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处罚通报没有基金证卖基金是不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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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国信证券 因违规推销基金领罚单
  证监会对于基金销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国信证券上海市北京东路营业部的相关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违规使用宣传用语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有销售机构在销售万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某一债券型基金时,在宣传中使用了约定收益率等用语,涉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相关证监局对以上3家机构和吴陈奎等5名责任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对于上述两家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经核查后做出上述处罚决定。而万家基金被处罚则缘于其宣传推介材料未按程序报备。  近年来,证监会在基金销售监管实践中,以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坚决查处误导销售和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五年来,共开展1454次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其中既有根据日常工作安排的例行年度检查,也有因投诉、媒体报道等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明察暗访等。2012年,共开展了333次基金销售检查,并依照法规对19家机构进行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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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行的员工,现银行给每个员工摊派了每季50万的基金任务,如完成不了,就按未完成额的1%作为扣罚。银行的做法是合法呢?
09-11-30 &匿名提问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其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 当前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住宅市场泡沫促成的。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一金融危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每隔4年至10年爆发的其它危机有相似之处。   然而,在金融危机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当前的危机标志信贷扩张时代的终结,这个时代是建立在作为全球储备货币的美元基础上的。其它周期性危机则是规模较大的繁荣-萧条过程中的组成部分。当前的金融危机则是一轮超级繁荣周期的顶峰,此轮周期已持续了60多年。美国次贷危机,全称应该是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危机。而顾名思义,次级按揭贷款,是相对于给资信条件较好的按揭贷款而言的。因为相对来说,按揭贷款人没有(或缺乏足够的)收入/还款能力证明,或者其他负债较重,所以他们的资信条件较“次”,这类房地产的按揭贷款,就被称为次级按揭贷款。  相对于给资信条件较好的按揭贷款人所能获得的比较优惠的利率和还款方式,次级按揭贷款人在利率和还款方式,通常要被迫支付更高的利率、并遵守更严格的还款方式。这个本来很自然的问题,却由于美国过去的6、7年以来信贷宽松、金融创新活跃、房地产和证券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这样一来,次级按揭贷款的还款风险就有潜在变成现实。在这过程中,美国有的金融机构为一己之利,纵容次贷的过度扩张及其关联的贷款打包和债券化规模,使得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次级按揭贷款违约事件规模的扩大,到了引发危机的程度。  次贷危机发生的条件,就是信贷环境改变、特别是房价停止上涨。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知道,次级按揭贷款人的资信用状况,本来就比较差,或缺乏足够的收入证明,或还存在其他的负债,还不起房贷、违约是很容易发生的事。但在信贷环境宽松、或者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放贷机构因贷款人违约收不回贷款,它们也可以通过再融资,或者干脆把抵押的房子收回来,再卖出去即可,不亏还赚。但在信贷环境改变、特别是房价下降的情况下,再融资、或者把抵押的房子收回来再卖就不容易实现,或者办不到,或者亏损。在较大规模地、集中地发生这类事件时,危机就出现了。  美国次房危机的苗头,其实早在2006年底就开始了。只不过,从苗头发生、问题累计到危机确认,特别是到贝尔斯登、美林证券、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外宣布数以百亿美元的次贷危机损失,花了半年多的时间。现在看来,由于次贷危机的涉及面广、原因复杂、作用机制特殊,持续的时间会较长,产生的影响会比较大。具体来说,有以下三方面的成因。  首先,它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是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过去一段时期由松变紧的变化有关。我们知道,从2001年初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下调50个基点开始,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开始了从加息转变为减息的周期。此后的13次降低利率之后,到2003年6月,联邦基金利率降低到1%,达到过去4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反映在房地产市场上,就是房贷利率也同期下降。