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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宁夏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2016年宁夏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宁夏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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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宁夏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宁夏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宁夏区内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凡是在银川市以外的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具有宁夏区内非农业户口,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注意:1.宁夏区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2.&只支持宁夏自治区内个城市,且借款人需是非农户口。  贷款对象和主要条件  (一)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及时、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缴交率不低于5%,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首付购房款的发票或专用收据。  (三)提供职工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  (四)有长期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五)无较大数额借款及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债务。如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有下列情况出现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业借款到期未还的;  2、其它公积金中心借款尚未还清的;  3、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总余额超过10万元的;  4、给他人提供各类担保且在申请贷款时被担保人的借款未还清的;  5、个人征信报告中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公积金借款中有连续3次(含)或累计超过6次(含)逾期的;  6、贷记卡、信用卡等有连续6次(含)或累计超过10(含)次逾期的;  7、有其它的信用不良记录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六)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债务。  (七)凡在银川地区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只能在银川管理中心办理一次公积金异地贷款。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广西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广西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北京市房山区、浙江台州市等59个城市(镇)被列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感谢访问《&2016年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内蒙古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联合评审,包头市与其它59个城市一起,被列入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西藏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西藏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拉萨公积金的政策是: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具备的条件  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2、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3、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二)贷款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提供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的发票。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发给职工拉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感谢访问《2016年新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新疆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安徽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安徽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实行限时办结制&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提取、划转业务时,在资料真实、完整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即时予以核准办理。对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留置资料审核;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到放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办理环节的时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负责落实;房屋抵押登记由各市、县房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各地应创造条件将住房公积金业务关联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实行业务咨询、受理、办理及房屋抵押登记等“一站式”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认真梳理归并,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开展省内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选择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受理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关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登记部门在贷款资格审查、还款能力认定、贷后管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方面应给予积极配合。  积极拓展可贷资金。  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较高、可贷资金较少的城市,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发放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实行商业银行贷款贴息,或者财政性资金借入等方式,积极拓展贷款资金来源,满足职工贷款需要。  调整业务考核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加大对各地资金运用、服务效能的考核权重,对个贷率达不到90%的城市,实行扣分制度。  阜阳&外地人可在阜阳申请公积金贷款  阜阳市的细则共有四部分17条,详细规定了阜阳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以及异地公积金阜阳购房的限制性条件。关于本地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通知》,在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该市职工,凭异地购房的网上备案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可到该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申请贷款异地购房的,须以在阜阳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银行存单作质押。  滁州&异地购房在滁州贷款需有担保人  滁州市也在8月28日出台了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的落地细则。其实,对于滁州市民来说,本地缴纳公积金,外地买房并不是新鲜事。在省住建厅发布有关通知之前,该市公积金部门已经开始实行用本地公积金购买异地住房的相关政策,关于外地人在滁州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根据滁州的细则,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滁州市境内购买商品房、存量房,也可申请该市的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还款年限等执行该市相关规定。异地职工申请该市的公积金贷款,应出具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证明。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购房相关资料及办理程序与滁州市职工相同。  淮南&3年前已开展公积金“通存通贷”  在公布细则的城市中,淮南算是先行者。  根据该市公积金中心最新通知,只要在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购房所在城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淮南或省内其他城市购房,均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未贷款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在省内各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感谢访问《2016年贵州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贵州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  1、初审:  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  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陕西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陕西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体系,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供应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各级政府和房改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情况、资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这一项原则,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都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把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项事关房改成效的大事抓紧抓好。  