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放炮打死人和居民房屋有裂缝纠纷如何处理,如何鉴定因果关系,谢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善桥诉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渔湾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善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荣、被告渔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顾天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凤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善桥诉称,2007年前后,被告在渔湾村施工新建安置小区期间,因开山放炮震动造成原告房屋受到破坏,2007年2月被告组织对我房屋进行鉴定,预计维修费用需要5万元左右,后与被告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渔湾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房屋损坏与爆破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原告因爆破行为造成的受损的房屋已经推倒重盖,原房屋已不存在,本村村民宋雅齐房屋与原告房屋系隔壁,在原告房屋左侧20米处,同意参照宋雅齐房屋获赔标准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经公开招标,渔湾村委会(甲方)与卓达公司(乙方)签订了渔湾村果园新村地基整理工程合同书,将位于本村果园采石场废弃塘口的果园新村地基整理工程发包给卓达公司施工,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乙方必须在中标之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费92万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交纳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在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原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协助调解,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施工开采的石料有自主经营、自主销售的权利;施工期间,乙方要严防爆破废石的发生,尽量减少对村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否则发生矛盾纠纷,造成停工的,一切后果自负。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卓达公司开始实施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渔湾村部分村民认为爆破作业产生的震动对其住房产生影响。2007年5月18日,渔湾村委会又与卓达公司签订了房屋受震保证金协议,约定,因果园新村地基清理工程施工放炮导致周边农户房屋受损,约定卓达公司需按受损户数向渔湾村委会交保证金每户10万元,受损农户的房屋由卓达公司承建等内容。

另查明,原告、案外人宋雅齐均系渔湾村村民。原告与案外人宋雅齐系邻居关系,宋雅齐房屋在原告房屋左侧20米处。原告房屋已推倒重盖。本院以(2014)海民初字第0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渔湾村委会赔偿宋雅齐房屋维修款25051.4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4)海民初字第055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渔湾村委会将位于本村境内的开采石料工程对外发包、进行爆破作业,距离居民住宅较近,有可能危及周边居民住宅的安全。被告作为本案爆破作业的使用人,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和纠纷发生,渔湾村委会应当预见到爆破作业对周边居民住宅可能造成损害并且有义务在施工之前勘查周边居民住宅状况。连云港市宇建建设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原告的房屋位于爆破作业的影响范围内,被告予以认可。本院认定涉案工程与原告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渔湾村委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受损房屋虽已重建,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参照案外人宋雅齐房屋赔偿标准计算损失,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渔湾村委会应赔偿原告张善桥房屋维修款25051.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善桥人民币25051.48元。

二、驳回原告张善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善桥负担520元,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负担5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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