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又出2017房地产新政策影响,对P2P平台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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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来袭 P2P最新监管政策内容办法(图)
  昨天A股偏弱震荡,不好的是消息面偏空,国内金融去杠杆进行时,继P2P监管细则发布后,万能险监管细则也在已“在路上”。利多出尽就是利空,影响大盘短线缺乏上升动力走势,加上利空来袭,可能大幅调整的概率在上升。  P2P监管细则落地  [自然人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元,多个平台贷款总额上限100万元;企业法人同一平台借款上限100万元,多个平台借款上限500万元。]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历经8个多月征求意见的行业管理办法终于落地。  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定位,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吸存不设资金池,定位小额分散经营模式,必须在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以及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不能混业经营。  《暂行办法》中新设个人和企业借款限额,以及必须银行资金存管的硬性指标,被认为将提高P2P门槛,不过监管也设立了12个月的过渡期。行业人士均认为,《暂行办法》的发布将重塑网贷行业,引发行业大变局。  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十三禁”+小额定位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P2P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未变,而清单内容从此前的“十二禁”扩容为“十三禁”,在自融和债权转让方面也留有“口子”。  负面清单中最新加入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于这一条,银监会表示,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不过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并非意味着网贷平台债权转让全面禁止,平台根据新的法规出于保护投资人的流动性的债权是被允许的。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项“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进行了细化: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暂行办法》依然禁止自融,不过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一项删除。在尹振涛看来,在一定的风控要求下,关联关系并未完全代表自融或风险更大,删除更适合现实情况。  网贷平台一直都倾向于定位小额分散,《暂行办法》对借款余额上限的设定是这一定位的“加强版”。  此次规定,自然人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元,多个平台贷款总额上限100万元;企业法人同一平台借款上限100万元,多个平台借款上限500万元。  监管“双负责”  近两年,P2P网贷快速发展,其风险也涉及多个部门,《暂行办法》在监管上明确了“双负责”制度。  按照“双负责”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互联网金融或者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在整个监管体制的安排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二是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方式包括我们讲的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三是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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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办法》细则对于一个真心做P2P的公司来说,做好合规工作并不是十分困难。
腾讯科技讯 12月28日消息,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对业界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相关业内大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 :对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大多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还是在意料之中,但同时,一些具有一定争议的也明确纳入了禁止行为,这对很多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包括包含在五大方面:第一,不能开展自融了。“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之前曾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有一些平台还通过一些自融的行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在今后将完全被禁止。第二,不能平台担保了。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着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次真的通过法律予以了禁止,这对一些背书效应不强的平台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压力。第三,这次条款也禁止了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将直接导致许多平台过去的隐性担保以及大额拆小额甚至做活期产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第四,不允许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条款,这个条款我估计比较难操作,因为大多数用户在接受宣传时,都在非注册环境下。这个要求有一点类似于私募基金。我还不是很清楚监管如何解读这一细则的。这个对很多平台可能是一个困扰。第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我认为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我觉得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尽管有这些压力,但因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过渡期安排,而且周期是18个月,这个还算是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周期。同时,这次意见稿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有好的消息,征信管理条款中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这间接也是承认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和征信机构实现联网的期望获得了合法性的支持。此外,对一些创新领域的实践也有鼓励的作用,比如在电子签名领域,这次条款中承认了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的合法性,对于这些服务领域的创业者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共鸣科技CEO陆雨泉观点:既设立红线又留下创新空间《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这与监管层一直以来呼吁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平台设计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办法》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有利网CEO吴逸然:《办法》意见稿出台是利好消息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监管细则到位,对于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征求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它能有效防范伪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减少不良欺诈平台的事故对行业的负面影响,为真正优秀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服务实体经济。从细则来看,监管部门肯定了网络借贷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它标志着网贷借贷在合规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行业是不断发展的,规范也是不断在指导和适应行业的过程中发展的,总的目标是促进网络借贷的健康成长,使之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3、小额分散。