30年固定按揭贷款利率从2000年底的8.1%下降到2003年的5.8%;一年可调息按揭贷款利率从2001年底的7.0%,下降到2003年的3.8%。  这一阶段持续的利率下降,是带动21世纪以来的美国房产持续繁荣、次级房贷市场泡沫起来的重要因素。因为利率下降,使很多蕴涵高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在房产市场上有了产生的可能性和扩张的机会。表现之一,就是浮动利率贷款和只支付利息贷款大行其道,占总按揭贷款的发放比例迅速上升。与固定利率相比,这些创新形式的金融贷款只要求购房者每月担负较低的、灵活的还款额度。这样,从表面上减轻了购房者的压力,支撑过去连续多年的繁荣局面。  从2004年6月起,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开始了逆转;到2005年6月,经过连续13次调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从1%提高到4.25%。到2006年8月,联邦基金利率上升到5.25%,标志着这轮扩张性政策完全逆转。连续升息提高了房屋借贷的成本,开始发挥抑制需求和降温市场的作用,促发了房价下跌,以及按揭违约风险的大量增加。  其次,它与美国投资市场、以及全球经济和投资环境过去一段时期持续积极、乐观情绪有关。大家知道,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金融的全球化趋势加大,全球范围利率长期下降、美元贬值、以及资产价格上升,使流动性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张,激发追求高回报、忽视风险的金融品种和投资行为的流行。作为购买原始贷款人的按揭贷款、并转手卖给投资者的贷款打包证券化投资品种,次级房贷衍生产品客观上有着投资回报的空间。在一个低利率的环境中,它能使投资者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美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和投资市场的开放性,吸引了不仅来自美国、而且来自欧亚其他地区的投资者,从而使得需求更加兴旺。面对巨大的投资需求,许多房贷机构降低了贷款条件,以提供更多的次级房贷产品。这在客观上埋下危机的隐患。事实上,不仅是美国,包括欧亚、乃至中国在内的全球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均参与了美国次级房贷衍生产品的投资,金额巨大,使得危机发生后影响波及全球金融系统。  第三、与部分美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忽略规范和风险的按揭贷款、证券打包行为有关。在美国次级房贷的这一轮繁荣中,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一己之利,利用房贷证券化可将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的机会,有意、无意地降低贷款信用门槛,导致银行、金融和投资市场的系统风险的增大。在过去几年,美国住房贷款一度出现首付率逐年下降的趋势。历史上标准的房贷首付额度是20%,也一度降到了零,甚至出现了负首付。房贷中的专业人员评估,在有的金融机构那里,也变成了电脑自动化评估,而这种自动化评估的可靠性尚未经过验证。  有的金融机构,还故意将高风险的按揭贷款,“静悄悄”地打包到证券化产品中去,向投资者推销这些有问题的按揭贷款证券。突出的表现,是在发行按揭证券化产品时,不向投资者披露房主不仅难以支付的高额可调息按揭付款、而且购房者按揭贷款是零首付的情况。而评级市场的不透明和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又使得这些严重的高风险资产得以顺利进入投资市场。  在美国,有的经济学家将这些问题定义为&说谎人的贷款&,而在这些交易中,银行和金融充当了“不傻的傻瓜”的角色。按美国投资家吉姆?罗杰斯的话说,&人们可以不付任何定金和头款、甚至在实际上没有钱的情况下买房子,这在世界历史上是唯一的一次&,这&是我们住房市场中有过的最坏的泡沫,也是我们需要清理的最坏的泡沫& 。  次贷危机引发了美国和全球范围的又一次信用危机,而从金融信用和信任角度来看,它被有的经济学者视为“美国可能面临过去76年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冲击”。消除这场危机,因而也需要足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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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一种金融服务,主要适用交易中涉及大额资金的转移,而交易双方互不了解、信任的情况。你可以咨询当地各家银行是否有此业务。因为同一种业务根据不同需要,不一定每个城市都开办的。中国建设银行的“百易安——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就是你说的这种服务。简单介绍如下: 什么是“百易安——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百易安——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为货物或服务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中介,买方先将交易资金存入银行并暂时冻结,待卖方提供了双方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将相关权益证明交给建行暂时保管后,建行按照交易双方指令将交易资金付给卖方,将权证交给买方;若双方未达成交易,建行按协议约定退回交易资金及权证。若交易双方不需银行移交权证,建行则根据协议约定仅对交易资金进行拨付或退回。
  “百易安——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有哪些好处 ?安全可靠 买方不必再担心付款后因卖方违约而得不到交易合同中约定货物或服务,建行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使买方能在交易合同约定条件实现后再安心付款。卖方不必再担心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因买方违约而钱货两空,建行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使卖方能够在转让交易合同约定货物或服务的同时收款。资金保值 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建行可以获得存款利息收入,交易期间资金可保值。手续简便 买卖双方只要到建行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网点签订并履行相关协议即可。服务配套 买卖双方还有机会享受到建行提供的咨询顾问等相关配套服务。 ,“百易安--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包括服务对象之间在房地产买卖、商品贸易、股权转让、兼并收购和债务重组、留学和移民中介等领域所进行的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正常合法交易。
