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演艺服装租赁应坏账计入营业外支出什么经济支出科目

事业单位降温费计入什么科目
事业单位降温费计入什么科目
09-10-06 &匿名提问
先,暑期不在岗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标准:35-55元/人 月 防暑降温期4个月(6—9月); 3、发放办法:除生产经营承包单位按照此标准自筹资金发放外,其它单位的防暑降温费均由该企事业单位负责。 这是通知: 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号 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有效) 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西安地区各单位: 随着市场物价改革的深入,目前,白糖、茶叶等防暑降温饮料价格已几经调整,加之近年来夏季持续高温,原防暑降温费用已不能保证清凉饮料的正常发放,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广大职工在暑期的安全与健康,现将西安地区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防暑降温时间,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调至2.00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调至1.20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调至1.00元。 三、享受防暑降温费的范围及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陕劳人安发[号文件执行。 四、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按职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五、各地、市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但调整标准不得超过本规定范围。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六月十五日至八月底,其中高温作业工人执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日底。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开始执行。 七、陕西省劳动人事厅陕劳人安发[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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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计提的福利费基金中扣除,发现金,也可以从管理费用中直接扣除发现金,不同的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发现金,只要本年度计提的福利费在可扣除工资的14%内发生的都可以税前扣除,此部分福利费不作为工资来处理,若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发生,税务认定此部分为工资范畴,合并进应付工资项目,当然了,只要你总的工资都能税前扣除,这部分没有影响,,,,,可以发现金,,,清楚了吧,,,(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可以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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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演艺服装租赁应计入什么经济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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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老会计制度的:
一、你公司本次购买体育用品,已提工会经费余额不够支付本次开支,那么,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已提工会经费,不名支付的部分补提。 二、具体分录为:   1、按本次实际支付金额,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库存现金   2、工会经费不够开支的部分,补提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三、说明:   既然你公司提取工会经费,那么不够支出的话,就应当补提,以方便日后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费用的分析。 执行会计准则的: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理财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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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 & 关联法规:& && && && &&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政党组织、权力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 &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 &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三)定额定项管理原则。基本支出以定额为标准确定,在此基础上,对特定单位的相关基本支出再核定定项经费。
第二章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 & 第五条&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
  (一)以全面统一为标准,将基本支出项目纳入定额之中,统一执行规定的定额;
  (二)以公平合理为前提,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在同等程度上,满足不同单位的基本支出资金需要;
  (三)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兼顾单位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切合实际;
  (四)以科学规范为目标,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 & 第六条& &定额、定项经费的内容。
  (一)定额。定额是指为保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单项开支额度,分为人员经费(含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包括:(1)基本工资;(2)津贴;(3)奖金;(4)社会保障缴费;(5)离休费;(6)退休费;(7)退职(役)费;(8)抚恤和生活补助;(9)医疗费;(10)住房补贴;(11)助学金;(12)其他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包括;(1)办公费;(2)水电费;(3)邮电费;(4)取暖费;(5)交通费;(6)差旅费;(7)一般会议费;(8)一般培训费;(9)招待费;(10)福利费;(11)一般维修费;(12)一般材料、设备购置费;(13)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二)定项经费。定项经费是指为满足某些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具有特殊性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需求,在以定额确定的日常公用经费之外,对相关开支项目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
  定项经费主要包括:定项交通费、定项差旅费、定项培训费、定项招待费、定项劳务费、定项材料费、其他定项经费等。
& & 第七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依据。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因素。
& & 第八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方法。
  确定定额采取分类分档、分别核定的办法。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实行综合定额,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定额。
  (一)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的确定。
  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按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分别确定。以此确定的定额,即为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1.人员经费定额。已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以统一发放工资数额为基础确定;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经费项目和标准确定。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按照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为依据,以满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为参照,先确定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工作量,再分别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的确定。
  1.人员经费定额的确定方法与行政单位相同。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在行政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基础上,考虑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等因素确定。
  编制预算执行的财政补助定额,以人员经费定额与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之和作为财政补助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可能,考虑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因素,对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人均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三)行政事业单位定项经费的确定。
  对确需核定定项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该单位相关项目前3年的平均支出水平为基础确定。
