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银行违规放贷贷150万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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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么痛的领悟。
欠银行贷款150万会不会被拉去坐牢
别怕!他们打一次电话你就稳住他们,一直拖啊拖的!拖到没办法了你就尽最大能力去还。他们打你们公司的骚扰电话你就要求你们公司的人打银行客服投诉。反正你要表现出你愿意还款。。还一百就算报案也没事,因为你现在没还款能力,派出所不会把你怎
坐牢不会,请放心。但是婚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工单。
根据陈述,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处刑罚;一般而言银行起诉是出于追索贷款,只要到时候看看法院的传票就知道了,如果银行想要让你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然后走公诉程序;所以及时还款就可以了。 备注:[贷款诈骗罪] 最高
只要你当初申请贷款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银行,这顶多是民事纠纷,不需要坐牢
昆明失子妈妈
第一:会坐牢 第二:以后你再想贷款就是不可能了 第三:以后如果你要坐飞机、也会有影响 总之对你以后的影响很大、包括你的亲人都可能会受到影响
经过法院判决,有能力偿还而不执行,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坐牢。
如果只是还不起贷款应该不会,除非手段不合法。但是银行有权没收你的抵押物,比如房子
yinhuihuihui
不会,会强制性要求你还款。。做好被告的准备,银行可以起诉你的,到时候不是坐牢法院会判用你的有形资产拿来还钱 如果你有资产可以抵押的话,可以试试到别家公司抵押贷款把平安的钱先还上。
jevousvois
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过程中被告不存在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形,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银行人小心了!追回不良贷款也可能被判刑 : 经理人分享
银行人小心了!追回不良贷款也可能被判刑
这是温州金融从业人员乃至全国银行从业人员都要看的警示片。
据温州金融(ID:wzjr0504)消息:一笔200万元的保证贷款违规发放,即便银行损失后来已被全部追回,经办该贷款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业务部总经理,经办审批业务的授信审批部审查员、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一应获刑。这是温州金融风波以来判决的众多违法放贷案中,审查不严的授信审批部人员首次被判有罪。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系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原工作人员,因违法向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最高5万元。该案从立案以来,就备受业内关注。这个判决再次给温州金融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温州鹿城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时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被告人林某及总经理被告人高某,在办理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00万元保证贷款业务时,“因他人打招呼”,未对借款人及苏某等5名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而同意上报放贷。随后,时任授信审批部审查员的被告人何某及总经理被告人杜某,也因“他人打招呼”,未经严格审查而同意放贷,致使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另案处理)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成功获得该笔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最终,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仅归还9个月利息总计人民币约9.5万元,剩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归还。日,被告人杜某、何某在稠州银行温州分行时明知该分行人员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置;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1月2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各向稠州银行温州分行专用账户存入人民币30万元;郑某甲及其合伙人的家属共计退出人民币110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专用账户。稠州银行温州分行对被告人林某、杜某、何某表示谅解。温州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考虑银行损失已全部追回,并且对被告人林某、杜某、何某表示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均予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作用、悔罪表现等,还可对四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1、被告人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被告人林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3、被告人杜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4、被告人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公开资料,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开业于日,当时正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刚刚落地,这块充满了资本神话的土壤对外来的金融机构也散发出诱人的吸引力。2015年9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询温州法院网信息了解到,稠州银行温州分行深陷各种借贷官司中,最年久的一桩还是2014年12月底状告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的案件。而这很可能最终变成稠州银行的坏账压力,因为它只是圣鹏纸业身后拼命围剿的众多债权人之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宣告圣鹏纸业破产。圣鹏纸业破产案从2015年年初就已经沸腾,但在对其进行债务清理的过程中发现,除了部分老旧淘汰的机械设备可供变现外,基本没有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财产。对9万元变现价值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是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其他债权人很可能颗粒无收。显然,正是圣鹏纸业的破产,才揪出了稠州银行温州分行违法放贷案。据“温州金融”消息,稠州银行2014年还被卷入中城建设集团、盛宇家纺等温州几件重大信贷担保案件中。其中,中城集团曾有“温州建筑航母”之誉,但在2014年6月却惨遭24家银行追债,2014年底经法院裁定,最终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高达17亿元;而曾是本土家纺龙头的盛宇家纺也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成为当地企业互保联保问题的反面教材。所谓互保联保是指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一家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合体内的其他成员都需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其好处是1000万元的资产可以为数千万的贷款担保,实际上提高了杠杆率。在此背后,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净利润为199亿元;此后连年下跌,到2014年,跌至-39.33亿元,同比减少245%。《香港商报》2015年6月的报道更是表示:大多数银行吐出了以往二三十年在温州赚取的所有利润,重回本世纪初银行业整体技术性破产的尴尬境地,只有极少数坚守差异化经营和独立审贷原则的银行逃出生天。以下是过去数年温州的违法发放贷款案(由“温州金融”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完全名单)