买卖双方是存在如你所述不太信任的情况,钱款存在任何一方,对方都不信任。银行托管需要买方、卖方、中介三方共同签字办理,将来取钱时,也要三方共同签字,保证了款项的安全。银行托管信任度极高,你可以去。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从10月8日起开始执行。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根据第十九条,只要商业银行配备了相应的投资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营销网络和技术设施等,就可以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根据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根据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向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这四条规定无疑给目前盈利乏术的商业银行划出了一片新的天空:  最直接的好处是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并从基金投资中赚取利润,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增加业务收入。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遍布全国城乡各地的储蓄网点利用率提高带来的经营效率提高还在其次。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存贷款利息差就占到总收入的 90%以上,表外业务收入不到 10%。即便是这90%也大有下降的趋势,“存差”不断加大,贷款占存款的比例由1995年的93.8%跌到今年7月的83.3%,根据规定,该比率仍然没有达到75%的监管要求。同时的几轮利率下降的行情也大大侵蚀了银行的盈利。据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透露,近年四大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平均只有3%,远远低于欧美大银行平均21.9%的水平。按照《办法》第十八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从而使银行的表外业务进一步扩大。此外,托管可以让银行获得可观的资金沉淀,部分抵消存款分流的不良影响。同时,开放式基金的托管及销售代理为银行提供了从传统的银行业务转向新型综合性业务的转折点。  然而,必须看到,基金托管这片“新天空”也并不是晴空万里,它面临三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赎回风险。根据现行条例,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开放式基金在某一时间发生集中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流动性不足、甚至关门倒闭的局面,但是,由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最大的不同在于开放式基金面临不确定的赎回需求,有时对流动性的要求有可能超过自身的能力。基金生存的土壤是证券市场,而国内并没有类似国外的指数期货来对冲风险,长期熊市时便很可能使基金面对大额赎回的灭顶之灾。这时如果托管银行的库存现金也不能满足要求,则很可能引发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联动“挤提”效应,即使不会引起银行关门,也会大大损害银行的信誉。从这个角度上看,目前四大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暂时还不可能获得托管资格。  第二,人员风险。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投资人员缺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原来的比较熟悉投资业务的员工很多都抽调到了对应的资产管理公司中,突然间要组织起一批熟悉基金业务的队伍,原来商业银行要想在基金的管理运营中取胜,必须建立起专门的从事基金管理与操作的部门。在当前一个时期内,由于商业银行内部还普遍缺乏这样的部门,所以,在未来一个时期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这样的部门,而且争夺基金业务必将是未来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一个热点。  第三,“逆向选择”风险。这一点目前国内很少有人注意到。资产管理公司进军国内券商领域已是事实,目前信达已经被批准从事券商业务,长城和华融都参与了承销的工作。但作为四大行对应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母银行的联系是千丝万缕的,从而要上市的债转股企业与母银行的关系并不清晰。以下的情形很难避免:企业上市是经资产管理公司保荐的,其股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该基金又被资管公司的母银行托管。由于银行与从其分离出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那种特殊的关系,使银行有条件得到由资产管理公司保荐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又由于银行收益与该基金的收益息息相关,银行有动力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从资产管理公司得到的内部信息。这样一来就形成了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上市公司的一个怪圈,无论在证券还是基金的运作中信息的“对称性”就很难保证,最终受损的还是广大投资者。这方面是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密切注意的。  看来,开放式基金托管这方“新天空”要变成“艳阳天”,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还有很多事要做。  
