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卖了 金融买方和卖方能享受卖方的安置指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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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手房交易5种税费 买方+卖方一览表
2017二手房交易5种税费 买方+卖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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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除了价款,还有税费是要缴纳的。在较高交易税费下,每一次买卖房子的税费,都加入了房价中。成为硬成本的一部分。换句话来说,交易越频繁,税费交的越多。那么你清楚买卖房子都要交哪些税吗?一般房子交易会产生5种税费。分别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登记费。其中,双方承担:印花税。买方承担:契税和登记费。卖方承担: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边为大家介绍,5种税费的缴纳的条件和税费↓↓↓一、契税(买方承担)二、增值税(卖方承担)三、个人所得税(卖方承担)四、印花税(买卖双方都承担)计算方法:印花税=计税价格×0.05%征收标准:0.05%。免征情况: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五、登记费(买方承担)征收标准:登记每件80元(含权证工本费)非住房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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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拆迁定向安置房买卖都有哪些政策?麻烦具体说一下。真加缘_o65你好,拆迁安置房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当然比商品房的风险来得大。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无法过户,造成买方付了房款,但却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买方的权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2、因为没有房产证,造成买方无法确认卖方究竟是不是拟卖房屋的产权人。卖方出示的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之间难以建立关联。3、卖方将房屋卖一个买家之后,有可能会再卖给其它人,这样买方就会无端转入与第三人的官司之中。4、房屋如果升值较多,卖方可能会反悔,买卖合同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其实买方并非处于无保护状态。
查看更多更多回答刘韵寒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Gina梓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在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造过程中,拆迁国有土地上居民私有住宅和租住公有住宅,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拆迁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居民购买时,按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安置房面积新房面积不低于拆迁房??对于被拆迁者,最关心的莫过于新房面积和赔偿政策了,新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以购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具体多少还要根据具体工程定;而那些原住房面积狭小,住新房有的还需要补差价,有的符合低保等条件,享受一定优惠。??安置房交房时间拆迁居民能更快住新房??目前,很多开发商都是拿到拆迁土地后,才考虑群众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让群众在外面租房等待时间过长,新规则保证群众早日住上安置房。按照规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按计划实现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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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号:
来信主题: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人口安置标准
来信日期:
来信内容:
请相关单位给我们普及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人口安置标准,也就是多少钱一平方和一个人补多少钱!房屋面积怎么计算?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麻烦给予回复!谢谢!
回复日期:
回复单位:
石门县征地拆迁控违拆违安置综合指挥部征拆办公室
回复内容:
关于王建明来信的回复王建明同志:
您好!您通过县长信箱咨询“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人口安置标准”相关政策,我办高度重视,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石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石门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政发〔2013〕6号)《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政发〔2013〕21号)(二)石门县区域划分及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石门县乡镇区域划分 补 偿 标 准 地类修正系数 Ⅰ区 Ⅱ区 Ⅲ区 旱地、园地 林地
0.5 楚江镇、二都乡(经济开发区)、夹山管理处、易家渡镇、新关镇 蒙泉镇、夹山镇、皂市镇、白云乡、新铺乡 子良乡、磨市镇、三圣乡、雁池乡、所街乡、维新镇、壶瓶山镇、南北镇、太平镇、罗坪乡、东山峰管理区
(三)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类别 包干补偿标准 备注 青苗补偿 附属设施 集体经济组织设施 棉田、水田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计算补偿。2.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3. 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菜地
果园 6000(盛果期) 2500
4500(幼龄期) 2500
绿篱 4元/m
高度在1.5米以下绿带 8元/m
高度在1.5米以上未利用地 1000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政策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政发〔2015〕2号)《关于全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价〔2015〕2号)(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别 补偿标准 主
征钢混结构 90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疑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眠墙。砖混
一类 76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眠墙。 二类 700 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串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眠墙。 三类 62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斗墙。砖木
一类 500 标准砖石基础,24㎝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 二类 460 标准砖石基础,24㎝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木结构类 420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偏杂类 240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斗墙或13㎝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m以上。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体不予补偿。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者,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砖木类每年递减2.5%,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其它类每年递减4%,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15%。3、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以上的,每增减10㎝,住宅用房增减2.5%。4、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5、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三)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别 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钢混结构 500 1、房屋地面砖,2、外墙砖,3、内墙仿瓷涂料,4、铝合金窗带防盗网,5、室内包门入户防盗门,6、组套装饰柜。以上每缺少一项调减5%的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以“一户一宅”为标准实行包干补偿;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砖混结构 500
砖木结构 450
木结构类 350
说明:房屋必须符合居住条件,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包干补偿含房屋室内外所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固定围墙是指铁艺、水泥柱喷瓷漆的透视围墙和砖砌围墙等。(四)房屋其他补偿及补贴标准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搬家费 20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过渡费 800元/户o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50元重建误工费 2500元/户o月 按三个月计算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按六个月计算过渡费。(五)按时交房腾地奖励标准
单位:元/户 类
别 奖励标准 备
注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天签定拆迁协议 30000 超过规定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除奖金10000元,扣完为止。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天倒房腾地 20000 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个项目所有房屋拆迁完毕 10000 (六)室外设施包干范围界定及补偿设施补偿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一部分。依据常政发〔2015〕2号文件和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设施补偿包括征用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所指包干范围按以下三中情况界定:一是有固定围合围墙的,围墙内范围为包干补偿范围;二是仅有三方固定围墙的,另一方以自然院落现状为界,所形成的范围为包干补偿范围;三是未围合或封闭的,以自然院落的四至范围为包干补偿范围。2、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包干补偿范围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隐蔽构筑物按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规定另行补偿。3、房屋超深基础不包含在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包干补偿内,按砖混及以上结构的房屋面积列入预算,标准为30元/㎡,砖混结构以下房屋不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包干,据实补偿。4、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表内未列项目,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用询价方式参照市场行情考虑折旧,确定补偿具体标准。5、对于“一户多宅”的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的,本着有案必查的原则,虽然以前未发现或者没有查处,是有法律依据的,针对在此次征地过程中,配合积极的,按标准给予补偿;对拒不配合的“一户多宅”建筑将依法组织强拆,对拆除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石门县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石安发【201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门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县人民政府石政发〔2014〕16号文件明确的县城禁建区。在此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两种方式。第三条