& & 第九条& &定额和定项经费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和定项经费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 &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 &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定额和定项经费及有关依据,核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 &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编报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 & 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 &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 &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 &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申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 & 关联法规:&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 &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 & 第四条& &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 &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三)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 &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 &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省级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在二级单位和本级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项目申报表格、项目支出预算报表,统一制定项目排序标准;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要严格管理,确保进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科学的研究论证、审核后的合规项目。
& & 第八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进行合理排序。
  合理排序是指对项目在科学论证、核实项目目标、技术标准、占用的公共资源、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 &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延续项目是以前年度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预算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滚动管理是指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省级部门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部门专项支出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预算。省财政对进入财政项目库本年度末安排预算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统筹考虑。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
& &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 &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项公用类、专项补助类、专项投资类项目支出预算统一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计划类项目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上报。
& &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合理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 &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省级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项目,除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个别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要参照本单位前3年专项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编制。对新增的必保项目,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必须单独注明,并且在顺序排列上予以体现;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 &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分类审核。
  对省级部门申报的专项公用类项目,按轻重缓急择优安排;对专项补助类项目,在核实补助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实所需补助数额;对专项投资类项目,根据有关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省级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对申报的专项计划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排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有关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二)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 &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 & 第十六条& &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按照项目排序核定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 &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 & 第十八条& &对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省财政将部门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 &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而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编入下一年度预算结转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追踪问效
& &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对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
& &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要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追踪问效,效益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部门:
  自一九八零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指示精神,努力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滥支滥用经费,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特别是今年以来,尤为突出。这不仅给经济建设增加了困难,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战略目标,实现三个根本好转的要求,特就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今后,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凡未经批准增加的编制,其人员工资及其它经费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已超编的单位,要对超编人员积极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在未安置处理前,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只拨工资、职工福利费和补助工资等个人经费,不拨公用经费。各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炊事员、清洁工、门卫、司机等,都应在批准的编制内解决,不得长期雇用临时工(季节性的除外),已雇用的要限期清退。以后不得再开支长期临时工工资,各级劳动、编制、财政部门要把好关。
  二、改进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对各级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每人全年公用经费定额在一九八二年开支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十五,由财政部门逐级核定下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力和所属单位的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定额,据以核定年度预算支出指标。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定额,由各地、市根据上述精神,研究制定下达。为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年终结余(不包括大型购置、房屋大修和其它专款)可结转下年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作条件,弥补当年经费不足,也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与个人奖金。
  三、严格划分经费开支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取暖费、差旅费、租赁费、车辆修理费、机动车燃料费、业务费、房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正当费用。不准用行政事业费搞基本建设,不准擅自购买控制商品,不准用于私人借款。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
  各级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费,只能用于所属单位发展事业,不得用作主管部门的行政开支。
  各单位都要大力节煤、节水、节电。公用和私用水电,要分别安表和负担费用。
  四、大力节约会议费开支。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要把人数和天数压缩到最低限度。省直各部门凡开到县级的会议,要报经省政府批准。经过批准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要事先编报会议费预算,报同 己,Q…级财政部门审批。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应按出席人数分摊经费。各种会议都不得擅自提高伙食补助和其他开支标准;当地参加会议的人员能回家或到本单位食宿的,不要在会上食宿;除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劳模会以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发奖品或纪念品。会议要尽量用本单位的汽车,必须租车时,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五、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出差人员支付的车船费、旅馆费、住勤费等,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制度报销,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出差期间绕道探亲、游览以及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由个人负担,要适当控制外出参观学习。省直机关组织出省参观要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市、县组织出省参观,参观人数在五人以下的由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人须报省政府批准。