最好到本地银行营业厅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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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从10月8日起开始执行。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根据第十九条,只要商业银行配备了相应的投资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营销网络和技术设施等,就可以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根据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根据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向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这四条规定
可能是暂时的
二手房购房款进行托管和监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交给银行托管;二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托管;三是由中介机构进行托管。至于买卖双方想采取哪一种托管方式,是可以自主选择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强制和干涉。买卖双方在办理购房资金托管业务之前,要与开户银行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共同签订《购房资金托管合同》。《购房资金托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必须经购、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开户银行同时签署意见同意提取托管账户资金的条件下,才能提取托管账户资金。 对于你不利的方面是,住房资金专户或未经购房人同意,采取假冒签字等方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甚至误导当事人将购房资金交其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处理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当地房地产业协会投诉,在查证属实后将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一种以银行为中介的担保双方在共同履行完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时才有银行作最后的结算的购房担保方式,可一试
银行托管需要买方、卖方、中介三方共同签字办理,将来取钱时,也要三方共同签字,保证了款项的安全。所以可以去看一下。
这个问题很简单的。。银行收两百的手续费。深圳招商是这样的托管也分好多种的。我想你的是购楼款吧我也不知道你做的是那个银行的。呵呵。。。。托管就是把钱放在银行里,谁也拿不到。。但是等你把楼房过完户。出新的房产证了。银行自动把钱转到他的帐上。。过户不成功。。钱还是你的。。银行把钱还给你。。。其它的。。呵呵。。。偷偷懒,打字太累也说不太清楚。。你到银行。。不明白的银行会给你说细节的。银行好说话。。。谁也都信它。。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除了要有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要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外,还必须要有一个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托管银行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保管机构,在基金的运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其职责主要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的资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必须开设专户并由托管银行进行管理。(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托管银行有权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3)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有关基金信息准确无误。    目前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这5家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XX银行有关人员违规销售非银行私募基金涉嫌违法集资_报料_民声汇_奥一报料_南都报系综合报料平台XX银行有关人员违规销售非银行私募基金涉嫌违法集资& & & & &关于对XX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湾支行有关人员违规销售非银行私募基金涉嫌违法集资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X商银行深圳分行、深圳银监局:
现就X行深圳分行深圳湾支行有关人员违规销售非银行私募基金涉嫌违法集资,造成本人及大批客户重大财产损失,向贵单位投诉、举报如下:
本人是一群被深圳湾X行欺骗买私募基金,惨受巨大损失的无辜客户的代表。十年前本人已经在X行开设银行账户。但深圳湾X行人员在2010年开始强烈推荐和反复游说本人分别于2010年11月和12月购买了该行发行的《中融&08融信87号财富成长6期》、《世通八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100万。这两合同均在深圳湾支行的营业时间,在该行的营业场所,由该行的人员诱导我填写之后与之签署。并由该行完成了资金转帐。但去年底和今年7月,深圳湾人员却通知本人所购买的这两款产品已经清盘。共计造成本人损失了七十余万元。
