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次固定劳动合同后,是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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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的后果?
& &&案例:张某于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日起至日。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 审理结果: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8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 & 案件分析:
&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 关于对该条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 & 第一种观点(北派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就劳动合同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 &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一书里,对该条款的释义,采取的也是这种观点。
& & 据悉,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 &&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是采用这种观点的。
& &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但是,不知道怎么的,各地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时,就出现了另一种声音。
& & 第二种观点(南派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只要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这种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终止的主动权。
& &&据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第二种观点。如:沪高法[2009]73号《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 本案发生在深圳,现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北派观点,故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终止的主动权,公司必须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案件中,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作者简介:
& & 冼武杰律师,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 & 冼律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熟知深圳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处理精神并能运用到实践办案中,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代理了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次就有关劳动法律方面接受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节目的采访,多次在报纸及相关专业杂志上发表劳动管理类文章,多次为企业和行业协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在企业用工模式筹划、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薪酬管理、工时休假管理、加班费管理与控制、劳动纪律的制定、企业留人方案的设计、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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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作家;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部负责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律师协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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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约?
作者:赖镇江 文章来源:广州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 16:47:03
文/赖镇江 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许多用人单位经常会面临这样的困惑: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此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和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只有在决定续签劳动合同时候,才必须和劳动者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可见当时最高院是倾向支持第一种观点。但是最后该司法解释删除了该规定,对此问题采取回避态度。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在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次签订劳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权,劳动者只要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但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新闻发布会上陈述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其理由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即文义解释来看,上述法条明确了在连续二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来看,这里的“特定条件”应当是:其一,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而劳动者表示同意的;其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三,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个条件是一个除外规定,即,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即使双方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可以看出,该法条的本意是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选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特殊情况除外。而从立法目的和意旨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体现出立法者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的立法意图。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可知现在全国对于此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据笔者所了解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其规定也不尽相同。其中北京市、广东省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4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上海市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些地区虽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解释,但从过往的裁判案例看,大多地区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第二种观点,因此第二种观点目前在实务中占据主流地位。所以建议对于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第二种观点执行,以降低风险。最后,再明确一下如何计算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日起施行。”由此可知如果是在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在日之前,那么该合同的签订是不计入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但假如固定劳动虽然是在日之前签订,但其终止日期是在日之后或者劳动合同是在日之后签订就可计入连续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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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
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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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公司连续签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现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
我在这个公司连续签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现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询问我续签意见,我说续签无固定,公司没同意,隔天说要到期终止。昨天又协商了一次,说给我一倍补偿金,我说我的情况公司应该给两倍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公司不同意,结果公司今天拿着一份续签通知书、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要求我当场给意见,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表示我...
我在这个公司连续签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现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询问我续签意见,我说续签无固定,公司没同意,隔天说要到期终止。昨天又协商了一次,说给我一倍补偿金,我说我的情况公司应该给两倍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公司不同意,结果公司今天拿着一份续签通知书、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要求我当场给意见,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表示我不愿意续签。我表示,现在处于协商敏感期,公司突然态度大转变同意续签,我要求原岗位和薪资不变,并在原合同续签页上续签。公司不同意,就要求马上签或不签。合同是新的,条款未知,岗位不变,但没有薪资情况。我想咨询一下,有没有什么应变对策?我19号才到期,还有一段时间,担心公司玩阴的,续签之后克扣工资什么的,我即便再告,也就是一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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