤,由第三方造成的必须由第三方赔偿。五、一定要去公立医院,最好二级以上,这个很重要,私人诊所是没办法报销的。六、医院给的一切资料是保险公司理赔部判定理赔与否的重要依据,请谨慎填写和保存。七、无论出现什么意外,请务必第一时间联系你的保险代理人,以便第一时间确定报案和治疗注意要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一、六、七项没有问题,个人认为第七项应该放在首位,有经验的经纪人/代理人会告知客户一些注意事项。第二项:意外事由其实不用说医生也会写进病历本的,重要的是诊断证明上一定要写清楚事由。第五项:一定要去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对医院的级别要求是分险种而论的。意外:紧急情况也可以去社区医院,一定要注明急诊,这样也可以报销的。后期的继续治疗需转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友邦的意外险可去私立医院,购买时注意条款。高端医疗也可去私立医院就诊)。住院医疗:普通医疗保险要求也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中端医疗产品可去私立医院)。 &高端医疗保险公立、私立均可(注意:不同公司昂贵医院的名单有差异)。高端医疗客户看重的正是私立医院的就医环境、服务以及直赔。&重大疾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病种要求三级医院)。下面两项很重要:第三项:请医生注意措辞。首先,医生的病历完全是根据病患口述而写的。病人就诊时,一般都会如实叙述病情 ,有时还会说的比较严重些(担心病情轻医生不重视)。病人的如实描述对医生了解病情、确定治疗方案至关重要(在不知道是否属于理赔范畴时,谁也不敢冒险为了未知的理赔而耽误治疗)。病情的轻重与治疗方案是相辅相成的,保险公司在核赔时也会根据病历所述去看治疗方案的。PS:医生的病历一定要及时检查,发现与口述不符时及时更正,拒赔后再去找医生改病历,会被认为是“串通医生”后的行为。其次,不要写先天、原生、N年前、旧病复发。这个还真不是医生想怎么写就能怎么写的。保险公司也不是简单的仅凭医生的病历就去理赔的(小额有可能,大额绝对不会)。而且理赔员都是具有医学背景和实战经验的。一般重疾险也会有专人去医院核实情况,还有可能调取几年前的病历,现在都是实名就医,信息一查便知。有些疾病不是说不写就能瞒的过去的。举例:◆ 有些病症不可能是后天形成的,医生比我们更了解。◆有些疾病是通过医疗常识来判断发生时间的,比如,腰突、痔疮不会是短期内可以形成的。◆还有些问题通过化验便知。比如:可替宁检测,通过检测血清中可替宁浓度来判断是否吸烟及吸烟量。某客户戒烟5年,妻子一直以为老公戒掉了,投保精心优选,结果显示为吸烟体,妻子这才知道老公一直偷偷抽烟。◆某些病灶一看片子便可知是新是旧。第四项:千万不要写被人致伤,由第三方造成的必须由第三方赔偿。绝大部分情况下,社保对于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是不予理赔的。被人致伤的意外有两种情况:1、打架斗殴:属于免责,不会得到理赔。2、如果是被人误伤(纯粹的受害者),或者被恐怖分子(非恐怖袭击,大部分产品对恐怖袭击是免责的)所伤(比如昆明火车站事件),只要有公安部门的认定书,是可以正常理赔的。如果第三方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商保只能报销余额,津贴类不受影响。第三方的其他赔偿款该怎么赔就怎么赔。顺利理赔要素:1、健康时投保2、投保时如实告知3、一次性准备好需要的资料作者:保险经纪人彭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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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文章独家「投保指北」,只有0.01%的人买保险关注了这些文中提到过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单单要注重产品的品质,背后的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品质甚至投保的时候的服务方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专业的保险经纪人的价值之一就是去协助客户顺利的得到服务和理赔,当保险公司的理赔不合理的时候,作为第三方去帮助客户获得理赔。而其中的协调、申诉、沟通都是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作为背景的,以下内容就是我们公司的一位老前辈覃老师,利用其专业度和行业经验帮助客户顺利化解危机,得到理赔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上篇2018年1月一个寒冷的上午,我接到一个十年前的客户打来的电话,沙哑而低沉的男中音透出不安和不详,他太太刚刚被确诊罹患淋巴瘤。(根据癌细胞起源组织的不同癌症分为三种,我们通常所碰到的肺癌、胃癌、宫颈癌等等,癌细胞都起源于上皮组织;第二种就是癌细胞起源于间叶组织的肉瘤,这个相对少一些,比如横纹肌肉瘤,脂肪肉瘤,骨肉瘤等;第三种就是起源于淋巴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比如白血病,淋巴瘤。)客户不幸得的就是第三种癌症 — 淋巴瘤,谁能想到仅仅是因为喉咙不舒服扁桃体发炎检查出来的。我马上电脑里找出给老客户做的家庭保单整理文件夹:电话中客户告诉我他太太已经做完了手术切除开始了放化治疗,我一边在电话里安慰客户,一边帮他回顾如上保险计划,告诉他理赔需要哪些资料。2月3日周六我赶到客户公司,帮助他理清了全部理赔所需资料后,遂于下周逐一向ABC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日是大年三十,大家都要忙着回家过年,中间有7天假期不说,2月份本就比正常月份少3天,时间真的很紧张。2月28日下午即春节后第一周客户收到了A公司和B公司的短信,被告知理赔结案、赔款30万随即到帐。要为A公司和B公司的理赔速度点赞,扣除春节假期实际理赔耗时在7-8个工作日以内!