成立县公寓式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县级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监察局、人社局、审计局、环保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寓式安置办),负责公寓楼安置日常工作。第四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式安置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物业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第五条
公寓楼建设业主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公寓楼竣工验收资料,并为入住户代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第六条
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按成本价提供配套服务。第七条
公寓楼建设应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相结合。第二章
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与安置实施第八条
安置对象(一)公寓楼安置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以下简称原拆户);(二) 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房屋为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以下简称非拆迁对象危房户);(三) 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符合分户安置资格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申请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以下简称非拆迁对象分支户)。第九条
安置资格(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2、《石门县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三级及以上士官);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未经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公招的人员,现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已依法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无住房的。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一户一宅基地”是指原建房时取得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宅基地,在原宅地基础上进行财产分割的新增户不视为原拆户。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三) 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均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四)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的离婚户,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共同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双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离婚双方房屋分割有另行约定的,安置面积从其约定比例分割;有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2)双方分别拥有一处房屋且无其他住房,双方未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五)公寓楼安置范围内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申请,村(居)民代表讨论,村(居)委会同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县政府批准,原房屋自行拆除后,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安置资格,原宅基地收归集体;对其房屋及设施按照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核算。(六)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按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执行,不享受公寓楼安置资格。(七)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房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 。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为非农业户,达到法定婚龄且无其他住房的,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补偿,可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第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资格;1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合法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在征地拆迁外有非法建筑的,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后方可进行公寓楼安置。第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程序1、拆迁户本人申请《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2、拆迁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土地承包证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土地承包资格证明资料并予以说明;3、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并对拟安置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4、乡镇政府(管委会)复审;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审核签字;6、县安置办负责人复核签字;7、县安置办对拟安置户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和乡镇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同时公示;8、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公寓楼入住程序(一)乡镇政府(管委会)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二)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三)县公寓式安置办为安置户办理缴费手续,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四)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安置户入住。第三章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城市功能配套的原则,选址工作应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安置对象代表意见。第十四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公寓楼建设模式应根据小区区位、安置需求和入住对象要求等综合考虑。第十五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建设质量监督。第十六条 公寓楼可以采取由县城建投公司直接承建、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回购等方式。第十七条
县公寓式安置办根据安置需要,综合统筹后确定公寓楼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安置套型的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第十八条
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两套,且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因设计或建设误差面积差异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两套,且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因设计或建设误差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购买3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因设计或建设误差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公寓楼建设资金组成(一)征地拆迁中应支付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二)入住公寓楼对象的购房款;(三)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二十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道路、下水道、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配套。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应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寓楼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公寓楼入住结算 (一)征地拆迁安置中应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与安置购房费用分开结算。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安置房的购房款。(二)安置价分多层安置价和高层(1-6层)安置价。多层安置价按砖混二类的法定补偿价格确定,且随法定补偿价格同步调整;高层安置价在多层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三)成本价是指房屋的直接建安成本价格(含土地、配套设施、前期工作费及其他建设管理费)。成本价由县安置办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四)楼层差价系数按照国家、县有关标准执行。(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补贴面积按应享受安置面积计算,补贴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其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按2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纳入货币安置补贴一并支付给被拆迁人。两年内在县城规划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凭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发票、缴纳契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领取货币安置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所购买商品房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面积不得超过安置面积。选择货币安置后不得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 (六)征地拆迁部门应及时将拆迁安置户的结算结果报县公寓式安置办。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第二十四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第二十五条
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具备修建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因建设因素造成无杂物间或杂物间面积差异的,按建设成本价进行结算。第二十六条
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家庭,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材料费、供水管网补偿费以及供气管网安装费。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和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只计算一次安家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领取到安置房为止,再增加三个月计算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三个月计算过渡费。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寓楼安置小区应规划配建相当面积的公共会所和一定数量的商铺、门面,其所有权归县政府。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每户所购买的一间经营性用房享受5%的价格优惠。第二十九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公寓楼安置户。第三十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采取社区代管或居民自治等方式,安置户入住公寓楼后5年内参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办法适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实施补贴。5年后实施市场化管理,财政不予补贴。第三十一条