三、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实行两级管理。只在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县(市、区)不设管理机构,其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统一由地市管理中心负责,县(市、区)房改办协助。已经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区),要在地(市)房改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作好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和交接工作。&各地市要按照上述决定,切实做好县(市、区)管理中心的撤销、业务划转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胡支乱花住房资金。  省管理中心对全省各级管理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做好省属单位(包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省级电力、煤炭、气象、西铁局等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一律划归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地市管理中心,要按月向省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省、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四、省、地市两级管理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资金归集力度。到2000年末,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管理中心审核,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1993年以来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原则上要如数补缴,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要报同级房改委批准。  省房改委商省地税局,尽快制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各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推行。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房改委员会的授权,委托所在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时,不得超出委托业务  范围,影响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  六、各级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核算都要采用电算化形式。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公积金帐户,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全省各级管理中心都应采用省管理中心统一的管理、核算软件系统,以便于今后联网管理,并为单位、职工提供快捷方便的查询服务。  七、管理中心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个人购买、大修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按照《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八、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增值收益的60%,其使用由同级房委会按规定监督执行。  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分级管理,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管理费用专户进行核算。  十、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一、本意见下发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的单位,应当尽快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的,由管理中心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二、各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对地市管理中心,需要调进的主要业务人员,应严格把关,同时要征求省管理中心的意见  陕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感谢访问《2016年四川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四川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  (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职工工作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的&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十四条&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各市州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该市州管委会拟订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到原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市州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十八条&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工作所在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一)&使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结算方式缴存;  (二)&使用支票、银行卡、委托收款、现金等方式缴存;  (三)&使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存。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工作人员等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由原单位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国内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其配偶随任驻外前为在职职工的,参照因公外派人员办理;  (七)&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四章&账户封存及转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并发给对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三)&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第三十一条&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山西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山西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然而,不少职工办理贷款时,都曾遇到办理时限不明、所需材料各异等问题。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对房贷放款时间设有明确要求,超过期限将收取高额滞纳金,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不明确,受托银行房贷审批时限长,为贷款人带来诸多不便。  2015年年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时限,减少办理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本报对《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中的亮点,特别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贷款方面进行解读。  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达6个月(含)以上  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  4.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信誉良好。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修、大修的由管理中心限定最高平米单价,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需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额度;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为基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价款,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额度或者购房合同总价的80%。  (2)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月家庭收入和辅助还款人月收入的一半。  (3)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4)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5)提供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的,贷款额度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联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核定。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的,可以配套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3.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贷款应提供资料  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好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4)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情况单位证明(附表15)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  5.居住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6.异地贷款的,还应提供加盖缴存地管理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的正常缴存证明。  7.