这个好消息来到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个坏消息,C公司电话通知客户初步核赔决定:拒赔,原因是在客户的病历里发现了投保之前2016年8月有记录乙肝病毒携带,客户投保时没有告知。我顿感十分诧异,这个单子时隔不久,投保过程我记得十分清晰。客户投保时告知了甲状腺结节和卵巢囊肿,提交了自己曾经做的体检报告,并且承保前C公司还下了体检照会,安排了体检,最后保单是甲状腺及其并发症除外承保。我一边把投保当时的体检照会和核保通知函找出来发给客户、让客户据理力争,一边寻找保险公司这么做的法理依据?我翻出了《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自知道不如实告知事由之日起30日内,如果保单生效未满2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被认定为故意,不仅不予赔付、保费亦不退还。被愤怒冲昏头脑的客户和我都认为淋巴瘤和乙肝病毒携带没有病理上的因果关系,C公司就是故意刁难。交流中客户告诉我,2月24日C公司派人来家中调查过,看了被保险人他太太并拍照了全部病历本原件。中篇危机之火悄无声息的燃起,3月1日早上,在我刚准备走出家门时,突然接到了以一副不屑和盛气凌人的口吻打来的电话,C公司在确认了我的身份和简单信息后,猝不及防突然问我保单是飞单吗?当然不是飞单,我当即气愤的予以否认。电话那头要求我今天下午就去C公司,他们要跟我了解一下情况,在我告知下午要见客户后紧接着要求第二天上午,不巧第二天上午有会议,对方给了我电话说抽时间尽快安排过去一趟。当时我工作排得满没空去,亦没有反应过来,事后我仔细想了想,吓了一身冷汗。C公司怀疑保单是飞单?或许是出险不到8个月太快了、或许是对保险中介有偏见、或许是怀疑客户骗保、或许是设问取证?到C公司是不是上演的一出“鸿门宴”呢?浓雾弥漫中,我必须找个专业保险律师帮我梳理线索了,并且我去寻求了行业多位资深专家的建议。经过梳理体检照会的检查项目,我发现客户去体检的项目里有乙肝表面抗原这一项,客户去体检了应该C公司知道的,是否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认定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知晓未如实告知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该给予赔偿。而C公司强调的重点是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在病历里有乙肝小三阳的明确记录,以及投保单上询问是否乙肝病毒携带时勾选的是否√,至于体检C公司否认收到体检医院关于乙肝表面抗原的报告。可如果没有收到,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出疑议和要求再次追加体检啊?客户和C公司在数轮的激烈沟通之后,C公司提出要么协商理赔吧,赔付10万。客户坚决认为就算我有过错和疏忽,也不能赔这么少。 我和客户就律师的意见和行业内资深专家支招保监局投诉的建议做了分析,决定暂不做任何动作,也不答应保险公司的协商理赔要求和约谈,利用时间尽快搜集更多有利证据。一方面等待C公司有可能在程序上犯错误,直接下一个拒赔通知,而不解除合同,那我们可以在30天后起诉,这样利用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合同没有解除就是有效的、有效的就必须赔付;另一方面也给自己留下时间来搜集更多有利的证据。 客户一面要陪同和照顾医院化疗的太太,且他太太化疗反应大、心情极度不好,另一面客户还要处理公司的事务,太太原本是公司的财务,夫妻两人创业的小公司人不多、业务量还不少,在焦头烂额、疲惫不堪的情况下,客户仍然很冷静坚强。我真的很佩服他,是他发现了蛛丝马迹。这是病历上的记录,为什么如此简单,只有五个字“小三阳携带”?经过检查淋巴瘤手术报告和出院小结,怎么没有发现血液有病毒携带呢?客户越发怀疑这个医保本病历。3月5日,C公司又给我打电话约谈被我找借口愤怒的拒绝了!但律师提醒我,C公司为避免骗保,肯定还是要找你来了解情况的,你一味的不见可能让保险公司越发感觉有问题。果不其然,C公司发动了能联系到我的人,分别于3月9日和3月12日或强硬或委婉要求我到C公司配合调查。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3月14日下午,事情终于有了突破,客户去瑞金医院调出来一年前病历所指化验结果,化验结果并不是病历上记载的8月6日当天出来,而是8月9日3天后,最关键的结果居然还是正常。接诊的医生当天不可能知道这个检查结果,这个病例本上的记录极有可能是患者自述、医生笔录而已。同时我也蹊跷的查到了C公司当时安排客户投保时体检医院的体检记录,不仅有做过相关检查,而且结果显示也是阴性。得到这个消息,我们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压在心头个把月的石头终于被击碎了。客户把这个情况通知了C公司,最终我还是没有去C公司。3月20日下午,C公司派人到我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来做笔录和询问录音,并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戏剧性的是现场气氛融洽,派来的人语气谨慎和婉,只是简单问询了销售过程,是否见证客户亲笔签名,健康告知事项是谁勾选的。下篇就在我们都沉浸在等待C公司全额赔付的胜利憧憬和美好期待中的时候,接下来发生的一幕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C公司打电话给客户说协商理赔,大幅提高理赔比例,赔付80%保额40万元。理由是50万元的额度比较大,C公司向再保险分保了20%的额度有10万,再保险这部分他们要自己调查的,再保险的调查能力要比保险公司强很多。几天后,C公司和客户下最后通牒,要么接受协商理赔赔付40万,要么被再保险查出有其它地方就医和体检情况未告知,最后诉诸法院,法院有可能判赔或者不赔。当我把这个情况反馈给律师时,律师判断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还在怀疑,是在判断客户是否真的有可能在其它地方就医,如果真查出来当然对客户不利,但也有可能客户十分坚持C公司就全额赔付了。