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以借款和货款的名誉总经理将公款划入自己银行卡里是什么行为?

职工借公款未还清,人已去世,借款财务怎么处理
职工借公款未还清,人已去世,借款财务怎么处理
00:38最佳答案
企业向内部承包职工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挪用公款。
其他回答(共7条)
00:53&赵飞行 客户经理
挪用公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是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权侵犯国有财产的犯罪。而以合法借款的方式变相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罪的常见手段,是案发后行为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所经常使用的借口。因此,正确区分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并依法惩治挪用公款犯罪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所谓借贷公款,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经管财务人员,批准、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实际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行为。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未经国家批准是不能进行信贷活动的,因而借贷公款是一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从实践看,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形式的合法性。借贷一般要经过一定程序和办理一定手续,如领导决定、订立合同、财务入帐等。第二,主体的法人性。行为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财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第三,动机的公利性。一般是出于为单位谋利的目的。因此,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借贷公款,还是挪用公款,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履行了合法的手续。此处有两层含义:一是本单位与借款单位之间是否有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合同的形式既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口头形式及《合同法》所允许的其它形式;二是作为出借人是否履行了正常的财务手续。从司法实践来看,双方之间是否有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易于确定,但在确定是否履行了相关的财务手续时,却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不能仅凭单位的财务帐目是否真实反映了借款关系作为判断是借款关系还是挪用公款行为的唯一依据。因为按照目前我国的财政金融规定,非金融单位不能从事借贷业务,因而有的单位在出借公款后往往会在财务帐目上作相应地处理。如果单位借出公款后,即使在财务帐上虚列了与借款单位的经济往来,只要能证实本单位与借款单位之间有真实的借款关系,亦应认定为借款关系。②即使单位财务帐上反映出与公款使用单位有应收应付关系,我们也不能就因此而否认挪用公款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实践情况看,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保持帐面平衡,以应付有关的检查,往往会在帐上虚挂应收款。在单位财务帐上能够反映应收应付关系的情况下,一方面要考察本单位与公款使用单位之间是否有真实的经济往来关系,另一方面要考察本单位对这一经济往来关系是否知道,借此方能确定是借款关系还是挪用公款行为。
(2)出借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只有单位作为公款的合法所有人才可以将公款借出,所以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借用公款还是挪用公款时,首先要确定是以单位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借出。在确定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借出时,不能仅从形式上看,而要从实质上看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第一,看借出公款是否是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结果,如果是集体研究决定出借公款,即使形式上未用单位的名义,也应认为是单位名义;第二,如果借出当时未经集体研究,而后来获得单位的追认,也应视为是以单位的名义。此处的追认仅应限于明示的追认,而不包括默示。因为默示从法律上讲仅是一种推定,这种推定并不能确定单位是否确有出借公款的真实意思。
(3)要看出借公款的受益者是单位还是个人。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就是将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利益需求。而借款关系中,单位出借公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单位的利益要求。所以通过考察出借公款的受益者是单位还是个人,亦有助于区分是合法的借款关系还是挪用行为,特别是在单位领导人出借公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果“出借公款”的受益人是个人,则纵然行为人声称是出借公款,也不能排除挪用公款的可能性。反之,如果出借公款的受益人是单位,则应作为借款关系。此处所称“受益”,并不仅限于物质性的利益,其它诸如为保持业务关系等非物质性的利益,亦应属于此处的“受益”。如果一方面单位从出借公款中获得了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亦从中获得了某种私利,仍不能认为行为人是为了获取私利而挪用公款,行为人的获取私利行为如构成其它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
另外,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借贷关系还是挪用公款行为时,除在总体上把握外,还应就挪用公款的三种不同用途进行具体的分析。①对于非法活动型的挪用公款而言,根本不存在与合法借款关系之间的区别问题,这是由所从事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的;②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由于其使用用途的合法性,因此存在与合法借款行为之间划清界限的余地。只要行为人经过审批办理了相应的借款手续,就应视为借款关系;③对于营利型的挪用公款,只要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并且单位从中获得了某种利益,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非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借贷业务的规定,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借贷关系的存在,对其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有人认为此种情况下即使办理了借贷审批手续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一般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之间的界限,此种情况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00:50&齐敬磊 客户经理
怎么叫合法的借款手续?