征求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借款应当以小额分散为主,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这和有利网一贯的做法完全一致。截止目前有利网已成功服务于全国各地的近百万借款人,单笔借款金额不到2万元,且还在呈不断下降趋势。小额分散是有利网服务于实体经济、控制借款风险的基本模式。4、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是依据“信息中介”和“网络借贷”而来,因为定位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确实只应该从事和借款有关的行为,并避免自融,资金池,期限拆分等情况。但对于一些综合性平台,应该也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合法合规开展其他业务。5、银行存管。监管机构一直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银行合作,资金进行银行存管,这一点的监管政策具有延续性。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小马金融ceo李竹华:《办法》要求P2P平台坚守本质《办法》细则对于一个真心做P2P的公司来说,做好合规工作并不是十分困难,所以行业不会出现大面积倒闭情况,但行业洗牌仍将继续。有序竞争、有序退出是监管的理想状态。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点,一是投资者教育、二是坚守P2P本质。《办法》首次提出,“开展投资者教育”是P2P平台的义务,坚持走合格投资者路线。P2P本质,是个人对个人,是小额借款的撮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效补充,而不是抢传统金融机构的“地盘”。《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在负面清单中,禁止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就是要求P2P平台坚守本质。麦子金服有关负责人:《办法》将对线下理财和股票配资等模式带来洗牌监管采用负面清单和信用中介要求资质要求,对行业要求是很严格的,势必将对线下理财以及股票配资等模式带来洗牌,银行存管要求进一步严格,对借款人和出借人信息披露和保护要求增加,这是健康发展的必然一步。目前,麦子金服旗下的网贷平台已经与进行存管合作,会支持监管并期待细则落地。拍拍贷CEO张俊: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是意料中的事1、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将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的隔离,也就是和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存管,负面清单管理等,都已在监管和从业者层面达成了共识。2、条例里明确要求,借贷金额要设置上限,引导用户分散投资。同时不容许在线下开展业务,也是监管充分研究了P2P行业的特点,在于线上、小额、风险分散,在条例中予以了明确。3、从条例全文来看,整个监管的思路是开放式的负面清单管理,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我们还注意到,监管给予各网络借贷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4、我们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最后,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万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如果整个行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可能会有牌照发放我觉得年底负面消息普遍偏多,《暂行办法》的出台真的是行业的重大利好。首先,这是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不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总的监管细则,也把之前的线下财富公司、理财公司及一些非正规机构排除在外,明确表述针对网络借贷这一细分领域,给我们行业从业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没有枉费我们这些年的努力。其次,《办法》由银监会及几个部委牵头,落实到地方的金融办去进行备案制管理,类似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在指导意见的管理及行业企业的严格自律下,如果整个行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可能会有牌照发放。另外,随着注册制的改革,我想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也将尽快对优秀的P2P企业开放。恒生金融研究院:未来P2P行业的方向无疑会更加规范本次细则透露的信息包括:第一、银监会整治P2P行业之坚决,与之前外界预测的由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准备金的方案被否决,而由银行单独承担,表明中央潜在的抬高了中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入门门槛,部门业务不大的机构可能因为无法找到合作银行而被淘汰。第二、强调了中央、地方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上共同协作的重要性,可以预计的是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监管部门、自律协会与P2P平台之间的交流会变的异常繁多。尤其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第三、本次细则很具体的列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性条例,被称为“十二条”,从此P2P平台有法可依,有法可治。而这十二条也基本涵盖了如今P2P圈的乱象。第四、银监会给了18个月的整改期限,虽然期限过长,但是可能也是因为目前的P2P行业现状未得到改善有很大关系,自从7月份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后,形势并没有转好,而本次细则给予18个月的时间,也是担心时间过短会造成更多的跑路现象。总体来看,细则体现了银监会的决心,也看出了其深深的担忧,未来P2P行业的方向无疑会更加规范。PPmoney联合创始人胡新:P2P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监管细则的落地是整个行业近年来翘首以盼的重大事件,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监管细则的落地给包括PPmoney在内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PPmoney未来将成为一个全面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今后我们会根据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监管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全程合规经营,实现稳健发展。网利宝CEO赵润龙:重大利好,受到行业欢迎在2015年即将结束之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政府对行业发展的要求更加明确,更能保障行业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健康发展,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必将受到广泛欢迎。《征求意见》实行负面清单制,对P2P平台禁止涉足的领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有效降低平台违规运营的空间,给优质平台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竞争环境,给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征求意见》要求客户资金“存管制”而非“托管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平台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的隔离,未来银行存管必将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目前,针对P2P行业的资金存管业务尚不成熟,必须快速完善,方能满足行业高速发展的需求;《征求意见》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机制,意味着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必须明确责任意识,避免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损害,这有利于提升用户对行业、对优质平台的信任度。积木盒子CEO董骏:网络借贷业务被正名明确P2P平台定位。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确定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意见稿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这些都体现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平衡的原则,有助于行业合规发展。