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的区别和行政手段有什么区别.能举出实际例子吗

篇一 : 央行金融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

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并称央行金融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其中公开市场操作以其灵活性、主动性和可逆性等优势,为多数国家的央行所青睐。

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篇二 : 价格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

在高中经济常识“国家宏观调控”教学时,如何区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一个难点,也是考试中经常容易考察的知识。比如国家规定一些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最高销售价格,这是算国家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教材对经济手段的定义是: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随后教材举例说:国家适当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控制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的上涨,就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价格属于经济手段。

教材对行政手段的含义是:行政手段则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在后面是楷体字中举例说:公共交通、通信的收费批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这里的价格显然属于行政手段。

问题产生了:这两种价格如何区分呢?

我的理解是:经济手段具有指导性的特点,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有自己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国家最高最低价格的(]规定,应该属于经济手段。因为这里国家只是规定了最高或最低,意味着企业自己确定的价格可以低于最高价格,也可以高于最低价格。这体现经济手段指导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具有指令性特点。一旦物价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这就意味着企业没有任何自主决定和改动的权利,这种价格应该属于行政手段。

于是,我觉得,按照现在教材的知识体系,国家规定一些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最高销售价格,这应该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

当然这纯属我个人理解。欢迎大家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文:刘旺/重庆潼南中学/2007年9月22日/个人网站)

新华网深圳12月29日电(“中国网事”记者赵瑞希 毛思倩)深圳29日18时起实行小汽车限购,电动汽车也在限购范围之列。深圳市政府29日17:40分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并公布了车辆“限外”方案。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多次表态:深圳将以经济手段治理交通拥堵,不会实行小汽车限购措施。因此,此举对于市场和市民而言,来得有些“突然”。

治堵行政手段开闸:深圳突然实行小汽车限购、限外令

29日,深圳治堵行政手段正式开闸:限购、限外同步实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陈惠港宣布,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调控小汽车合理有序增长,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并且,“10万个指标中,2万个针对电动小汽车,其余8万个为普通小汽车。50%摇号,50%竞拍。”陈惠港说,“29日18时起,在申请办小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与此同时,治堵“限外”方案也同步宣布。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表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除前往深圳各口岸的外地客车外,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00-9:00,17:30-19:30)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通行。

但是,港澳号牌车辆不受该限行措施限制。

经济手段酝酿已久 市民广泛探讨

今年,深圳提出一系列以经济手段治堵的方案。包括收取高额路边停车费、拟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违停重罚等。

今年上半年,深圳市交委出台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对深圳市原特区内区域全面启动路边停车收费,原路边免费泊位实行新的管理收费模式。经试点后,深圳新增约1.2万个路边停车泊位,并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收取路边停车费。根据收费标准,一类区域从早上7点30分至晚上9点,首半小时5元,之后每半小时10元;二类区域和非工作日相应减少。这意味着路边停车收费停满一天收费高达245元。如果出现超时停车等6种泊位内外违停行为,将会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处罚,部分违停行为还会被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

除了启动路边停车高额收费治堵外,今年7月,深圳又提出了拟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调节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的思路和措施。

按照拟定的征收方法,在物业收取停车费用的基础上,再对每辆车加收调节费。收费方案共两套,方案一按时段征收,方案二按区征收,最高每天要分别加收162元或240元。制定后,交委先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但是由于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在合法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大部分听证代表不赞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多次表示,增加停车费、拟征停车调解费,都是为了提高用车成本,通过经济杠杆,对小汽车出行需求做出调控。

在深圳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治堵的过程中,有市民提出,深圳的公交和地铁票价在全国都属于高价水平,是否可以通过降低票价引导人们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但是此呼声却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任何回应。

经济手段尚未开用 行政手段已然上马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以经济手段治堵的深圳,经济手段却尚未进入实施阶段。路边停车收费要到2015年1月1日才开始收取,对于治堵会产生何种效果,尚未可知。但在这种情况下,治堵行政手段却已然上马。难免让人摸不到头脑。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今年多次表态,深圳将以市场手段治堵,不会采取限购、限外的行政手段。但此次态度却180度大转变。

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并未设置问答环节,新闻发布者在发布完消息后快速离席。

随后,深圳市政府提供一份原因说明称:截至2014年12月20日,深圳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2014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但以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为主要经济手段的调控 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无法推行。按照现有态势,未来2年深圳市机动车还将新增约100万辆,到2016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14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因此,采取增量调控措施遏制小汽车增长,是现阶段深圳治理交通拥堵的当务之急,为采取综合措施治理交通拥堵赢得时间和空间。

深圳出台小汽车限购、限外措施有何法律依据?深圳市政府的说法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政府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措施,治理交通拥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然而,深圳市一些市民质疑称,这些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实行限购和限外措施,地方政府突然出台限购、限行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完)

(原标题:深圳治堵从经济手段转向行政手段为哪般?)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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