单位的公款可不是随便借的,如果是利用职权便利,即使有借条也不代表不是挪用,如果连借条等手续都没有,那就更严重了。
00:47&樊扬诗 客户经理
事业单位个人向单位借款有还款期限吗强制
对于挪用公款有法定期限,以三个月为限;对于借款的偿还期限没有法定期限,一般由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的是发生支付行为10日内,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三个月,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或资金流动的承受力来确定。
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00:44&龚小芹 客户经理
通过报销归还借款后应返还借款凭证,一般归还借款方后由借款方自行处理,道理就跟私人归还私人借款后,欠条返还销毁一个道理。估计财务工作出现漏洞,遗失借款单或者充当凭证纳入会计凭证中。
00:41&梅金莉 客户经理
你所谓的公司公款如何管理应该主要是说差旅费用、现金支出与采购的零购等一些现金支出!
以下提供两个差旅管理,我个人认为还不错,望帮到你:
借 款 管 理 规 定
**财字2009第[006]号
为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帐损失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借款按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外部个人借款、内部单位借款。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员工因私借款:
(1)、正常上班员工因私借款:
借款规定: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借支(借支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借支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总经理批准),且借款额不应超过当月(未发放月)应得工资额。对于新来的外地工人,在入厂工作时间满40天,确因经济困难需预支工资的,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报人事部确认登记其入厂时间,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借款人凭借款单办理借款业务,所借款额不应超过借款人月份应得工资的50%。
借款管理:员工个人私用借款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工作疏忽,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该损失。
(2)、在职正常上班员工非正常借款:
借款规定:在职正常上班员工因受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需从公司暂借款项,经公司确认可以借支的。
借款管理:员工因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借款,借款时如款项受用员工不能亲自开具借条单的,可由公司指定的业务处理责任人暂借,待该款项受用员工有能力书写时,按其实际受用公司款额,自行开具借款单交由公司指定业务处理责任人撤换借条。具体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工伤借款:如果受工伤员工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开具借款单或拒不开具借款单的,则公司指定的业务处理责任人为其代借的用于其本人医疗费用的借款单,经公司人事部确认(凭交款押金单确认)后,财务部可计入借款受用人名下,待医保处拨款后,冲销原业务处理责任人借款单(以公司指定业务处理责任人借款支付该工伤员工的医药费结算的,应由公司财务或公司工伤保险专管人员,凭公司指定业务处理责任人转来的相关住院押金单办理住院结算手续,结算单据交公司人事部按工伤流程申报处理)。工伤借款应由借款人在借支款项时,持借条单在公司办公室作备案登记。
员工因工伤而发生的住院费用,其医药费报销单原则上由员工本人转交至公司人事部处,按工伤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医疗保险事业处将工伤赔付款拨付至公司财务帐户,财务部收到相应拨付单并确认无误时,由人事部通知受工伤员工本人到财务部办理原借款清算手续,如受工伤员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并且超过拨款期1个月的,财务部将其借条入帐处理,对超过医保处拨付款额的借款部分按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处理;
②、其它突发事件借款:在职员工因其它突发情况或非工伤住院发生借款。如是员工本人借款,按前述正常上班员工私用借款规定操作;如果是由他人代借的,要由代借人出具由该借款受用人补开的借条撤换代借人的借条,如借款受用人拒不开具借条的,财务可凭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认的当事人住院结算单据或证明人(公司知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撤换代借人的借条,并按第一条(1) “借款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条、员工因公借款:
(1)、借款规定:对于因公借款的,使用公派业务借款单,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借条,如果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支手续;超过2000元的,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字批准。如果是借支差旅费,还要由借款人出具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经理核准的“出差申请”,财务部方可受理借支手续。超2000元的借款业务,董事长、总经理外出不在公司的,经董事长、总经理口头批准,由财务部负责人签批后付款,但借款单应由出纳员在董事长、总经理返回公司后及时履行补签字手续。
(2)、借款管理:
①、公派业务借款应专款专用,严禁公款私用,无论业务是否完成,业务经办人均应在返回公司7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签批后,冲抵借款单或返还现金:报销单不足冲借款单的,要补交现金;超出借款单的部分由出纳员支付现金;实际业务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借款,当事人应如数清偿原借款单。如属采购人员借款用于代支付运费货款等业务的,借款单应在7日内清欠。②、如果总经理、董事长出差,报销单据不能签字的情况下:正常业务,由报销人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副总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签后核报;属特殊业务报销及付款,经财务负责人对业务审核无误后,电话请示董事长,按批示处理。