  六、严格控制出版、印刷费开支。目前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已达八十七种,许多报刊长期亏损。今后凡公开发行的报刊,都要实行企业经营,自负盈亏,财政不给补贴。机关内部刊物、文件、简报等,要大力精减,不必要发的文件、电报坚决不发。编印资料汇编、帐册,都要精确计算印刷份数,按成本收费。
  七、加强对汽车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汽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私事用车。凡私事(如看戏、看电影、走亲访友、接送亲友等)用车的,一律按每公里一角收费;上下班乘坐机关小汽车(包括旅行车)的,每人每月按三元收费,用本单位大轿车(不准租车)接送的每人每月按一元五角收费。各单位所收费用,冲减本单位汽车维修费和汽油费开支。
  八、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开支,要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不许突破,非生产性商品,一般停止审批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自然科学研究的专控商品,也要从严审批。各级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专控商品,各级控办有权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或纪律制裁。
  九、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要坚决改变公费医疗超支多、浪费大的状况。一九八三年,全省每人全年平均开支定额要控制在四十元以内,如超过,财政不予补助。要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局、财政局拟定)。要教育干部职工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公费医疗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制度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各种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等,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比例和办法,不得巧立名目,乱行补贴,滥支滥用。由财政核拨的周转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或经营周转,不得挪作基建和其他财政性支出。专项拨款,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准截留应交财政的收入或把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不准虚列支出,截留收入,设“小钱柜”。现有的“小钱柜”要认真清理,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财政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92]财文字第7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八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十章 经费使用效果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所属的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文化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开支“文化事业费”的其他各类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部门和单位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附设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附营单位)。
& & 第三条& & 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化事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和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应之间的矛盾,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办文化事业,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成筹集资金,合理安排预算,节约使用经费,并对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单位事业计划的完成。
& & 第四条& & 单位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定员、定额管理,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效益考核指标体系等。
& & 第五条& &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和文化部门以及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 第六条& & 文化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要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财务管理形成。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企业管理过渡的单位,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积极支持和鼓励其过渡。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 & 第七条& &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文化部门应视单位事业规模和财会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单位人员编制的多少,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
& & 关联法规:& &
& & 第八条& & 财会机构是单位经济往来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综合、统一管理部门,在财会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财会事务,协助单位负责人对制定事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经济合同、对外经济担保和经济协议的签定等问题做出决策。
& & 第九条& & 文化部门的财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财会机构在业务上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单位财会机构对附属单位的财会机构在业务上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 & 第十条& & 省级及地市级以上的文化部门和大中型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主管文化部门和单位的财会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小型单位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会业务的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财务工作。
& & 第十一条& & 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均按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 & 关联法规:& &
& & 第十二条& & 文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会工作负总责任,应把财会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选拨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举办财会专业培训,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考评财会专业技术职务。
& & 第十三条& & 财会机构必须分别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出纳。单位的财会业务量较小、无需设置独立财会机构的有偿服务点,必须分别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含出纳)必须持有会计证方可上岗。
& & 第十四条& & 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理财,依法管理。
& & 第十五条& & 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调换和任免,要经过上级财会部门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的调换,要经过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 & 第十六条& & 撤销或合并的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必须办理全面清理移交工作手续,双方上级单位需派专人同时监交,向接收单位交代清楚后,才能离职。未办完交接手续或交接手续不清楚的,不得调走财会人员。
& & 第十七条& &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走或离职。财会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会机构负责人监交。财会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 & 第十八条& & 文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权限,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揭发。
& & 第十九条& & 对于财会人员坚持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受到错误处理的,文化部门和上级单位必须责成其所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必须责成其所在单位及时予以撤换。
& & 第二十条& & 对于在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
第三章 预算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 文化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对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文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 & 第二十二条& & 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 & 第二十三条& & 预算管理形成同单位的财务管理形式相同可分为三种,即: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图书馆、中等专业学校等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剧团等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剧场等单位为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文化事业单位的附营单位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财务管理按照同行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其实现的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其主办单位,抵顶预算支出。