同时客户向我们表达了不接受这个意见,坚持全额正常理赔的想法。我们都选择了不妥协而是坚守。最后的坚持和僵持持续中。大战之前往往会有一段时间是沉静,无声的等待中。在大上海忙忙碌碌的人潮人海中,蓦然抬头,偶尔会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苍凉、悲伤感受。保险公司对于2年内的案件赔付仅仅因为手握合同解除权的尚方宝剑,就可以肆无忌惮吗?反过来,对于2年后的保单合同仅仅因为保险公司被限制滥用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吗?大家彼此惬意的互相伤害,最终惩罚的是整个保险生态圈和整个群体,淋漓尽致!日,客户接到C公司打来的电话,保单全额理赔50万、同时豁免剩余9年应缴纳的保费约28万,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降为零,该组重大疾病不再承担赔付责任,其余4组重大疾病共103种疾病种类,仍然可以获得3次重大疾病赔付,每次100%保额50万。喜讯几分钟后传到我这来,瞬间云开雾散,可心里仍旧五味杂陈,抹不去的忧伤,世事无常,保险公司是天使吗?客户付出了对价—保费。保险公司是恶魔吗?似乎也不是,更像一台按冷血规则运转的商业机器……佛法虽广,不渡无缘之人;保险虽好,不保未保之人;理赔虽好,难赔失信之人。祈愿客户太太以顽强信念战胜病魔,驱散迷雾,早日康复!祈愿保险无赔、理赔无诉!最后覃老师说保险公司是“无情”的商业机器,商业机器我同意,“无情”我却不同意,因为我认为在人性面前只有商业制度才能最合理化的解决“风险均摊”的问题,回首历史有几家慈善机构可以支撑几百年时间不倒,仍然可以继续运行的?没有。因为看似“有人情味”的逻辑本身就会因为人的因素功亏一篑,比如“骗款““贪污”等等。而只有严谨的商业机构,只有制定出条条框框的规则才能够在几百年的历史中永恒不倒,比如安盛、比如英杰华、比如安联……所以总的来说,“商业”的比“非商业”的更靠谱。我常常说保险产品不能光看表面的责任,要看保险的责任能不能落地,不能落地的保险责任就是0,不论条款中写得再好,都是空气,责任能不能落地看得便是服务品质。而服务品质是隐藏的,却又至关重要的。生产爆款产品容易,构建优良的后端服务却需要经年累月的积累。落到实处,如果一个保险无法理赔,那条款里写差几个字,彩页里宣传得如何牛逼那又有什么用呢?很多的公司现在处于一种比较浮躁的氛围中去,单纯的追求一个产品责任的复杂,或者追求一个产品的便宜,却缺乏真正的用心去做保险,用心去做服务,做品牌的企业。我也有一种畅想,希望以后评价一个保险产品好坏的时候大家关心的点不单单是保费便宜不便宜,公司牛不牛逼,更应该关注的是服务体验如何,有多少实实在在的责任,而这些保险责任兑现情况又如何。而作为第三方我们永远的职责就是保护好客户的利益,用我们的专业和背景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这是需要不断磨砺,追求卓越的最大原因。以上。文章转载自公众号 来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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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赖最近帮客户整理旧保单,发现她家的小朋友出生时卵圆孔未闭合(心脏有空隙)然而,她们家的小朋友在卵圆孔未闭合的情况下,居然买上了保险!!!当我跟客户说需要补充告知(卵圆孔已闭合),原业务员却说:补充告知会拒保?!补充告知会拒保?!补充告知会拒保?!在补充告知后被拒保和交了十几年保费后被拒赔,孰轻孰重?!上一个拒赔案例吧,还挺新鲜的在这个案件中,我觉得某安的做法并没有错,因为:未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卵圆孔未闭合”(心脏相关),出险原因是“卵黄囊瘤”(恶性生殖细胞肿瘤)虽然两者并无关联,但是,这并不能免除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责任!保险是最大的诚信合同!问题是,投保人是递交了资料的呀?!其实,新生儿在卵圆孔未闭合的情况下,是暂时不能买保险的除非卵圆孔在投保前已经自动闭合,否则就要延期到2岁,保险公司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为了不影响开单,这位代理人“机智”的选择了隐瞒投保人递交的资料这位代理人是某安的资深销售经理,难道她就不能跟自己的公司说一说情,让某安通融赔付算了?毕竟是她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位“平安高层”的造成的失误,某安的做法是:在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然后让投保人和代理人自己解决私人恩怨离拒赔时间(去年10月)过去大半年了是的,现在还在打官司法院让投保人证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使用被告手机的是本人,还有录音中的涉案人是本人没办法,谁主张,谁举证,法不容情更可笑的是:投保人和涉案代理人曾经是“好朋友”如果你不想买份保险求保障,还要冒着被拒赔风险,那就记住秦小赖说的以下三条:1.所谓的保险公司的“高层”口头上的话,不要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无非就是一个代理商。代理人做错的事情,保险公司有连带责任,却不一定要负全责。如果你认真了,那就是你输了2.请勇敢的拒绝“不合适”的人情单!大概,伤我们最深的人总是我们最信任的人。保险行业这样的“魔力”似乎更深:一入保险深似海,从此亲朋是路人。3.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不该买”的保险,有两个选择:a、补充告知,通过之后不会再以此拒赔(除外不算)。如果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会要求退保,如果符合条件通过之后,保险公司就不会再以此为由拒赔;b、不补充告知,赔与不赔,看运气。挨过两年之后,如果出险原因相同,拒赔且不退还保费;如果原因不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生效(保险法第16条),正常理赔。(PS.香港保险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被拒赔你就认了吧)那么,你有多少亲朋好友被这样无良的业务员坑害呢?作者:秦小赖
