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办理房产证有房产证 被人侵占1间屋地权 应该求助哪方面有关部门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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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农村到底归谁所有?
揭开农村土地所有权真相的谜团,还原农村土地95%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真相
核心提示:在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上,自人民公社解体30年以来一直被曲解(故意的歪曲或无知的误解):三类(组所有、村所有和乡所有),本来其中大部分(约95%)土地归组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却被众多官员、学者、媒体、等等曲解为全部归村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更为荒唐的是,土地真正的主人农民甚至认为土地属于村委会所有,或国家所有。
今天,农权网试图通过这个专题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还原真相。这对于农民朋友维护自己最大的财产(土地)权利将十分重要。
第一、现在地方政府大搞圈地运动,农民明白真相后就知道占地时应该是村民小组说了算,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第二、目前全国正在搞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农民明白真相后,就知道这个发证问题与自己实在关系重大(现在很多农民以为与自己无关)。必须紧紧盯住,让证书土地所有权主体一栏写上“某某组农民集体”,而不是“某某村农民集体”。
第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案件很多,国家未经征用占用农民土地建设企业、农场、监狱、机关等,村委会乡政府占用村民小组土地搞企业、学校,或出租买卖、搞承包调整等等。农民明白真相后,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下面是农权网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焕申的对话。
农权网:请您介绍一下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王焕申:中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一般在城市)和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在农村)两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又分为三类(也称三级):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农民集体所有。
农权网:这三类土地的数量和比例是怎样的呢?
王焕申:因我国自2001年搞农村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至今一直没有完成,所以三类土地所有权数字及其比例也无法统计。不过,根据土地所有权形成的历史和有人抽样的不完全分析数据及个人经验,可以肯定,村级农民所有和乡级农民所有的土地只占极少部分,绝大部分属于村民小组农民所有一类,大约应不少于95%。但实际上一部分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非法侵占,而政府部门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态度,违法变合法。这样当然会使这个数字减少一些。
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了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9月27日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简称《60条》。注意,不是61年6月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60条)更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制度,明确生产队是最基本的核算单位,其他生产大队等核算单位只占极少数,充其量只占百分之几。“60条”第21条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用”
因为核算单位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所以,生产队一级核算单位所拥有的土地比例自然占到近100%。其余百分之几属于“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所有,一般是良种场、农场、村办乡办企业等特殊用地。
此时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格局(概括地说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已经形成并固定下来,直到现在也没有改变。
直到今天,除了因违法乱占或调整导致比例稍稍改变外,基本格局并没有变化。只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称谓上有所变化:“生产队所有”变成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生产大队所有”变成了“村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所有”变成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相应的,行使管理三类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就变成了村民小组(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一般乡镇根本没有什么集体经济组织)。概括地说就是“三类所有,组为基础”。
农权网:既然如此明确的事情,为什么又说存在一个天大的误区(或叫曲解)?
王焕申:我们说存在一个误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农民自己不清楚,不知道自己日日耕作的土地到底是谁所有。据一个调查结果,农民中近50%认为农村土地归村所有,近50%认为归国家所有,几乎很少有知道土地归村民小组农民所有的;学者中也存在误区,刚刚在百度上随便搜索两篇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论文,看样子好像非常专业,但主要观点完全错误,有的称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存在,有的不知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其实就是“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法律工作者也有很多不知道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是怎么回事。一个有名律师甚至在一个法律会议上称根本没有村民小组这个主体;更可怕的是主管部门政府官员的错误认识。我至少两次遇到两个县级国土资源局的主管副局长对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予以否定。一个村民小组提出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要求确定村委会占用的某块土地归他们村民小组所有,主管局长竟称村民小组只是村委会的内部机构,哪有什么权利向村委会要土地。
你看,如此重大宝贵的土地财产权利的归属竟混乱到如此地步,这难道还不是天大的曲解?
农权网:曲解是怎样形成的?
王焕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变化遗留的问题,有法律规定的问题,有主管部门的倾向性问题,有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问题,也有舆论宣传的混乱问题,当然也有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问题等等,情况非常复杂。
1983年左右,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生产队解散,其机构、房屋、所有动产全部变卖,土地也“分给”(承包给)农户,而且几年一次不断地重新承包,行使发包权利的可能是村委会。唯一与生产队有一丁点联系的是新出现的名词--“村民小组”,因为村民小组所属的农户人口就是原来生产队所属的农户人口。
我想,自这个时候开始,人们的曲解就已经开始逐渐形成了。按照一般的逻辑和朴素经验,既然生产队没有了,怎么还会存在生产队的土地?