& & 第二十四条& &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单位应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以及以前年度收入状况,区分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编制单位收支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资金。
  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积极可靠,支出预算不能留有缺口,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坚持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划清正常事业费与专项经费、事业费与行政费、事业费与基本建设投资的界线,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不同渠道经费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 & 第二十五条& & 收支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事业计划、以前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及预算定额,由财会部门进行测算,提出收支预算的建议数和详细说明及计算依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并根据财力状况分配和下达收支预算指标后,单位再调整编制正式的收支预算,经文化部门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收支预算建议数和正式预算的编报日期,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收支预算的编制要求
  在编制单位收支预算之前,应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近期有关文化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财政法规制度,熟悉预算科目和预算表格,掌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分析上年度单位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落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凡有国家规定的统一开支标准和定员定额的项目,可根据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 & 第二十七条& & 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单位的业务收入和差额补助费等。业务收入根据文化部门和单位业务规模、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文化市场预测情况等多种因素测算编制;差额补助费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核定的数额编列。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度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主要依据。
  三、收入预算的编制表格格式及其他要求,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一)人员经费
  指用于单位职工个人方面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人民助学金等。人员经费预算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编内实有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目”分“节”进行编制。
  (二)公用经费
  指扣除用于个人部分开支后的公用部分开支,主要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
  1.公务费,指单位的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项支出。公务费应实行经费包干和预算定额管理。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尚未定编的单位应尽快定编,未定之前暂按实有人数)、预算定额标准、并可参照近年来公务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编列。
  2.设备购置费,指单位按计划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标准以下的小型设备所需开支。设备购置费应按照文化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设备种类、数量和现行价格,逐项编列。凡单台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的,应向同级计委申请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在事业经费预算中编列。
  3.修缮费,指单位使用并负责维修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用和公房租金。修缮费按单位需要维修的房屋及建筑物面积和修缮费开支定额计列;未定定额的单位按实际情况测算编列;公房租金按实编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预算编列。
  4.业务费,指开展业务工作直接开支的经费。按单位业务工作计划和有关定额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的,可参照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列;
  因特殊原因而必需增加的支出较大的业务费项目,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加说明,或单独编制专项预算。
  5.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和差额补助费不包括的费用开支。在编制预算时,需按照不同项目的支出用途,分别参照国家有关开支标准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定额及计算方法进行编列。
  二、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专项经费是指单位专项申请的大型业务活动经费,大型修缮费和大型专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等。专项经费预算应包括开支项目、具体内容和申请补助经费数额等,开支项目需逐项计算经费支出数,列出详细计算依据,并作详细文字说明。
& & 第二十九条& &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所组织的收入,必须按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文化部门核定的“抵支收入”数额,纳入预算内管理。
& & 第三十条& &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和特点,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预算。其收支结余,应主要用于事业发展。
& & 第三十一条& & 在编制收支预算中,凡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编列,并注明外币名称和当时的汇率;同时列入外汇收支计划。
& & 第三十二条& & 预算的审批和调整
  一、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二、预算的调整,包括预算的追加追减、项目调整、预算划转等。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在单位收支预算确定之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实施重大政治经济政策或调整收支标准和事业计划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对单位预算收支发生较大影响不做调整就无法执行时,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文化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项目调整,是指在核定预算总额之内,预算支出科目之间经费的相互调剂。为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文化部门批准后,可以相互调剂。
  五、预算的划转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单位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划变更,改变了其预算隶属关系,将其全年预算指标和年度内已执行部分,同时划转到接管单位时,需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单位预算划转手续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六、文化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或开增支减收口子;部门和单位在申报机构、人员编制和制定政策或措施时,凡涉及到减收增支问题,均须事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然后专门报批,不得在其他上报文件中夹叙一笔。
& & 第三十三条& & 决算的编制
  一、文化部门和单位决算是国家决算的基础,单位决算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决算是部门和单位收支预算、事业计划成果的总结和综合反映。文化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时,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决算编审工作。通过对决算的编审和分析,要认真总结事业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二、编报决算,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的要求,分清经费渠道,分别编报;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可靠;各项指标,特别是支出项目要与国家预算科目规定的内容一致;做到帐表、表表、帐物相符;须编写详细的决算说明,全面反映主要的事业成果、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三、单位决算经文化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报财政部门的决算必须有主管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会计负责人签章,加盖文化部门公章;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
