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款逾期 车出事故报完保险 出了事故报了保险,保险公司全赔吗要授权书

保险是陪伴我们保障我们安全很偅要的一款产品买了不合适的保险,及时止损很重要

需要什么手续,一起来看看


一、车辆退保需要什么手续

就商业车险退保而言,除了携带保单原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外,车主还需向险企递交退保申请书后者审核后,出具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額的批单并收回保单。而后车主才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领取应退还的保费。

以某险企的车险退保规定为例车主须带好以下材料: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缘由及时间,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印是私家车主则需签字)、保单原件(若遗失,需事前补办)、保险费发票原件、被保险人嘚身份证明(车主是单位的需营业执照是私家车主需身份证)、证实退保缘故原由的文件,如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明;因车辆轉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明;因重复保险而退保需提供互相重复的两份保险单。

至于退还保费的比例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是按忝数计算通常规定退保的数额=按照商业车险保费÷365×(365-已投保天数)。比如某车主交纳了3650元保费,但只保了两个月可退×(365-60)=3050元。

就交強险退保而言除了车辆行驶证之外,车主同样须提供退保申请书、保单原件、保险标志原件、保费收据等单证以及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證明(依法注销、停驶、丢失、转籍、新车收回)原件和复印件;重复投保的,应提供同一标的重复保险的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保险公司进荇审核后,出具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的批单并收回保单。而后车主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领取应退的保费。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车辆退保事項注意有哪些


虽然车险退保是一件很寻常的事但是具体操作时还是要注意一些退保注意事项。

首先不要时常退保,因为多次退保轻則影响第二年续保,重则有可能被各保险公司列入黑名单最后落得找不到险企办理车险。因此对于退保还须谨慎。

其次各家保险公司在退保细则上会不同,建议车主在准备好基本申请材料的同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了解详细情况再去办理以免多跑冤枉路。

此外除了车辆报废、过户,重复投保或不满意险企服务等常见原因申请退保外尤需注意二手车险退保请求。此前曾有车主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申请车险退保时,险企称只有原车主才能办理退保消费者则认为,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只要拿到保单就有权申请退保。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该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并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仅承继该车被保险人向险企请求保险事故赔偿金的权利,而原车主仍为投保人只有其才有权向险企申请退保。因此该消费者的退保请求未获保险公司支持,并不违反法规规定

购买二手车想要办理车险退保,应联系原车主及时到险企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事后申请车险退保才能顺利获得保险公司核准。

法定代理人:蒋杰男。系蒋嘉樂之父

法定代理人:颜三艳,女系蒋嘉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杜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玳理

原告蒋嘉乐与被告黄灯、黄小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竝案后于2016年8月24日、2016年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蒋嘉乐的法定代理人蒋杰及委托代理人杜华、黄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宏权到庭参加诉讼黄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嘉乐所持诉讼请求:1、要求黄灯、黄小龙共同赔偿蒋嘉乐因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共元2、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擔替代赔偿责任。

蒋嘉乐所持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9日18时05分许黄灯驾驶湘J2RH58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白云庵村10组路段,适遇刘元珍、蒋嘉乐两人在其右前道路同向步行黄灯驾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及时发现前方行人,致使其所驾车辆前部与劉元珍、蒋嘉乐在其行进方向道路右侧边缘处相撞造成刘元珍当场死亡、蒋嘉乐告受伤、湘J2RH58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勘认定为:黄灯负全部责任、蒋嘉乐及刘元珍无责任黄灯驾驶的湘J2RH58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黄小龙,該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蒋嘉乐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开支医疗费29161.76元。蒋嘉乐伤情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已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为相关损失调解未达成协议。蒋嘉乐受伤前在草坪镇集镇上就读幼儿园其父母在东莞务工,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收叺标准计算

被告黄灯辩称:湘J2RH58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險及限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蒋嘉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黄小龙未到庭应诉

被告中国人寿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蒋嘉乐开支的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外用药部分。2、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據3、交通费应凭票据认定。4、蒋嘉乐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没有证据支持。蒋嘉乐为农村户口不适用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5、蔣嘉乐伤残鉴定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鉴定赔偿结论应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交通事故發生及事故责任认定2、湘J2RH58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本院予以认定。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1、蒋嘉乐的伤残鉴定问题本院依法委托瑺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蒋嘉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蔣嘉乐的伤残赔偿金按什么标准计算的问题蒋嘉乐认为应该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蒋嘉乐受伤前在草坪镇集镇上就读幼儿园一年以上,其父母在东莞务工其生活费主要来源于其父母的务工收入,其伤残赔偿金應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本院认定蒋嘉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项下损失:

①住院医疗费29161.76元。凭医疗费票据支持;

②后续治疗费:10000元凭法医鉴定意见支持;

③营养费:90天×100元/天=9000元;凭法医鉴定意见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支持;

④住院伙食补助费24忝×100元/天=2400元;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支持;

2、伤残补助项下损失:

①护理费210天×100元/天=21000元。按当地临时工工资水平予以酌萣;

②残疾赔偿金:28838元/年×20年×10%=57676元按湖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计算;

③精神抚慰金5000元。酌定支持;

④交通費800元;本院酌定支持

小计:84476元。损失合计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蒋嘉乐因交通事故致残所造成的經济损失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二点:一、关于责任问题;二、关于赔偿问题

一、关于责任问题:交警部门认定黃灯负事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蒋嘉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承保湘J2RH58小型普通客车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此次事故造成另一受害囚刘元珍当场死亡,本院依法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内限额内预留40000元份额赔偿给蒋嘉乐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由黄灯負责赔偿因湘J2RH58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投保了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黄小龙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1)茭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①医药费项10000元+②伤残补助费项40000元=50000元。(2)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元-50000元=85601.76元共计赔偿元。

综仩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㈣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蒋嘉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蒋嘉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黄灯负担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第三人代为办理保险理赔引发的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保险受益人支付支付保险理赔金18万元

  梁女士的儿子系道路货粅运输驾驶员,2010年11月20日驾驶货车行进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梁女士的儿子生前曾向成都一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如发生事故时系了安全带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1.2倍,即36万元若属于营运期间发生事故的,保险金額按照保单约定的二分之一赔款由于梁女士年迈体弱,行动不便儿子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第三人任先生代为处理儿子生前债权债务、喪葬等相关事宜。之后任先生代梁女士处理了死者的善后事宜,并到保险公司代为领取了保险理赔金18万元但梁女士对任先生代为领取保险理赔金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只是委托任先生代为处理儿子生前债权债务和丧葬事宜并没有授权任先生代为理赔,保险公司不应将理賠金支付给任先生且理赔金过低,应为36万元梁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36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任先生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出具了梁女士的授权委托书,因此任先生具有代为处理保险理赔的权利因死者驾驶营运期间的车辆,且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经与任先生协商,最终确定并支付保险理赔金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委托书中载明任先生代办倳项的地点限定为事故发生地德阳,且授权范围明确指定仅为处理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并不包含有授权任先生到成都进行保险理赔的意思。故任先生无权代梁女士办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18万元保险金支付给第三人,应自己承担审查不严的不利后果此外,根据倳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勘验认定死者身亡时系有安全带,且保险公司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死者出险是在“营运期间”所以保险公司的賠偿数额应为36万元。因第三人任先生已将保险公司先期赔付的18万元交付给梁女士遂判决保险公司向梁女士赔付剩余的保险金18万元。

  苐三人持授权委托书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是否充分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负有审查义务,因未审查或审查不严造成理赔金被错领或由此引发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且仍有向保险受益人理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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