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作 者:王立,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

  原 载: 《哲学动态》2019年04期

  在当代正义理论的研究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应得( desert)”。从理论上来说,这与如下三个重要原因密切相关:第一,就正义思想自身而言,它有历史和传统。应得作为最早的正义观已经在历史上得以实践,并且应得的某些观念在今天仍然有理论影响。因此,如何在当代正义理论中回应和思考应得是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第二,应得被人们再度审视和关注,与平等主义的话语塑造分不开。应得和平等之间的相互论争以及理论批判所构织起来的正义话语,是我们把握整个当代正义理论的有效途径。第三,一些思想家把应得作为反对平等主义正义观的有力理论武器,说明应得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自证其作用和意义。通过这种作用和意义的自我展示,可以揭示正义理论某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罗尔斯对应得的基本态度

  应得作为一种古典的正义观,在当代思想境遇里不再被大多数人所重视。人们信奉的是自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以来的自由主义及其所秉持的一系列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在这种意义上,如果没有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应得的拒斥和批判[1],应得也就仅仅是一种古典的正义观念,仅仅停留于道德哲学的领域而被人们作为道德思想史的研究对象。[2]正是罗尔斯从正义原则和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提出了有关应得的根本看法,人们才得以反思应得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大批学者开始高度关注应得,丰富的文献和思想由此产生,从而形成了今天研究应得的学术热潮。

  罗尔斯是批判应得的最重要的思想家,其批判激发了当代政治哲学家的思考,而对罗尔斯的批判之批判则是研究应得正义乃至平等正义的重要进路。因此,罗尔斯的批判是我们理解和批判其批判的前提。总体来说,罗尔斯本人对应得的态度存在着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前后期对应得的认知和理解差异上。在早期思想中,罗尔斯对应得的定位比较清晰和明确。这里所说的 “清晰和明确”是针对他所理解的应得之内涵的单一性。在晚期思想中,罗尔斯则出现了不同的理解。这里的“不同理解”在于他所针对的应得之内涵的复杂性。不管是早期还是晚期,罗尔斯的总体观念没有变化,即不存在 “分配正义”意义上的应得,只存在表达道德价值的“道德应得( moraldesert)”。

  在早期思想中,罗尔斯对应得的看法主要体现在《正义论》的第12、13、47和48等相关章节,集中表述则是在第 47 节,其核心观点是道德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罗尔斯的批判思路是这样的: 应得主要体现为道德应得,道德应得表达的是道德价值而非分配正义; 道德价值同分配的份额没有关系; 真正决定人们得到什么的,是正义原则规定下的 “合法期望”[3]。具体来说,罗尔斯认为应得正义观最通常的理解是: 收入、财富和生活上的一般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4]也就是说,有德性的人应得幸福才是正义的。然而,罗尔斯话锋一转,认为按德性分配的观点无法区分合法期望和道德应得。因为道德应得体现的是道德价值,而道德价值并不能确定分配的份额。例如,每个人道德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分配份额上的平等。人们有权利得到什么,取决于建立在正义原则基础上的“合法期望”。

  在晚期思想中,罗尔斯对应得的看法则比较全面。可以说,这代表了他的基本观点和总体看法,主要体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以下简称《正义新论》)的第20、21和22节。罗尔斯的基本观点是:

  在我们的统合性观点内部,我们有一种道德应得的概念,而这一概念是独立于现存制度规则来加以规定的。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拒绝这个概念是不正确的。它至少承认三种观念,而这三种观念在日常生活中都被视为道德应得的观念。

  首先,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观念,即人作为一个整体之品质的道德价值(以及一个人特有的美德),而这道德价值是由统合性学说所赋予的;以及具体行为的道德价值;第二,合法期望的观念(以及伴随它的资格观念),这些观念是公平原则的另外一面(《正义论》第48节);以及第三,由公共规则体制所规定的应得(deservingness)观念,而这种公共规则体制是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被设计出来的。[5]

  从前后期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关于应得的认识出现了几个细节性的变化。一是对应得态度的转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应得持几乎全面否定的态度。这种否定不是说应得的观念是错误的,而是说应得这样的正义观念同他所说的分配正义没有任何关系。这种不相关性既体现在前制度的 “反应得”之中,也体现在制度内的 “反应得”之中。对于前者,人们从关于正义的原初推理中提不出任何有关应得的要求和主张;对于后者,正义原则的分配份额之归属体现为合法期望。一言以蔽之,在分配正义的视域内,不存在分配正义意义上的“应得”,只存在表达道德价值的“道德应得”,但道德价值同分配正义没有任何关联。而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认为“彻底地否定道德应得的概念”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他认为公平的正义能够接受道德应得的观念。