1、信贷员违法放贷导致银行损失百万获刑5年2016年4月,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褚某,原温州某银行信贷员,因违法向6人发放贷款173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褚某,男,29岁,汉族,温州人,大专文化。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褚某在担任银行信贷员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没有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产权证、结婚证的真伪,违法向张某等6人发放信用贷款共计173万元,造成该银行损失133.6万余元。日晚11时许,诸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截至当日,6名贷款人已偿还了部分贷款及利息。至今,该银行尚有103.8万余元损失尚未追回。2、一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获刑6年日下午,温州金融圈引发广泛关注的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经理姚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温州中院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姚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理由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姚某,原系某股份制银行温州分行银行信贷主办客户经理。日,应借款单位温州锦泰光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州锦泰集团)要求,姚某和银行另一名客户经理来到担保企业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杉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合同约定三杉公司为锦泰光学的7000万贷款出具一份信用担保。2012年8月,三杉公司派人去温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受到姚某的欺诈。三杉公司法人代表吕隼及其妻子陈珍琦称,原本三杉同意为锦泰公司担保2600万,姚某拿了手工填写好的2600万担保合同,多份空白合同、空白股东会决议过来找他们签字盖章。但拿回去后,姚某擅自将担保金额改成了4600万元。日,姚某被刑事拘留,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经过两次退补侦查后,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3、温州一银行支行长违规放贷一审获刑5年半某股份制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企业发贷共计2970万元。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4、乐清一银行信贷员“搭车”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2014年5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判决了一起违法放贷案件,主犯竟是一名本应把好放贷关的银行信贷员。他违反规定,与客户串通,帮客户从银行贷款出来后,“搭车”贷款,用于经营赚钱。最后,他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连某原是某银行乐清支行信贷员。日,为获取银行贷款,他在该银行乐清支行经办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总额3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在明知城新开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乙系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甲之子的情况下,仍由中科机电公司为城新开关公司担保,发放贷款300万元。按事先约定,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日,连某偿还贷款100万元。2010年、2011年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续贷300万元,按事先约定,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2年贷款到期后,连某至今尚未归还贷款。2011年1月,连某在经办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总额6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与事实不符,还为该企业联系担保企业,后发放贷款600万元。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将其中15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归还。同年6月,连某为获取银行贷款,在为另一企业办理2笔总额为950万元贷款中,用相同方法“搭车”贷款1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该企业代为偿还。乐清法院认为,连某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这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5、温州一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1600余万元被批捕明知申请贷款的陈某带来的房产证、土地证等都是假的,但是身为温州某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客户经理的他还是一再“放行”,七次放贷1600余万元。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黄某认识了陈某,两人交往甚密。有一年,陈某向黄某借了400多万元,却一直还不出钱。为了资金周转,陈某向典当行借款8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黄某作担保。不过,陈某还是迟迟还不出钱,典当行便向担保人黄某逼债。为了还款,两人商量了一条来钱快的路子,决定利用黄某工作上的便利,由陈某伪造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陈某和黄某一起来到温州火车站附近,找了个“办证”的人,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就这样,到2011年3月,黄某7次向陈某发放贷款,总额达到1652万元。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
今年7月,温州金融办主任在浙江日报发表文章《温州金融风波的理性反思》开门见山指出: 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温州出现的企业金融风波,表面上看是由商业银行盲目授信,中小企业盲目贷款、不理性投资造成的。实质上是银行僵化的、不切实际的“信贷文化”造成的,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不规范造成的。温州金融办主任感叹:2011年出现的这场企业金融风波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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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被骗150多万 150万是怎么被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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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银行职员被骗150多万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令人意外的是,受害人银行卡中只有理财产品,并无余额。那么这150万是如何被骗的呢?日,在外资银行工作的上海市民李女士在一大型国有银行的个人账户发生资金异常,银行先是向她的账户中发放5笔贷款,随后这些钱款又被转入他人账户。李女士马上报了案,并冻结了该账户。李女士表示,个人账户里只有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并无存款,她也没有向银行申请过贷款。
  上海市民李女士状告银行要求赔偿损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涉案银行产品设计存在瑕疵,酌情判决担责二成。
  由于李女士没有按时还款,银行根据《质押借款合同》,对她名下的理财产品在开放赎回后做了处置。截至4月8日,李女士账户经处置理财产品后共还款148万余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146.97万元和利息及滞纳金1万余元。此外,由于李女士逾期不还贷款,还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
  李女士坦言,在事发当天,她确实泄露过网银账户和密码。1月8日,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她的银行账户“不安全”,为了办案方便,需要她在电脑这端操作予以配合。由于账户中只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没有存款余额,李女士有些大意,认为就算泄露了信息也不会造成资金损失。
  于是,李女士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操作,银行方面收到了她的5个网络质押贷款业务申请,每笔上限30万元,由于李女士账户里有155万余元的理财产品,银行向她放了款,而后被不法分子分批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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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被判担责二成
  李女士认为,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贷款通常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直接支付,也就是说即便李女士申请了质押贷款,这笔钱也不应该直接打入她的账户内。
  而自主支付方式是个人贷款的特例。按照规定,只有在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且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才得适用自主支付的方式,银监会亦认为“以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系违规行为。
  本案中,犯罪分子即通过自主支付方式,规避了受托支付,并将款项分批转出。李女士认为,其他银行对这类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均进行了限制和监管,涉案银行对此没有任何限额或监管,存在过错。