但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却被忽略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在农村土地方面,只是经营方式和土地使用方式的变化,并不触及土地所有权。生产队虽然好像什么都没有了,可最重要的东西—土地—的界线没有变,仍然按照原生产队的界线被保留。而且其所有权也仍然属于原来生产队的农民集体,只不过有了个新名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然而作为土地的主人农民来说,对这些法律或理论上的概念好像并无兴趣,他们只关心有承包地使用就行了。一切曲解就从这里开始了。
当然,在法律层面,没有及时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造成混乱的原因之一。特别是1986年第一部《》进行表述时,仅仅把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放在了三类所有权的最后,并使用“”的明显弱化村民小组的表达方式,不利于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地位的确立。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体现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主体,更是非常严重的疏漏。
还有一个形成曲解的最重要因素恐怕就是利益问题,利益驱动使权力部门故意曲解法律,以便自己捞到好处。比如,否定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由村委会或者村党支部说了算,地方政府就会更容易实现对农村土地的掌控,非法占地就更方便,补偿费也更能够以低价成交。因为组与村两者相比,组的户数远远小于村的户数,组所有更近似于个人私有;而村所有是大集体所有,更接近于公有国有。因此,就保护土地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言,组所有当然要远远大于村所有。
农权网:对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原来规定比较模糊,那么现在法律规定的是否明确?
王焕申:《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修订版)、《物权法》(2007年)和《农村土地》(2003年)对于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规定还是明确的。但也有一些遗憾。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12条规定“”
上述法律都确定了村民小组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但在顺序上把村级放在了前面,村民小组一级放在了中间(比1986年时放在最后要好),有意无意的让人容易理解为村级占的比例更大或更主要。这种既不是按照主体的级别大小,也不是按照所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的排序表述,如果仅仅是因为语言表达的混乱,当然不必小题大做;但如果真的是对三类主体地位进行强调的一种排序,则问题就严重了。有什么理由要淡化轻化村民小组的实际地位呢?该种表述方式对于曲解的形成是否应该承担一些责任呢?
还有,上述法律在表述村民小组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时,用了“”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等十分绕口的语言,也会导致曲解。如果直接以“村民小组”代替“集体经济组织”似乎更符合实际,也更容易明白。国土资源部在2001年《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两个通知中就是用了这样通俗明确的表达方式:“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这绝不是字词上的计较,而是关系极其重大。因为我发现人们很难搞懂这个“”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所指何物(因为事实上目前只在极少部分农村还存在集体经济组织)?这或许是造成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地位不清的另一个原因。
尽管法律用词应该准确严谨,但也应该尽可能的通俗易懂。
不过,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相比,上述法律中对于村民小组地位的明确认可(只是表述抽象些),已经是一个进步了。通过30年来法律的变化,感觉在国家层面有越来越强化村民小组类土地所有权地位的迹象。但又仅限于在规定的层面。
农权网:村民小组的土地,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呢?友又如何与其他两类农村土地进行区分呢?
王焕申:你的问题非常重要,因为仅仅承认村民小组的所有权地位还远远不够。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三类所有权,以及发生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更显得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土地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自己出台的一些规章实在是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规定。比如,无论是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还是1995年的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均采取了“在违法占地一定期限后即承认其合法性”的原则,其后果是大量的农村土地未经审批即变为国有,或者村民小组的土地变为村级或乡级所有。
这种明显偏向保护国有和村级乡级集体土地,而损害村民小组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仅仅助长了非法占有土地的违法侵权行为,也是严重背离法律正义的。
不过,国务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令人欣慰的。
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明确“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明确指出:“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
1991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即此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
其中“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界定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也明确了这样的原则。
可见,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的精神、原则和规定是明确的一贯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1962年“四固定”确定的原生产队的土地不能改变(除非合法的征收征用)。
有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原则,显然有利于保护村民小组农民的利益。因为大多数发生的权属争议是乡级或村级侵占村民小组的土地(像上述最高法院复函中所引用案件村民小组侵占村级土地的情况则是少见的)。
但问题是这个本来效力很低的“既未经国务院批转,也未与最高法院会签”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部门规章(行政诉讼中仅仅是参照适用),仍然会被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当做工作的主要依据(甚至如圣旨一般),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又首先是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做出,然后经过复议程序才可到法院审理阶段。这样一来,这个效力本来很低的东西实际所起的作用可就不低了。
政府与法院两个系统所适用的依据出现了“打架”,两者处理的结果自然也就难以一致。
农权网:村民小组对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保护的现状如何,存在什么问题?
