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是怎么赚钱的不还的人公司不能应聘吗

银行破产了,借款人借的款该还多少还是还多少。那向贷款公司借的款,贷款公司倒闭了,还要不要还?这个问题是很多朋友们关心,而且非常关注的话题。今天卡神小组就来和朋友们说说朋友们来了解下贷款公司破产后借款人的欠款还需不需要还!朋友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很多朋友们想,那当然是不用还了,贷款公司很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旦破产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站在对等的角度,借款人借的款也就不用还了。这里卡神小组可以很肯定的告诉朋友们:要还。

一、如果不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

先不说贷款公司破产前会对外面的债务有哪些处理,以及破产后法院会对这些债务进行哪些处理。只讲对借款人个人的影响,这个款都要及时还。虽然借款人贷款是向贷款公司借的,但是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及个人信息是全部上了征信系统的,一旦发生逾期或者赖账,借款人的征信将受到严重影响。征信系统不受任何企业是否破产的影响。

二、那么朋友们要怎么还才好呢?

一般贷款公司破产前会处理好债权关系,可能会与借款人协商还款方式,必要的时候相关机构会介入,处理债权关系。

三、朋友们应该还多少欠款呢?

很多人想,既然破产了,是不是我只用还本金就好了。咨询过专业律师的朋友们肯定知道,贷款公司破产了,借款人的贷款需偿还本息。之前该还多少,还是得还多少,那怕借款人只剩最后几期。

卡神小组总结:看了上文,朋友们是不是有了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了呢?所以,卡神小组建议朋友们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诚信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要为了短期利益损害我们的诚信。毕竟诚信在,资金在,诚信亡,资金断。只有做一个诚信守信的人,才能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得到更多的助力。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我同事贷款不还人找不到了,贷款公司说我是紧急联系人有通话录音,我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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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徐汇区 |解答问题:733

如果仅仅是联系人的话没有责任,如果当时是作为的,要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给我发信息要他到场,否则就和派出所强行处理是什么意思,之前好像就发过一次这样的信息

把你作为被告了没有?如果没有把你作为被告那和你没有关系,你能通知他就通知他一下,通知不到法院会自己想办法

当事人不是我,也不知道什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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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普陀区 |解答问题:1931

紧急联系人不代表需要承担责任

当初同事说是,如果银行要确认他是和我一个公司上班我说是就可以了,没想到现在经常有电话骚扰我,我也答应填写我的号码了,有录音但我不知道

骚扰那是没办法的。只要没有作为保证人签字 就没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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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解答问题:1526

不是担保人,没有偿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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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静安区 |解答问题:4295

只是紧急联系人,没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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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贷款公司是想让你帮忙转告还款而已无需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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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预约咨询十五年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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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静安区 |解答问题:5439

仅仅是联系人而已,不用承担责任

  •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如果去向他人借款的时候,借款人往往会要求欠款人提供担保,这种行为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为此我国还出台了担保法来规范相关行为。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担保法的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公司不能归还贷款,法人所作承诺是否有效

2001年12月29日,A分行与B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深发两贷字第010173号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A分行于2001年12月30日、2002年1月4日先后向B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4亿元。此后,B公司多次向A分行出具还款承诺书或函件。其中2002年1月8日向A分行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保证每年还本付息8500万元。2003年3月13日的函件称:去年承诺的每年还本付息8500万元,因再融资没有到位,不能如期履行承诺,请谅解。我公司将通过融资和收费资金来履行每年还本付息8500万元的承诺和早日归还5亿元贷款。2003年12月10日的函件称:对年末未归还贷款本金表示歉意,表示将在2004年上半年还清。2004年5月17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承诺书,2004年10月26日,A分行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B公司积极配合A分行对37、39省道收费资金的监管,保证收费资金专款专用;B公司承诺在2004年12月20日之前,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外,归还A分行贷款本金1.2亿元。在此之前,在B公司积极配合监管37、39省道收费资金的前提下,A分行同意不对B公司提起诉讼;如B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在2004年12月20日前归还1.2亿元,则A分行有权对B公司所欠的所有债务提起诉讼。B公司同意A分行提前归还贷款的要求,并不向A分行收取提前还款的补偿金。期间,B公司除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外,未归还本金。2005年6月16日A分行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2亿元;李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分行的起诉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B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2亿元;二是李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10月26日,A分行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B公司承诺在2004年12月20日之前,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外,归还A分行贷款本金1.2亿元。在此之前,在B公司积极配合监管37、39省道收费资金的前提下,A分行同意不对B公司提起诉讼;如B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在2004年12月20日前归还1.2亿元,则A分行有权对B公司所欠所有债务提起诉讼。现B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借款本金义务,A分行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部分借款,符合还款协议约定,但在确定归还贷款数额时,应扣除B公司在审理期间已归还的410万元。保证人李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与A分行签订还款协议的经办人,对B公司与A分行变更贷款合同的借款期限知情,在B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或函件及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

本案贷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先后多次向A分行出具承诺书或函件,先是承诺每年归还A分行本息8500万元,后因无法履行承诺,向A分行提出对其收取的省道收费资金进行监管。此后,A分行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还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还款协议》,A分行提供的B公司在贷款合同订立后出具的6份承诺书或函件中,前5份加盖有B公司的印章,最后一份即2004年5月17日的承诺函和2004年10月26日的还款协议,均有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B公司提出还款承诺书或函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作的承诺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还款协议未加盖公章,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还款承诺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协议不符合贷款的有关规定。据此主张无效,但这些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是:B公司虽提出承诺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也与其连续3年时间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符;对贷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且合同法也无这方面的规定;李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已赋予其管理公司的权限,是否加盖公司印章并不影响协议效力;虽然本案贷款合同属质押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可能会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带来一定影响,但不影响补充协议效力,补充协议的效力并不以担保人是否同意为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贷款相关规定均赋予当事人变更协议的权利,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综上,B公司提出的承诺书或函件、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不能归还贷款,法人所作承诺是否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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