事后深圳湾X行反口咬定没跟我们签过合同,但事实上我们就是他们介绍过来才买了这些非银行基金的,否则我们不可能认识那些私募基金专家。地点就在深圳湾X行银行营业场所,该行人员陈*慧,个人业务部李*总经理后来也承认当时是他们银行在发行,也口头承诺过有高额回报。并于2010年10月在香梅支行举行了大规模的产品推荐会,有上百人参加。就是X行人员误导欺骗我们,没有其他公司在场,让我们以为是X行内部发行产品,搞的糊涂了,都说以为有银行信誉的,我们才签协议书。事到今我们都损失了几十万上百多万血汗钱!我们从6月开始多次找他们讨公道,但老是打投诉电话也没用,他们也承认这些产品是X行独家发行,但总推说内部机密,到7月底只有坐机服务电话打来说代表X行,卖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我让他们拿文件,他们又没办法提供,这叫我们怎么相信?他们知道自己造成很多客户损失责任重大,所以一直拖延,语焉不详。
我门已经搜集了很多材料证据,也咨询过专业律师,打算向深圳总行,北京总行,还有银监会投诉和控告他们该支行向客户发行私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关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规定,应按照第74条规定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其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78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很严重了,深圳湾X行的行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误导和违法销售非银行产品并造成客户巨大损失。我们要求惩治深圳湾X行欺骗行为,要求X行赔偿,逐各给投资者讨说法。
第一深圳湾X行违法对银行客户推介销售非银行的产品,金额巨大,影响大量客户,社会影响很坏。我们通过信托公司朋友调查过,其实深圳湾X行从2009年开始就私下推荐过多个私募基金,有中融信托财富成长六期、中信信托世通八期、光大信托曙光三期、兴业行业价值十九期等等,操盘的是唐*来、常*杉这些人,这些资料都是网上公开查得到,信托公司都有详细记录。总共购买客户120多人,集资5亿多。但这些产品从2010年开始跌惨了,都亏了百分四十,都给清盘了,这100多人总共就损失了两亿。
第二 深圳湾X行跟信托公司合作,把客户推荐给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兴业信托,都是外地的信托公司,按法律规定就不能非法在这边做业务的,对这些事情,深圳湾X行都没有向银监局申请获得批准?请他们出示批准件。真实情况是,他们在诱导客户签署合同,在签署地一档用很小字体写&北京&&哈尔滨&字样,在推荐时一直宣称是&本行独家发行&的产品,并且都在他们营业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引导我们完成,反而在合同上标明&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号在北京签署&字样。这明显属于伪造合同签署地,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欺骗客户并造成客户巨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3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是失职、渎职还是贪腐?它们向自己多客户推荐风险这么大的私募基金,数额巨大,究竟他们从中获得了什么利益?是否有上级授权和批准文件。是仅仅是收费托管,还是另还有私下个人的推荐费。假如是公司行为,请深圳湾X行出示上级授权书或者同意其向客户推荐销售的批准文件,收费种类、标准的公告,证明有上级批准。假如没有,那就很可能关系到非正当利益买卖,请X行和银监局彻查有没有这种可能,查处有关人员,赔偿受损失的客户。
第四 深圳湾X行这样做,符合不符合X行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请出示证据。
第五 深圳湾X行是故意欺骗投资者,他跟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签的只是托管合同,X行按合同和制度规定只能做资金代托管,而不能对外做任何产品推介。但深圳湾X行就一家单独私下把产品推荐给大量银行客户,都是没有经过上级X行的审批流程的,都是违规的。按法律规定,托管业务只是保管资金,银行不能越权,不能做这些投资产品的推荐。加上这次还造成了这么多人损失,深圳湾X行就是罪魁祸首了。
第六深圳湾X行在其中事实上起到了中间人角色,是无法脱责的。这些私募投资基金都不是X行自身发行的产品,如果X行要替他们推荐,那请深圳湾X行出示跟私募公司、信托公司多方签定的正式代理协议来证明,而不是光一份托管协议来糊弄人。深圳湾X行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去向银行客户推荐这些不是银行发行的产品。他已经对银行客户构成了违规推荐销售行为了。即使没有跟投资者签协议,但我们可以提供证明,他们由于是在深圳湾X行自己的营业场所,是他们自己员工,有行长和理财人员把银行客户召集过来开会开会讲解,直接就让银行人员诱导客户去签信托合同,完全是X行一手包办。在银行鸣锣开道下,客户才会误以为是X行审查过的,是银行信用保障的,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购买。上述情况都是事实,我们可以提供详细的地点时间和人证。
第七深圳湾X行在当中究竟起什么角色?仅仅是失职吗?有没有渎职和受贿可能?我原来是华强X行的客户,她为了卖这些基金专门找我好多次,游说让我过去深圳湾X行,去了看好多人,这些事情单单让普通人去做也是不可能成的,听他们说,都是上级压着,每个人都有任务,这些是不是最后黑手。
我们郑重请求,相关部门,机构撤查深圳湾X行推销非法私募产品,造成广大人员损失严重的恶劣行为,查出真相和解决事情,赔偿客户。很多媒体也有报导,我们广大市民怎么才能保护自己呢。这只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继续动摇存户的信心。深圳湾X行顶风做案,请XX银行总行和银监局依法查处,介入调查,惩治不法行为和人员,给予客户补偿。
投诉人: 杜小丽
身份证件:2300**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中国XX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湾支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号特区报业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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