王焕申:现状非常糟,村民小组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土地。
首先,农民自己对于村民小组所有权的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如上已经说到的,他们对于承包经营使用土地比较关心,对于土地归谁所有觉得与自己无关。一旦遇到占地拆迁或其他侵权,他们可能就会意识到所有权问题重要了,但毕竟有点晚,有些损失可能已经不能挽回。
&&& 其次,现行乡村体制不利于村民小组对自己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造成了村民小组土地被严重的侵害和吞噬。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生产队的组织机构也几乎不复存在,村民小组这个主体尽管是该集体农民土地的经营管理者,但因为没有机构,更没有公章,甚至有的连村民小组组长都没有。这自然让一些村级组织(通常为村委会)“乘虚而入”,将村民小组土地的管理权归为自己。因此,形成了村民小组的土地由村委会发包,甚至随意处置的现实局面。而现在的国土资源部虽然在确权发证通知中明确了村民小组的土地必须确定给村民小组,但又确定由村委会代管并且代为申请,这就给村委会进一步侵犯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利埋下了隐患。有很多案例表明,村委会乘机把村民小组的土地确权给了村级所有。
村委会“代管”村民小组的土地,有些村委会却把代管的土地当成了村级土地,遇到占地征地等机会,村委会便大权独揽,根本不征求真正主人的意见。当然有些时候也不一定是村委会愿意行使权利,而是地方政府更愿意村委会行使甚至强迫村委会行使权利,而把村民小组甩在一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和代表国务院行使权利的国土资源部都一律承认了这样的违法处置权。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名存实亡。有的村委会在“代替”村民小组处置完土地后,甚至连卖地款都不给村民小组,这样的案例也非常多见。
农权网:冲出误区,还原真相,强调村民小组所有权的意义何在?
王焕申:第一、是正义和法律的要求。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第二、体现财产权的保护。如同私有财产一样,村民小组的土地权益是价值巨大的财富,自然应该受到保护。第三、在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如何改革争论不休的情况下,我认为把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维护好完善好,意义非常重大。我们不要总停留在应该国有化或私有化的改革理论的争论层面上,也不要只关心什么是集体所有权的纯概念问题,而应该多关心一些实际有效的问题。村民小组是一个小的集体,介于私有与国有(包括大集体)之间。保护完善好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让村民小组真正行使起土地主人的权利,是对目前中国疯狂圈地乱象最有效地遏制。
我在2002年左右写了个小文《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必须下沉 》(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地位不容否定),去年也写了短文《农村土地95%属于村民小组,占地时村民小组说了算》意在抛砖引玉,吸引那些专家学者多多重视参与保护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问题。但时至今日我仍忧心忡忡。当然从感觉来讲似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意识再提高,我们应该多介绍这方面的知识,首先从理论上把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道理解释清楚,农权网应该多做一些宣传工作。
农权网:是的,我们感觉自己责任重大。你提到现在正在搞确权发证,情况怎么样呢?发证后对村民小组土地权利的保护是否要好些呢?
王焕申:不敢乐观。最近国土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新闻发布会指出:中国搞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从2001年开始至今已经10年,但仍然没有搞完,拖延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不懂这个权利,甚至不知道怎么去申请。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在地方政府会担心,有了这个集体确权登记发证后,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会逐渐加强,会更加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征地工作不能够正常进行。”
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发证工作都由村委会去代办,万一把村民小组的土地办在了村委会名下(村农民所有),那还不如不办证。
农权网: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如此重大的问题,我们不可能通过一个对话就解释清楚了。
王焕申:还仅仅是对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和基本规定的一些梳理。能够抛砖引玉就足够了。
农权网:你上面谈到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用了多个不同的名称,这是怎么回事?
