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车库应该确认为不动产吗?跨区提供的服务是要进行预交税款如何做账的吗?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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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跨区(县)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一)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出租不动产;
  (二)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二、预征率
  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含收取的押金)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征。
  三、预缴税款计算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预缴申报
  (一)预缴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季度)纳税申报期限,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二份);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所出租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4.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5. 不动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6. 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构所在地申报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代开发票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预缴税款后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预缴税款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
  2.《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3. 承租人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承租人为其他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下列情况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2. 取得的租金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六、其他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取得的跨区县不动产租金收入暂不实行预缴,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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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到外地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开具《外管证》;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还需要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直接提供预缴申报所需资料,可以预缴申报。
  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直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
  外省市纳税人到北京从事建筑服务应到哪里预缴税款?
  答: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的,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登记相关事宜。西城国税局应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并办理预缴税款申报业务。
  异地不动产转让到哪里预缴税款?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跨区县预缴申报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携带(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资料
  预缴税款单位如何开具发票?
  答: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老项目选择何种方式计税,发票一定是由公司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领,由公司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预缴申报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办税服务厅代开窗口申请,而不要在网上自行申请,网上办税服务厅对应的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税〔2016〕74 号 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从哪里下载?
  答:1、北京朝阳区国税局网站(http://www./bjsat/qxfj/cy/)本局下载
  2、云盘下载:《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s/1dFkC2BZ(请将链接复制到网页上后打开下载)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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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如何预缴增值税
来源:深圳国税&   |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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