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给一位离职的党员发一个通知,要求其退休党员补交党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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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补交党费就要退党的“伪党员”存在
来源: 长江网
  近日,媒体首次披露了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他说,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巡视发现有的党员说,如果补交党费就要退党,党的观念淡漠到何种地步!(12月2日 人民网)
  在今年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补交党费。虽然交纳党费在《党章》第一条中就有规定,只有按期交纳党费才能成为党员。但在一些党组织中的一些党员长期不按标准交纳党费,很多地方都存在长期少交甚至不交党费的“特殊党员”。基层党组织因为怕除名党员给基层单位党组织带来不良影响,一般情况下都低调处理,最后不了了之。以至于在此次学习教育中要求他们补交党费时,他们就说出如果要补交党费就退党威胁性言语。对于入党时只想着捞好处,没好处时连党费都不想交纳的党员就应该尽早清除出党员队伍。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也规定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其所在支部可以通过党员大会将其除名。被交党费是党中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也是通过补交曾经未足额交纳的党费,使党员同志能够树立党性意识,能够严格执行《党章》中的各项规定,作为一名党员,如果连补交党费都做不到,又如何谈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对于这些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意识淡薄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在教育转化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就应该劝其退党,只要他们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活动或者不交纳党费的,就应该视作他们自行脱党员,对他们进行除名。他们的上级党组织更不应该把除名过党员作为衡量党组织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只有把党员自由退党的渠道畅通,把除名党员当作一项正常的常规工作,才能让那些披着党员的外衣却不尽党员义务的“伪党员”们有危机感。
  对于我们有着8800万党员的执政党来说,清除不合格党员应该成为常态。除了处理那些腐败坠落的党员之外,对于那些党性意识已经淡化、只想享受党员权利不想履行党员义务的“伪党员”也必须定期清理。只有经常性地清理出那些已经变质甚至坏死的“肌肤”,才能使党的肌体更健康,才能真正突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让那些提到补交党费就要退党的“伪党员”存在。
作者:图八木
编辑: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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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观念的基本要求,更是党员增强党员意识的基本体现。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6〕40号)要求,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现对局党员交纳党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带头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每月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并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  二、党员每月20日前上交当月党费,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支部党员缴纳党费上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及时公示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党费交纳情况。出差、学习、培训及参加住村工作的党员党费仍在原党支部交纳。  三、党员领导干部交纳党费必须主动、按时、足额,不得请人代缴、财务人员代扣、年终一次性补交党费。  四、计入党费收缴基数项目为职务(技术等级)、级别(岗位)工资、地方津贴补贴3项。在职党员按照3000元以下0.5%的比例、3000元-5000元1%的比例、5000元-1%的比例、10000元以上2%的比例进行交纳党费,确保足额缴纳。离退休党员按照5000元以下0.5%的比例、5000元以上1%的比例进行交纳。  五、机关党委将根据党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核算机关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由各单位自行核算,局机关党委进行抽查。  六、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由支部书记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七、每半年机关党委对各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和公示。  2016年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二: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  针对我市一些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足额,交纳党费基数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根据《党章》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6〕3号)、《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16〕15号)等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严肃党费交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纳党费时间。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关于交纳党费比例。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关于交纳党费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包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若绩效工资为年终一次性发放,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加上上年度平均到每月的绩效工资为计算基数。  3、企业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4、实行年薪制人员交纳党费基数: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这类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由党员本人主动向党组织申报上季度的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其他类型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按期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争做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将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工作,作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力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认真核定。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要将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列出单子,发放到每名党员手中,通知到每位党员。  三要严格补交。各基层党组织要对2013年以来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督促其限期改正,及时补交党费。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要将本地、本单位补交的党费,于6月15日前上交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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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  针对我市一些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足额,交纳党费基数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根据《党章》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  针对我市一些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足额,交纳党费基数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根据《党章》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等规定..…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文件附后。  2、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后..…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观念的基本要求,更是党员增强党员意识的基本体现。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5〕40号)要求,结合“三严三实..…
关于补缴党费的通知一:  一、上海支部党费缴纳通知:…
2016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
2016年浙江补交党费时间及补交党费标准通知一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016中国共产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园区机关党支部、各企业党支部: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工作检查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全面掌握园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促进园区党员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争做合格党员;督促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提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最新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局属各党支部(总支):  为做好2016年第一季度党费收缴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缴要求…
各学校党(总)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和上级有关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
  2016年补交党费的通知【1】  局属各党支部(总支):  为做好2016年第一季度党费收缴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缴要求  (一)各党支部(总支)收齐本单位的党费后填写好《党员缴纳党费明细单》(见附件1)与《缴纳党费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二)&请各党支部(总支)于3..…
【2016中国共产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1】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  针对我市一些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足额,交纳党费基数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根据《党章》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16未交齐党费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  各支部(总支):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现就做好教育系统2016年度党费收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执行标准  全系统所有..…
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核定2016年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通知】  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党员党费收缴工..…
 【关于补缴党费的通知】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枣组文[2014]55号)执行,文件..…
【导读】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l%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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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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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一: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
  针对我市一些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足额,交纳党费基数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根据《党章》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等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严肃党费交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纳党费时间。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关于交纳党费比例。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关于交纳党费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包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若绩效工资为年终一次性发放,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加上上年度平均到每月的绩效工资为计算基数。
  3、企业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4、实行年薪制人员交纳党费基数: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这类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由党员本人主动向党组织申报上季度的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其他类型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按期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争做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将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工作,作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力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认真核定。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要将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列出单子,发放到每名党员手中,通知到每位党员。
  三要严格补交。各基层党组织要对2013年以来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督促其限期改正,及时补交党费。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要将本地、本单位补交的党费,于6月15日前上交市委组织部。
  2016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二:
  园区机关党支部、各企业党支部: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工作检查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全面掌握园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促进园区党员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争做合格党员;督促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提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近期将在园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党费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度全区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1.党费收缴方面。主要检查党员是否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地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是否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等情况,重点检查党费交纳基数的核定和收缴情况。
  2.党费使用方面。主要检查党费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和下拨党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3.党费管理方面。主要检查党费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党费定期检查制度是否坚持落实到位;党费账目是否清楚,党费账簿是否建立并归档管理,各种票据是否齐全;党费工作是否及时公开等情况。
  4.问题整改方面。主要检查2013年以来园区党费检查调研工作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三、检查方法
  (一)全面自查(4月下旬)
  1.认真自查。各支部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特别是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2013年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核查。
  2.边查边改。对自查中发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2014年以来党费检查调研工作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及时纠正,规范管理。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改正,及时补交党费;对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中,经查找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和&口袋党员&,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3.登记造册。根据核查和整改情况,各党支部填写《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并报园区党工委。
  (二)集中抽查(5月上旬至中旬)
  园区党工委将抽查园区部分支部党员党费交纳情况。检查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党费帐薄等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做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经常性任务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支部要高度重视这次党费工作检查,将其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力抓手,认真抓实抓好,确保党费工作检查取得实效。
  2.落实工作任务。各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3.强化结果运用。各支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制度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党费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园区党工委将及时形成工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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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补交党费的通知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关于补缴党费的通知】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枣组文[2014]55号)执行,文件附后。
  2、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后报市局党办,党办统一报市委组织部。请各支部务必于日前缴齐。
  3、对用现金方式缴纳不方便的,由支部负责联系本人,经本人书历申明自愿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将代扣代缴申明报党办后经党组批准后报财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
  4、本次缴纳党费以2015年12月工资表为准,在岗干部与退休干部以12月所发工资为依据计算。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
  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列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费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原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业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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