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外险哪个保险公司好有意外险因交通意外出险后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意外险哪个保险公司好赔偿后期的续期保费同时豁免

交通事故员主要责任的一方能否得到意外险的赔偿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员主要责任的一方能否得到意外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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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能否得到意外险的赔偿,如果责任人没有参加其他保险,或是其它保险不能全部报销治疗的所有费用,就可以在意外保险中报销,得到意外险的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属补偿性原则,如果在A保险公司报销后,还有余额未报销,可以要求A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发票),可以拿A公司开的分割单到B公司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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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北大学,本科学位。保险行业从业7年,有着丰富的理赔从业经验。
您好:首先确保主要责任方有意外保险,而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这样意外险才能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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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piz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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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你买了吗?买了就可以赔偿
买了人己经死了买了5o万能赔多少
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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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如果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日14时左右,龙某驾驶余某所有的浙B牌照货车行驶至宁波市石碶云林中路时,车轮带起一块石头撞击在彭某的脚上,导致彭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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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如果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人,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日14时左右,龙某驾驶余某所有的浙B牌照货车行驶至宁波市石碶云林中路时,车轮带起一块石头撞击在彭某的脚上,导致彭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在该医院住院16天,造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391.75元。对于赔偿,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意见分歧较大,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尽管龙某、余某作为驾驶员和实际车主不存在过错,但其驾驶的车辆系高速运输工具,在无法证明受害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故意自伤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从事对周围坏境有高度危险作业时致人损害时,不能免除或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彭某其余损失。
  ■案例评析
  争议一: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责,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但确属&交通事故&范畴。同时,交通意外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对造成交通事故无责无违章行为并不必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彭某属于在道路上正常骑电瓶车,并无过错,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赔偿,有违公平正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车主单位对超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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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交通意外事故致人死亡 交强险应为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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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驾驶大货车行车途中,压起了路上的小鹅卵石击中了行人林某的头部要害位置,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为交通意外事故,杨某、林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尚在保险期限内。林某的近亲属陈某等人起诉,要求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被保险车辆无责,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非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应根据机动车一方民事责任承担情况,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1.交强险是侧重救济受害人的强制商业保险险种&&&&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机动车保有人和管理人投保义务的强制性、保险人承保义务的强制性、受害人法律地位优先的强制性。受害人法律地位优先的强制性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在保险公司承保前提下,受害人有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交强险还具有第三人利益性特点,交强险的目的主要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现代保险公司为商业化经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并非不盈利,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实为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由保监会进行审批,同时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过程也受到国家财政的相关补贴和税收优惠,实行分业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实为商业保险中的特殊险种。交强险条例立法的重要依据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有保险法,而该法第二条对所称保险定义时即明确其为商业保险行为。&&&&2.交强险责任限额中的“责任”为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分清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如何适用交强险赔偿上并无争议,争议最大的是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交强险是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对此,不少法院赞同保险公司无责赔偿的观点,主要依据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这一限定语,认为交强险无责赔偿依据的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即事故形成之责。事实上,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交强险虽在救济受害人方面表现出极强的社会公益性质,但毕竟还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交强险商业险属性必然指向保险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自然还得依据交强险保险合同以及由合同所指向的民事责任。也即,被保险人是否需因交通事故承担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责任才是判断交强险是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的依据。另外,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对事故成因的调查结论,是民事纠纷中还原客观事实的证据,且交警部门无权对民事责任承担作决定。&&&&3.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故的责任承担,主要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与林某均无法预见车轮碾压鹅卵石致鹅卵石飞起这一意外事件,主观上均无过错,但林某的死亡却为杨某驾驶车辆引发的后果。机动车一方基于前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为林某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民事上的全责赔偿在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转嫁风险,保险公司需基于交强险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有责赔偿的义务。&&&&(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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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意外”撞死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赔_网易财经
“意外”撞死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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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险企赔付 赔偿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一行人被车撞倒后不起,司机恰好驾车经过,躲闪不及再次撞到倒地行人,致其身亡。这样的意外情况,是否应该赔偿事故责任人的损失呢?
2011年,北京市民封先生就遭遇到了这样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他对死者进行赔偿,而后向中国人民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即起诉到东城法院。
日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强制保险金11万元,赔付保险金8万元。
“意外”撞死人
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日,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驾车在河北保定到衡水的一条公路上行驶,其间撞到行人小孙,小孙倒地后又被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当场死亡。
该车的车主是封先生,其车是被保险车辆,当场也受损。
事故经河北省清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封先生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李先生与封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遇难的小孙无责任。
同年11月13日,在河北省清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下,封先生与遇难者小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封先生一次性赔偿小孙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9万元。
签订协议当天,封先生支付了赔偿金。随后,封先生向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封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其损失1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要求险企赔付40万
封先生诉称,日,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在这几个险种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9.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封先生称, 按照北京市2011年农村户籍标准和北京市2011年丧葬费的标准计算,小孙家属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265240元、丧葬费25207.50元,还有死者亲属处理丧葬及理赔事宜的误工费9000元、亲属处理丧葬及理赔事宜的交通费300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封先生共计40余万元。
拒赔原因一 保险公司:按责任认定只应赔一半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封先生的交强险保险金,但对于赔偿的金额,则有不同意见。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有误。” 该保险公司认为, 该起交通事故的死者是河北省农村户籍,因此,应根据2011年河北省农村相关经济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计算的损失总额应为13.5313万元。
此外,保险公司称,因为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与封先生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所以封先生对事故负50%的责任,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封先生损失的一半进行赔偿,即仅同意赔偿封先生67656.50元。
拒赔原因二 保险公司:逃逸属免赔情况
保险公司还称,事故发生后,封先生驶离了现场,根据该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的约定,逃逸属于免赔情况,因此,不同意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
庭审中,封先生称,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他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解释和说明,因此,他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辩称。
然而,保险公司称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解释和说明义务,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免责条款 保险人应作足够提示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封先生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后他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封先生的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对于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限额的损失,应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称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第六条对逃逸情况免于赔偿的情况,法院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内容。
对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东城法院还认为,交管部门只是认定封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并未确认其行为构成逃逸,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封先生是逃逸,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赔偿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东城法院认为,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关于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因此,小孙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北京市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由于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尚未公布,因此以北京市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法院认为,封先生与李先生驾驶机动车将行人小孙撞伤致死,两名肇事者各负事故责任的50%,小孙家属受到的损失首先由两名肇事者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赔付,对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两人各自承担50%。
赔偿标准不以事故发生地标准算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人都会向保险公司追责,保险公司一般会不愿赔偿,同时对投保人索赔的金额会产生异议,此类诉讼案件屡见报端,法院也经常审理此类案件。
与上述封先生的案例类似,日,郭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前方行人杜先生相撞,造成杜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郭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杜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郭先生与杜先生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46万元。
随后,郭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以交强险赔偿事故损失22万元,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事故损失24万元。
郭先生投保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事故发生无异议,但认为郭先生赔偿的数额过高,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布的交通事故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来计算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郭先生其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限额的损失,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诸如此类的纠纷发生,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事故责任人的损失呢?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有异议的事故责任人索赔的金额究竟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呢?
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的精神损失费等。
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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