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异地建设收费标准 建设了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还要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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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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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31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一网民近日通过本栏目向有关部门留言咨询:人防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有什么区别?所有开发项目都要交吗?是怎么个交法呢?
  烟台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 1、人防费是社会上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俗叫法,按规定是不应该叫人防费,准确名称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不是所有开发项目都要交,按规定应该是“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如不能同步建设,则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具体缴费标准详见“烟价[2007]66号”文。此文在我办“人防网站-政府文件”中可以查看到。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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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号)第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市每平方米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综【2014】7号)第三条:按照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面积的,或按人防工程规划需要调整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缴费标准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5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800元。
&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第九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号)第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市每平方米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综【2014】7号)第三条:按照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面积的,或按人防工程规划需要调整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缴费标准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5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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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录一、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基本要求二、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标准四、 &防空地下室建设办事指南(一)申报要件(二)工作流程五、 &缴纳易地建设费办事指南(一)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及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二)申报要件(三)工作流程(四)收费标准 & 法律规定的有关罚则六、 &服务承诺七、 &附件
一、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基本要求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同步修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2、民用建筑的概念: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对于在工业性质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我市将其中的办公楼、综合楼、研发中心、食堂、宿舍、浴室、门卫、健身场所、休息室、更衣室等界定为民用建筑,厂房、车间、仓库、实验室、变电所等界定为生产性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上述建筑物名称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由于民用建筑需按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故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务必认真界定建筑物名称。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日起实行);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日起实行)3、《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2003〕8号)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字〔2003〕18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和东北三省〔2008〕8号)6、《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号)7、《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9、关于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防发〔2003〕2号)10、《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及实施细则》11、《鞍山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市、区联合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上述具体内容可见附件或上网查询。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或易地建设费应缴纳金额的计算面积按下列标准核算:1、新建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标准层投影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5、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的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娱乐设施等普通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四、防空地下室建设办事指南(一)申报要件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建筑设计分层面积表(1份,加盖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公章)3、因项目特殊性需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二)工作流程1、申报辅导阶段,人防办根据规划局的抄告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供《防空地下室建设事先告知书》并提出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具体核查意见。2、建设单位持核查意见,委托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并将方案落实到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3、人防办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分层面积表后,向建设单位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并向规划局出具审批办结函。4、建设单位持《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办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5、建设单位持《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五、缴纳易地建设费办事指南(一)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及减免易地建设费条件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5、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6、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二)申报要件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建筑设计分层面积表(1份,加盖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公章)3、因项目特殊性需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三)工作流程1、申报辅导阶段,人防办根据规划局的抄告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核查意见。2、人防办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设计分层面积表后,向建设单位核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通知书》。3、建设单位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通知书》缴纳易地建设费。4、缴费完成后,人防办向规划局出具审批办结函。(四)收费标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750元/平方米核算。六、法律规定的有关罚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相关罚则: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区人防办服务承诺1、首问负责制:对来我办机关或窗口办事人员,首问责任人一定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事人员的询问。询问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承担“首办”职责,立即受理。询问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把办事人员介绍到应承办的部门。2、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对来我办机关或窗口办事人员咨询或要办理的业务所需报送的资料、要件等内容要一次性予以告知,禁止推诿、卡要,故意刁难办事人员。3、限时办结制:在申报要件完备的情况下,必须按项目承诺时限办结。4、责任追究制: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超过承诺时限或者做出错误审批的,从严追究承办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咨询电话:审批科电话 &2305226 & & & & & & &窗口电话 & 2418316 & & & &
& & 八、附件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字〔2003〕18号)附件2:《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号)附件3:《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附件4:关于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防发〔2003〕2号)附件5:《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附件6:《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市区联合审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7:《防空地下室建设事先告知书》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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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发布日期: 09:2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李溪环字号:[
]&一、政策出台背景根据《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2016年12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下发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鲁价费发〔号),制定了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并要求各市在每平方米元范围内,制定本地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二、政策主要内容在上述背景下,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防办转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鲁价费发〔号),贯彻省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政策,并制定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主要内容: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每平方米8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是从减轻企负担方面考虑,降低我市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由原每平方米2800元降为每平方米2000元。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三、该《通知》何时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威价费发〔2007〕32号同时废止。&威海市物价局&&&&&&&&&&&&&&&&&&&&&&&&&&& 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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