  二是关于“道德应得”作用的变化。在《正义论》中,道德应得的概念在“分配正义”理论中不被接受。它只能以道德的 “否定性”判断起作用,即它以“道德的不应得”来否定自然天赋在分配中所带来的优势和利益,从而为平等开辟理论道路。而在 《正义新论》中,道德应得的概念可以被接受。接受的意思不是说在 “政治正义”的层面上接受,而是在统合性学说的内部被接受。这表明任何统合性学说都可以存在 “道德应得”的概念,它也可以在日常观念中来使用。但是,一旦上升为 “政治的正义”观念层面,道德应得就不会发挥作用,因为“从理性多元论这个事实来看,道德应得的观念作为品质和行为的道德价值无法体现于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中”[6]。这个时候,取而代之的是 “合法期望和伴随的资格观念”[7]。

  三是道德应得概念使用范围的变化。在《正义论》中,道德应得是罗尔斯批判的重要概念。人们之所以接受罗尔斯的这种批评,原因在于道德应得被罗尔斯界定为德性观念的一般表达。德性表达了人的价值,但德性表达的道德价值与分配份额的确没有关系。然而,在《正义新论》中,道德应得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和含义明显扩大,它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正义论》中使用的概念),也包括合法期望和由公共规则体制所规定的应得观念。如果我们用合适的特征来描述的话,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根源于德性,合法期望根源于正义原则下的行为,而公共规则下的应得基础在于 “在先的”规则。也就是说,基于德性、行为和规则的应得都被罗尔斯划归为宽泛意义上的“道德应得”。

  但罗尔斯前后期不变的信念是,应得都是道德应得的体现。不管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正义论》使用的),还是宽泛意义上的道德应得(《正义新论》使用的),人们使用这个概念的目的都是要表达某种道德价值。然而,作为政治的正义,体现道德价值的道德应得无法发挥分配正义观念的作用,而且对于所要达到的政治生活目的来说,它也是无效的或行不通的。[8]真正体现应得的是“资格”和“合法期望”。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关于应得的总体立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且坚持如下:不存在 “前制度的应得”,应得必依赖于制度,即只存在制度之内的应得; 但是,应得在制度中本身也没有实质意义,它只能体现为合法期望和资格。所以,就应得这个概念本身来说,在分配正义的原则中不起任何实质性的作用。

  在变与不变之中,罗尔斯关于应得的一些理解及其所隐藏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究。第一,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认为政治的正义所使用的“应得”是合法期望的观念(以及伴随它的资格观念)———它能代替道德应得在分配正义中发挥作用。但是,在分析道德应得(宽泛意义上的)时,罗尔斯又认为道德应得包括合法期望的观念(以及伴随它的资格观念),并且同时强调合法期望的这些观念是公平原则的另外一面(《正义论》第48节)。这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解释。罗尔斯所说的合法期望究竟属于还是不属于道德应得呢?

  第二,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解释了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即人作为一个整体之品质的道德价值(以及一个人特有的美德),以及具体行为的道德价值。其中,前者是由统合性学说所赋予的。请注意,此处的道德应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基于人的品质(德性)的应得;二是基于行为的应得。这明显不同于《正义论》中对“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的定义。后期严格的“道德应得”还包括行为的应得,罗尔斯在此处强调的是基于行为的道德价值。基于行为的应得和基于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应得并不是一回事。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后果,它可能是一个中性的事实;关于行为的道德价值则必然涉及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则可能偏离这些事实。这种区分的目的是强调,基于“行为的应得”和基于“价值的应得”不是一回事。因而,罗尔斯所理解的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不能扩展到具体行为的维度。

  第三,为了捍卫自己的观点,罗尔斯强调道德应得与分配正义没有关系,并且进一步强调所有的应得都是道德应得,从而回避应得的实质性作用。既然如此,罗尔斯没有必要扩大道德应得概念的范围,他可以沿用 《正义论》中的道德应得也能达到理论批判的目的。而且,就应得所体现的意义来看,严格的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与基于公共规则的应得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基于德性、行为和规则的应得虽然都能够表达 “道德的”判断,但是,支持这三种应得的道德基础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别。因而,广义的道德应得在此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概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