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政策 □记者 陶登肖 张国平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文件精神,5月4日,我市结合实际提出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可实行先提后贷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然后根据需要,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产抵押和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的,可提取账户余额(提取后须留存百元以上);采用其他担保方式贷款的,提取后,账户内应留够符合贷款额度要求的余额。 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升为40万元 贷款年限延长至65岁
《通知》规定,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从以前的90平方米以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统一改为首付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降低到30%。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5万元上升为40万元,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上升为20万元(每平方米装修费最高1500元)。 减少审批环节 缴存职工单位审核明年起取消
为方便职工提取,《通知》要求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提升服务品质,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贷款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