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启东的社保代缴自己要补多少钱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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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启东市社保问题卡除了刷医保还可以有什么用途?
朋友是人,问一下市问题卡除了刷还能做什么?听说社保卡可以当银行卡用了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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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以为社保卡只能刷医保,但其实社保卡里还有一个金融账户,相当于一个“小金库”。除了可以当银行卡使用,医保报销、都是打到这个账户里,要是你还没激活,可能会错过不少福利。
&&&&社保卡里的“小金库”没激活?你可能遇到各种“不方便” &&&&例:彭女士的同事病故了,近日她陪同同事妻子杨女士办理社保卡的销户手续。到银行进行资金的时候被告知,同事社保卡中医保个人账户的钱能够取出,但金融账户中10多万元的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款不能取出,原因是金融账户没有激活。最终金融账户的钱要么只能按遗产方式处理。平常只是把社保卡当成了使用,以为看病才会用到,没想到上面还有金融账户,而且需要激活才能提现、转账。 &&&&什么是社保卡的金融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明确社保卡将加载支付功能,支持各类缴费和待遇享受应用,对于该功能,仍有不少人不熟悉。 &&&&实际上,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服务,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与金融支付业务的协同办理。同时,报销返还、养老金等社保待遇原则上均通过这个账户领取,但这个金融账户必须到银行柜台激活才能提现、转账、消费。 &&&&帮你搞懂这个社保卡“小金库” &&&&1医保报销能发到指定银行账户吗? &&&&按规定参保人报销的零星医疗费原则上应拨付至参保人社会凭证账户,即社保卡的金融账户。特殊情况下可更改拨付账户。 &&&&2什么情况下可更改拨付账户? &&&&情况1:参保人已终止参保且社会医疗保险凭证账户销户的,可由参保人(或其或人)提供现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将医疗费拨付到参保人本人开设的其它银行账户。 &&&&情况2: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的,由参保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拨付申请以及参保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声明书(进行公证或现场加摁手印),可将医疗费拨付至单位账户。 &&&&3金融账户的服务银行能否更改? &&&&目前各省、市社保卡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业务政策,待正式出台后会有详细指引。 &&&&据介绍,在申领社保卡时,非参保企业职工的申领人是可以自主选择金融服务银行的。但如申领人为参保企业职工,申领社保卡时只能选择原医保服务银行为金融服务银行。 &&&&4激活金融账户麻烦吗? &&&&激活金融账户手续并不繁琐。市民只需带着社保卡和有效件原件,到社保卡面所示银行办理激活手续即可,激活时需要提供本人或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同时设置金融账户的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 &&&&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保待遇发到社保卡金融账户,更便捷、安全。参保人信息与金融账户信息相结合,可以通过读卡让参保人办事时无须填报银行账户信息;也可以有效解决“冒领”、金融账户变动找不到人等问题,提高政府对资金发放的监管。 &&&&社保卡还有什么用?里面的钱怎么查? &&&&启东市社保问题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的电子凭证,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主要的应用领域有:参保缴费,待遇发放和领取,医疗保险就医结算,个人人社业务信息、权益记录单等的查询和打印等。 &&&&一般社保卡内设立医保个人账户及银行金融账户,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查询可到当地社保经办窗口、人社部门自助服务终端、服务银行前台或银行自助服务终端查询;银行金融账户余额查询与普通银行卡账户资金查询渠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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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1183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和南通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汇龙镇城区范围内(含启东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拟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市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审计、监察、街道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二章&&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汇龙镇城区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的全体城镇居民;  (二)城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城区范围内的失地农民。  不具有汇龙镇城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七条&&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对象实现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筹集,筹资水平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筹资标准暂定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8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40元。具体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如下:  (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380元。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320元。  (三)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300元。  (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及完全或大部分的重残人员家庭的成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对象,应当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手续,享受参保期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的,视作自动放弃。  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新生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需提供相应证件,其中,低保、特困家庭应提供《启东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启东市特困职工证》,重残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6级的《南通市结论通知书》。  第十一条&&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工作的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核准后,通过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向参保对象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第十二条&&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参(续)保集中办理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参(续)保集中办理时间,首次参保的在校学生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须缴纳下半年度及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应在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出生后至参保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已参保城镇居民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户口新迁入的城镇居民应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原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后3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自职工医疗保险停保后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当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各居民委员会、学校在收取医疗保险费时,应当向参保对象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转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办理手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其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居民医保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1的比例将居民医保连续缴费年限折算成职工基本(以月为单位,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不予计算),折算起始时间为18周岁(含)。