王焕申:法规和国土部门对这个概念的名称就是五花八门的,实践中的名称就更多。我所用的名称不外乎法规和实践中出现过的,目的是让人们知道,不管用什么名称,都是指的同一个东西。这些名称主要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组农民所有、村民小组所有等等。我认为比较准确易懂的名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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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购买商品房,拥有了房产证你就是房子的主人了。那么农村自建房也要办理房产证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那么,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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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那么,具体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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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简单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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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 (二)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 (三) 公告;
&&&&&& (四) 审核;
&&&&&& (五) 收费;
&&&&&& (六) 记载于登记簿;
&&&&&& (七) 发证。
&&&&&& 农村房屋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非常简单,一般情况下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即可。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因为这个房产证不仅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证明,当遇到拆迁时,也不会影响到赔偿。不会的办理的,可以多多咨询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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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相关内容,希望对农村办理房产证的业主有一定的帮助!相信大家读了上面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内容,对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有所了解了吧!更多资讯尽在美乐乐资讯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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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下来,口头让你建,过期没过期不知道,拿到手已经过期,房屋产权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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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介绍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之前,咱们不妨首先来了解一下房产证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房产证呢?说得通俗易懂一些,房产证即是咱们房产的证实,通常情况下,一套房子只可以有一个房产证,而拥有房产证,也即是房产证上面的姓名是谁,那么这套房子就是谁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讲下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大家买房,当然就牵扯到房产证处理流程的疑问,理论上来说业主能够自个自个去处理,也能够托付有关的人安排处理,有的开发商在签定合约时,还会注明有开发商一致处理。可是不论由何人处理,业主对房产证处理流程仍是需求了解的,不然就会碰到很多的难题,走不少弯路,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讲下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 房产证的处理的前提条件 在处理房产证之前,销售双边需求协议购房合同,公证合同,到房子销售提交有关资料,请求处理房子过户,申报房子报价,交纳有关税费,只要在完结了这些步骤今后,才干处理新的房产证。 一般在《购房合同》中都有对于托付开发商署理房产证的条款,这能够说是一份独自的托付协议,这儿又能够分为两种:开发商或署理公司代收代交契税、公共修理基金、印花税等税费以及购房者自个交纳契税、公共修理基金、印花税等税费。 按揭房产证处理流程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清晰规则了具体的处理房产证的日期,开发商应彻底按照合同中的约好实行,不然购房者可按照合同请求其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按揭借贷有两钟办法:其一是新房借贷,这种按揭借贷得在开发商办完产权本做完典当注册后就能够预定借贷银行拿房本了。按揭借贷银行不是扣押房产证而是他项产权证,是土地证的有些,一个正常的房子具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他项权证是土地证的一有些,即按揭借贷房产证在自个手里,而土地证是要给银行保管的。其二是二手房借贷,此借贷在过户后10个作业日内做完典当注册后就能够收取了。 按揭借贷房产证收取流程。 1、按揭购房的房产证一般按照房子销售合同规则由开展商担任处理; 2、房产证办出来后,原件一般押在银行; 3、等借贷人还清银行借贷后就能够从银行拿回房产证; 4、拿证的时分还要让银行免除典当注册。 以上小编对于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有关内容就讲到这儿了,房产证办理流程有很多具体情况,大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办理了。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子这类产业只要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子所有人。因此,乡村自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那么,乡村自自建房房产证怎么办理呢? 乡村居民怎么申请办理宅基地及自建房手续有哪些?乡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 乡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乡村居民年龄有必要年满十八周岁且契合分居条件; 2.乡村居民自建房有必要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造计划; 3.乡村居民自建房限额规范,运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运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乡村居民自建房有必要“一户一基”; 5.乡村乡民在租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禁止非农户和别的人员在本村采购宅基地。 申请条件: 本乡居民,只要一处住所,户籍地点村是中心村(屯),的确有建造房子必要的农户 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自建房申请 乡村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 1.自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自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阅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自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子建造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计划建造局批阅(县行政服务中心) 9.自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帮你整理的2017年办理乡村自自建房房产证的具体流程。希望对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介绍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之前,咱们不妨首先来了解一下房产证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房产证呢?说得通俗易懂一些,房产证即是咱们房产的证实,通常情况下,一套房子只可以有一个房产证,而拥有房产证,也即是房产证上面的姓名是谁,那么这套房子就是谁的。当然,早些年由于某些方针的因素,一套房子也许存在两个或许三个房产证的情况,不过这个也是个例。那么这个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房产证要怎么办理呢?这就是咱们下面要介绍的具体内容了!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办理房产证触及的情况比较多,不过采购一手房的兄弟通常会有专业的经纪人陪同办理,办理起来会省时省心很多,却是关于二手房生意的兄弟,由于属所以私下生意,没有他人的从旁协助,也许会遇到情况的时分比较多,那么咱们这儿就以二手房生意为例,来介绍一下房产证的办理流程。 