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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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考政治知识讲解:公民的政治权利

  1.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什么?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有哪些?(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最基本的政治权利);(2)监督权;(3)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5)揭发举报的权利。

  3.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有哪些?(1)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人大常委会反映;(2)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3)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4)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途径进行监督。

  4.行使监督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1)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2)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4)不能采用大字报、聚众闹事的方法。

  5.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意义?(1)有利于依法行政;(2)有利于司法公正;(3)有利于防治腐败;(4)有利于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5)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6)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权力。

  6.国家安全包括哪些?(1)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2)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3)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7.国家安全的重要性?(1)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2)关系着公民个人的安全。

  8.公民如何维护国家安全?(1)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2)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3)公民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为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4)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

  甲:反腐倡廉惩贪官,依法行政最关键。

  乙:公民监督立大功,依靠网络来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和补充?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也不断发生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自1982年12月公布以来,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2.修改《宪法》为何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修改《宪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面修改;另一种是修正案方式。修正案方式是对《宪法》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方式。我国对《宪法》修改一直持慎重的态度,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四次修改都采取修正案的形式,改变了过去全面修改《宪法》、重新颁布《宪法》的做法。这样,一方面使《宪法》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又能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3.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何重大意义?

《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是一个历史性贡献。《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的方针,符合我国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新的《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次《宪法》的修改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4.2004年《宪法》共修改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这次《宪法》修改了1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是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五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六是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七是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是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十是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十一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十二是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十三是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5.现行《宪法》由哪几大部分组成?

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几大部分组成。

6.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郑重宣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7.“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结构是什么?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是什么?

在现行《宪法》序言中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8.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权力,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确体现了人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即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真正集中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9.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10.《宪法》对于土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该条对我国土地类别和所有权制度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11.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做出了什么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一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真正的广泛性、普遍性、平等性。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二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都不受非法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与公民的人身权紧密相连的人格尊严、住宅都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四是公民享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5)依法纳税。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13.在我国什么样的人拥有选举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条规定体现出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普遍性原则表现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平等性原则表现在“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哪些原则?

《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确定了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一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我们的国家,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也不应有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人。三是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负有相应的责任。《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5.哪些人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6.人民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国家的权力?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尽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民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的。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几项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9.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履行的义务包括:(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3)保守国家秘密;(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20.我国国家机构是怎样构成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详细地做出了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2)市(包括自治州)。(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4)乡。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哪些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2.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1)精简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2)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3)培训和考核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23.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授权情况下,可以行使部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4.《宪法》修正案对紧急状态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导致出现紧急状态的因素主要包括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人为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恐怖事件等。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5.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2)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6.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歌写入《宪法》有什么意义?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也是国家的象征。过去有关国歌的规定,都是在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里作出的,没有在《宪法》中专门规定。现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此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将国歌正式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有利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使全体公民居安思危,奋发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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