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与教师的区别有哪些?

很多考生不知道特岗教师与普通教师的区别,特岗教师和普通教师招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下面就跟呈贡中公教育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拟聘的特岗教师按设岗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特岗教师服务协议书》,并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派遣到服务学校。

考试形式的区别:招教考试以县或地级市、区进行,而农村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各省教育厅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进行。

1.招教考试各地时间不太固定,基本每个月都会有招教考试,每年5月-7月期间招教考试尤为集中,而特岗以省为单位统一进行,每年只有一次。

2.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大部分省份是网上报名,而招教考试的报名形式不统一,有的是网上报名,也有很多是现场报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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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上的区别:不同招教考试报名条件不同,具体需要根据招教的公告来确定。而特岗教师招聘的报名条件是全省统一的。

专业方面:一般来说,招教考试比较关注考生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的学科,特岗教师招聘在专业方面限制比招教较少。

学历方面:招教考试对学历要求因考试而异,具体需要根据招教的公告来确定。特岗教师招聘在学历方面要求较为严格。

招聘岗位学段的区别:教师招聘指的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岗位教师,普岗教师不限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到大学都有。特岗教师则只招聘义务教育学段。

考试内容的区别:招教考试笔试内容由各地或招聘单位确定,不同地区招教考试内容不同,具体需仔细阅读招教公告。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的笔试内容全省统一。

编制待遇的区别:招教考试的公告中一般都有关于考上后的编制待遇描述,比如聘用制合同制等,对试用期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内没有编制,工资发放分为国家拨款部分和县财政补助部分,保险公积金由当地县财政负责解决。三年服务期满,经考核特岗教师转为正式教师,三年服务期算教龄和评职称的凭证。

特岗教师的选择明显要多于招教教师,服务期满国家教育部发“特岗服务证书”,特岗教师被列为“四项人员”,档案中明确是到基层锻炼的高学历人才。教育部规定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可以免试得到在职教育学硕士学位。这些对今后的发展有很大的用途。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部分招教考试公告中明确规定“服务期内特岗教师不可报名”,也就是如果考上特岗教师以后,有此规定的招教考试就不能再报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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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报考特岗教师的同学非常多,有许多同学会有这样的问题,特岗教师跟编制教师具体有什么不同呢?下面聚师网就为大家梳理一下。 其实特岗教师也是有编制的,是国家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教…

在近几年报考特岗教师的同学非常多,有许多同学会有这样的问题,特岗教师跟具体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一下。

其实特岗教师也是有编制的,是国家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教育的扶持,招聘考试大学毕业的学生去特定的地区支持当地的教育。

工资来源不同。特岗教师阶段是3年的服务期,服务期的工资要比当地有编制的教师低一些,特岗教师的工资来源主要是以国家补助和省级补助为主,而当地编制教师的工资全部为当地财政统一发放。

流动性的不同。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一般是不允许跨校或者调入县市级以上学校的,辞职的或考研进修的除外,考研过程中可以享受加分,一般情况下加10分。特岗教师和编制教师的区别主要就是这些,如果特岗期满如期转正留在学校,那就和当地有编制的教师一样了。

  很多人对于教师资格证考试,特岗教师考试之间的关系不是很确定,搞混淆了,明明都是有关教师考试的,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有的考生被它们二者给搞混淆了,怎样才能弄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呢?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学习。

  我们先说教师资格证,通俗的说教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目的侧重考查考生是否具备一名合格教师的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具备了从事教师职业的能力证明,可以在本级或者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而不具备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在申请教师资格之前,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一)招聘对象:1、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非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78年7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服务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原则上为本科及以上,所学专业与申请服务的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3、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程序和办法 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岗位;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和考核;⑤体检;⑥确定招聘人选;⑦岗前培训;⑧教师资格认定;⑨签订协议;⑩派遣上岗。

  特岗教师的相关保障政策

  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按照“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面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⑴少数民族学生加2分; ⑵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及以上“三好生”加4分,校级“三好生”加2分; 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学生,可以累计加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6分; 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以及生源地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1、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县级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解除协议。

  2、各设岗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3、特设岗位教师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5]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4、“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5、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等手续,并分别报省、市(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今后各市、县(市、区)、乡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各地区在实施特岗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加大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的工作力度,并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

  6、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管理 特设岗位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特设岗位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7、特设岗位教师的聘后管理 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设岗位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解决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国家决定自2006年起用5年时间在西部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农村中小学,在不改变教师管理事权的前提下,在现有教师编制内设立特别岗位,由国家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担任特别岗位教师,聘期3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以中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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