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房屋维修基金必须交吗是捆在一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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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无房屋维修基金 维修谁埋单成难题
  屋顶的琉璃瓦掉了一大半
  小区随处可见掉落的瓦片
浙江在线11月25日讯
11月24日,台州椒江读者阮先生致电本报社区热线:我住的是老小区,房顶琉璃瓦经常掉下来,上次还把业主的车子砸坏了,要是砸到人就惨了。
  掉落的琉璃瓦砸破轿车挡风玻璃
  阮先生家住椒江云健小区,晚饭后经常会在小区里散步。
  他说,有天傍晚他在散步,突然听到&啪&的声音,回头一看,停在居民房楼下的一辆轿车被砸了。
  &我走过去发现,挡风玻璃被砸破了,边上有块琉璃瓦片。&阮先生说,幸好当时边上没人,要是瓦片掉头上后果不堪设想。
  阮先生介绍,左邻右舍有不少人见到过瓦片掉落的场景。尤其在台风季节及下雪天,就更让人担心。&雪融化时,由于热胀冷缩现象,琉璃瓦就&啪啪&掉下来,非常严重。&
  &虽然现在说没有人被砸到,但不代表以后还那么幸运。&阮先生和邻居们都很担忧,这么重的瓦片,万一落在人身上,事情就闹大了。
  几乎每幢楼都出现掉落现象
  记者在小区里转了一圈,发现房子的屋顶都有一圈琉璃瓦镶嵌在上面,远远望去,都可看到一大块琉璃瓦缺失的痕迹。
  而在地面上,则散落着不少红色琉璃瓦碎片,琉璃瓦呈长方形,长的一边有十几厘米。&当时修建的时候,用琉璃瓦装饰很好看,可现在大家进进出出成天提心吊胆,就怕瓦片跌落。&阮先生无奈地说。
  采访中,小区居民们都说,他们反映过很多次,希望能将琉璃瓦敲掉,重新铺上新的材料。
  随后,记者找到小区物业了解情况。&几乎每幢楼都存在琉璃瓦掉落现象,19幢、20幢、32幢和37幢楼尤为严重。&工作人员也了解琉璃瓦掉落的事情。
  工作人员说,小区琉璃瓦掉落现象已经有好几年了,目前至少三四辆车被砸中,此前还有居民被砸伤。
  没有房屋维修基金,维修成难题
  既然问题存在,为什么不尽快去修复呢?
  物业工作人员觉得,楼顶的琉璃瓦滑落,是年长失修所致,并不是某一个人的责任,况且将琉璃瓦全部敲下来,并铺上新材料,费用可能要几百万元,由业主出资根本不可能。
  据了解,云健小区是个老小区,居民们住进来都有10多年了,小区的设施也逐渐老化,由于没有房屋维修基金,维修成了难题。
  &我们也向街道反映过这个情况,希望能够申请到资金,早日解决这个隐患。&工作人员说,如果有了资金,再进行规划设计,居民们住起来也安全。
施亚萍 卢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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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最近要对房顶进行维修,我住在顶层,分摊的比例会比楼下的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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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比例平均分担哈,不会因为你的是而要多分担,除非要弄的地方是你自己的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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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交给谁?我交给开发商了,可是开发商没有发票给我。这算逃税么?违法么?会不会开发商私吞?压根儿不用交维修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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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维修监控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符合规定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294次 |问题来自: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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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02&第楼 &
来宾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问题的回复
&&&&&& 2015年2月1日,来宾市红豆网发帖《标题:来宾市房管局利用房产证要挟捆绑维修基金》、《举报:今日麒麟鑫辰房开勾结房管局大领导欺骗业主》等,现针对有关问题我局回复如下:
&&&&近期,今日麒麟鑫辰房开企业多次向我局反映,说小区业主对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理解,房开企业工作人员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释不到位,造成群众误解,希望我局工作人员能到现场进行一次宣贯工作。同时,今日麒麟鑫辰小区业主近期电话咨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办证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我局于2015年1月31日上午9:30分安排了5名工作人员到今日麒麟鑫辰房开售楼部进行政策宣传工作。
&&&&与其他地市相比,来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起步较晚。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504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来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的一些主要条款如下:
&&&&&&&& 1、《来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来宾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未配置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45元,已配置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
&&&&&&&& 3、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业主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的金额不得低于首期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50%。未交存或未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其中房屋入住手续由房开企业和业主共同办理后,交房产局留存。
&&&&&&&&4、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分户存储(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专款专用,并由银行按规定计息到户。
&&&&&&&& 5、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可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交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
&&&&&&&&6、业主可自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自行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无需房开企业代办。
&&&&感谢广大业主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我局工作人员到房开企业售房现场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业务都属正常的履职行为,与房开企业并无任何利益关系,更无“勾结”房开欺骗业主行为之说。
&&&&欢迎广大业主及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对我局的工作进行监督。
来宾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发帖人获得奖励:+10 绿豆. 理由:回复内容很具体!.