回归互联网与科技的本义。条例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待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强调从业公司必须强化技术能力,如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征信管理等。总体而言,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行业尤其是合规运营的公司是一个重大利好,在喧嚣的环境中为网络借贷业务做了正名,为行业的健康运行奠定了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类似积木盒子这种重视科技与合规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将迎来一轮发展的新高潮。中瑞财富CEO张巍薇:投资人教育提上日程,P2P迎来有序竞争此次《办法》的发布,对于整个网贷行业而言属于重大利好,意味着中国的网贷行业彻底的告别了“无法无规”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健康发展的阶段,P2P网贷行业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网贷行业的发展速度更是不可估量。无论是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的“规范发展网络借贷”,还是此次《监管细则》的公开征言,都表明了政府对于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前出台的《指导意见》相比,《办法》中对于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运营模式都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同时也更为注重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资人信息保护、融资项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此次《办法》对于一直以来合法合规经营的P2P平台来说是一缕“春风”,但对于依赖线下机构、存在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来说,则是“寒冬”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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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输入140字P2P监管部门有哪些?什么部门负责P2P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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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部门有哪些?什么部门负责P2P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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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转载
  日下午,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日。监管政策对平台和投资人都是极为重要的,关系着自身的利益。那么,负责P2P监管的部门有哪些呢?  首先从立法的根本上来看,网贷监管办法是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的。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P2P监管部门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3.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6.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各个监管部门都有明细的监管职责,以上介绍的只是主要监管职责,要想了解本次发布的监管意见稿全文,可以此文查看&&  拓展阅读        希财网网贷(/p2p)是一个专业的p2p网贷信息 服务门户,网站提供最新、最全的p2p网贷资讯,汇聚了国内权威的p2p网贷产品。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希财网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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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平台应在银监会备案登记并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高管团队和核心专业人员也应有一定资质要求。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并坚守小微特征。P2P监管规则应全国统一。
2015年将是P2P网贷平台监管元年,关于互联网金融和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均有可能在今年尘埃落定。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调研对象主要是P2P平台、传统金融机构高管,收回有效问卷达110份。之后,主办方又邀请了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38家知名P2P机构的高管,召开闭门研讨会进行了讨论。综合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行业观点,主办方撰写了13条政策建议,并报送到了相关监管部门,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建议一:P2P平台应该登记备案。在询问P2P平台应该采取哪些设立审核制度时,110份问卷当中,75人(68%)选择了“备案制”,20人(18%)选择了“审批制”,15人(14%)选择了“注册制”。从鼓励创新、容忍风险和“宽准入、重惩罚”的监管思路变革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采取“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银监会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P2P业务,是否需要单独审核或备案,
85人(77%)选择了“需要”,25人(23%)选择了“不需要”(调查对象中传统银行人员少,P2P机构人员多)。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此外,考虑到目前已经有近2000家P2P平台在营业,正式纳入监管后,一些平台可能不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如何实现这些平台治理整顿或有序退出,也是监管政策出台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建议对不达标的平台,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其经过整顿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并且还要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建议二:平台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在询问设立P2P平台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7人(6%)选择不需要,行业意见高度一致。虽然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中国,P2P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准信用机构。为提高行业规范性,保障平台风控体系、IT系统的必要投入和准备,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根据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讨论,多数人认为万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比较合理的区间。建议三:平台高管不一定都要有金融工作经验。在询问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时,71人(65%)选择了“需要”,39人(35%)认为不需要。为保证P2P平台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高管设置一定的门槛。但考虑到P2P平台高管团队背景的多元化,不一定要求P2P高管必须有金融业从业经验,来自互联网、法律、财会等领域的高管人员也有助于P2P平台的稳健运行。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建议四:平台的IT系统、网站管理应达到一定标准。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的IT系统、网站标准时,94人(85%)选择了“需要”,16人(15%)认为不需要。考虑到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该对P2P的硬件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平台应该至少有2名核心IT技术人员;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有认证能力;有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相关设备和措施。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建议五: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团队。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要求时,