&& 0&&4天前
现在人大多都有些小毛病结节、增生、结石、痔疮啥的,既不影响生活也不怎么需要治疗有些人的病已经需要控制或治疗了比如乙肝、囊肿、良性瘤、高血脂、超重太多等,不影响生命,但要时时注意或长期观察吃药这些问题,一般人都不觉的是病,“是个人不都有吗”确实,这些小毛病可是相当的常见在填投保单的过程中,细心一点的人会发现上面有一页是健康告知,问的还很详细很多人就会有疑问,我好像有点小毛病,是不是要选否?坐在对面的代理人马上就会说,不用,没事的,再大的问题,只要能熬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必须赔钱的,到时候出事了你找我,我帮你搞定!于是,客户就放心的都填了否,成功的买到了保险,也许有人心中泛过一些怀疑,真的能赔?但想想自己确实有问题,要是填了是还不知道是什么结果,也就任由这件事过去了以上是一个太普遍的场景,代理人理直气壮的说不用告知,客户心满意足的相信监管层对于2年过后就可以赔付的说法太具有诱惑性了,我只是“忘了”告知,既没有违法行为也能轻松拿到理赔的钱,简直太人性化了有木有? 太爱保监会了,太爱保险法了如果真的熬过2年就必须赔钱,那中国的保险公司已经都破产了,以中国人爱占小便宜的心态,生了重病再去买保险的都大有人在,反正只要熬过两年就能拿钱,得了重疾还能活两年太容易了,不要太爽啊但为什么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况呢?那就是销售对于这个2年过后就能赔钱的说法没有十足的底气,万一真的第三年的时候出事,谎话就穿帮了。。。。。。几十年以后出事,就算赔不到客户也找不到自己了这里说的销售并不是代理人,因为代理人的所有认知都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营销培训,谎话从培训的时候就开始了,代理人也是懂事讲理的,知道真相就不会那么卖命的去推广了,说出去的话心虚客户是不会信任的,所以,必须让代理人知道这就是真理,还可以拿出保险法来,代理人对保险法可是一点抵抗力都没有的培训老师的知识又是谁教的呢??萌主当年干过培训培训老师的事,看过总公司给培训老师准备的教案,虽然每一句话都是设定好的,但完全没有关于强调2年过后一定可以赔钱的说法,官方到底还是正规的谎言到底来源于何处呢??萌主去跟很多的讲师聊过,也跟营销部的人聊过,没有人知道如果客户真的不告知,到底最后会不会赔钱的确切说法,恕萌主样本有限,一个分公司,营销培训部,管理着全省个人营销,没有人能答的上来,或是他们“觉得”会赔这就尴尬了我只能说,这是基层培训老师们“听说的”,或者就是没人捅破的共识关于保险法,上面确实写的很清楚所谓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到底是什么?《 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加粗的地方大家一定最熟悉不过了,木有错啊,保险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啊,业务员木有说错啊!呃,你不看前提的吗?前戏不足哪来后续的故事发生?!你要拿全勤奖前提是你没有缺勤这就是有名的不可抗辩条款,如果不看案例,不看统计数据,萌主可能也会一厢情愿的以为真的2年以后就必须赔钱随便找找资料,保险公司因为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隐瞒疾病最终拒赔的案例太多了萌主也跟保险法律师深入询问过,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出客户隐瞒病史,确实拒赔的概率是非常高的那又怎么去解释不可抗辩条款呢?这是个问题保险公司理赔和核赔流程直接跟保险公司的理赔去聊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到底,理赔和核赔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呢?很多人质疑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查我的资料,刷社保卡能不能查到资料等等问题就要揭晓真相了(萌主只访谈了两家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结论仅供参考)当当当!!!最简单的,你的社保记录这是太容易拿到的资料跟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大的连锁的各种公立私立的体检机构也是很容易拿到资料的这两个地方有记录想隐瞒是相当困难的对于一个案子,保险公司拿到理赔资料后会做简单的核查,简单看看以上资料,没问题,赔款结案,有问题,打住,等一等当客户没有在规定的时日内拿到赔付通知的时候,其实保险公司已经觉得你的赔付是有问题的了,将要开始进一步的深度核查,而客户已经开始躁动了,凭什么不给我赔钱,理赔难、保险公司不靠谱的质疑就会蔓延整个小心脏了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已经觉得可以不赔,但是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专业的调查公司就要发挥自己的力量了,“保险公估公司”就是专业干这个事儿的,神通广大,堪比侦探保险公估公司能做啥?他们会去走访你的单位,甚至亲戚朋友,还会分析你最有可能换名字去检查的名字,然后去查那个名字下面的医疗记录,会去看监控,会去各种地方找证据,这一切都是不声不响默默干了找到明确的证据,你隐瞒了事实,收工完事,保险公司会发拒赔通知书,找不到,保险公司再从各种推测,行为分析上找证据,实在找不到才会赔钱,但这个时候的赔钱时间已经过去几十天了当客户收到拒赔通知书的时候会发怒,会去保险公司一哭二闹三上吊,最后会走到诉讼这一步,法庭上,保险公司呈上证据,客户妥妥的输如果客户继续闹,把花圈棺材停到保险公司门口几天,也许保险公司最后会受不了给你万块钱打发你,但这纯属人情赔付,跟合法赔付没关系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正确姿势如果不可抗辩真的像字面理解的意思,理论上客户是不会输的,那么又应该怎么解读呢?