一、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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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要需求清晰的是,二手房生意完结以后办理房产证有一个时限,这个时限为一个月,也即是说,生意两边需求在一个月内带着有关材料前往房子生意请求办理。去办理挂号需求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出售合同》等证件和材料。 (2)在接到房子生意的通知以后,生意两边应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生意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生意两边一起办理。生意两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生意过户手续和产权挂号的,可出具托付书托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生意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生意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子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子土地管理局挂号请求。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检查验证后,买方可收取房地产权证。 通常来说,在交纳完税费以后,就能够直接在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到房产证了,不过对于需要按揭借款的买家来说,房产证办理下来的时间也是需要将其交给银行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时间,为了以备不时之需,建议我们能够将房产证留下复印件。一屋到手,什么时候办理房产证,如何办理,办理过程中需要的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等等,事无巨细,认真对待。希望小编整理的这些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关于一些前史遗留的建筑尽管不追溯房产证实,可是,在农村地区如果是要建房子,农人们可是要契合条件、办妥有关手续,才干够进行建房,成为合理合法的房产拥有人。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子这类产业只要处理了挂号,领取了房产证,才干证实你是真实的房子一切人。最近有许多朋友问有关房产证怎么处理的问题,那么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房产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房产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农村居民怎么请求处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一)农村居民请求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请求宅基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纪有必要年满十八周岁且契合分居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有必要契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及村镇缔造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运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运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有必要“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乡民在租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禁止非农户和别的人员在本村采购宅基地。 (二)、请求条件: 本乡居民,只要一处住宅,户籍地点村是基地村(屯),确实有缔造房子必要的农户。 (三)、供给资料: 1、自己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请求。 (四)、农村房子产权挂号所需资料及流程: 依据最新《房子挂号方法》第八十二条:依法使用宅基地缔造的乡民住宅和依法使用别的团体一切缔造用地缔造的房子,能够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请求房子挂号。因此,农人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子是能够按照该方法请求房子挂号。按照该方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缔造房子请求房子一切权初始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挂号请求书; 2、请求人的身份证实,需提交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 为了以防万一,记住在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请求房子一切权初始挂号”的字样。 3、宅基地运用权证实或许团体一切缔造用地运用权证实; 4、请求挂号房子契合城乡规划的证实; 5、房子测绘陈述或许乡民住宅平面图; 6、别的必要资料; 如果是请求乡民住宅一切权初始挂号的,还应当提交请求人归于团体安排成员的证实(可由村委会开具)。 房子挂号组织受理挂号请求后,应当将请求挂号事项在房子地点地农村团体经济安排内进行布告。经布告无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方可予以挂号。 7、等候房子管理所受理。 当然,农人需求交纳必定数额的处理费用: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为500元,㎡以上的为1000元。(依据土地确权的方针,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20平米,可是因为各方面因素,农村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支景象普遍存在,只要是超支户在经济方面抵偿了团体,就能够拿上有关证实缴费后处理)。 综上所述,乡民能够依据以上过程处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有很多地方都在征收,从而市场上就出现了很多安置房。那么安置房是否也能够办证呢?安置房房产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对于这些还存在疑问的朋友们,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安置房房产证流程详解吧! 一、安置房概念 首先大家要了解安置房的概念。所谓安置房,是指政府再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时候,由于需要占用居民的房屋等,从而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也就是说主要就是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而对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从而需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来給予被征收户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 目前,全国已经开展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所以目前房产部门已经不再单独发放房产证了,而是又不动产登记机构来统一发放二证合一(国土证和房产证)的不动产权证书。所以申请人只需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安置区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可。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具体流程。 1、申请权籍调查。这一步主要是为了确认房屋的空间位置,已经权属来源是否准确、界限是否明晰,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带身份证的原件及相关的征收材料证明来不动产登记中心,并申请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通常中心人员会在1个星期内联系您去房产所在位置进行权调,并进行测绘。 2、开免税证明。一般来说,这个需要到房产所在的地税分局或地税所办理。因为根据不同地区的征收规定不一致,可能有的的地方购买安置房是需要交税的,但是一般都是不需要交税的。一般来说,只需带身份证以及征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为您开免税证明。 3、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即房产证。这个需要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办理,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最后一页的图,要把里面内容挡住复 印成空白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地税上给的东西)这里主要就是指免税证明,以及征收的相关材料。 4、领取房产证。需要交登记费80元。 三、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关于安置房的办证流程大致也就是这些了,可能每一个地方的流程有所差别,大家也可以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咨询。
16000元/㎡
10000元/㎡
13000元/㎡
11800元/㎡
<option value="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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