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及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对参保对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设置: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学生儿童5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4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学生儿童375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学生儿童250元),社区医疗服务站(所)和家庭病床300元(学生儿童20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并由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80000元(含)以内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8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校学生及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9万元。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建立特殊病专项门诊医疗补助制度。参保对象发生的特殊病专项门诊医疗费用,根据病种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限额和比例支付。患有特殊病的参保对象,应当凭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特殊病病种范围暂定为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类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和恶性肿瘤门诊辅助治疗。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专项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在30000元限额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精神类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在2000元限额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恶性肿瘤门诊辅助治疗费用年累计在4000元限额以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第十九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办法结算,一年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700元。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妊娠期常规检查费用和计划内生育发生的门诊流产费用在400限额内、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引)产费用在1200元限额内、阴道分娩顺产在1500元限额内、阴道分娩难产在1600元限额内、剖宫产在2000元限额内、剖宫产附带手术在800元限额内、妊娠并发症在800元限额内、新生儿筛查和护理费在400元限额内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实报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医疗费用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居民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一个结算年度内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6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在本市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就医,凭本人医保卡直接刷卡结算。办理长期居住外地手续的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25日前凭有效票据及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结报。  第二十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须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筹集  大病保险基金采取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统一筹集。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享受待遇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起付标准)超过1万元的,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补偿: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50%比例进行补偿;6万元以上至11万元(含)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60%比例进行补偿;11万元以上至21万元(含)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70%比例进行补偿;21万元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80%比例进行补偿。  大病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对象患病时,应当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卡,到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疗保险卡刷卡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五条&&因病情需要转南通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上一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由本市二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并在转院后15日内补办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凭有效票据、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结报。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支。未经经办机构核准登记,擅自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长期居住市外、探亲或因公出差急诊患病不计外转折率。  第二十六条&&参保对象长期居住外地需在当地就医的,应凭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居外就医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按本办法规定报支。  第二十七条&&下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费用;  四、各类鉴定费用;  五、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参加各地、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结算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医疗服务协议,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保证参保对象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对象的就医凭证,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杜绝冒名诊治或挂名住院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须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市医保中心对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加强检查和审核,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投诉、检查、奖惩等考核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并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财务会计等制度;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调整筹资标准和医保待遇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启政发[200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启政办发[2009]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启政办发[201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启政办发[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启政办规[2012]12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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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解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基数的相关知识,那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基数,上海养老保险手续,上海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什么,更多内容尽在律师365百科栏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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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工伤十级在启东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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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4321