  四、要维护决算编报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决算表格和说明填列,不得随意改动。决算报表须装订整齐、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现有人才、技术、设备和资源等条件,发挥本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组织收入必须有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开展经营活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对国家未做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收入项目,文化部门可制定该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收入应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附营单位的实现利润应按一定比例或数额上交其上级单位,纳入预算,抵顶预算支出。上交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由文化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文化部门可以从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附营单位上交主办单位的收入中,适当集中一部分数额,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单位收入的核算按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 & 关联法规:& &
& & 第三十五条& & 收入的分类
  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按照单位的类型划分为:
  1.艺术表演团体收入。包括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收入,演员借调拍摄电影电视录像的上交收入,出租服装、道具的收入和艺术表演团体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
  2.艺术表演场所收入。包括艺术表演场所的演出分成收入、录像放映收入、出租场地的收入和艺术表演场所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
  3.图书馆收入。包括图书馆的复印、复制、缩微收入、提供信息、咨询的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4.群众文化收入。包括群艺馆、文化馆(站)举办的舞厅、舞会收入、游艺项目收入、培训、办班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5.中等专业学校收入。包括艺校、戏校的培训、办班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6.干部训练收入。包括干部训练机构的干部训练、培训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7.其他文化事业收入。主要指以上项目不包括的其他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按照具体项目划分为:
  1.音像收入:指专门经营音像制品的复制、出租、制作取得的净收入。
  2.演出收入:指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收入、演员借调拍摄电影电视录像的上交收入和艺术表演场所的演出分成收入等。
  3.放映分成收入:指剧场、剧院、艺术馆放映电影等取得的分成收入和录像收入。
  4.门票收入:指对社会提供参观、展览等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如艺术馆、展览馆等)按规定收取门票所取得的收入。
  5.舞厅收入:指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舞厅、舞会收入。
  6.游艺收入:指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游艺项目收入。
  7.图书复印复制收入:指图书馆对外提供复印、复制、缩微等取得的收入。
  8.培训办班收入:指对外提供教学、培训、办班服务取得的净收入。
  9.广告收入:指代客户刊登、播放广告取得的净收入。
  10.租赁收入:指对外单位出租房屋、场地、设备等取得的租金收入。
  11.报刊杂志等发行收入:指报纸杂志图书等刊物的编印、发行所取得的收入。
  12.赞助收入:指社会团体、个人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赞助和捐增收入。
  13.附营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设招待所、幼儿园、小卖部等上缴的净收入。
  14.其他收入:指以上科目不包括的其他杂项收入。
& & 第三十六条& & 文化事业单位收入和其附营单位上缴的收入,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设“小金库”,逃避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此类问题,其收入一律没收上缴文化部门,抵顶预算支出。
& & 第三十七条& & 文化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关联法规:&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 & 第三十八条& & 文化事业经费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组成部分,是文化部门和单位为完成计划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开支。支出管理是文化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 & 第三十九条& &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要在文化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单位财会部门归口统一分配、管理和使用。
  二、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经费开支范围以及费用开支标准办理支出。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讲求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
  五、分清资金渠道,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办理支出,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六、正确处理事业费预算内各项经费之间的比例关系,提高公用经费比重;控制行政性开支和人员经费支出,逐步提高业务性支出的比重。
& & 第四十条& &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预算,对其内部各部门实行经费指标控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二、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方可报销。
  三、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工资计划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提高各种补贴。
  四、公务费支出,按照核定预算,一般可采用经费包干或内部定额管理办法,按照实行发生数列支。
  五、业务费支出,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和预算限额执行,在保证事业计划和预算完成的前提下,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六、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支出,必须在财政部门或上级文化部门批准的预算额度之内,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七、新增添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八、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按拨款数列支。
  九、其他费用,均按实行报销数列支。
& & 第四十一条& &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文化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和拨付单位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
  一、申请专项经费,必须填报专项经费申请表,并就申请原因、项目概算、预期效益等项目作详细说明。
  二、专项经费,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文化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预算限额进行安排。
  三、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必须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或文化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
  四、用款单位需认真填写专项经费追踪反馈情况表,按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五、专项经费支出,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以及用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
  六、未完成的项目,其专项经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必须报经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用款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 财产物资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文化部门和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家财产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 & 第四十三条& & 财产物资管理的原则
  一、文化部门和单位要设置专门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定额配备”的原则。
  二、购建财产物资,应坚持“质优、价廉、适用、耐用”的原则。
  三、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按上级批准的财产物资购建计划和预算指标执行。
  四、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克服“重钱轻物”、“重置轻管”的不良倾向,节约使用资金。
  五、在计划制定和审批、采购运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维护保养、调出调入、清查盘点、变价处理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财产物资的损坏、短缺、被盗、丢失、积压和浪费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六、购置财产物资,凡属专项控制商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七、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财产物资帐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 & 第四十四条& &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一般设备,凡耐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都属于固定资产。
  (二)专用设备,凡耐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都属于固定资产。
  (三)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图书音像资料;
  (五)交通运输设备;