我们要看看保险法最开始的说法: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也就是说投保人干坏事,法律就会保护保险人,保险人干坏事,法律就会保护投保人,这里的保险人的意思是保险公司这才是法律的公正性的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都要保护如果保险公司忽悠诱导,那么法律会做出保护投保人的判定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赔付成果,那么法律也会做出保护保险公司的判定很多人说,是代理人让我不告知的,我不是故意的,我根本不知道要干这件事,但是,白纸黑字那么大的告知书你看不见吗?就不会质疑吗?你可是在下面签字了的;你说代理人让你不说,你有证据吗?保险公司拒赔是要付举证责任的,你说这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代理人骗你你也要举证,可是这个很难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是保险合同可以成立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都去隐瞒,那么精算师赖以计算保费的数据就完全没用了法律不会鼓励这样的行为在你申请理赔的时候,你就会签署保险公司对真实情况调查的授权书所以也不要说什么侵犯隐私的屁话不要再道听途说什么保险理赔难的说法了保险公司也要盈利,也要有规矩,容不得这样的胡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正常件”,哪家公司都会快速理赔如果是保险公司有怀疑的“问题件”,那么至少会晚赔,真的有问题的最后会拒赔不要去抱怨代理人不告诉你真相,他们已经说了所有知道的事情而你应该睁大双眼,为自己签署的合同和签署行为负责任理赔会不会顺利,其实在买保险之前就知道了,而且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中作者:Dr大萌萌
&& 0&&14天前
今年3月份理赔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首次理赔后(打球闪腰了真实案例说说“大”“小”保险公司理赔的差别),就酝酿了这篇文章,感觉写的很碎就一直没发布。昨天一客户给我发微信说她的理赔款到账了,让我再一次翻看之前的文字继续谈谈这个话题。在主体“大”保险公司时做过很多的理赔,来经纪公司后也做过一些外资“小”保险公司的理赔,在意外险的层面说说二者的不同吧。以产品性价比来讲,以苏黎世、史带、安联等这些外资(或合资)为代表的更优一些。产品的价格更低、保障额度更高、可以报销自费药、有些意外医疗还不局限于国内,有些甚至还可以报销私立医院的就诊费用。从理赔方面来讲,主体“大”公司到账更快,外资公司审核更容易。以中国人寿的小额意外医疗理赔为例,如果资料齐全交到柜台,一般第二天就能到账。而外资“小”保险公司,从交资料到理赔款到账一般两周左右的时间,当然其中把理赔资料交经纪公司到保险公司中间会有时间的耽搁。曾经就这问题也咨询过某外资保险公司,他们说每一笔理赔款无论大小,都需要CEO的审核通过,所以理赔款到账会慢一些。对资料的审核上,“小”保险公司审核要宽松一些,我所从事过的“大”保险公司更严格一些。比如,之前有位客户切菜时不小心切到了小拇指,诊断证明写成“左手环指部分缺损”,理赔初审人员说“环指”是无名指(我真是长见识了),与病历上说的小拇指不对应,需要修改诊断证明。我很不解的问,切哪个手指不都给报销吗?不改不行吗?不行,对不上,那怎么赔?最后,我又不得不去医院找医生改了一下诊断证明。再比如,如果客户做了相关的检查,比如拍个片子,是需要提供检查报告的。当时也质疑过,有医生写的检查处方,片子的结果好坏应该不会影响是否报销,为什么要提供?如果说,为了排除出险的原因是疾病的嫌疑,当然也能解释的通,但病历与诊断证明足以说明问题了,再让提供,那可能就是怀疑医生的问题了。几次理赔的“小”公司的案例,感觉在资料审核上,决定是否赔付上,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就拿这次理赔的客户来说,X光的检查报告忘了给我,核磁共振只交了钱,还没去做检查(得排队预约),交理赔资料时还和客户说,只能先交上去了,估计得补充检查报告。最后,竟然顺利的赔下来了。还有在《一个真实的理赔案例告诉我们意外医疗应该怎么买》这个理赔案例中,病历上明确写明客户有过老伤的描述,而且有腰间盘突出之类的疾病描述,所以交资料之前能不能理赔下来,我心里也是有点儿忐忑的。虽然从交资料到最终理赔款到账经历了差不多1月的时间(中间增加了大额理赔反洗钱信息确认环节),但最终还是原额赔下来了。经常有人会问“小”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差,这就看你的着眼点在哪里了:你是在乎理赔款到账快不快?还是在乎好不好赔,能不能赔?曾经一客户明确的给我说,保险不要XX的,在他们家上的车险虽然理赔手段挺便捷的,打钱的速度也挺快的,但对资料的审核太矫情。其实,客户的要求也挺简单的,能赔、不折腾就足够了。在我心中速度还有些欠缺的理赔,客户已经满足的开始给我推广了:当然,以上说的区别不能代表所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同一家公司不同分公司、不同网点都会有区别。但至少可以放心的告诉大家,你心目中所认为的“小”保险公司,赔还是没问题的。作者:保险经纪人侯会军
&& 0&&15天前