您好!:&&&&&&1、是七个月的本人,本人工资低于本地的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工资标准元计算。(基金支付)&&&& 2、时,还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共计4个月的本省社平工资。&&&& 3、还有误工费(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等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支付)三、具体算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月×本人月工资&& 2、工伤就业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3、医疗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本人月工资&& 5、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天数×12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天数×3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7、医药费:公司支付&& 8、交通费:按实际(协商)&& 9、鉴定费检查费: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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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7738
您好!十级工伤赔偿7个月本人工资,如果,还有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这个也是由社保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个必须由厂里支付,这两项有地区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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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职工的伤害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在确认属于工伤、鉴定出工伤伤残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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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上限为18171元 下限为2940元
启东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上限为18171元 下限为2940元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至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参照标准是参保单位按照上月单位工资总额,参保职工按照上月工资性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市人社局社保处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日至日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王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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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3.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是即……
1.制订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答:目的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3.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是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5.新的保障办法与老文件(2009年69号)相比主要区别有哪些?答:(1)在参加保障方面,新的保障办法明确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社会保障,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2)在保障待遇方面,新的保障办法不仅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放了进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渠道,给予了补缴方面的优惠,而且保障资金在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更多的补贴,总额为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3)在未成年安置方面,新的保障办法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也不再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4)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方面,新的保障办法对大学毕业生回迁和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的界定上有了更明确的规定.(5)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面,新的保障办法规定征占承包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村民组划田时的人均耕地面积在被征地农户中原土地承包者优先分配(不包括已故者),余额和被征的集体农用地补偿费一起按征地时本组16周岁以上的成员平均分配.(6)在年龄段的设置方面,新的保障办法将年龄段减少为3个,简单而便于操作.6.哪些对象明确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1)界定时点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底)为农业户口,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有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含未成年子女).(2)入学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2010年后毕业回迁到父母一本户口簿的大中专毕业生.(3)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现役义务兵战士和兵龄12年以内(不含12年)的士官.(4)服刑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人员.(5)婚出方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6)2010年后结婚的,婚入方户籍己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承担相应义务、且在2010年11月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7)户籍已迁回本组二年以上、已承担相应义务、并有固定住所的离婚回原籍人员及未成年子女;2010年后回迁的应提供2010年11月底农业户口证明.(8)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7.哪些对象明确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1)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2)2003年前国有企业、大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托管人员).(3)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为非农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8.哪些对象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户长会议表决?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9.2010年11月底的农业户口证明如何取得?答:有三种途径.一是本组、本村的人员,身份明确的可由评议小组证明确定;二是由本人提供2010年11月底的能证明本人户口性质的老户口簿;三是由本人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对本人迁出时或迁出地户籍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证明.10.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将户口回迁本组能否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第1、2条规定,以2010年11月底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时点作为依据,凡2010年11月底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入学时农业户口保留在本组外),即使将户口回迁至父母一本户口簿上,也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2010年底后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包括研究生),只要入学前是农业户口,且将户口回迁至父母一本户口簿的,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1.如何界定大中专毕业生回迁后生育的子女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这主要看新生儿申报户口时,其户口在本组的父母,只要双方或一方是本组农业户口或是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儿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2.原本组村民买户口迁至城镇,现迁回的是否界定为成员?答: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3.原本组村民因政策照顾迁入城镇但无工作的是否界定为成员?答: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4.原国有、大集体单位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退休的,是否界定为成员?答:在2003年改制时已经退休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托管人员,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均不界定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制后由自己缴养老金,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就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5.原乡镇企业退休的职工是否界定为成员?