  (六)其他专用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部门及其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二)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财产物资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要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各业务部门使用的贵重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艺术表演团体的乐器、音响设备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个人不得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活动。
  四、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增添
  1.文化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预算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对添置大型贵重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择优选择方案。
  2.对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帐务。
  3.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物,必须按施工合同中规定乙方(施工单位)应负责任的条款处理;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等产品,必须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造价、购价和调入价格计价。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全部费用计价。
  3.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旧存、盘盈的固定资产,无法查明原价的,应按重置完全价格(即重新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计价或按估价计价。
  4.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计价。
  5.房屋建筑物部分损坏或拆除时,按面积计算价值,相应减少其原值。在原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调增其原值。
  6.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经费以及经常性维护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7.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和帐、卡核算制度,由单位财会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保管。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时,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帐、卡。
  (二)财会部门在固定资金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情况。
  (四)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查核对,如发现余缺、损毁,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文化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帐卡记录。
  (五)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更新改造工作,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经财会部门审核同意,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均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七)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单位的固定资产调出,一般的可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调出,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调出,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文化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文化部门规定。
  (八)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处理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归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转入“修购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文化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十)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应逐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提取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 & 第四十五条& & 材料管理
  一、材料的分类
  (一)主要材料,指与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或经加工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和材料。
  (二)辅助材料,指在业务工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与业务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或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
  (三)燃料,指在业务工作中所耗费的各种燃料。
  (四)维修备件,指主要是为固定资产的修理而储备和消耗的零部件。
  (五)其他材料,指上述没有包括的其他各类材料。
  二、材料的计价
  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价。对实行按实际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可按计划价格计价,年终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三、材料的管理
  (一)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材料采购计划,经单位财会部门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进行采购。
  (二)加强库存材料管理,财产物资部门需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和日常材料保管制度,防止损坏、丢失和霉变等问题的发生。
  (三)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按定额储备和供应材料,防止材料的积压、浪费和短缺。
  (四)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五)单位业务部门一般不设材料库存,采用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 & 第四十六条& &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指单价低于固定资产规定限额,能够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状态,或价值虽然较高,但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换、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物品。
  二、根据抵值易耗品的上述特点,应实行单独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
  (一)一般工具,指各种通用工具。
  (二)专用器具,指单位某项专业工作所必需的小型工器具。
  (三)办公用具,指单位日常办公活动所必需的各种物品。
  (四)炊事用具,指单位餐厅和厨房所必备的工具。
  (五)劳保用品,指单位为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按劳动保护规定所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其他,指上述各类未包括的低值易耗品。
  四、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编制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购进。财会物资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单位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对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1.对消耗较快的低值易耗品,制定消耗性定额,对使用部门采取“定额供应,包干使用”的办法。
  2.对耐用低值易耗品,采取“定期供应,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期满后经验收鉴定确实无法使用时,以旧换新。
  3.以业务部门不经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可采用由财产物资部门“统一管理,临时借用,定期归还”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 & 第四十七条& & 资金是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所必需的财力保证。资金管理是文化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结算资金、周转金、专用基金和有价证券管理。
& & 第四十八条& &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的开户银行的各类经费款项的总称。
  二、文化部门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三、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不同的拨款方式,不同资金的性质,分别开设存款帐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的预算资金部分,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同拨款形式,分别开设“经费存款”户或“限额存款”户;属于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专用基金、事业周转金等其他资金部分,开设“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全部资金,都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户。有外币收入的单位,应在有关银行开设“外币存款”户。
  四、文化部分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五、国家资金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处理。
  六、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利用银行帐户套取现金,套购控购物资以及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七、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如产生未达帐项,应及时主动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和调整,保证双方帐户余额绝对一致。
  八、加强支票管理。支票一律记名,非经银行批准,支票不许转让。