客户根据自己的理赔经历写了篇文章并发表在了某理财论坛上,介绍了意外医疗理赔需要注意的事项,俨然一副专家范儿,文章被加精还奖励了一张购物卡。里边的经验,其实很多都是我指导的(虽然没提吧,哈哈......)。未曾经历不成经验,所谓经验都是苦难的精华,都是在实际中磨练出来的,不禁让我想一次刻骨铭心的理赔:从业差不多一年的时候,同期的一位小姑娘离职了,她的一位客户在卫生间不慎摔倒碰伤了腿,一直在治疗中所以也没有办理理赔手续,就委托我帮忙办理理赔。亲自去客户家跑了一趟,告诉客户慢慢养伤不要着急,等不需要再治疗了,可以先去社保那报销,然后把诊断证明和分割单(我培训学的还是比较好的)留好,我再给报销。当时客户买的意外险,意外门诊保额1000元,意外住院保额5000元,意外手术保额5000元(现在看来坑儿不小啊,当时真不懂)。由于客户只看门诊没住院,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能给报销1000元,客户的门诊花费超过了1800的社保起付线,所以当时建议客户先去社保报销,然后再来保险公司报销。几个月后客户联系我做理赔,当我把客户的资料交上去后,理赔专员的话给了我当头一棒:分割单上只能看到花费的金额,看不到用的什么药,里边可能也有感冒发烧等疾病的花费,这些属于疾病不在意外险的责任范围内,你得拿药品清单来我们好判断哪些是疾病花费,哪些是意外的花费。客户早把这些原件交到社保局了,上哪去找药品清单啊?保险公司确实需要,客户确实也提供不了,作为业务员夹在中间难题就得自己扛,耳边也不愿响起“保险就是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声音。于是,自己跑到社保局找药品清单,社保的办事员说,单据那么多我上哪去给你找啊?无论怎么说好话都没用。自己拎着包闯进了他们领导办公室,领导的官腔打的很专业,好话说尽就差下跪,自己都感动了可我感动不了他,从小到大从来没有那么求过人。没办法,回过头来又去求办事员,办事员可能也是被我打动了,说她那能找到电子档的药品清单,让我那优盘给拷贝一份儿。把药品清单打印出来交给理赔专员,她说你这上边没有章,你得让社保局给盖个章,证明是社保局给出具的。二次下社保局,找办事员、找领导,最后的结论是章不是随随便便能盖的。只能回来和理赔专员协调,协调的结果是说先交上去试试,不行了再说。绝对不能给客户理赔难的印象,如果真理赔不下来,当时的我已经做好了自己掏钱给客户的准备。虽说不是自己的客户,但确实是因为自己的不专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最后,理赔款准时的到账了,而那客户再也没买保险,因为她觉的没买保险从来也没出过事,一买保险就出事了,保险是真不能买。一次经历,一个经验:1、交给社保的所有单据一定要复印备份,保险公司不好判断的有复印件为根据;2、直接去保险公司报销的,如果是快递原件,自己也要留好复印件,因为不是每个快递都能安全到达。从业以来经历了很多理赔,也获得了很多经验,曾经有一次为客户办完理赔后我发出这样的感慨:不经历三年别说自己懂保险,不经历五年别说自己会理赔!作者:保险经纪人侯会军
&& 0&&15天前
客户W小姐的母亲干农活时不慎摔伤,造成胳膊骨折,邻居们帮忙送到一家民营骨科医院就诊。W小姐之前通过我为其妈妈购买过意外险,事故发生后给我打电话咨询,我告知理赔所需准备资料并建议转院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手术前前后后,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6565元新农合报销了17643元民营医院花费1228元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手续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总花费26565元—新农合报销17643—民营医院花费元县人民医院的费用全部给报销了,民营医院花费的1228元以不符合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为由,没给赔付。保险公司指定就诊医院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收到理赔通知书后,我提议可以向保险公司争取一下,争取的理由是:1、客户就医虽非指定医院,但应该考虑到事出紧急。2、客户第一天做的治疗,比如拍片、石膏固定等措施,如果当时不做处理,在县医院也是需要处理的,而做了相关的措施,县医院并没有再做,也相当于降低了在县医院的花费。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于是给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客服登记后说理赔人员会给我回电话。打电话那天是周五下午,下个周一就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回电(我认为效率还是比较高的),说考虑到紧急就医可以通融赔付,但客户就医是民营医院,民营医院的费用不太好控制,所以可以赔偿50%。我又重申了以上理由,并坚持要提高报销比例,理赔人员说50%这是他们的权限,如果赔付比例高需要向上级申请,可以申请试一下,再回复我。隔一天回复电话说最多赔付60%,也只能做到这一步了。告知客户结果后,客户也比较满意,遂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通融赔付就是与保险公司的谈判,谈的好多赔一些谈判的不好少赔一些。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或者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与保险公司闹,也许赔的会比这高一些,但付出的精力会更大,客户也说工作忙,没这精力与保险公司交涉。不战而屈人之兵,获得一些额外的理赔,也是不错的事情。更何况保险公司的这款产品性价比还是非常的高,大多数保险公司不赔的自费药该产品也可以赔。客户的意外险到期了,续保的还是这款产品。最后,提醒一下大家: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定要去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情况紧急需要就近就诊的,也建议尽量选择公立医院,并在病历上盖急诊章。待情况稳定后转指定医院进行后续的治疗。作者:保险经纪人侯会军
&& 0&&15天前