[操作人:潇潇黔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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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7&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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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6&第楼 &
“未交存或未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其中房屋入住手续由房开企业和业主共同办理后,交房产局留存。”
称对贵局上述的规定,是贵局人为的把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作为给予办理房产登记的前提条件。
请问:1、从《物权法》到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法律法规授权给予贵局办理房屋登记要强加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吗?请示出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
&&&&&&2、未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业主为何取得了贵局给予办理的房产权属证书?对此,请做出合理解释!
&&&&&&3、房开早早就已经收了业主委托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却迟迟未代理业主办理,这是房开没积极履行代理职责的故意拖延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但要承担支付业主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还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无法交付房产证的责任!
&&&&&&4、业主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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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来宾,来者上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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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8&第楼 &
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业主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的金额不得低于首期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50%。
&&&& 怎么区分日前入住和之后入住,比如我2011年已经装修入住了,但是还没办理房产证,算不算之前入住?还有这个标准也太高了,办个房产证加上交税130平米的房子要1万多,对于我们贷款买房、借款装修的年轻人来说很难拿出这笔钱啊。
主帖:14回帖: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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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9&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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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9&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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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07&第楼 &
房管局领导们我们小区部分业主在十一月在十二月办的房产证都不用交什么维修基金,当时叫你们查你们查了没有,房开也和我们说了,是你们房管局有了好处私下办的,你们作何解释。我们现在有房产证日期和提交材料日期你们要给我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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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7&第楼 &
765) {this.width=765;} this.alt='本图片已被缩小,点击查看原大小图片。';" onmouseover="if(this.alt) this.style.cursor='hand';" onclick="if(this.alt) window.open('http://pic..cn/picbbs/big/d8deb4c.jpg');" border="1">房产局这样也算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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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1&第楼 &
大部分都是10月1号以后办的,有的12月份办的,贵局你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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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4&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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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8&第楼 &
765) {this.width=765;} this.alt='本图片已被缩小,点击查看原大小图片。';" onmouseover="if(this.alt) this.style.cursor='hand';" onclick="if(this.alt) window.open('http://pic..cn/picbbs/big/bbbe3fde06a6c36d514f2282ce.jpg');" bord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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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1&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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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54&第楼 &
在来宾这个低价城市收维修基金简单是扯卵弹!决策还是要根据市情!房产局不能火中取粟、激起民怨!与民争利总是会被世人戳背梁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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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21回帖: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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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56&第楼 &
回答了等于不回答,未抓中要害回答中要点:
第一,“未交存或未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此举是否有行政乱干预行为?
第二,“其中房屋入住手续由房开企业和业主共同办理后,交房产局留存。……业主可自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自行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无需房开企业代办。”这两点是否相互矛盾?
第三,房开口口声声说只要他们不提供相关材料,业主不可能自己成功自行办理房产证。试问又如何能“也可自行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无需房开企业代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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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03&第楼 &
依照物权法,购买房屋房产局办证确认物权天经地义,是房屋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房屋维修基金作为共有物权使用的资金,与确认物权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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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6&第楼 &
作者: 龙洞山主
依照物权法,购买房屋房产局办证确认物权天经地义,是房屋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房屋维修基金作为共有物权使用的资金,与确认物权无联系。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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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4&第楼 &
作者: 龙洞山主
回答了等于不回答,未抓中要害回答中要点:
第一,“未交存或未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此举是否有行政乱干预行为?
第二,“其中房屋入住手续由房开企业和业主共同办理后,交房产局留存。……业主可自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自行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无需房开企业代办。”这...
可以说房开与房产局,蛇鼠都一起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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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5&第楼 &
勾结就是勾结!还狡辩,回答的的问题避重就轻!为什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都有业主在没交所谓的维修基金的情况下房产证都办下来了!怎么不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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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26回帖: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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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
发表于& 22:15&第楼 &
“未交存或未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其中房屋入住手续由房开企业和业主共同办理后,交房产局留存。”
称对贵局上述的规定,是贵局人为的把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作为给予办理房产登记的前提条件。
请问:1、从《物权法》到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法律法规授权给予贵局办理房屋登记要强加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吗?请示出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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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开早早就已经收了业主委托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却迟迟未代理业主办理,这是房开没积极履行代理职责的故意拖延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但要承担支付业主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还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无法交付房产证的责任!
&&&&&&4、业主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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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健康,守望平安,祈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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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16&第楼 &
业主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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