89人(81%)选择了“需要”,21人(19%)认为不需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风控体系和团队有一定的硬性要求。例如:风控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工作经验;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具体操作流程;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建议六:P2P借贷应限于小微贷款领域。在询问P2P平台经营范围是否应局限在小额时,51人(46%)选择了“需要”,59人(54%)认为不需要,存在明显分歧。我们认为,应当鼓励P2P平台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信贷,发挥普惠金融作用,因此对其单笔信贷进行一定限制,具有一定合理性。根据同意设定单笔限额的部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同意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限额。但是,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标准,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如以此为标准,我国单笔贷款额不应超过七八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已经很难说是小额贷款和普惠金融了,因此我们认为单笔限额可以更低一些。或者更有弹性的做法是放宽单笔贷款的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大规模的网络借贷,则需要更详实的信息披露。另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比如5%。建议七: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在询问是否应规定P2P平台(业务)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时,97人(88%)选择了“应该要求托管”,13人(12%)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在认为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的公司当中,73人(75%)认为应该设置单独二级子账户,24人(25%)则认为不必要。我们认为,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的利益冲突。建议八:信息披露应是监管的主要抓手。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业务)必须信息披露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硬性要求”,7人(6%)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我们认为,P2P平台作为面向众多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公众性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P2P平台的投资门槛小、较大公众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阳光私募、小额贷款公司等,近于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对于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平台,要加大惩戒力度。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畸形标提示等;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借款人违约、破产等风险发生时的相关责任认定;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定期发布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经第三方审计后的P2P平台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P2P平台投资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资质等信息。建议九:P2P平台线下网点要纳入监管。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于P2P平台是否有必要成立线下网点,行业意见分歧较大。考虑到中国征信系统、大数据运用等尚不完善,我们认为可以允许P2P平台设立部分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尽职调查等业务。但必须对线下网点的功能边界进行明确。线下网点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所有交易必须全部通过P2P平台总部线上进行。在询问P2P平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审批或备案时,70人(64%)选择了“需要”,40人(36%)选择了“不需要”。我们认为分支机构的备案可以由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监管当地P2P平台线下网点合规经营,例如不得线下吸收客户资金等。发挥不同部门协调监管效应建议十:P2P平台应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必须加入央行征信系统时,100人(91%)选择了“应该要求”,10人(9%)认为没有必要硬性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增加平台的征信能力,提高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应要求P2P平台公司加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可以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与P2P平台开展合作。建议十一:监管部门应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虽然没有直接询问P2P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但问卷回答中,有些人仍认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担保,有些人则反对,行业分歧较大。在当前信用环境下,如果迅速地去担保化,个别平台可能会利用去担保规则,恶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但如果允许继续担保,则意味着P2P平台不仅是信息中心,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因此,应该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担保,限制平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还可以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建议十二:P2P行业应成立全国性网贷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赞成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例如: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对P2P平台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定期报告模板等,发布行业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虽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此外也要避免过多的行业协会成为企业的负担。建议十三:P2P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在问卷调查中,一定比例的人认为地方政府在P2P平台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人提出可以由中央(银监会)定监管政策、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执行。但是,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仅限于在注册地经营,从而可由地方政府来监管所不同,P2P平台具有天然的全局性。就现阶段而言,地方对P2P行业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分歧。所以,为避免各地发展不均衡甚至政策走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统一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扶持、规范“当地”P2P平台发展的政策,但不能和银监会政策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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