  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更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作废支票,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九、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已签发的转帐支票如有遗失,应立即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对已造成经费损失的,财会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遗失支票者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已触犯刑律者,须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财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和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 第四十九条& &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是我国重要的财经制度之一。文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
  二、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工作,办理手续必须严密,以确保现金安全。
  三、单位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额度之内,超过库存限额的部门,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四、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五、不得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六、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工资、差旅费以及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和资金调拨,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手续,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
  七、每日需核对现金帐面额与实际库存金额,及时查明短款或长款原因,进行处理。
  八、单位财会部门必须在“资金结存类”科目中设置“库存现金”总帐科目。现金出纳帐必须逐笔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 & 第五十条& & 结算资金管理
  一、结算资金,指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资金。
  二、结算资金款项必须严格划清资金界限,对发生的往来款项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相互挤占。
  三、必须严格按时清理结算资金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应及时收回资金,确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确属个人渎职,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已触犯刑律的,需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客观原因,必须经文化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四、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 & 第五十一条& & 周转金管理
  文化事业单位的周转金由文化业务周转金和开展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周转金两部分组成。
  一、文化业务周转金是保证单位业务工作开展而设置的周转金,不得转作费用支出,要保证其完整无缺、正常周转。
  二、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周转金是单位为了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临时借入的周转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有条件的文化部门也可以从收入中筹集一部分做为周转金使用。
  三、单位向文化部门申请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周转金,需填写《周转金合同书》,详细说明申请项目内容、自筹资金数量、申请数额、预期效益、借款时间、还款时间、保证条件和担保单位等,报文化部门审批。
  四、向财政部门申请周转金,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二条& &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指文化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收支结余或收入以及其它经费渠道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修购基金、后备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二、必须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专用基金,文化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数额。
  三、专用基金要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先提后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事业发展基金只能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奖励基金的发放,必须控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奖金免税限额之内,超过限额发奖应依法缴纳奖金税,奖金税款必须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五、有稳定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修购基金进行基本建设。
  六、后备基金是为防止资金短缺等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周转性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文化部门和单位可从其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后备基金。后备基金经上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其他专用基金,如职工福利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八、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修购基金、后备基金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文化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 第五十三条& & 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等。
  二、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自有资产或预算外资金,不得用财政预算拨款购买。
  三、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做为货币妥善保管,保证其安全和帐券相符。
  四、有价证券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数”报销。
第八章 定员定额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 定员定额,是指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根据单位的事业发展规模和业务工作量,在人员编制、财务收支、物资消耗和成果效益等方面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 & 第五十五条& & 定员定额管理,是文化事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对于防止机构臃肿、提高工作效益、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 & 第五十六条& & 定员管理
  一、定员是国家根据单位级次、事业规模、业务工作量和内部机构设置等因素,对单位的人员编制或定员比例所做的规定。人员编制或定员比例由国家授权的各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自行定编。
  二、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是单位配备人员的最高限额,文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更不得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变相扩大人员编制。
  三、单位内部要合理配备人员,首先要保证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须的专业人员,适当压缩行政、后勤等非专业人员数。
  四、尚未定编的和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单位,必须经文化部门报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而增加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安排经费。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必须以单位人员编制数和经费定额核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
  六、对于已经超编的单位,要限期处理超编人员。对于艺术表演团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仍实行减团减人不减钱的办法;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在一段时间内也可以采取减人不减经费的做法,以调动其精减冗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但经过一段时间仍未精减超编人员的单位,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可以逐步减少其超编人员经费的拨款。
& & 第五十七条& & 定额管理
  一、制定定额的权限
  (一)支出预算定额的制定权限,按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执行,中央级单位的支出预算定额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文化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定额,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文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部门内部使用的执行定额和收入定额。对部门财务收支影响较大的定额,还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单位可在文化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定额限额幅度之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补充和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定额,并报文化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定额的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既要保证文化部门和单位完成事业计划的需要,又要考虑财力的可能,使定额具有可行性。
