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社保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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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安徽 合肥];& 1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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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办保险,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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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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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办保险。保险需按社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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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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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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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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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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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申请某技术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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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号
  申请人秦某,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
  被申请人某技术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
  申请人秦某(以下简称秦某)与被申请人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某技术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王海威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申请称:我于日入职某技术公司,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某技术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秦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秦某拒绝签订所致,且秦某离职后双方已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各类款项均已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和事宜,故我公司不同意秦某的申请请求。
  经查:秦某于日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秦某工作至日,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日双方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和事宜”等内容,协议签章处有某技术公司公章及“秦勇华”字样签字。秦某在职期间工资已于《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签订当日全部结清。
  秦某主张其对《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其在受到人身威胁、某技术公司声称不签协议将不发工资的情形下,被迫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且其在协议签章处签署的“秦勇华”字样并非其本人姓名,故该签字无效。某技术公司对秦某所持主张不予认可,提出《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其公司不存在对秦某进行人身威胁、声称不签协议将不发工资的情形。秦某未就其所持被迫签署《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的情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某与某技术公司就《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各执一词。秦某主张其被迫签署《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故其应就被迫签署《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的特定情形负有举证责任。现秦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受到人身威胁、某技术公司声称不签协议将不发工资的情形下被迫签署《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秦某所持主张不予采信。在秦某并非被迫签署《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的前提下,秦某在《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中签署的“秦勇华”字样不足以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其本人意愿。综上,本委认为秦某与某技术公司签署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
  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其签署《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中关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和事宜”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秦某在职期间工资已于《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签订当日全部结清,故秦某与某技术公司均应受上述协议内容约束。现秦某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请求不符合双方在《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故其申请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秦某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王海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栗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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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服务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1300元及利息。二、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年到&&&工商局参加工作,年月与&&&工商局办理了招工转正手续,属于&&&工商局职工(有档案为证)。2001年&&&工商局脱钩改制,将&&&的工作关系转到&&&服务中心(档案随同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解决编制问题,也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年月日,被申请人单方宣布解除脱钩改制转交过来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7名员工劳动关系,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解除临时用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至协议签订之日计算,每年补助申请人100元,共2600元(元& 年),在签订协议时,首付给申请人50%,剩余50%一年后付清。被申请人于签订协议时已支付给申请人50%的补助,但剩余50%的补助金至今仍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均遭拒绝。《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并由法律保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及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一直未间断请求被申请人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还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此事并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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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份,需签名并摁指模;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以上材料至少提交一种)2份;
3、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2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内(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工商局打印;
注:以上均为提交仲裁委的材料,相关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需妥善保管,以备开庭使用
收件: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当场或五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开庭: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4、审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社局仲裁办
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78号二楼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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