住房消费行为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2)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4)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发生房屋装修:《装修合同》、所装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7)发生建造、翻建、大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提供)、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8.担保资料:  (1)采取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  (2)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阶段性保证合同及抵押物权属证明;  (3)采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或者联保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  (4)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管理中心应当提供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质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借款人具备房产抵押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以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2)以所购房屋做抵押的,抵押物价值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认定。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采取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申请二手房贷款或者装修贷款的,应当采用所购买或者所装修房屋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  2.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的保证。《房屋所有权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贷款户数或者贷款总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各市可根据本地房价、贷款额度等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确定贷款户数和贷款总金额下限。  (2)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阶段性保证担保人的资格审查,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  (3)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3.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应高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  4.质押  (1)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2)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  (3)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4)质权人应当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  6.保证担保
  感谢访问《2016年海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海南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落地尚需时日&中介:我省公积金贷款效果有限  房贷新政的出台和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的变化,让房产市场再次跌宕起伏。究竟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新政?新政对哪些群体有益?新政究竟能为普通购房者带来哪些优惠?31日,南国都市报记者走访政府部门、楼盘销售、房产中介、普通购房者等等不同群体,从多角度为读者解读新政。-南国都市报记者&党朝峰  符合3条件可享二套房贷四成首付政策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出的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从通知来分析,普通市民购二套房要享受首付最低四成的政策,必须符合3项条件:1、拥有一套住房;2、购房贷款未结清;3、再次申请商业贷款。  “认贷不认房”首套房贷结清再购房首付3成  据了解,2015年9月份,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等。  “如果您购买的第一套商品房贷款已经结清,再购买第二套房的话,首付只需付总房款的30%,也就是三成就行了。”海口龙昆南路某售楼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普通自住房指商品住房&非普通自住房指政策性住房  “普通自住房一般指商品房,非普通自住房一般为政策性住房,像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等。”海口市住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此次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出的通知,该负责人认为,政策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如果一个家庭已经享受政策性住房,再申请一套政策性住房需要符合保障房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像商品房一样,想买几套就买几套。  此外,据介绍,非普通性自住房也包括一些单位建造的集资房。“单位自建的集资房价格是和市场上的商品房有差别的,也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中一类,所以应该是非普通自住房。”该负责人说。  房产中介:海南公积金最高才贷50万,新政效果有限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只能贷50万,所以对于有关公积金的房贷新政,效果还是比较有限。”31日下午,在海口某楼盘房产中介咨询公积金房贷新政时,工作人员这样说道。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所发通知中称: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房产中介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城市提高了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到80万或100多万,但我省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依然保持在50万元。对于购买首套房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购房者首付必须交50万,否则仍无法购房,建议采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市民,购买总房款较低的房子。  政策何时执行?银行:落地尚需时日  银行是否已经开始执行二套房贷新政?记者采访了市区中信、中行、光大等各大银行负责人均表示,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海口二套房贷仍执行首付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放贷政策,不过,对于新政的出台,将积极跟进,但具体政策目前应该没那么快出台,暂时没收到最新政策调整的通知。  “目前还未接到具体通知,经过查询二套房商贷的首付比例执行的仍是60%,市民想享受新规还得再等等。”采访中,几家银行负责人均作出这样的回应。某银行省分行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惯例,央行在宣布政策出台后,一般会在一周之内,将文件及其执行细则转发给各大分行,而政策落地尚需时日。  此外,银行业内人士表示,新政对银行工作目前影响较小,放贷目前都在正常办理。从办理房贷客户来看,二套房贷所占比例不大,不是房贷办理的主流。  一套房究竟能省多少?&95万元的房子首付可少19万  “我家小孩马上要上小学了,想找一个学区房,为孩子上学方便吧,之前看过好几套房子,主要都是在价格上,首付太高,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压力太大,所以没有出手。”家住海德路的陈女士表示,随着房贷新政的实施,将为她节省20多万元首付款,所以认为房贷新政极大地减轻了购房的压力。  二套房首付最低四成的新政,究竟能为购房者节省多少钱?走访时,记者以海口市滨江帝景小区做了一个调查。  售楼小姐节省,目前滨江帝景正在建设的四期楼房均价在7700元/平米,按照面积120多平米的大户型三房,做商业贷款来计算,总房价为945936元。如果首付40%的价格为378374元,需要贷款57万元,贷25年月供3637元,总的利息是52万元,首付、贷款加利息总共需花费146万多元;而如果按照旧政策首付60%的价格为567561元,需贷款38万元,贷25年月供2425,利息是347548,首付、贷款加利息,总共需花费129万多元。  “首付四成所花的总费用要比首付六成的多17万元,且月供也要比首付六成多支付1200多元,但首付的金额比首付六成要少近19万元,所以建议不同购房者应根据自身财力条件,决定该选择首付比例多少。”售楼人员说。  此外,据介绍,如果做公积金贷款,最高只能贷50万,其余都要首付,贷25年每月月供2639,总的利息是29万元。  二套房购房成本能降吗?首付降低利息更多了?  专家:账不能这样算  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二套房首付比例下限下调至四成,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首付最低降至二成。同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也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普通住房营业税免征期由五年改为二年。  市场人士将这次“金融+财税”政策组合拳解读为“稳消费”、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剂“良药”。政策执行后,二套房购买成本能降多少?楼市能否迎来量价齐升行情?  改善型需求获支撑,购房成本会降吗?  “我看到政策后,立即给熟识的中介打电话,但都占线,后来不得不跑到单位附近的一家房产中介去了解情况,那里已有不少客户在咨询了。”广州市民陈晓芸最近一直在看房,她打算在女儿的学校附近再购买一套住房,以方便照顾孩子起居。  那么,执行新政策后,二套房的购买成本到底能降多少?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测算,以一套200万元总价的住房为例,如果按照目前一线城市首付七成的比例计算,首付款是140万元,需要向银行贷款60万元,如果按照商业贷款进行计算,在基准利率条件下,20年期等额本息的还款总额为102万元;而按照新政策四成的比例计算,首付款为80万元,需要向银行贷款120万元,按照同样的贷款条件,其还款总额为205万元。  简单对比来看,降低首付比例并不意味贷款成本降低了,实际还有所增加。七成首付下,首付和按揭贷款的总金额为140万+102万即242万元;而在四成首付下,首付和按揭贷款的总金额为80万+205万即285万元。后者要增加43万元的支付成本。  严跃进说:“账不能简单这样算,在七成首付的情况下,购房者需多缴纳首付款60万元。如果把这笔钱拿来投资,只要年化利率不低于2.8%,20年的利息总额将超过43万元,所以,购房者的成本还是降低了。”  新政策还规定,二套房贷款利率取消“1.1倍”限制,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这意味着,二套房的贷款利息支出也将有所降低。  此外,营业税免征“五改二”也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真金白银”。据中原地产测算,以上海为例,一套普通住宅交易可减少税费在13万元至25万元之间。  购房需求释放,房价会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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