第三条、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
(1)、借款规定:周转金借款是为了方便有采购和其他经常业务的部门员工。对于需用备用周转金的部门员工,应出具书面备用金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备案,对于超备用周转金的借款按前述个人因公借款规定处理。
(2)、借款管理:备用金应专款专用,财务部有权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备用金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原则,报销还款后仍有超周转金额度借款的,财务部将拒绝继续借支(董事长特批的除外)。所有借支备用金的部门员工,在年度终了前或离岗时应将所借备用周转金结清。对于营销公司市场营销人员的出差备用金借款,如果市场营销业务人员长期出差在外地的,可按营销公司制度规定定期向营销公司财务邮寄差旅费报销单,营销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报营销公司总经理签批后,由营销公司财务支付差旅费;如出差人返回营销公司报销,且7日内不出差的,应于返回营销公司之日起3日内清偿备用金借款,出差时再履行借支手续。
第四条、外部个人借款:
公司财务原则上不向公司之外的私人提供借款,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可以按如下情况处理:
(1)、如果是公司业务关联单位之外的个人借款一率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出纳员负责按期催回欠款;
(2)、如果是本公司业务关联单位员工或是本公司业务关联单位雇佣人员为公司提供劳务或其它公务抵达本公司,确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由公司相关业务对应部门业务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按公司财务制度现金付款要求:由对方业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及财务章的书面证明委托函传真件(前提是公司帐面有应付该单位款项),传真件要求注明“本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具有法律效力”字样。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并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可以借支(在借支单上要加盖借款人手印并记录借款人详细身份证号),借款金额上限为2000元,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特批的可不受此限。该类业务要求本公司业务经办人要在一个月之内协调业务单位出具收据并交到财务部撤换借支单,超期未交收据的每单处罚业务责任人50元,并要求在处罚当日起一个月度内完成,依此类推直至收据原件交至财务部止,为了规避公司财务风险及规范财务核算,公司财务部对此类借款有不予借支决定权。
第五条、内部单位借款:
指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间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发生的临时往来借款。由用款单位财务以书面形式(含传真件)通知对方单位财务部,经财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借款额度控制及管理:
(1)、此条所指借款主要是指内部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
(2)、员工借支现金前必须预计合理的借支额度,部门负责人应进行额度的审核,超出合理范围的员工借款,财务部门不予借支。
(3)、一次借支现金1万元以上的部门,要提前1个工作日以《现金备款申请》书面通知财务部。现金备款申请额在5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核准,超5万元的由总经理核准。
(4)、 员工借款的报销应取得真实合法的报销票据,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财务部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并复核业务的合理性,经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后,方可进行报销处理。
(5)、员工报销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如报销同时遇有新工作任务需借支现金时,需再次履行借款审批手续,财务部出纳员不得保留借款人原借条,而以报销单直接支付现金。
(6)、特殊情况下超本制度规定的借款业务:对于本规定第二条、员工因公借款及第三条、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业务,如果业务已完成但因实际情况业务单据未能由业务经办人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确签,而不能报销,又因工作需要新借款而超借款额度时,可在原业务单据是签名并交至财务部出纳员处备存,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新借款,经办人要对交出纳员处的单据做传递记录,并及时签字报销处理。经董事长特批的借款财务受理。
(7)、借款单内均应注明借款、还款时间及借款用途,由出纳员负责催还,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馈情况。个人因私借款还款时间由财务核定,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公派业务借款还款时间的合理性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如果员工公派业务借款单中还款时间晚于业务完成时间的,按前述在业务完成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报还款。
(8)、财务部将严格控制员工借款额,准确掌握员工现金借支、报销和还款的情况,及时清理借支,对超过借支单中约定还款时间2个月未还款的员工,财务部将下发“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见附件)催收。财务部将每季度对员工借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员工逾期借款且接到“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10日内仍未还清借款的员工,财务部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备用金借款在额度内的除外,对于董事长(总经理)特批可以延期还款的除外。
(9)、临时工和试用期的员工不能借支现金,如有出差任务时,由同行非临时工人员借支现金。如同行出差人均为试用期员工的,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可以在不超其应得工资额内借支现金。