最近,常听到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宁愿买线下差一点的产品,也不愿意买线上的。比如小A,想买一款重疾险,对比了一圈之后发现线上的一款更好,但却最终想选择线下大公司不那么好只是能看得过去的产品,原因是担心线上产品的理赔问题。&对此,还真是挺无奈的,写了这么多文章,开了这么多的公开课,大家都白看白听了吗?不知道这到底是“听了很多道理,却依然过不好这一生”呢,还是“让你无言以对的不是大道理,而是神逻辑”,不管怎么样,都觉得有必要再好好说说这个问题。&为什么大家会认为在线保险理赔会有问题?01思维误区1、过分依赖线下代理人&相信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误解,理赔的时候有个熟人也会方便点~但是理赔真的跟代理人没有半毛钱关系,都是直接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按照既定的流程办事的~ 而且能不能赔也主要在于投保前有没做好健康告知以及投保后理赔所需的资料是否齐全。如果遇到的是不靠谱的代理人,健康告知或是保障责任不清晰的,拒赔的风险那是更高~&02思维误区2、过分相信大公司大品牌&“我们是大品牌,贵肯定有贵的道理”“大公司理赔才容易,小公司越小越抠门”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这些句话,但如果相信了,就真的呵呵哒了~对于理赔来说,萌主已经之前做过无数次解释,任何一家公司的理赔人员,KPI考核的指标就是拒赔率,拒赔了多少个案子可是政绩啊。所以,不用花时间去意淫你买了贵的保险,就能把本来拿不到的理赔拿回来。如果还还认为大公司理赔容易,建议你再好好看看这2篇文章????????????《各家保险公司服务如何?监管有话说》《X安、X寿等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时效大起底!》&03思维误区3、对线上保险存在一定误解&这年头,谁身边还没有个千手观音(剁手党),网购可以说是一种很常见的生活方式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整个社会消费心理的变化,以及对互联网诚信环境的透射。&想想电商刚刚进入人们生活的时候,基本上就是廉价的代名词,看不到实物,退换货麻烦等都是被诟病的原因,再看现在,大家还会有这样的烦恼吗?现在网购的售后可以说是更加人性化,直接电话就能解决,不管是退换货还是其他,效率甚至更高于线下的实体店。而且受欢迎的也都是关注产品的设计强调产品体验的商家或平台。互联网保险其实跟普通的网购也是一样,只是发展的阶段略迟一点,当大家还在质疑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的区别的时候,可以想想当初网购的时候是否有质疑过电子发票,当大家质疑线上产品理赔难的时候,想想你在正规的网上渠道买的产品是否出现过退换货难的问题~ 道理都一样~&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国内共有124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为64家,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达60家。这意味着国内保险业已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就是说线上保险的主体也大多是这些线下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的问题上,线上线下同一家公司都是同一个理赔团队,也是同一个理赔标准~总结互联网保险发展到现在,各方面的流程以及监管都已经是属于比较成熟的阶段了,无论是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还是提高服务效率的角度,未来互联网+保险会是一种趋势,大家还是需要带着前瞻性的眼光看待保险~&但是,保险相比于其他商品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非标准化的产品,它也是一份法务合同,当消费者面对几页或者几十页的条款时,没有人敢说能完全看的懂,这是属于保险的特性,与线上还是线下无关,所以,萌主也相信不管互联网保险如何发展,靠谱的保险顾问都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作者:Dr大萌萌
&& 0&&16天前
每次客户投保时,问我有啥需要注意的,我的后语总是说,要注意健康告知,告知,告知……人身险的理赔纠纷,十有八九离不开“告知”问题。今天和你分享一下我最近关注的两个真实案例。还是蛮有代表性的。01“病例写错”引发的理赔纠纷这是我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最近处理的一起理赔案例。客户在近10年间分别投保了三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2007年5月投保A公司重疾险10万;2009年7月投保B公司重疾险20万;2017年6月投保C公司重疾险50万。2018年1月,这个客户被确诊为淋巴瘤——癌症的一种。A公司和B公司在收到理赔资料后比较快速地做出理赔通知,两家都是全额赔付(我算了下,中间差不多15个工作日,这期间也正好赶上2018年春节假期)。C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后,初步给的结果是拒赔,原因是他们在客户日的门诊病历上发现“小三阳携带”这样的记录。我先还原一下这个客户的在C公司投保的过程:客户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甲状腺结节和卵巢囊肿,并且还提交了之前的体检报告。保险公司也安排客户做了体检。最后,保险公司是“甲状腺极其并发症除外”承保。在我看来,这个投保过程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问题的症结是客户日的病历上确实有“小三阳携带”。奇怪的是,此次客户的手术报告和出院小结中并没有发现血液有病毒携带。那究竟是有还是没有“小三阳携带”呢?客户的先生又调取了2016年8月份的化验结果,发现化验结果是8月9日出来的,关键是化验结果完全正常(并没有病毒携带),医生在8月6日时写这个病例时,是肯定不知道这个正常结果的。所以,现在基本可以判定,2016年8月的病历中的这个记录可能是客户自述、医生笔录而已,并不是客户真实的状况。