  (二)坚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发展事业的原则,不仅要制定支出预算定额,而且要制定收入预算定额,以此编制年度收入计划。
  (三)坚持平均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定额要以平均先进水平为基础,使定额具有平均先进性,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三、定额的制定方法
  (一)首先要明确所制定定额的适用范围,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其次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搜集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剔除不合理开支因素,找出规律性,并考虑财力的可能进行制定。凡涉及面较广、对单位财务收支影响较大的定额,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定额指标草案,并按定额制定和批准权限逐级申请报批,待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定额的具体方法有统计分析法、技术测定法和实际测定法等。这几种方法不是相互排斥的,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同时使用,分别制定定额指标草案,择优选定。
  四、定额的调整
  (一)定额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定额时,按定额制定和批准权限,报定额制发部门批准。支出预算定额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调整,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二)文化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内部使用的定额,凡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需要调整时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需报财政部门批准的内部定额,需要调整时由文化部门批准。
第九单 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检查
& & 第五十八条& & 财务活动分析与财务监督检查是文化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财务活动与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财会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一切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与监督检查,促进部门、单位更好地完成事业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
& & 第五十九条& & 财务活动分析与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经国家批准的各项费用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发展计划、业务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四、文化部门和单位的预、决算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 & 第六十条& & 财务活动分析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财务活动分析监督检查,涉及文化部门和单位业务工作、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部过程及其结果。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必须按照下列各方面的内容进行。
  一、分析与监督检查文化部门和单位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分析与监督检查预算安排和执行的情况;各项收支标准和定员定额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分析情况;预算内、外资金、事业经费与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与基建投资有无相互挤占的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及其效果等。
  三、分析与监督检查文化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及其执行结果情况;内部定额管理的执行情况等。
  四、分析与监督检查文化部门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浪费、损毁、积压和短缺问题;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等。
  五、分析与监督检查文化部门和单位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开展以文补文等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情况;事业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附营单位实行成本、材料核算情况;附营单位的收入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分析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和制定解决办法;分析、总结和推广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七、通过财务活动分析与监督检查,为文化部门和单位了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和进行经营决策等提供准确、真实、完整、可靠的情况和依据。
& & 第六十一条& & 财务活动分析与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财务活动分析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额分析法等主要方法。
  二、财务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帐务检查、现场检查和实物检查等主要方法。
& & 第六十二条& & 在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际工作中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结论,提出建议和措施。
& & 第六十三条& & 对在财务活动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对已触犯刑律的责任者,按司法程序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经费使用效果考核
& & 第六十四条& & 文化事业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按照财务政部(92)财文字53号文件《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有关条款执行。进行考核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主要原则。
& & 第六十五条& & 文化事业经费效果考核的主要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经费和纳入文化部门及单位预算管理的收入(含抵支收入)两大部分。
& & 第六十六条& & 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 & 第六十七条& & 考核工作的权限和级次
  一、各级财政部门、文化部门需按财政部和文化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定期检查单位效益考核工作情况。
  二、考核工作的级次分为:上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的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文化部门一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考核;文化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考核;二级预算管理单位对下属单位的考核等四个考核级次。
& & 第六十八条& & 文化事业经费效益考核工作要定期进行,每年一次,按照年度决算报送程序,于五月底以前报送上年度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情况的专题报告。
& & 第六十九条& & 进行经费效果考核工作,需遵循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综合对比、分析比较等多种形式和办法进行考核。
& & 第七十条& &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要通过对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这些措施的执行和落实,使之切实起到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 & 第七十一条& &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实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工作与预算指标和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的办法,根据效果考核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以奖代补”的原则分配资金。
& & 第七十二条& &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经费效果考核办法,使之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 & 第七十三条& & 文化事业经费效果考核指标项目和计算公式,按照(92)财文字53号文件附件《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项目表》中有关效果考核指标部分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 & 第七十四条& &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和地方文化部门及其所属文化事业单位。
& & 第七十五条& & 开支“教育事业费”的文化部和地方文化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开支“科学事业费”的已纳入国家科委系统管理的文化科研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 & 第七十六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化厅(局)和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
& & 第七十七条& &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文化部负责解释。
& & 第七十八条& &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办准。
有没有新的文?现在事业单位福利费并进了职工福利基金,所以不知道这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这么多年我们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都没用过
不知道是否需要符合附件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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