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社保局劳动合同范本后社保个人交保费有什么新规定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指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王刚在A集团某市分公司担任采购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以上,2010年入职以来公司均是按A集团所在地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该基数与本人工资不符,王刚就此多次与集团人事部门交涉,人事部门以集团员工都是按该标准缴纳为由进行搪塞。
最近一猎头联系到他,称有一公司请他去担任采购部门负责人,为此他找劳动部门及多位律师进行了咨询,之后决定通过多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兰泉提问:
一、公司为按总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兰泉答复: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同样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严格意义上根据《法》规定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上述情形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形第(1)、(3)情况、第二种情形第(1)、(3)情况。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指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前期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行为(主要指第一种情形第(2)情况、第二种情形第(2)情况),员工虽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第(1)情况,王刚有权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主张经济补偿的同时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补缴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
二、为分公司员工缴纳集团所在地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兰泉答复:
社会保险在缴纳上实行属地原则。即在劳动者实际发生劳动关系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属地管辖一方面有利于员工就地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有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管。
实践中也存在&平安一路行&所说的情况,在分公司筹建阶段员工的社会保险只能由总公司缴纳。在分公司成立后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为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兰泉答复:
在回复这一问题前先说一下社会保险缴纳基数问题。日常如何确定缴纳基数的范围,事实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已明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到目前为止这一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列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十七个项目(见附件)没有大的变化。
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两头,关键抓中间
所谓两头是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以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
抓中间是指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为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300%人员。
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事实上对于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人员而言不存在协商的问题,法定的标准不可能违反。反而是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双方可就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进行一定的协商。
2、建议采用协商方式确定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事实上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不愿意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由员工予以确认。
3、确定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流程
第一、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核算职工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数;
第二、非书面方式征求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意见;
第三、出具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书让员工签字确认。
4、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单(样本)
某公司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单
本人确认在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按 & & & &元标准执行,请公司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扣缴本人缴纳部分。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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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的问题
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只同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与用人单位何时出现违约情形并无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5年,即使1年前单位才出现违约情形,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的,单位也需支付劳动者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金的起算日期为号,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按照之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并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时间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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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殊性即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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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当月已经交了社保,进入新单位可以续接社保吗?8月解除劳动合同了 可是原单位已经交了保险,我已
离职前当月已经交了社保,进入新单位可以续接社保吗?8月解除劳动合同了 可是原单位已经交了保险,我已经在新单位上班了,新单位可以续接吗?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八月解除合同的,如果九月与新的单位签定合同,则从签订合同之月份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我原单位出现问题
所以我都入职新单位才发现社保没有减员,
新单位给的通告是
8月24号 在没有处理减员 就开除他
没有关系。只要记住一点: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缴费属期不间断、又没有重复的就可以。而且,不应该有两个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不是另建一个新的个人账户。
我现在天津呢
假如我去了苏州 在那边新单位,还可以重新给我申请个五险一金吗
与天津这个不牵连可以吗?
不可以的,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一个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只可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的,在异地多建个人账户,是重复参保缴费,最终还是要合并到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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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解读一】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尹某于日至日在蓬江区某运输队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不需要考勤,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并签收,某运输队也没有为尹某参加社保和缴纳社保费。尹某多次向某运输队提出要求单位为其参保未果,尹某认为某运输队没有依法为其购买,严重违反劳动法,于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其与某运输队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运输队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决结果】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尹某的仲裁请求。【案例点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某运输队一直没有为尹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保费,所以尹某与运输队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运输队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非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所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算。【人社部门提醒】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缴纳社保费,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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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日,吴某入职某媒体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其中试用期6个月,即日至日,工作岗位为业务助理,月工资3000元。由于吴某入职后,某媒体服务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因此,吴某于日向该公司提交报告,以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日,某媒体服务有限公司向吴某出具《关于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内容为“1、吴某处于试用期,公司无义务其缴纳社会保险;2、接受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双方劳动关系将于日终止,吴某应于日办理离职手续”。日,吴某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某媒体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由于公司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裁决某媒体服务有限公司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裁决作出后,某媒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其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由于某媒体服务有限公司仍不服,遂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分析】以企业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大多数劳动者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旦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便可以依据此规定离职并向企业追索经济补偿。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并不是这么简单。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具有浓重的地方色彩,很多地方规定对同一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操作可能是大相径庭的。以本条来说就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直截了当型。此种处理方式简单易操作,就是不区分实践中不缴纳社保的不同情形及未缴纳社保的原因,一旦企业未按规定险种给员工缴纳足额的社保,员工离职后均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样一刀切的做法虽然简便,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平,因为有时候不缴纳社保可能是员工为了多拿现金而做的选择。虽然用人单位同意员工不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本身违法,但这种违法行为应该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不该以不问缘由就支持员工恶意索赔来惩罚企业的违法行为,更不能让部分员工因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得益。目前国内大部分省市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第二种,区分未缴纳社保类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就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实践操作中北京市处理此类问题基本以该纪要的规定为准。就是说企业完全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企业只给员工缴纳了法律规定的部分险种的,员工都可以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已经按法律要求的险种给员工缴纳了社保,只是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缴纳或欠缴社保的,员工就不能以企业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只能向社保管理机构申请补缴。第三种,区分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这种对未缴纳社保的原因进行区分的做法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相对公平,也阻止了部分劳动者恶意使用未缴纳社保离职获利。但这种情况下企业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未缴纳社保是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否则依然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依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年月日沪高法[2009]73号)第9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是出于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缴纳社保的,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既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就更不能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上海的这一做法也属于区分未缴纳社保原因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依据并获得经济补偿的类型。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并非像理解那样,只要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险种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就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各地处理方式不同。但是无论是哪种处理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想保护自身合法利益都必须注意日常工作中证据的收集。策略劳动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智慧的劳动法律服务方案 策略劳动律师感谢您的支持,欢迎订阅。关注[策略劳动律师]最快捷的方法:“扫一扫”下图二维码 联系电话:010-咨询电话:400-116-8899网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SOHO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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