  银行则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于是,李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涉案银行赔偿损失本金146.97万元,以及利息及滞纳金损失;撤销因本次贷款造成的不良征信记录;诉讼费用由银行承担。
  此前,李女士向上海银监局投诉,该局出具答复书,认为涉案银行的自主渠道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可通过申请多笔贷款来绕开受托支付规定,产品设计存在一定瑕疵,要求整改完善。
  法院酌情判决银行担责二成,赔偿李女士30万元,撤销其名下因本案贷款逾期而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何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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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案例追踪 银行违规放贷大揭秘
  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刘春华诉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春华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银监复决字〔201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刘春华已提出上诉。
  日,刘春华向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刘春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事宜的意见》。而内蒙古银监局答复称,此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关系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刘春华不服,向内蒙古银监局及中国银监会申请复议,均被驳回,故起诉至法院。
  刘春华为什么执著地想看到这份文件?这还要从他2011年卷入的一起银行借贷纠纷说起。
拿房产为贷款担保,9个月损失500万
  2011年12月的一天,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做生意的刘春华将两套房产以及土地到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作了贷款抵押担保,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共2000万元。贷款采用保证和抵押的方式,一些公司和刘等10位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一年。
  2012年年底,贷款到期。毅隆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农商银行称,延期还贷应当获得抵押人书面签字同意。但此时,刘春华拒绝继续提供担保,而银行也明确答复他,没有他的签字,不可能办延期。
  就这样拖了8个月,农商银行既没到法院起诉毅隆公司,也没对抵押房产强制执行,让刘春华起疑。经过调查,刘发现银行已经为毅隆公司作了贷款延期,延长期为一年,至日。
  日,农商银行突然将房产证归还给了刘春华。此时,刘春华才得知,毅隆公司已于当日归还了2000万元的贷款和604万元利息。而此前的7月15日,毅隆公司另行向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并于8月15日获得批准。
  刘春华怀疑,这笔2700万元的贷款是不是用来偿还前面2000万元的贷款?这种做法,银行业内称为&过桥&贷款,是明显违规的。
  从刘春华拒绝为延期还贷提供担保、向银行索要被抵押的房产证开始,到实际拿回房产证,经历了9个月。这9个月里,鄂尔多斯的房价一直在跌,他的两套房产,市场价从600多万元跌到了100多万元。
农商行违规放贷,银监分局罚款20万
  为挽回经济损失,刘春华开始持续不断地举报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贷款,甚至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进行了核查,日,作出了《关于对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违规贷款投诉的核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核查结论是:
  1.贷前调查不实。在毅隆公司200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结欠近600万元的情况下,农商银行的调查报告仍称该公司资产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综合收益好,销售渠道畅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营运能力都比较稳定。
  2.贷款审核把关不严。虽进行了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但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测算,未将企业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盲目增加授信。
  3.贷后检查不深入。贷后检查以表格的固定形式进行检查,不能够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贷款后检查表均显示正常。
  4.违规发放贷款。根据核查情况,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存在多项违法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万元。
  银监分局只承认2700万元贷款发放有问题,而刘春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毅隆公司最初的2000万元贷款也有问题,而且问题更大。
  刘春华分别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鄂尔多斯安监局和鄂尔多斯环保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书面答复:毅隆公司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未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要求,对未通过环评但违规建成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行情3.45 +0.58%,买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如此一来,农商银行当初为何要向毅隆公司发放贷款呢?刘春华向内蒙古银监局和中国银监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提及的那场还在进行中的诉讼。
一笔2900万元的贷款是否也在&过桥&?
  在诉讼之外,刘春华从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的那份《报告》里发现了一条线索,即那笔2700万元的贷款,当时并没有打入毅隆公司的账户,而是在日,进入鄂尔多斯市保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160万元,进入鄂尔多斯市昌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540万元。这两家公司当初都为毅隆公司的提供了担保,钱为什么进入这两家担保公司呢?刘春华决定继续调查下去。
  在起诉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后,刘春华意外获得了一批资料,显示除了2000万元、2700万元这两笔贷款,还有一笔2900万元的贷款,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日向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公司贷出的,而万德龙公司也是毅隆公司的担保单位之一。
  刘春华就2900万元贷款是否用来&过桥&还贷向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举报,日,银监分局回复称:&一是从时间上来看还款在前(日)贷款在后(日),没有证据证明借新还旧;二是从资金流向来看,贷款发放后即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进入交易对手账户,没有证据证明乌审旗万德龙公司贷款用于归还毅隆公司贷款,没有证据证明被挪用于民间高利贷。&
  刘春华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三次贷款,都涉嫌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日,他向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分局提出控告。9月7日,东胜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无犯罪事实&。
  本社记者就此事去鄂尔多斯农商银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采访,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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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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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骗取贷款罪。、、
河北-石家庄
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要。
河北-石家庄
要看具体案情,如非诈骗一般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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