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医学生可以不参加住院医师规培吗?参加规培考试的时候是考全科还是只考报考科室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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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学员招生条件

2017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工作已经开始,小编为考生整理本次考试报名招生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

1.已或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招收对象分为单位委派培训对象(以下称:单位人)和社会化人员(以下称:社会人)两种,以单位人为主。

1.以基本条件1(即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条件报考的人员,必须是2013年及以后毕业(包含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初级或无职称人员,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报考资格。具有医学类专业本科学历的科学学位研究生,以本科学历申请参加培训;非医学类专业本科学历的科学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参加培训。

2012年及以前毕业的初级或无职称人员,可报考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2.以基本条件2(即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为条件报考的人员,必须是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初级或无职称人员,全科专业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3.在读专业学位、科学学位研究生均不属于本次招收范围。

4.报考专业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应与所学专业类别一致。

5.单位人须征得委派单位同意才能予以报考,填报的培训专业、培训基地医院等信息须与经单位盖章的介绍信保持一致。专业(基地)志愿限报1个,基地(医院)志愿限报3个。

6.社会人结合自身实际填报志愿,专业(基地)志愿限报3个,基地(医院)志愿限报3个。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派培训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报考全科专业,中心乡镇卫生院委派培训对象亦可报考内科专业。

8.2017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本科毕业生必须以单位人方式统一报考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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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请主动打电话咨询江苏有关部门。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10〕1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zhengfu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发〔2009〕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以后(含2010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  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全科方向和专科方向进行培训。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学科轮转培训为主,并到基层完成一定时限的基层服务实践锻炼。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完成本专业临床二级学科的轮转培训。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卫生部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交流等,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研究生等已有临床工作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已有临床经历和实践技能相应减少培训时间,但培训时间最少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由培训医院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的公共课程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并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统考。报名参加结业统考者,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十五条  结业统考合格者,由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审核资格后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经省卫生厅验印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优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解决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相关问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培训大纲、认定培训医院、培训带教师资、实施过程监管、评估考核发证等,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zhengfu要将其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有力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卫生、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医院要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医院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各市卫生局是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施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各市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所特有和必经的毕业后教育阶段。自2012年起,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岗位聘用和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将新进入并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分批选送到培训医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并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及注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对象工资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结束后回用人单位工作,培训医院不得留用。培训年限计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培训期间,不适用《关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管理办法》(苏卫人﹝2008﹞27号、苏财社﹝2008﹞54号)。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zhengfu投入为主、多元投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zhengfu、培训医院、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应对本地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省财政对省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给予专项补助。

  培训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培训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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