答:参照大集体的并在2003年改制时已经退休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托管人员,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参照大集体的原乡镇企业退休的职工和自己缴养老金的参照大集体的退休职工,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6.对四挂人员的成员界定和待遇问题如何解决?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17.享受生活补助的原回乡支农职工是否界定为成员?答:享受生活补助的原回乡支农职工,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8.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的原则和安置顺序有哪些?答:原则:一是评定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二是实行被征承包耕地的承包农户优先安置的原则.三是不重复安置,婚入、离婚回原籍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提供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补偿的证明.顺序:被征地农户优先安置、因年龄段比例需要调剂的成员、以前征地被征完土地家庭中尚未安置完毕的土地承包成员,剩余名额由户长会议讨论决定.19.征地补偿安置保障中发生矛盾找什么部门?答:(1)征地中的矛盾,包括征地手续、征地面积、三费计算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应找镇(园区)或市国土部门.(2)征地中涉及承包土地方面的矛盾应找镇(园区)农经部门或市农工办.(3)涉及参保方面的问题找市社保处或农保处.(4)涉及征地补偿分配、成员界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5)涉及到村组不执行《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启政规[2014]1号)文件精神,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或个别农户的无理取闹,应找村领导、镇政府相关部门相关领导或市信访和大调解等部门.(6)涉及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0.现行的征地三费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是多少?答:三费补偿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18000元,未利用地每亩90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1800元;每个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17000元.社会保障资金标准:被征地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我市2014年5月底的标准为48928元,它由安置费17000元和财政补贴31928元组成.21.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调整依据是什么?答: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依据是省的调整文件,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调整依据是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如何确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依据?答: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给予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23.如何确定青苗补偿费和花草林木的补偿依据?答: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24.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障?答:劳动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距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参照补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新的保障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份不再补缴;社会保障资个人账户缴尽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由个人自缴.(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当年最高档标准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参保补贴,参保补贴由原渠道列支.(3)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保的人员(在校生、服役、服刑人员等),相应年份不得参保及补缴.25.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什么待遇?答: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26.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进入国家公务员或机关事业编制或因故死亡等原因如何退回缴纳的保费和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答:(1)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进入公务员或机关事业编制的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经个人申请,市保障办审核后一次性退还本人.(2)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分账户,以确保退休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3)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费可以依法继承;已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不再退回和继承,但可享受相应的补助.27.被征地农民能否重复参加或享受相关待遇?答:(1)可以享受自缴费的商业养老保险等待遇.(2)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原参加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3)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后只能从社会保障资金中续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可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可重复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8.被征地村民组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答:(1)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2)征占承包耕地的,被征地农户优先分配,分配的依据是在划田时的人均耕地范围内,根据健在的承包者按实际被征面积补偿,多余的由村民组二次分配.(3)户口迁出或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但保留承包耕地的原承包者,承包耕地被征用时,也在划田时的人均耕地范围内,按实际被征面积补偿,补偿资金在集体留存的30%部分土地补偿费中列支.(4)征占其他农用地的70%的土地补偿费加上征占承包耕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余额一起,按征地批准之日为时点16周岁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5)原已征过地的村民组,已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不再退出和找补,新征地的应按现行规定分配,如没有人反对也可按原有办法分配.29.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人均耕地如何计算?答:二轮承包或最后一次划田时的全组发包总面积除以当时的本组成员或本组户籍人口数.30.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使用和管理的?答:(1)依法属于被征地村民组的30%的土地补偿费和其它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归被征地村民组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用.(2)被征地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列村级分组核算,由市保障办代管、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年结息.(3)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本村民组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征地中有承包耕地非成员的补偿;处理历次征地中的遗留问题和征地中需要调节的费用.(4)村民组动用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必须召开全组户长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由村填制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村民组户长会议表决表(会议纪要),经镇(园区)农经部门审核,政府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保障办.31.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养老金的如何享受保障资金?答: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自费参加并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可凭退休证明和申请,经市保障办批准后,将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余额全额领回.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并已领取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可在领取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同时还可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32.如何理解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年龄段比例?