(10)、借条单原则上应挂帐,鉴于公司实际情况,除备用金借条挂帐外,其它临时因公借款及个人因私借款的借款单存于出纳员处,不作入帐处理,由出纳员直接催收现金或在报销时扣减借款,但对自借款之日起超过1个月的借款单,财务部均予以挂帐,并按本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借款审批流程及单据使用规定:
(1)、单据使用规定:个人私用借款,开具“借条单”,公司公派业务借款开具“公派业务借款单”。
(2)、审批流程:借款人开具借款单(含必需附件:如采购计划单、出差申请单等)→分管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出纳员付款。
第八条、借款责任:
1、如审批人审批的借款造成损失的,审批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2、对于按制度规定应收回的借款,如因出纳员没有及时催收或未反馈信息而造成借款损失的,由出纳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附件: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
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
****财清字号
部门 同志:
截至 年 月 日您逾期借支的现金余额为 元,按照公司员工借款管理规定,请您在10日之内到财务部核对,报销并归还所借款,如逾期未办,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公司财务部
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
**财清字号
部门 同志:
截至 年 月 日您逾期借支的现金余额为 元,按照公司员工借款管理规定,请您在10日之内到财务部核对,报销并归还所借款,如逾期未办,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公司财务部
这是一个借款流程,目的在与管控现金支出,而现金支一定就有物料或相对应的报销凭证,想要减少或者说是控制成本的话,那就要制度出一个合理与共赢的差旅报销制度与流程,这个要根据一个企业的现状进行定位,在此不敢高谈!
如果有机会或想一些讨论一下,相互学习一下的话,HI我,我们相互学习一下~
00:35&符育明 客户经理
对于挪用公款有法定期限,以三个月为限;对于借款的偿还期限没有法定期限,一般由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的是发生支付行为10日内,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三个月,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或资金流动的承受力来确定。
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 借款程序
(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
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 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 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
(一)单位报账会计要依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及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记账,保证日清日结;按月分别编制“单位备用金对账单”和“备用金余额调节表”与财政部门和核对;按月做好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
(二)每年12月底,报账会计应缴回所有备用金,次年1月,重新办理领用手续。报账会计在12月底未足额缴
回备用金的,财政部门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备用金借款还清为止。
(三)单位和报账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的。 2、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3、挪用和贪污备用金的。
(四)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备用金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0:32&黄相方 客户经理
对于挪用公款有法定期限,以三个月为限;对于借款的偿还期限没有法定期限,一般由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的是发生支付行为10日内,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三个月,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或资金流动的承受力来确定。
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 借款程序
(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
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 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 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
(一)单位报账会计要依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及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记账,保证日清日结;按月分别编制“单位备用金对账单”和“备用金余额调节表”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卡核对;按月做好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
(二)每年12月底,报账会计应缴回所有备用金,次年1月,重新办理领用手续。报账会计在12月底未足额缴
回备用金的,财政部门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备用金借款还清为止。
(三)单位和报账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的。 2、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3、挪用和贪污备用金的。
(四)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备用金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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