安置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维修基金,其首期归集标准多层为20元/平方米,高层为40元/平方米。第五章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县公寓式安置办统一调度,整体移交给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开发业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安置房。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安置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有关乡镇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寓式安置办负责解释。石门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5】37号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人民政府石政发〔2014〕16号文件明确的县城禁建区和限建区。在禁建区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含团购商品房安置)和在限建区集中联建安置三种方式。在限建区,采取集中联建和分散自建两种重建安置方式。第三条
石门县征地拆迁、控违拆违、安置综合指挥部下设安置办公室,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安置办公室,协调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第五条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屋的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住房(层高不得低于2.6米)安置补助费按2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选择公寓楼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公寓楼安置面积小于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标准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划解到县财政专户,统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六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3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并享受县城区购房货币补贴,也可按政府商品房团购价格购买政府团购的商品房。选择货币安置后,不得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已建住宅。选择部分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3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第七条
安置对象(一)公寓楼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户;(二)尚未列入拆迁范围,主体房屋(仅此一宅)为D级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第八条
公寓楼的安排与选择(一)按被拆迁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公寓楼置换安置面积,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四代同堂的可以增加60平方米。有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现场测量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二)被拆迁主体房屋因规划不得翻建或因家庭困难未翻建致使建筑面积人平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时对符合安置资格的家庭成员每人保障30平方米,并按安置价结算。第九条  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人平不足30平方米,安置时保障人平30平方米的安置人口资格认定原则:(一)拆迁公告发布时,户口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安置人员:1.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的非农户口或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转为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2.原户籍在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三级以上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服刑的人员;3.为就读方便,将居住在拆迁房屋内的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其他村(居)民委员会的;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1.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2.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3.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4.家庭人口仅有1人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员: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没有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2.寄居人口;3.已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4.经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公招的人员,享受了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就业在岗人员。第十条
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第一处房屋安置没有达到240平方米的,第二处房屋拆迁安置时可以累计达到240平方米,四代同堂的可以增加60平方米。第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范围内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申请,村(居)民代表讨论,村(居)委会同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县政府批准,原房屋自行拆除后,按条件享受安置资格,原宅基地收归集体,其建房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予以作废;对其房屋及设施按照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核算。第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房的审批(一)安置户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保障人平30平方米的安置户须填写《安置人口审批表》。(二)审批程序1.所在社区初审,并对拟安置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2.乡镇政府(管委会)复审;3.县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4.县安置办对拟安置户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乡镇政府(管委会)、社区同时公示;5.县安置办负责人复核签字;6.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审批表审核结束后,原件存县安置办,乡镇政府(管委会)、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存复印件。第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一)公寓楼安置房屋的价格分为置换安置价和成本价。多层的置换安置价按砖混二类的法定补偿价格确定,且随法定补偿价格同步调整;高层在多层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成本价由县安置办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安置房为团购商品房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安置户承担。(二)公寓楼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置换安置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安置房来源分别按建安成本价或团购价结算,小于应享受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贴标准结算。(三)楼层差价系数参照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较小,拆迁补偿费不足以购买按安置人口人平30平方米的安置房且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的,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其差额经县征拆部门复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补助。第十五条
货币安置补贴和购房差额补助款由县征拆办在土地项目专户中列支。部分货币安置补贴和非征地拆迁对象危房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县安置办在县公寓楼建设资金专户中列支。第十六条
公寓楼入住程序(一)乡镇政府(管委会)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二)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三)县安置办为安置户办理缴费手续,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四)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安置户入住。第十七条
公寓楼安置的土地(不含政府团购商品房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楼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建设业主负责办理,安置户协助,费用在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安置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前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安置户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第十八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收取的行政事业费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第十九条
选择政府自建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建有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购买;因建设因素造成无杂物间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2400元的杂物间补贴,每户总额不超过12000元。第二十条
选择公寓楼安置且入住政府自建的公寓楼的被拆迁户家庭,每户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材料费、供水管网补偿费用及供气管网安装费。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公寓楼安置小区应规划配建相当面积的公共会所和一定数量的商铺、门面,其所有权归县政府,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所购买的一间经营性用房享受5%的价格优惠。经营性门面实行租赁的,安置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第二十二条
安置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安置人员。第二十三条 安置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其首期归集标准按安置房源区分:政府自建安置房的多层为20元/平方米,高层为40元/平方米;政府团购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的多层为30元/平方米,高层为50元/平方米。第二十四条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采取社区代管或居民自治方式,安置户入住公寓楼后5 年内参照当地物业管理办法适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县财政按0.5元/平方米/月标准实施补贴。5年后财政不予补贴,实行市场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安置住房或重建宅基地的个人,责令退还公寓楼住房或重建宅基地;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地拆迁公告日期在本办法发布日期之前的,按石门县公寓式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石安发〔2014〕1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感谢您对征拆安置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石门县征地拆迁控违拆违安置综合指挥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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