最后,在客户和经纪人以及其他协助团队的多方努力下,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通过这个案例,Wendy想告诉你的是:病历怎么写很重要,尤其对于理赔。自己没有的问题或者不确定有没有的问题,不要自己给自己定义为我可能、也许有XX病,一旦医生根据你的口述记录在病历上,那这对于商业保险的购买和理赔来说,就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PS延伸一下:为什么A公司和B公司理赔比较痛快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1、投保时间比较久了,客户已经交了10年或者将近10年的保费;2、相比之下理赔金额不大。对于C公司呢,客户刚刚投保8个月就发生理赔了,保额50万。这种情况下,C公司的调查力度自然会比较大。02“未如实告知”导致的拒赔日发生的,关于“大陆客户买香港保险遭拒赔拉横幅抗议”的事件,最近引起了保险圈的讨论。切记,无论是内地保险还是香港保险,如实告知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案例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9月,父亲为孩子(2013年8月出生)投保了两份香港保诚的保险,一份是隽升(储蓄型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另外一份是危疾保(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完全正常。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孩子先后5次住院,医疗险均理赔成功。2017年9月,孩子第7次住院,确诊白血病。医疗险和重疾险拒赔。拒赔原因:投保前发生的,2014年2月的住院未进行告知。实际上,孩子在2014年2月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有过5天的住院,诊断为:幼儿急诊、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这位父亲未对此次住院事项进行告知。据这位父亲所说,他对孩子住院这件事情毫不知情。另外,他确实也提供了充足的不知情理由,因为在孩子住院时,他已经与孩子母亲离婚,并且正在服刑。保险公司最终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且解除合同。因此,也就有了最上面的一幕。当然,这位父亲有可能是对于孩子住院的事情不知情。但不管怎么说,他仍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原则。对于健康告知的询问,如果有不确定的地方,他应该在投保时做好确认。PS一下:香港保险公司的话,由于深受欧洲文化影响,相比内地保险公司而言,尤其看中诚信原则和健康告知。诚信方面,我给你举个例子:比如香港保险公司是无法理解我们内地人用自己的社保卡给别人开药,或者把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的。如果你有用自己的社保卡为父母开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药,投保香港保险,基本都是拒保的。这种情况的话,换做是内地的保险公司,有的也是会拒保的,但也有一大部分保险公司可以给你重新体检的机会。只要你证明自己是OK的,他们还是可以接受你投保的。健康告知方面: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遵循“无限告知原则”。什么意思呢?就是我问到的,你要告知,我没问到的,你也要告知。一切从诚信出发。咱们内地的保险公司遵循“有限告知原则”,意思就是,问啥答啥,不问不答。就告知方面,内地的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是对我们大众更有利的。03写在最后保险公司是一家盈利性的商业机构。它不是做慈善的。说得更直白一点,大家心里都有一笔账。所以,买保险的时候,咱们不要心存恶意,一定做好健康告知。对于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你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这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另外,如果真的遇到纠纷,有合理的诉求时,我们也千万别害怕。毕竟,面对保险公司复杂的格式化的条款和合同,咱们的法律还是很偏向弱势群体的。作者:保险经纪人王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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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很久没上线的一个网友突然发来消息问:问食物过敏死亡,意外险赔吗?原来最近身边发生这样的案例:土生土长的北方内陆人,去南方度假,吃了一种贝类后,因过敏突发休克昏厥,差点死亡。食物过敏,意外险能理赔吗?先看意外险的“意外”定义: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过敏虽是突发的,非本意的,过敏原也是外来的,但在医学上(参照北京急救中心主任冯庚的百度百科科普文),公认过敏是一种疾病,不符合“非疾病”定义。故此,食物过敏不属于意外保险定义的“意外事故”,发生食物过敏致人死亡,意外伤害保险不予理赔,同时一般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也不能报销因食物过敏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作者:保险经纪戴婧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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