答:村组在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时,确定的每个年龄段的比例,应与该组征地前成员中该年龄段的比例基本一致.33.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参加征地社会保障外还可享受其它什么待遇?答:(1)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2)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34.新文件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与新文件衔接?答:(1)日至日期间的征占地可以参照新的保障办法执行.(2)新老文件衔接的起点时间为日,即日至日期间的征占地可以按照农工办、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四部门下发的《启东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衔接办法》(启委农[2014]25号)进行衔接,由被征地农民按照条件和自愿选择相应的衔接渠道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选择的内容和要求及待遇标准均由所在村委会以告知书形式发至被征地农民所在户头,被征地农民个人也可向所在村村干部索取,以免延误时间造成损失.(3)对衔接起点前和衔接时限前没有作出新的选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享受原有的待遇.即:原参加市保障安置和寅阳模式保障安置被征地农民继续享受原有标准的养老金;原已进入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渠道的,到龄后按当时标准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原选择货币安置的保持不变.35.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哪些相关时点?答:(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度调整的时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中途征占地时确定的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3)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补助金的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次月起.(4)征地年龄段的划分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新老办法衔接年龄认定的时点为日.(5)计算社会保障资金的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户籍改革的时点为日.(7)新的保障办法实施的时点为日.(8)新老文件衔接中,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交至市保障办的截止时点为日.36.土地被征后对交地的规定有哪些?答: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37.关于衔接对象问题?答:本次衔接的对象仅限于日至日期间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日至日期间没有参照新办法(启政规[2014]1号)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这里所说的被征地农民就是按照上述期间征占地批文安置人数,经村民组确定的安置对象.如果在征地时有明确对象的,就按此对象进行衔接;如果征地时安置费平均分的,要由户长会议推荐安置对象;如果村民组人均耕地已经达到0.2亩及以下的,按文件规定虽然不需要推荐安置对象,但衔接对象必须符合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在此期间参与村民组分配二个条件.38. 衔接对象是否需要由个人提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证明?答:不需要.为了减少被征地农民来回奔波,经与人社部门协商,衔接对象中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需要由个人提供缴费证明、退休证明,在审核时由保障办统一到人社部门核定.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问题?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至少要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不能向前补缴,只能向后延缴.40. 衔接对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如何发放?(1)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经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经审核批准后,由保障办将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系统全额支付给个人.(2)首次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经批准后,由其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一张1颊掌绞行姓行210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并将缴费发票由各村收集后交镇,镇收齐后统一交保障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保障办将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系统全额支付给个人.41.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七月一日起调高,衔接中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的标准是否同步调整问题?答:同步调整,即衔接中符合条件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经申请批准后,先要缴纳17000元,然后从10月份起每月领取407元养老补助金.42.超过衔接截止期,自缴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能否享受财政补贴?答:鉴于本次衔接的截止日期是日,超过本次衔接的截止期,一律不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43.村民组人均耕地达到0.2亩以后新增成员的衔接问题?答:新增的成员迁入或申报本组户籍后未征过地的,不作为衔接对象;迁入或申报本组户籍后,该组征过地且参加征地分配的,可以作为衔接对象.44.选择衔接的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答:个人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还需提供缴费发票.村委会提供:人均耕地0.2亩以上村民组,要提供安置人员名单.人均耕地0.2亩及以下村民组,要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和日以后征地批文及分配明细.45.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衔接对象能否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答:因为衔接文件明确&所有年龄认定均以日为基准日&,所以,凡人均耕地0.2亩以上村民组的这部分衔接对象是不可以选择的.但根据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第二点和第五条第三点规定,对人均耕地0.2亩及以下村民组,这部分衔接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日可以延后至日;如果10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则也不可以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只能享受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46.已经领取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的衔接对象,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养老补助金后,是否还可以享受每月200元的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答:已经领取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的衔接对象,如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养老补助金后,则不再享受每月200元的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47.参加本次衔接的对象在以后征地中能否可以继续安置?答:不可以.因为本次衔接的对象是日后征地中完全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所以不可重复安置.48.少数人目前突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认为今年缴费后,明年不再继续缴费或以后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赚到部分财政补贴,这种做法可行吗?答:不可行.一是如果参加了本次衔接,就认定为安置完毕,以后该村民组征地有安置人数时,参加衔接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作为安置对象.二是参加了本次衔接,意味着享受了一次财政补贴,即使以后该村民组达到人均耕地0.2亩以下,被征地农民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也不能享受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三是为了防止套取财政补贴行为,我们不排除改变财政补贴发放模式,采取凭参保缴费发票逐年发放模式.要提醒有关投机取巧人员,防止偷鸡不着蚀把米的情况发生.49.人均耕地0.2亩就地农转非村民组人员是否参与衔接?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市有关部门认定该村民组人均耕地达到0.2亩时(日)为界定时点,进入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二是日后参与该村民组征地补偿分配.三是未享受过企业改制补贴.50.在推举和确定衔接对象中如何做好协调工作?答:一是对人均分钱的组,在推荐或确定前,首先征求户长意见将不参加衔接的对象剔除.二是对被征地农户优先的组,对安置对象不是整数的,采取四舍五入或按面积多的优先安置,对面积同样的,先征求农户意见,有放弃的,安置不放弃的,或再通过协商确定;对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摸号头的办法确定衔接安置对象.农户之间不存在找土地面积,一般也不存在找钱的事,未衔接的可参加以后征地的安置.以上问答政策依据: 启政规[2014]1号、启委农[21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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